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度2017款:管理规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1 19:22:30

集团公司所属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陕西煤业化工集团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及配套文件等法律法规,突出预防为主、超前防范、落实责任,强化科学化决策、程序化运作、规范化管理,不断促进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集团公司对前段制定的《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重新完善,已初步形成了《煤矿安全管理规范》(草案)。

  请各煤炭企业结合实际进行逐条逐款认真研讨,提出完善意见。各化工企业比照本规范,重点补充重大事故预防措施、安全技术管理和应急救援措施。

  请各有关单位务必于10月10日前将完善、补充意见报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

  传    真:029—82260810
  电子信箱:smjtajb@163.com
  附件:《煤矿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草案)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矿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进一步规范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断促进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突出预防为主,明确岗位职责,理清工作程序,强化责任落实,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努力实现打造中国一流安全节能环保型能源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含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单位破产重组、收购兼并的企业,安全管理的责任关系以与当地政府管理部门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为准。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控股(控制)企业安全管理办法》(陕煤化司发〔2007〕58号)。

  第三条 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孙公司(矿、厂)三级管理。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为天”的安全理念和“安全第一”、不安全不生产的安全生产理念。

  第五条 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及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赋予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重在及时解决安全生产所需人、财、物问题,切实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本办法中各项规定由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组织落实。

  第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始终坚持预防重特大事故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以“环境安全、系统可靠、装备先进、管理到位、素质提高”为总体要求,全面抓好人员素质提升、安全环境治理和规范管理程序,实现科学化决策、程序化运作、规范化管理,使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在新的水平上固化流程,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

  第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必须突出事前预防,严格过程控制,严肃事后处理,同时,对各个阶段的各项工作必须建立目标明确,责任到人,措施有效,监督到位,考核严格的落实机制。

  第八条 各项工作进行前,必须首先开展安全风险评估,预知、预测、分析可能存在的危险,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控制、消除危险,做到意识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

  第九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集团公司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重在引导安全管理方向,规范安全管理方法,解决安全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单位必须结合实际,正确处理集团公司要求与企业自主管理的关系,认真研究、解决本单位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中的存在问题,着力改善安全生产环境,提供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  健全组织体系,铸造安全之魂

  第十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委会主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各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任成员。安委会办公室设在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安委会主要负责研究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各单位必须依据集团公司《安全办公会议制度》(陕煤化司发〔2007〕356号)制定完善本单位《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严格按照制度的规定及讨论拟定的会议议程及时召开安全办公会议,研究重大安全事项,学习安全管理知识,分析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并对下阶段的安全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会后,必须形成会议纪要,及时上报、下发。对安全办公会议议定的重大事项实行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公开”,公开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并对议定事项落实情况进行认真考核。下级单位召开安全办公会时,必须对上级单位下发的安全办公会纪要中涉及本单位的事项有安排、有落实。

  第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部门的业务保安责任制和各工种的安全岗位责任制。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并落实各级安全第一责任者的责任,并将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完全分解和落实到各分管领导、各职能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单位应建立安全责任考核制度,成立考核领导小组,规定考核职责、方法、标准、奖惩办法等,对各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及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至少每季度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与季度安全奖励挂钩。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各领导、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陕煤化司发〔2007〕283号)的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党委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同等重要的领导责任。

  分管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管责任,具体负责监督有关领导和部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程、标准情况,组织体系建设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灾害预防工作及技术决策、组织实施情况,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执行情况等。

  牢固树立“预防为主,关键在技术决策”的理念。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具体领导本单位的安全技术工作。总工程师及分管的技术管理部门对企业的工程设计、作业规程、灾害治理方案及措施、科技攻关等技术管理工作负安全技术决策责任,并对分管工作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技术负责。

  牢固树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理念。各分管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具体领导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落实。各分管领导及其分管的职能部门、生产单位对有关法规、总工程师批准的技术决策负组织实施责任,并对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所属高危行业企业(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及所属单位必须按照集团公司《关于加强安监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陕煤化司发〔2007〕280号),配备专职或兼职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并设置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煤炭企业必须设立专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集团公司鼓励各煤矿企业对所属矿井安监机构实行派驻制。派出单位要建立派驻安全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的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和考核约束机制,明确派驻人员的职责、权利和工作制度。派驻的安全管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三违”行为或安全隐患,依照集团公司和派出单位的有关规定,有经济处罚权、停产整顿权、向各级管理机构反映安全问题权及对矿有关管理人员的任免建议权,并负责定期向派出单位报告派驻单位的安全情况。

