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悦青春:强化管理立细规,规范行为推新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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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管理立细规,规范行为推新举  

2008-04-07 09:16:26|  分类: 财会文稿|字号 订阅

 

 

                                      ——学习《黑龙江省会计管理条例》的几点认识

 

在党的十六大即将召开的前夕,我省会计法制建设又传佳讯。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同时为更好地保证《会计法》等有关会计法律、法规的执行,还通过了《黑龙江省会计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这是全省经济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它的颁布对我省今后会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是推动我省会计工作与时俱进,健康发展,再上新台阶的有利保证。下面结合《条例》谈一点个人浅见。

 

一、内容全面,针对性强。

《条例》共二十条,全文不足2000字,却涵盖了会计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其第二条还突出强调:农材集体经济组织办理会计事务,要遵循本条例。这比《会计法》适用范围讲的更为具体,有所突破。该条中没有象《会计法》那样特别列出“公司”,因公司实质也属于企业,显而易见对其同样是适用的。《条例》概括起来主要有四方面:1、宏观会计政策管理,包括国家有关会计法规等政策的组织实施,地方会计法规的制定与实施。2、会计信息的管理,包括对会计业务的处理、信息产生过程的监督和检查以及对违法行为处罚;3、会计人员的管理,包括会计人员从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考评,会计人员培训、职业道德与诚信考核;4、社会审计和代理记账部门监督的管理。涉及到诸多专业法律、法规的内容。

针对性强,体现在条例主要是为深入贯彻实施会计工作根本大法《会计法》而采取的具体措施。条例中除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关于代理记账资格审查以及违法处理)外,其他内容都是与《会计法》有关规定相联系的。

二、        体现“以人为本”,注重行业素质提高。

《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人员从业资格、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的管理工作,参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工作。因为会计工作专业技术性很强,规定会计上岗必须具备从业资格是高标准建立会计行业准入约束机制的有效办法。“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会计行业需要提高“门槛”。早在1996年财政部就发布了《会计证管理办法》, 2000年5 月又发布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取代了《会计证管理办法》。持证上岗这即是对从事会计工作人员的身份要求又是对用人单位的把关要求,也是对用人单位利益的保护。关于加强对会计人员的专业培训、继续教育的管理,出自条例的第二条部分内容和第十三条整条内容。这里所指的“学时”,按1998年财政部印发的《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为准:即:高、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68小时,其中接受统一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72小时,其中接受统一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等。我省已经连续组织了多年,并从2001年起对高级会计师的培训实行由财政厅直接管理。这些旨在使会计人员的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以适应当今现代化理财方式,如电算化、网络财务及加入WTO后与国际接轨的准则、制度等国际会计语言文化。与时俱进,适应会计发展和改革的潮流,从容应对新知识的挑战。

第二条中提到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人员的诚信档案管理工作,这是个有突破性的提法。尽管在常见的全国性财会法律规章中尚没有这方面的用语,但应该说,开展这方面的工作已势在必行,应势在早行。《光明日报》1999年7月21日报道:财政部对部分企业会计质量抽查的结果表明 ,当前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主要是“人为操作“造成的。人为操作就是做假账。而虚假的会计信息必然会造成决策失误,经济秩序混乱。许多贪污受贿、偷税漏税挪用公款等经济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大量腐败现象,几乎都与此分不开。2001年以来,国外出现的安然等事件,国内发现的银广夏、亿安科技等上市公司造假丑闻、还有深圳中天勤等中介机构的造假失信行为,使会计界的诚信面临严峻考验。由此看出,诚信在会计行业中的重要。国务院总理朱容基2001年4月给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题写了4字校训:“不做假账”。时隔不久,他在出席北京国家会计学院的成立大会上,对会计人员再次提出 了“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的要求。将“诚信”作为当前会计工作根本和第一要务。2002年6月17日我国的百家会计师事务所在京联合提出诚信宣言,倡议同业诚实守信。作为财政部门理当切实抓好,为会计人立“信用记录”,给诚实公正的行为留下光辉记载,给亵渎诚信的行为写上“黑名单”, 把会计人员职业道德遵守情况、诚信状况置于监管之下。

这里的会计诚信应当包括四层含义:一是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二是实事求是,不弄虚做假;三是数字真实可靠,;四是严守因工作关系获知的秘密。

三、        从严账簿管理,防范建账失控。

《条例》共有4条(第二条、第七条、十二条及第十五条)之多涉及到建账管理的内容。显然可以视为是重中之重。其中第七条规定,单位应当使用印有财政部门建账监督管理专用章的会计账簿。此作法已在我省有多年的实践,非常有必要。因为在建立会计账册方面目前在一定范围内并在相当的程度上存在比较混乱的情况,法律法规上的有关要求在有的单位得不到应有的贯彻执行。表现为不记账,记账不完整、账目混乱、或随意甩掉旧账另立新账中断连续记录、账外设账、做假账等等。

《条例》第十二条,主要进一步明确了唯一性。即只有加盖专用章的会计账薄的才是唯一合法的账薄。第十五条则是规定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薄等实施的处罚,所提到的《会计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行为应当指两种情形:其一,根本不设置账簿的行为,其二,虽设置了账簿,但所设置的账簿不合法。此外,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虽然是对代理记账市场的管理条款,但其中也涉及一个建账监管的问题。

四、        处罚适度,易于操作。

《会计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的有关条款,对违反《会计法》的行为作出了系列规定。但其作为一部基本法律,很难对每一违法行为都作出十分具体的处罚规定,客观上也就不便于操作。而《条例》作为地方性的法规可以弥补这方面的缺憾。如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较之《会计法》都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内容更为具体。有些还按情节严重与否划分,视轻重确定不同的处罚额度,并列出了构成“情节严重”的八种情形。其中第(二)种:“协迫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要指的是单位负责人指使、强令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和销毁应保存的会计档案的行为。新《会计法》的一个重大突破就是提出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明知有责任却协迫他人违反,理无可恕,故《条例》将该情形列入了“情节严重”之内,可以说这也是对会计法制建设做出的贡献。

由于它的操作性强、相信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查处工作有了得心应手的“利器”,能够在执法中更好地履行职责,该出手时就出手,而不是“你总是心太软”,而是能“动真格”,促进财经秩序的根本好转。

总之,《条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明确了会计管理工作范围、职责,较好地解决了相关会计法律、法规的配套实施问题。但是笔者注意到,有关会计委派制(如我省近年的财务总监考试、选用),会计学术研究(如学会)和技能鉴定(如珠算等级鉴定)等,《条例》没有单独强调。此外,是否可以增加表彰的条款,以体现《条例》奖罚分明,依法兑现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和本《条例》,诚信度高,坚持原则,敢于象南京伯乐电器集团冷柜厂会计兰贵来那样不怕被解聘、行正义之举,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奖励,甚至重奖、提拔,让“顶得住的”也能“站得住”。相信《条例》在执行当中能够不断补充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