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王浆 澳大利亚:规范上网行为 打击网络犯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23:10:42
规范上网行为 打击网络犯罪 2011年03月05日 10:16:14  来源: 千龙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保护公民合法言论自由的同时,禁止利用互联网、通讯工具、媒体以及其他方式从事以下行为:

    一、组织、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法规实施的。

    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

    三、组织、煽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四、从事其他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

    管理部门将依法严加监管上述行为并予以处理;对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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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年一度的全国“两会”开幕了,来自全国各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汇聚京城,共同谋划“十二五”时期国家发展大计。首都北京正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势头良好,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美好前景正摆在我们面前。经过“十一五”时期的努力,我国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位,综合国力大幅提升,人民生活明显改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显著提高。与全国形势一样,首都的发展也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呈现出城市面貌日新月异,人民生活安居乐业的大好局面。但是,近来出现的一些异常现象,值得我们警惕。

  去年底以来,中东、北非部分国家局势持续剧烈动荡,社会秩序混乱,群众人身安全没有保障,生活陷入困境,动荡已经给这些国家的人民带来巨大灾难。值得注意的是,境内外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企图把乱局引向中国。他们通过互联网煽动非法聚集,妄图制造事端,挑起“街头政治”。广大群众对此强烈不满,少数人的表演只能成为一场自编自演的闹剧,有境外媒体戏称其为个别人的“行为艺术”。一些满以为可以在中国制造和寻找中东式新闻的人,最后只能落空。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各族人民的努力奋斗,我国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党的惠民政策顺民心、合民意,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人心思稳、人心思安、人心思发展,这是大势所向,人心所向。大家深知,稳定是福,动乱是祸,没有稳定,什么事情也干不成。维护稳定是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心声。

  总有一些境内外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我们在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挑拨煽动,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我们一定要珍惜来之不易的大好局面,自觉维护和谐稳定,抓住和用好当前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坚持走科学发展之路,中国的前途一定会更加美好,人民的生活一定会更加美好。(任思文)

  去年底以来,中东、北非部分国家局势持续剧烈动荡,社会秩序混乱,群众人身安全没有保障,生活陷入困境,动荡已经给这些国家的人民带来巨大灾难。值得注意的是,境内外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企图把乱局引向中国。他们通过互联网煽动非法聚集,妄图制造事端,挑起“街头政治”。广大群众对此强烈不满,少数人的表演只能成为一场自编自演的闹剧,有境外媒体戏称其为个别人的“行为艺术”。一些满以为可以在中国制造和寻找中东式新闻的人,最后只能落空。 >>>详细

  • 网络犯罪案件持续上升应引起重视

  网络犯罪一词并非法定概念,而是犯罪学意义上对一种新型犯罪的统称。笔者认为,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利用网络的特性,未经授权对他人计算机系统进行攻击和破坏的行为,或利用网络特性进行的其他犯罪行为。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统计报告显示,我国自1986年开始出现网络犯罪,当年仅发案9起,到2000年即剧增到2700余起,2008年则达到3.5万起。笔者对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检察院于2006年至2010年上半年办理的网络犯罪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

  ■案件特点

  (一)受案数量逐年上升。2006年至2010年6月,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检察院共受理网络犯罪案件42件75人,涉及诈骗、抢劫、敲诈勒索等十几个罪名。受理的网络犯罪案件数量、涉案人员数量呈逐年上升之势,其中2006年4件9人、2007年6件13人、2008年9件16人、2009年14件23人、2010年上半年9件14人(如右图所示)。并且犯罪的手段越来越巧妙,犯罪的危害程度也越来越严重。

  (二)犯罪主体低龄化。网络犯罪的主体具有明显的低龄化特征。该院受理的网络犯罪案件涉案人员普遍较年轻,据统计,35岁以下的涉案人员成为这种新型犯罪活动最主要的人群。据统计,35岁以下的涉案人员人数占涉案人员总数的92%,其中18至25岁年龄段人数最多,约占涉案人员总数的40%,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占涉案人员总数的10.7%。涉案的75人中,16至18岁年龄段8人,18至25岁年龄段29人,25至30岁年龄段22人,30至35岁年龄段10人,35岁以上年龄段6人。

  35岁以下年龄段的人一般具有长时期接触网络的经历,网络知识较丰富,网络运用技巧娴熟,客观上使这些人员具备了实施网络犯罪的可能性。

  (三)涉及罪名具有一定规律性。该院受理的网络犯罪案件所涉及的罪名均为传统犯罪,涉及刑法分则第四章至第七章的共15个罪名,且主要集中在第四章至第六章,特别是第六章涉及到7个罪名。所涉罪名中有基层检察院较为少见的罪名,如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因与网络结合,虽为传统罪名但具有新的特点,如毕某盗窃案,其利用在网吧担任网络管理员之机,利用下载的软件盗窃网吧收款机内营业款1.7万余元,盗窃的手段具有较高的技术性和较强的隐蔽性。

  (四)欺骗型、暴力型犯罪比重大。涉嫌“欺骗”犯罪人员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是以约网友见面为名,将被害人骗至某处再实施抢劫、盗窃等犯罪行为。如张某等四人通过网上聊天的方式结识网友,多次由李某(女)与网友见面,趁网友不备将事先准备好的麻醉药物放于网友酒中将其麻醉后实施抢劫。二是在网上化名或编造身份,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实施诈骗、招摇撞骗等犯罪行为。受理的网络犯罪案件中,抢劫、强奸、故意伤害案件比重较大,另外非法拘禁等包含暴力因素的案件也较多。

