香吉士家族:史上最“弱智”案件——以“逃犯举报”为证判人死缓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3 05:30:01
   继佘祥林冤案之后,湖北省再曝惊大奇案,一名“死囚”被处决后却还活在世上,一名公民“活着”却已被处决多年。由此牵扯出一起最弱智案件,上述案件中“活着”的公民,实际上是一名杀人犯,他生前两次向公安机关寄送举报信,诬陷他人杀了人,却被公安、检察、法院全部采信,将他人判处死缓。
     这就是刑讯逼供的结果,坏人诬陷好人,公检法却相信坏人,逼供好人,最后将好人判处死缓。如此离奇,也只能在弱智的中国司法系统里出现。

     “死囚”活着而“活人”却死了,死刑犯将公检法狠狠地玩弄了一把

      2002年,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唐建敏”死刑。“唐建敏”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湖北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并由院长吴家友签发了执行死刑命令。2002年6月6日,“唐建敏”被执行了死刑。“唐建敏”是由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的。
      不料,一个多月后,已经“被枪毙”了的唐建敏活生生地走回来了,在村口晃荡着。唐建敏刚从北京打工回来,搞不懂乡亲们为何都用奇怪的目光看着他。
      直到2009年,湖北省检察院才确认“唐建敏实际未执行死刑”,于是启动对此案调查。经查实,死刑犯名叫张文华,不是叫唐建敏,而是唐建敏的表弟,他犯案后,假冒了表哥唐建敏的名字。王文华连死都将湖北省的公安、检察、法院狠狠的玩弄了一把。

       说自己是谁就是谁,警察、检察官、法官一错再错

   “唐建敏”(即张文华)是如何死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年的刑事裁定书中写道:“1972年8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淅川县的唐建敏,于2000年9月30日晚,穿夹克、戴帽子跟踪女子黄娅,在宜昌市珍珠路实施抢劫,抢走黄娅身上的一部手机及钱包。此后,唐建敏又连续作案,抢劫三名女子,并将其中两人捅成重伤。2001年8月19日,唐建敏被警方擒获。”
     于是,“唐建敏”一审被判处死刑,最后被处决。张文华为何能够一直冒充唐建敏直至受审领死呢?他为何至死也不肯表露自己真实的身份呢?原因是,他已有命案在身,无论如何都是死,以谁的名字死也就不重要了。  
   1997年7月26日,襄阳县(今襄州区)襄东加油站门口花池内发现一具身长170厘米、长发的年轻无名男尸,经法医鉴定为勒死。最后确认死者为襄樊市传染病医院保卫科科员、23岁的李峻。
   几人的报案均称:张文华逃走前曾告知他们、并且逃走后也从外地打来电话说,他和迎旭小学教师徐浩因练胆量,把李峻杀害,并抛尸。
     这就是说,张文华已经是杀人在逃犯,死是必然的,如何死是无所谓的。所以,他想出了假冒他人去死的奇招,将办案人员戏弄一把。
     可是,本来应该严谨办案的警察、检察官与法官,为何轻易被张文华欺骗了呢?
     警察:张文华说他叫唐建敏,警察就记录他是唐建敏。案子就这么办下去了。张文华就“真的”成了“唐建敏”。如此水平的中国警察,竟然还在反对沉默权写入刑事诉讼法。
     检察官:总该核对一下犯人的身份证件吧,也没有发现“唐建敏”是假的。
     法官:“唐建敏”是被中级法院验明正身之后执行死刑的,现在看来,这个验明正身也走了过场。

     “逃犯”两次举报“同伙”,公检法深信不疑将“同伙”判处死缓

   张文华是狡猾的,他自己犯了案,还要诬陷他人,找一个垫背的。所以,在1997年犯下谋杀案的逃亡路上,向公安机关书信“举报”了“同伙”徐浩。在当地监狱里,至今还关押着这名已喊冤14年的“同伙”徐浩,他还苦苦等待着那已被枪决的张文华有朝一日能够“落网”,以查清这起谋杀案,还自己一个清白。
     如果说,张文华假冒表哥的名字去死之所以能够实现是警察无能的话,那么徐浩能够被捕入狱、最后被判处死缓则是有罪推定、刑讯逼供的结果
     警察:公安机关完全采信了杀人真凶张文华在逃时写的陷害信,立即对徐浩刑拘调查,并完全按照在逃凶手的意图,对徐浩刑讯逼供,用残暴的手段,获取了徐浩“参与杀人”的口供。法院认定,张文华和徐浩将运送尸体的摩托车丢在了摩托车修理铺,而在摩托车修理铺李峰的证人证言上,也显得超越了常理。案发后的7月31日,办案民警带着徐浩到枣阳市的李峰摩托车修理铺,但李峰没有认出徐浩。8月3日,民警拿着张文华和徐浩的照片给李峰辨认,李峰认出了张文华是送摩托车修理的两个人之一,并没有认出徐浩。但在案发五个月后的当年12月31日,李峰辨认照片,反而准确认出了徐浩。民警是如何让李峰辨认的呢?李峰母亲说,民警直接指着徐浩的照片,让李峰辨认签名。“这种行为明显是公安局为了尽快结案,做出的极不负责任的行为。”   
    检察官:“公诉人认为,被告人不能证明他没有实施犯罪,因此,公诉方提出的大量证据就证明了被告人有罪。”律师说,这真是荒唐可笑。不能自证无罪就是有罪,这就是检察官的逻辑。
     法官:因证据不足,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年3月19日裁定,准予襄樊市检察院撤诉。仅仅一个月之后,1999年4月19日,检方未补充任何新的证据,法院却判决徐浩死缓。根据最高法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检察院重新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完全相信“逃犯”是弱智还是草菅人命,主凶未到案却判“同案犯”死缓