  高危行业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数量,除满足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外,且不得少于从业人员的百分之一。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必须有不少于15%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经有关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人员。

  高危行业企业必须明确规定专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配备数量及任职资格(专业、学历等)要求,满足本单位专业监管和综合管理的需要。新任命的专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必须具有本行业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行业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各单位对本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所属企业分管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任命,要征得本单位分管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的同意。

  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从业人员的千分之五。

  第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结合实际配备分管生产、技术等工作的领导及有关职能管理部门。

  各煤矿企业必须配备分管生产、技术(总工程师)、基本建设工作的领导及采掘、机电副总工程师;各矿井必须配备分管生产、技术(总工程师)、机电工作的领导及采掘、机电副总工程师。各煤矿企业及矿井必须独立设置生产技术、机电动力、通风、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

  各单位及所属单位的总工程师同时兼任同级行政副职。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的煤矿企业及矿井的总工程师进党委(常委)。技术管理部门受总工程师直接管理。

  高、突煤矿企业及矿井必须配备分管“一通三防”工作的副总工程师,高、突矿井必须配备分管“一通三防”工作的领导。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配备地测副总工程师。

  高、突矿井及开采自燃、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结合矿井灾害特点,建立专门的通风防尘、瓦斯检查、瓦斯监测、瓦斯抽采、防突、防灭火等专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必须配备地测副总工程师,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矿井必须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含生产企业中的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陕煤化司发〔2010〕138号),设立安全、技术、工程、调度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专业配备足够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严格任职资格审查。各单位新任命的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监管、生产、技术、机电等的领导必须具有本行业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从事本行业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主要负责人还必须具备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副职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各单位必须明确规定各职能部门的人员配备数量及任职资格(专业、学历等)要求,满足部门职能管理的需要。新任命的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必须具有本行业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从事本行业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各单位对本单位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及所属企业分管领导的任命,要征得本单位分管领导的同意。

  新毕业的大中专学生,至少应在生产一线锻炼1年以上,转正后,才能从事技术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的采掘、辅助区队、生产车间及其它企业的生产车间必须配备至少一名工程技术人员,配合职能部门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现场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第三章  超前预防,着力根治重大灾害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办法(试行)》(陕煤化司发[2007]178号)、《煤矿防治水工作规定》(陕煤化司发[2007]183号),坚持开展以瓦斯治理为主的瓦斯、火灾、水灾、粉尘等“四项专项治理”,切实做到提前预测、科学探测、超前预防,从根本上治理重大灾害,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坚定“瓦斯不治,矿无宁日”的瓦斯治理理念。预防瓦斯事故的根本措施在于超前消除瓦斯灾害。一是要坚持“先抽后采、先抽后掘”。优先采用地面钻井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性抽采措施,不具备地面钻井条件的,必须合理调整采掘接续,加大井下开拓准备力度,实施井下长钻孔区域预抽措施。各高、突矿井必须制定明确的瓦斯抽采标准和区域瓦斯预抽年度计划,报所属单位审批并严格组织实施。二是高、突矿井必须达到“掘、抽、采”接续平衡,否则,严禁组织生产。在抽放系统的建设上,必须优先采用地面固定抽放系统,建立井下移动抽放系统必须报所属单位批准。三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坚持开采保护层,禁止在保护层未开采的突出煤层中进行任何采掘活动。新建矿井揭煤前必须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四是要健全监测监控系统,严肃追查瓦斯超限事故,严禁瓦斯超限作业。五是要抓住采掘部署、通风系统、瓦斯抽采、安全监控、现场管理五个重点环节,努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各单位在编制生产建设五年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编制“一通三防”规划和年度计划。矿井每月安排生产计划时,要同时安排抽采工程量、抽采量计划。六是切实抓好抽采瓦斯的利用工作。

  第十九条   牢固树立“火灾不防,恶果难料”的预防矿井火灾事故理念。预防矿井火灾事故,重在建立综合防灭火系统,落实综合防灭火措施。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一是必须结合实际搞好综合防灭火设计,建立以三相泡沫和黄泥灌浆为主的综合防灭火系统;二是加强管理,认真落实综合防灭火措施,延缓松散煤的氧化和升温,切实预防火灾事故;三是必须建立束管监测系统,严格对采空区实施监测;四是工作面回撤期间、厚煤层分层开采必须制定专门的防灭火措施,报所属单位审批。各煤矿企业必须至少配备一套液态惰性气体转储灭火装备。各类矿井都必须认真落实防止外因火灾的措施,并切实做好火灾事故的应急工作,必须预先选定构筑防火门的位置并备用足够的封闭材料。