  ■成因分析

  要有效地防治网络犯罪,就必须对网络犯罪产生的各种具体因素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其存在的背景和滋生环境。网络犯罪的发生原因是非常复杂的,总的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客观因素。网络系统本身的开放性、层次性和虚拟性等特点,既是网络的魅力所在,也成为维护网络安全的薄弱环节。开放性意味着任何人都能够从网上获取任何资料,同时也意味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可能完全控制互联网。这种广泛的开放性给了犯罪行为人可乘之机,为犯罪创造了更为方便的途径。同时,网上信息也成为犯罪行为人窃取、破坏或者利用的对象。

  (二)主观因素。网络犯罪行为人的心理因素与传统犯罪大致相同,如贪财图利、满足私欲、寻求刺激等等,不过同时存在一些新的特征:

  (1)网络伦理道德缺失。在虚拟世界里因为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人的道德防线容易被摧毁,加之网络行为主体的匿名性、面具化,人们更有可能借助于虚拟身份为所欲为。如王某为寻求精神刺激,谎称女性在网上聊天,以会见网友为名,将田某骗至张店区某旅馆后,采用言语恐吓、殴打等手段,将田某非法拘禁在旅馆达7小时。

  (2)自我实现途径有失偏颇。由于网络技术专业程度高,富有挑战性,不少年轻的计算机爱好者在网络上制造麻烦的目的是想挑战权威,挑战自我,并以此作为向他人炫耀的资本。如陈某制作、传播淫秽物品案,其担任色情网站“红河谷快乐王国”的第四级管理人员,负责该网站的日常管理工作,除具有谋利目的外,其最主要的还是炫耀自己高超的网络技术。

  (3)侥幸心理作祟。网络犯罪具有隐蔽性,作案时间短,往往不留痕迹,所以犯罪行为不易被发现,即使被发现了,也不易侦破。由于网络犯罪的证据主要存在于软件中,犯罪行为人很容易转移和毁灭罪证,尤其是利用远程计算机通过网络实施的犯罪,罪犯往往难以追寻,即使查出某些蛛丝马迹,也早已逃之夭夭,从而增加了侦破难度。如刘某诈骗案,其通过网络发布虚假的出售手机监听器、手机定位器的消息骗取钱财。刘某始终认为自己被抓获是出于偶然,因为其作案手法非常隐蔽。
 

  (三)社会因素。目前,网络犯罪上升趋势与安全管理机制的落后和法制不健全形成较大反差。(1)安全管理机制落后。网络系统缺少安全管理制度,缺乏安全管理技术规范,没有定期的安全测试与检查,更缺乏安全监控,网络基本上处于某种无序的状态,对网络的安全管理跟不上发展的需要,导致网络犯罪乘虚而入。同时,网络安全防范技术落后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因此在对付网络犯罪方面往往显得力不从心。(2)法制不健全。由于网络发展的速度太快,立法本身滞后,致使网络犯罪立法无法及时跟上,使得大量的网上行为没有法律的规范,为网络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防控对策

  (一)加强网络安全防护技术。加快发展网络安全技术,不断提高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网络系统越安全,违法犯罪的发案率就越低。要加大对网络安全技术研究的资金投入力度,确立专门的机构对网络安全进行负责,研究开发网络证据搜集技术,想方设法逐步掌握网络核心技术。针对网络犯罪建立专门的预防网络系统,职能部门要设立预警网站和预防犯罪网站,建立群众性预防犯罪网站和网内外相结合的预防犯罪系统。

  (二)提高网民的法治意识与自我防护意识。首先,大力宣传有关网络方面的法律法规,使广大网民依法、依规上网。加强法治教育既要增强广大网民的法律意识又要增强广大网民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网上自我防范能力。其次,加强法治教育、增强相关人员的法治观念。目前很多犯罪行为人并无明显的犯罪动机,只不过是不了解其行为的违法性,如果加强法治教育,有些犯罪行为是可以避免的。最后,要发展良好的网络教育文化。尤其要加强对年轻人的伦理道德教育、人格养成教育,使他们自觉地遵守作为一个公民必须具备的道德准则。

  (三)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一是完善安全保障体系与安全监管体系,即对数据与系统实施安全防护的体系和对信息的内容与系统行为实施监管的体系;二是建立打击网络犯罪的威慑体系,即建立打击信息犯罪、打击网络恐怖行为和实现网络对抗的系统体系;三是加强网络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网络防御技术。此外,还要建立与网络开发商、运营商的技术协作机制,使司法机制及时跟进网络信息前沿技术发展动态,准确评估网络应用服务安全问题,并在管理和打击中获得必要的技术支持。

  (四)网络法治的完善与健全。目前我国网络犯罪立法结构比较单一、层次较低,难以适应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需要和日益严重的信息网络安全问题,因此必须制定完善相关法律和规范。如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刑法未规定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非常大的情形,但对其无法有效惩治。立法时应注重研究网络社会信息发布的多元性、社会信息的共享性、网络犯罪的隐蔽性、信息传导的快速性等特点,制定出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

  (作者单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