     傻瓜也不会相信杀人犯的话,可是警察偏偏相信,并且将其定为判处“同案犯”的证据,“同案犯”不承认,就搞刑讯逼供,这不是弱智,而是草菅人命。这样的做法,源于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式,也源于立功受奖、加官晋级的冲动。
    张湾派出所又接连收到张文华的两封“举报信”。“举报信”称:7月24日晚9点多钟,他和徐浩、李峻三人在他家喝酒,徐浩用绳子勒李的脖子,他则抱住李。过了20分钟,徐浩用锤子砸李的头部。然后,他们开雄风摩托车抛尸。徐浩把李拖下来,放在路边,并用尖刀戳尸体的脸、颈、腹部。他们把血衣、刀子等扔在路边,将车放在枣阳市的一家摩托车修理铺,后搭乘公车回家。
   两封“举报信”均是用空白信用社储蓄存款凭条写的,还画图标明了抛尸地及存放摩托车的位置。在信中,张文华将杀人和毁尸的主要责任都推给了徐浩。
   对于自己的去处,张文华做了这样的交代:“我罪大恶极,几天晚上睡不着,良心吃不消。你们看到我时,已跳汉江而亡,或吃安眠药死在山里。”后来发生的事实是,张文华既没有“跳汉江而亡”,也没有“吃安眠药死在山里”。虚晃一枪后,他到了邻近的宜昌市,继续作恶,直至被当地警方擒获,被法院判处极刑。
   湖北省襄樊市中级法院的认定:1997年7月24日晚,张文华与襄樊市传染病医院职工李峻为嫖娼产生矛盾,张文华遂生杀李之心。7月25日上午8时许,张文华邀约徐浩共同杀李,徐当即同意。二人商定用酒将李灌醉后杀死。
  当晚9时许,张、徐二人将李骗至张家,张文华以比赛力气为名,从李峻背后把李抱住,徐浩见状,即取出事先准备好的塑料绳一根,把李峻颈部套定,猛勒。
  张文华用一铁锤猛击李峻头部后,也用绳索紧勒李颈部。见李死亡后,二人方才罢休。而后,二人骑摩托车抛尸,并用尖刀乱刺李峻的脸、颈、腹部等。
    由此可见,公安、检察、法院全部采信了张文华这个杀人真凶的话,直至最后给徐浩认定了杀人罪,判了死缓。
    十多年来,徐浩一直喊冤。“我没有杀人”,成为徐浩的坚强信念。
    徐浩入狱后,没有主动申请减刑,在服刑9年后,监狱很关心他,主动申请为徐浩减刑到有期徒刑20年。徐浩在拿到减刑裁定后,就撕了。
  “我没有杀人”,“我知道我的案子不大好改,我也不想给法官添麻烦。请尊敬的省高院法官判我立即执行死刑,这样,我母亲就用不着鸣冤了。”在2009年8月24日的信函上,徐浩这样写道。

     事先没有物证照判不误,事后一直隐瞒事实真相

   律师指出,判决徐浩犯故意杀人罪“既缺乏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也不能形成证据链条”。在当时的辩护词中,董文高律师即直指,张文华在逃亡途中连写两封信“检举”徐浩,行为违反常理。
   “张文华是这起杀人案的主犯,按照杀人犯的一般行为心理,要么是害怕,销毁证据,畏罪潜逃;要么约上同伙,继续作恶。但张文华则不然,说他害怕,他却能在犯罪后找来好友马东、郑卫东,不厌其烦地把他和徐浩如何犯罪讲给他们听,连细节也不放过;说他继续作恶,那么徐浩帮他杀了人,他们的关系应该更亲近,他有必要马上出卖徐浩吗?”
   张文华起了杀人之心后,就“邀约徐浩一同杀人”,事后又是告诉“朋友”,又是写“检举信”,他是怕自己的罪行不被别人知道?还是怕公安机关不知道?为何不投案自首?这是明显的栽赃陷害。
  董文高说,该案甚至没有物证。仅找到一把刀鞘,还没有徐浩的指纹;在抛尸现场提取到脚印,并非徐浩的;作案用的凶器锤子、绳子,以及血衣,无一提取到。
    根据湖北省检察院鄂检控申回复[2009]23号回复函,是徐浩母亲赵克凤去信反映“唐建敏实际未执行死刑”后,该院才指派宜昌市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开展调查的。也就是说,死囚张文华被执行枪决七年之后的2009年,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官方回复函,才最终确认了他的真实身份。
   那么,徐浩母亲赵克凤是如何得知张文华冒名被处决一事的呢?她告诉新快报记者,张文华被处决,是2008年从襄樊市政法委副书记姚家联处听说的。或许是姚体恤她为儿子跑了10多年,加上其时姚已接近退休,就告诉了她这个“秘密”。姚家联是何时得知张文华已冒名他人被执行枪决?难道襄阳市政法机关早已知道,却秘而不宣?新快报记者联系上姚家联,姚称已退休,无意再提起此事,刻意回避了记者的提问。

湖北一“死囚”被执行枪决九年后仍在正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