  第二十条   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煤矿防治水原则。预防矿井水灾事故,重在摸清危险水源及其通道,采取针对性的治理措施。各单位必须认真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一是在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设计前,必须采用物探、钻探等相结合的手段,查清水文地质条件,采取针对性的治理措施。巷道断面必须满足救灾设施的安装和使用需要。在水患未消除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二是要严格划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将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极复杂的矿井作为管理和监督的重点。三是要健全、完善矿井排水系统,结合实际设置防水闸门或抗灾强排水系统。四是重点加强承压开采、采空区、小煤矿的水害监测监控工作,强化探放水管理,落实逢掘必探。承压开采必须编制专门措施,报所属单位批准。对可能影响本矿井安全的小煤矿一律报告有关政府部门要求关闭。

  第二十一条 切实防范粉尘事故。预防粉尘事故,重在从产生粉尘的源头进行治理。一是必须健全矿井防尘洒水系统,严格按规定做好煤层注水工作。二是切实搞好矿井综合防尘工作,推广使用采煤机、掘进机二次负压除尘系统、转载点封闭高压喷雾降尘系统。三是加强粉尘监测、检查、清理工作。建立和完善粉尘监测监控系统,在可能受粉尘影响健康的作业点开展人工连续测尘工作,及时消尘或清理积尘。

  第二十二条 认真搞好煤矿机电运输事故的预防工作。各单位必须结合集团公司《煤矿机电运输管理办法》编制实施细则。一是要结合矿井生产、采区布置、采掘工作面接续情况,合理编制矿区、矿井机电运输系统规划。二是必须保证矿井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预防因无计划停电造成矿井停风、瓦斯超限等事故。必须建立矿区供电自动化系统,实现对矿区供电系统的实时监测监控,通过遥测、遥控、遥调技术使各变电所具备无人值守条件。新建供电回路必须使用同一厂家的供电设备,对现有供电回路进行逐步改造,并积极进行科研,解决供电系统越级跳闸问题。供电线路架设应尽可能避开雷区,在易受雷击的线路上全部架设避雷线,每个塔杆上加装避雷器,并积极联系解决外部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问题。三是对涉及人身安全的机电运输设备要制定更加严格的强制检修、强制报废标准,杜绝机电运输事故。各单位要制定《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强制推行制度》,加快设备和技术工艺更新,严禁超期服役。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杜绝电气失爆。四是加强机电运输设备监测监控系统建设。2011年6月底前,坡度在7度以上的斜巷皮带、主提升、主运输系统的钢丝绳必须全部装设透视探伤仪并实现实时监测监控。五是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编制井巷胶轮车管理标准,规范井下胶轮车交通运输管理,防止胶轮车运输事故。

  第二十三条 加强顶板管理,预防顶板事故。一是要大力提高采掘机械化程度,改善采掘工作面支护状态。二是要确保顶板的支护强度。采煤工作面支护的初撑力、支护密度、对底刚度必须科学合理并具备一定的安全系数,采空区悬顶必须有可靠的强力支护措施或强制放顶措施。掘进工作面优先采用以锚杆为主的锚、索、梁、网、喷支护方式。三是推行作业程序化和操作规范化,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章  强化技术管理,严格过程控制

  第二十四条 严格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决策程序。各单位必须按照集团公司《技术方案(措施)审批规定》(陕煤化司发〔2007〕295号),切实加强技术方案管理工作。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决策程序。必须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安全规程、安全标准等,结合实际制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必须经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研究、审定,由本单位安全办公会议通过,以文件形式发布。

  严禁制定和审批违反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定的制度、设计、规程和措施等。

  第二十五条 严格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必须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陕煤化司发〔2007〕168号),将各类工程建设成满足设计要求、验收规范和使用功能的合格工程,争创优质工程。必须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陕煤化司发〔2010〕138号),规范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一是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必须认真开展安全条件论证、安全预评价或安全核准(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预评价必须突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类灾害的勘察、勘探和治理,规定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相关的行业规范。设计单位在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前,必须对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进行认真研究,对报告中危险、有害因素及矿井开采技术条件分析不到位、防范措施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的,要会同建设单位、安全预评价单位认真核实,确保安全设施设计达到系统健全、安全、合理、可靠的标准。二是要严把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关。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设计规范,经项目建设单位内审、报集团公司审查后,报政府管理部门审批。集团公司审查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范进行审查,并确保设计符合集团公司管理规定。开采单一煤层的矿井,必须坚持矿井不超过两个生产采区,每个采区最多只能布置一个生产工作面的原则。多煤层开采的工作面,最多只能布置三个生产工作面。三是要明确项目建设的安全责任。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工程施工各阶段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安全管理的责任关系和安全设施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四是严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关。煤矿项目建设单位在进入二期工程施工前,必须安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二期工程施工前,其他矿井进入三期工程施工前,必须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进入二期工程施工前,必须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高瓦斯矿井进入三期工程施工前,必须建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三期工程施工前,必须形成永久排水系统。否则,必须停止施工,抓紧配套完善相应安全设施。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试生产)前,必须经集团公司组织安全检查,达到要求后才能试生产。

  第二十六条 强化工程设计管理。各单位总工程师具体负责设计工作。

  牢固树立“预防事故必须从设计开始”的理念。设计前必须对事故灾害进行探测探查和分析预测, 对设计前能够治理的灾害必须提前治理,工程设计中必须有相应的灾害治理设计。   

  各单位必须制定工程设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设计、审批、变更等程序,并必须经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行会审批准后严格执行。严禁私自变更设计或不按设计施工。

  矿井的采区设计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报所属单位审批。采区地质报告必须提前一个月送交设计单位,采区设计必须提前三个月送交施工单位。新采区移交生产前由所属单位组织验收。矿井的回采工作面设计、施工图设计、其它专项工程设计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审批。采用综采放顶煤采煤法、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受水害、火灾严重威胁的采掘工作面设计,必须报所属单位审批。

  采区、工作面设计必须在原有勘探部门提交的矿井精查地质报告基础上,根据矿井实践和补勘的地质资料,编制采区地质报告或工作面地质说明书,按审批程序审批后,提交设计部门。

  采区、工作面设计不能仅仅满足生产需要,必须首先满足生产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各类灾害的治理需要。采区、工作面设计必须系统健全、安全可靠,除生产系统外,灾害治理等其它系统必须一次设计到位。相关部门必须提出灾害治理方案、措施和意见。

  第二十七条 加强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管理。采煤工作面投产前、掘进工作面及其它工程开工前必须有批准的作业规程。各单位必须制定作业规程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编制、审批、修改、培训、贯彻、复审等程序,并必须经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行会审批准后严格执行。有煤与瓦斯突出、自燃发火、水害威胁、冲击地压的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防治灾害的专门安全技术组织措施。采掘工作面特殊条件下,如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过断层、过破碎带、过老窑、工作面收尾等、重要工程如大峒室开凿、掘进工作面开口、贯通、过断层、大型设备安装、火区启封、探放水、巷道或峒室维修等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矿井采用综采放顶煤采煤法,作业规程必须经所属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其中,采用分层综采放顶煤采煤法时,作业规程必须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严格采掘接替管理。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矿井水平、采区接替计划、开拓准备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采掘接替计划,报所属单位审查批准。矿井的水平接替由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负责平衡落实,矿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所属单位及矿井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必须分别按季和月组织召开采掘平衡会议,确保水平、采区、工作面实现正常接替。矿井水平延深工程,必须保证在上一水平问题递减半年前,使按设计要求的第一个工作面具有竣工投产条件;接替新采区,必须保证在老区产量递减前三个月,按设计要求的第一个工作面具有竣工投产条件;接替的工作面,必须在老工作面结束一个月前具有竣工投产条件;因治理瓦斯、防治水等灾害需要的,接替时间必须优先满足灾害治理要求。

  第二十九条 切实加强过程管理。集团公司及各单位在开展专项安全活动、重要时期、特殊工程、治理重大安全隐患等特殊情况下,必须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安排活动期间的工作,协调、解决时间、人员、方案、措施、资金等问题,确保特殊情况下的安全生产。各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职范围内的生产过程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总工程师批准的采掘接替计划、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组织作业。对在作业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要及时报告技术部门,以便调整、变更设计方案。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过老窑、工作面收尾、掘进工作面贯通、采掘工作面过风险较大的断层、破碎带、启封火区、探放水以及风险较大的巷道或峒室维修等等,作业过程中必须由分管副矿长组织安监、生产、技术部门人员和作业单位的区队长分班负责现场指挥,直至工作完毕。

  各矿井必须制定采掘工作面特殊条件下的现场指挥办法。

  第三十条 各单位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和回采工作面投产前验收制度。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由各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回采工作面投产前验收工作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分管生产、机电、通风、安全的领导及相关部门参加。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生产系统、全部灾害治理系统及工程是否按设计全部到位、灾害治理工作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等。对具体的灾害治理工作,各单位必须制定灾害治理验收程序和标准。验收结束后,参加验收的领导及相关部门必须签署验收意见。验收时,不仅要查现场,而且要查工作面各个系统配套情况,以及施工记录及相关资料。验收不合格、安全隐患和事故灾害治理不到位的,不得投产。综采放顶煤工作面投产前必须经所属单位验收合格。

  第三十一条  必须确保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系统安全可靠,做到齐全、合理、完好。必须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符合规程、标准等规定的矿井通风、瓦斯抽采、防灭火、供电、提升、运输、排水、安全监控、火灾监测、防尘供水、通讯和压风等系统。各单位必须建立系统分析评价制度,由总工程师负责,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各矿井的各大灾害预防与处理系统从合理性、完好性、抗风险性等方面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评价,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突出问题;当矿井某一系统发生重大变化时,也必须及时进行分析评价。

  第三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安全科技攻关机制。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科技工作管理办法》,建立安全科研机构,配备足够的科研人员,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区要配备专门的瓦斯治理研究人员。集团公司及各单位要根据安全生产实际,与科研、地质、高校、设计、协会等机构联合,对安全生产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开展科研攻关,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难题。每年在安排科研项目计划时,必须确定安全科研项目。必须落实安全科研项目的实施责任,明确项目实施单位及负责人。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普遍性以及各单位难以突破的安全科研项目由集团公司安全技术中心负责组织研究;影响各单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由本单位安全科研机构组织研究。集团公司必须制定科研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办法,保证安全科研费用,设定奖励制度,激励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开展安全技术攻关、技术革新活动,推动科技创新和先进科技成果在安全生产中的广泛应用。各单位必须制定安全科研项目考核办法。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安全科研项目研究完成,进行项目鉴定时必须经上级安监部门签字认可,确保所完成项目能够切实解决相关安全技术问题。

  第三十三条 严格生产管理。矿井必须在核定的生产能力范围内制定和安排生产计划、下达考核指标,做到均衡生产。各煤矿企业由分管生产的领导负责,严格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矿井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生产、均衡生产和正规循环作业。矿井增加采掘工作面数量,必须由所属单位总工程师组织技术论证,在通风系统可靠,瓦斯、火灾、煤尘防治技术有保障的前提下实施,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矿井总工程师和分管副矿长要定期组织对职责范围内的在用安全设备、仪器、仪表进行检测检验、检修、维护和保养,确保安全有效。

第五章  严格安全管理,筑牢安全基础

  第三十四条 坚定不移地搞好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集团公司每年年初必须结合实际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明确工作目标,把安全质量标准化与精细管管理、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数字化矿井和现场管理相结合,进一步细化工作质量标准和工程质量标准,提升矿井装备及数字化水平,通过作业程序化和操作规范化,在不断创新的基础上实现安全质量标准化。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认真组织,落实质量标准化工作费用,积极推广“区队长示范操作”、“科队长示范工程”、“全员岗位创新”等先进经验,努力实现集团公司年度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目标,积极创建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推动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不断迈上新台阶。

  第三十五条 积极创建各具特色的企业安全文化。各单位要认真贯彻集团公司《进一步加强安全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陕煤化党发〔2007〕37号),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为天”的安全理念和“安全第一”、不安全不生产的安全生产理念。必须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对重大隐患始终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敏感性,严格隐患治理程序,不断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必须坚持按章指挥,凡出现重大隐患威胁安全生产时,首先必须撤离生产人员,停止生产,进行处理;必须坚持按章作业,作业人员发现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时有权停止作业。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9004-2008),以积极、理性、务实的态度,认真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工作。必须建立包括安全愿景、安全价值观、安全使命、安全目标等在内的安全承诺,创建以规范全体员工的安全态度和安全行为为目的的方方面面的安全理念,建立与有关理念相配套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领导文化决定了安全文化”。各级领导必须信守承诺,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制度,在全体员工中形成一种制度规范行为,行为养成习惯,习惯培育素质,素质促成文化的安全文化氛围,促进企业安全文化水平不断提高。

  第三十六条 切实搞好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就是安全隐患”安全培训理念。各单位必须按照集团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陕煤化司发[2007]290号)和《关于加强煤矿企业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健全培训机构,强化培训管理,切实提高培训质量,扎实开展全员安全培训工作。各单位要切实加强日常安全培训管理工作,建立切合实际的日常安全培训管理办法,严格考核落实。要通过认真组织开展班组每日一题、每周一案例、每月一考等活动,或采用其它行之有效的日常培训方法,不断提高区队(车间)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业务水平。要通过认真开展周五安全活动或专题业务培训等活动,做好上级培训下级、一级抓一级的日常安全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全体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所属企业新任的安全生产主要责任者及分管安全、生产、技术的领导,任职后两个月内要写一份安全工作调研报告报集团公司。

  第三十七条 认真搞好班组安全建设工作。“企业安全工作的关键在现场,根基在班组,核心是员工”。各单位必须认真落实集团公司《关于加强班组安全建设的指导意见》(陕煤化司发〔2007〕63号),切实落实班组安全管理责任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班组长管理,注重班组长和员工素质提高,规范班前、班中、班后工作流程和各岗位操作程序,强化现场、严格执行、规范操作、狠抓落实,切实保障班组作业环境安全及操作过程安全。积极推广准军事化管理、“手指口述”、“岗位描述”工作法和白国周班组管理法”,创建“安全风险评估”示范点、“区队长示范区”、“班组长示范区”,努力打造“本质安全型班组”。

  各单位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班组安全建设工作会议。

  第三十八条 严格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各高危行业企业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 号)和集团公司《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办法》(陕煤化司发〔2006〕195号)等规定,进一步完善高危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足额提取使用安全费用,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安全费用的使用以保障“环境安全、系统可靠、装备先进、自动控制”为原则,重点用于根治事故隐患,预防重特大事故,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利用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和新工艺,强制淘汰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完善生产系统,提高安全监测、预测预报水平等方面,不断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第三十九条 认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各单位必须结合实际制定安全风险评估办法。各项工作进行前,必须首先预知、预测、分析可能存在的危险,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控制、消除危险。工人对所在岗位的工作从作业开始直至结束的每一步骤进行危险分析,管理部门对本职责范围内各个作业场所的各作业点进行危险分析。重点分析可能引起严重伤害和多人伤害的危险。根据危险发生的可能性大小和造成伤害的严重程度将风险至少分为高、中、低三种。对中等以上的风险必须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并强化对有关人员的培训。

  各单位由总工程师负责,每月至少应对主要生产系统及要害场所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估分析。

  第四十条 扎实搞好安全监督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安全检查制度》(陕煤化司发〔2007〕357号),认真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作业现场和非作业现场的有关管理工作相结合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下发检查通知,落实责任,限期整改,及时复查。要制定“零点行动”安全检查制度,强化四点班、零点班动态安全检查,重点检查班组长、安检员、瓦检员的尽职尽责情况。

  各单位要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陕煤化司发〔2007〕35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排查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而造成的隐患,及时填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表》,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相关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

  必须实现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机结合。对安全检查能够及时处理的问题实施严格的闭环管理,对需要限期处理的问题,及时填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表》,进入隐患排查治理程序。各单位要积极推广冀中能源张家口矿业集团信息化平台上的隐患排查治理管控体系,建立起自区队到各级管理人员24小时不间断自主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机制,实现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的有机结合。

  第四十一条 切实加强现场管理。各单位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制度,结合实际,从技术、组织、实施、管理及监督等方面入手,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三违”界定标准及奖惩规定》,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并严肃追究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关于煤矿领导干部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作业的规定》(陕煤化党发〔2006〕35号),矿井主要负责人及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副总师)每班至少要有一人现场带班,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保证井下24小时有领导带班。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值班人员,在危险情况下有权直接指挥受到安全威胁的所有人员撤出现场。各单位要认真实施重点环节和工序开工前的安全确认和过程控制,进一步深化“四位一体”安全生产负责制,真正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受控,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第四十二条 规范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各单位必须按照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并严格执行。要严格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认真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等工作,了解和掌握其数量和分布状况;要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实行分级管理,落实管理责任,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要在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制定完善的安全技术管理措施,开展定期检测,建立安全监控系统,确保重大危险源得到有效监控;要有针对性地编制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演练;要逐步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和预警监控平台,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地预警监控。

  第四十三条 切实搞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单位必须设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必须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监测、治理和评价,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职工健康的先进技术,从源头上保障职业健康。在作业过程中切实做好综合防尘工作,推广应用二次负压除尘系统和自动喷雾装置,切实降低粉尘危害。同时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必须制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含临时工、农协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查体管理办法和查体计划,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建立及管理情况。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全面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必须给全体员工办理工伤保险,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

  第四十四条 实施安全管理工作后评价制度。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后评价制度。新制定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实施一年后,必须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总结、评价、修改。矿井单项工程竣工、回采工作面回采结束或重大隐患治理结束后,由生产单位的区队长负责组织编写安全管理后评价报告,经各有关管理职能部门审核签字后,由分管安监工作的领导签字归档。安全后评价报告主要对各项安全、生产、技术工作从预防事故的合理性、可靠性及事故后的总结方面进行,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措施。评价考核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突出决策程序、规范运作、履行责任、执行效果。

第六章  强化安全监管,确保规范运行

  第四十五条 强化安全生产组织体系监督管理,确保体系健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全面负责,必须按本规范第二章的规定,健全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各分管领导应及时向主要负责人反映职责范围内组织体系的存在问题,并安排分管部门将存在问题纳入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上级安监部门重点督促所属单位按规定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体系。

  第四十六条 严把预防重特大事故的监督管理关。高、突矿井没有达到“掘、抽、采”接续平衡,或没有按规划达到区域预抽目标,矿井通风系统及综合防灭火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安全监控系统装备不到位、数据不准确、断电控制不可靠,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排水系统不健全、水患未消除,未及时安装使用斜巷皮带、主提升、主运输系统的钢丝绳透视探伤仪等,严禁组织生产。

  第四十七条 严格监督技术管理及过程控制,确保规范运行。建设项目在设计、建设之前,必须按要求查明瓦斯、水害等安全开采条件,保证矿井地质勘查程度达到相应级别。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不得组织施工、未按本规范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及时建设矿井安全监测监控、双回路供电、全风压通风、地面瓦斯抽采及永久排水等系统的,不得进入下一期工程施工,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批准不得组织生产,严禁建设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依法领取相关证照。严禁私自变更设计或不按设计施工。采煤工作面投产前、掘进工作面及其它工程开工前必须有批准的作业规程,特殊情况下必须编制防治灾害的专门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并进行现场指挥。采掘接替时间必须满足灾害治理要求。单项工程竣工和回采工作面投产前必须经验收合格、且安全隐患和事故灾害治理到位。严禁“三超”组织生产。

  第四十八条 切实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党委、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开展“党员身边无事故”活动,实行党员安全包保制度。各级工会要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群众安全工作规范》(陕煤化司发〔2010〕245号),积级开展群众安全监督和家属协管工作,定期组织开展职工代表安全巡视、安全督查等活动。共青团领导的青年监督岗要配合安监人员、协助班组管理人员监督检查现场中的不安全因素,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各单位要积极开展优秀群监员、家属协管员、青年监督岗员评比竞赛活动,促进群防群治工作持续深入开展,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各单位要制定《举报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办法》,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第七章  加强应急管理  保障救援能力

  第四十九条 全面规范应急管理工作。各单位应根据集团公司《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陕煤化司发〔2007〕177号)制定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全面指导本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必须明确应急管理目标,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提出规范性的预案、队伍、装备、培训等管理要求。

  第五十条 建立应急管理组织体系,落实应急管理责任。各单位必须成立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高危行业企业及其生产、经营、储运企业要设置或指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应急管理人员,其它单位应配备兼职人员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形成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群团组织协调配合、相关人员全部参与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并明确规定有关人员的具体职责。

  第五十一条 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各单位要依据《陕西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和集团公司《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的预案管理实施细则,规范预案编制、审批、备案、管理、修订等工作。

  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由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组织,落实专人负责。要针对本企业的风险隐患特点,按照集团公司《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国家及省级专项预案、部门预案的要求及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包括总体预案、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在内的完善的应急预案体系。特别是要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重点编制完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综合预案),火灾、爆炸、水灾等重大事故的专项预案,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作业点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由各矿(厂、公司)审批,专项预案、综合预案、总体预案必须报所属单位审批,同时按规定报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审批、备案。各单位总体预案、综合预案报集团公司应急协调办公室和信息调度中心备案;综合预案、专项预案报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各单位每年10月底以前要对应急预案全面修订一次,并应根据相关情况规定进行及时修订。

  第五十二条 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和基地建设。各单位要按照专业救援和职工参与相结合、险时救援和平时防范相结合的原则,建设以专业队伍为骨干、兼职队伍为辅助、职工队伍为基础的应急队伍体系。各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专业化、现代化、高技术水准的应急救援队伍,没有建立救护队伍及建设期间的单位,要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与周边集团公司所属专业救护队伍签订救援协议。各救援队伍要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矿山救护大队(中队)实施救护工作暂行规定》(陕煤司发〔2004〕98号)。各单位要依托企业现有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医疗救护队伍,建立和完善医疗救护预案,配备必要的医疗救护设备,满足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抢救工作的需要。

  要切实抓好应急队伍的训练和管理。为了促进救护队伍日常学习和训练,集团公司每两年组织一次矿山救援队伍技术竞赛,同时穿插进行其它以提高队员身体素质为主的体育比赛活动。各单位要按照《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标准考核规范》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的规定,积极开展救护队伍标准化建设活动。同时,要按照集团公司《关于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陕煤化司发〔2007〕92号)要求,对本企业和服务范围内的企业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各救援队伍要加强救援装备、物资、工程等的日常使用训练,强化军事化作风训练,确保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关键责任岗位的职工(班组长、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高危岗位的作业人员等),不仅要熟练掌握生产操作技术,更要掌握安全操作规范和安全生产事件的处置方法,增强自救互救和第一时间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集团公司要根据企业应急救援工作实际需要,建设专业特色突出、布局配置合理的应急救援基地。先期将铜川、神南救护队建设成为国家级矿山救援基地,同时能够担负区域性的企业内部消防任务。根据需要及时在渭南地区布点建设以服务于化工企业应急救援为主的消防救护基地。

  第五十三条 加大应急投入力度,提高应急物资装备保障能力。各单位要根据集团公司《生产技术装备标准》,结合本单位应急预案,配备相关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铜川、神南救护基地,必须至少各配备两套钻孔深度能达到1000m的大型钻车。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的矿区,必须至少储备两套排水能力不小于500m3/h、扬程不小于700-1000m的大型排水泵及配套管路。鼓励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在井下合理位置增建排水能力不小于2000m3/h、扬程满足矿井排水要求的抗灾强排水系统。各煤矿企业必须至少配备一套液态惰性气体转储灭火装备。各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要求,按时安装、完善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

  第五十四条 认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应急演练管理办法》。应急演练工作依据有关应急预案,按照“先单项后综合、先桌面后实战、循序渐进、时空有序”的原则进行。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应急演练年度计划,按时组织演练。现场处置方案及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必须针对可能发生的某一类型事故,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实战演练;每半年至少进行一个专项应急预案的实战演练。要按照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认真搞好应急演练组织工作,制定计划,成立组织机构,精心准备,做好保障、实施、评估和总结工作。

第八章  严格考核奖惩  严肃责任追究

  第五十五条 实施安全结构工资制。集团公司所属各生产单位必须实施安全结构工资制。企业领导年薪中安全年薪占全部年薪的比例应不低于30%。生产区队、车间与安全挂钩的份额占结构工资总额的比例应不低于30%。鼓励各单位在生产一线职工中推行安全保证金(安全资金帐户)制度。

  第五十六条 建立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集团公司对所属高危行业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根据企业安全风险大小实行有差别的安全风险抵押制度,要求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对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施安全风险抵押制度。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领导班子成员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原则上不低于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抵押标准。

  第五十七条 严格事故预防责任追究。各单位必须建立《事故预防和追究责任制》,对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事故预防工作不到位、违反技术决策及过程管理程序、不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定、重大隐患治理不到位、安全监管不力等预防事故工作不到位的负有管理责任的有关人员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

  矿井瓦斯超限必须严格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矿井存在不符合本规范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组织生产,或瓦斯超限不采取有效措施继续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仍然在突出危险区域组织生产和作业,存在“三超”组织生产的,必须坚决责令停产整改,并严格按照《事故预防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发生重大涉险及以上事故,将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陕煤化司发〔2010〕145号)开展事故调查,追究有关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各单位必须根据集团公司事故管理规定,按照事故级别和一般事故造成的不同影响时间及经济损失,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严格追究本单位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管理人员的责任、发生事故的公司(矿、厂)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的分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集团公司每季度对全集团发生的事故情况进行一次通报。

  第五十九条 规范安全管理考核工作。各单位必须按照集团公司《安全基础管理考核办法》及《考核细则》制定对下属单位的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并要求各下属单位进一步研究制定基层区队(车间)的安全基础管理考核办法,一级抓一级,层层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企业的安全保障能力。必须将年度安全工作会议精神中能够量化考核的重点工作,纳入考核细则中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进行考核,同时根据上级政策、企业管理的需要及时增加有关重点工作,促进各项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的全面完成。安全基础管理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安全年薪挂钩,并作为评选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矿厂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安全管理规范及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十一条  本规范解释权归集团公司。

                            本规范自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