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都市金华御景花园:严格种子监管 规范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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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市农业局组织的全市160名种子经营者
  培训班上的授课教材


严格种子监管  规范经营行为

 

授课人:市工商局副局长潘长宏

 

2010年4月29日

 

各位经营者,同志们:

中国东吴一带有句俗语,也是在农村广为流传的一句话,叫“种粮下地,如父母安葬”,这句话,什么道理,大家可能不需要我说,都明白,民以食为天,种子下地后,没有收获,就没得吃,没得吃就是天大的事,对不对,所以对种子而言,是不能有丝毫的含糊的,现在,我们有些生产经营者,只顾自己赚钱,不顾产品质量,导致绝收的事件,时有发生。这就要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党和政府重视,我们农业工商部门重视,其实最最需要重视的是我们这些生产经营者,你们把好了关,让党和政府,让百姓放心了,才能说真正重视了,否则是一句空话。

还有,我们所有经营种子的各位经营者,你们不要就种子而谈种子,要不断加强学习,学什么?一、学习种子的培植,加工,处理,保管与储藏直至销售到农户(农户须知等)!二、学习土壤知识,有人要问学土壤知识干吗?我们又不卖土壤,你错了,种子对土壤的要求很高,我在1982年就是搞过土壤溶重测定,孔隙度测定等一系列土壤学研究,通过研究发现,什么地方的土壤培育出来的种子,它必须在特定的土壤中才能生长、成活率高、高产。否则,不可能随你所愿,有些种子只要土壤不适应其生长,就发不了芽;有的发芽了,成活不了;有的成活了,但成活率不高;有的成活了的,不能创造高产。这和人一样,你这个人,到了一个陌生的地方,你得适应当地的风俗习惯,适应当地的水土要求,不然你很难容入当地的生活。三、学习肥料知识。肥料知识是对种子,土壤研究的一种更高的要求,种子、土壤、肥料三者要结合起来学习才行,比如什么土壤保水保肥力强,而哪些土壤相反。肥料份:有机肥和无机肥,对哪些种子,土壤,对哪些苗床施何种肥料,都有十分严格的讲究,你试试看,2000年我市淤溪武庄村民就是因多方原因,造成施肥不当,近50亩棉花苗全部被烧苗死亡,这个案件,我们应从中吸收教训才是。我说得是不是远了点,不过,这些知识多掌握一些没有坏处,是让你在经营种子方面有一个更宽的领域搞经营,让你能够得到更多的利润!言归正传!

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工商总局《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一、可以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领营业执照的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2、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的书面委托为其代销种子的,

3、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不需要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的有以下几种情形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1、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其成员销售农资的。
  2、农民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个人自繁、自用剩余常规种子的。

三、种子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产品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并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按照同一进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和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
  (二)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种子的质量责任和赔偿损失等;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
  (四)发现其提供的产品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对农业生产、人身健康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下架退市,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追回不合格产品。已经使用的,要明确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和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
  (五)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定要求工商部门,建立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及时受理和处理农资消费者咨询、申诉和举报。实行农资市场监管预警制度,根据市场巡查、消费者申诉、举报和查处违法行为记录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农资市场监管动态信息,及时发布消费警示。

我们向各位说明一下,从2009年10月起,我们工商部门在全市262个行政村和25个社区全部建立了12315投诉联络站,方便了人民群众的投诉和举报。除此之外,姜堰市消协的法规宣传、投诉受理、释疑解难工作平台从09年4月下移到镇村。一年来,我们发放法律法规资料2万余份,共受理群众投诉260多起,现场释疑解惑69起,淤溪镇棉农案被泰州列为泰州市十大维权案件之一!农民送来的锦旗上写道“百姓贴心人,农民保护神”。那就是我们和农业局的同志们一道执法为民的成果。

四、种子经营者不得有以下情形发生,否则要受到查处

1.《种子法》第62条规定的5种违法行为。

(1)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种子。《种子法》第34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明确规定,除无性繁殖的器官组织(如根、茎、枝、叶等),不宜包装的种子,以及农民个人自繁自用有剩余而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的常规种子外,农作物种子加工包装后方可上市销售。

(2)销售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种子法》第35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的内容、颜色、标注文字类别与字号大小、制作形式等应当规范、合法。标签的内容应包括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种子产地、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质量指标(纯度、净度、水分和发芽率)、检疫证明编号、净含量、生产年月、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对特殊情况的加注。

  (3)伪造、涂改标签或试验、检验数据。伪造、涂改标签或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通常与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为一起出现。这种行为会直接导致标签标注的品种信息不真实。

    (4)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经营档案。《种子法》第36条规定,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种子来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种子销售去向等内容。1年生农作物种子的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种子销售后2年,多年生农作物和林木种子经营档案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5)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种子法》第30条规定,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1 5日内,向当地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

    2.无照经营。

(1)在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无照经营。

根据《种子法》第29条、第30条的规定,种子经营者在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代销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在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注意种子经营者是否存在只有销售或代销包装种子资格却私自灌装、加工、包装种子的行为,是否存在转委托代销包装种子行为。

    (2)在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有证无照或无证无照经营。

    根据《种子法》第20条、第22条、第26条和第31条的规定,我国种子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生产、加工、包装、分装、经营种子应先取得许可证,凭许可证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农业部有关文件规定,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在推广过程中进行农作物新品种试验示范的行为,属于《种子法》规定的种子经营行为,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五、判定种子质量的方法

根据《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处理产品质量争议时,判定产品质量状况的方法是产品质量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

1:种子检验。

    种子检验是指由具有资质的检验人员使用法定的、科学的种子检验规程和方法对种子的品质进行测定、分析,并依据法定的或者企业承诺的或者双方约定的种子质量标准判定种子质量。《种子法》第43、44、45条规定了种子检验的方法、标准和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2.田间现场鉴定。

    田间现场鉴定是指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由于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和损失程度存在分歧,为确定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而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田间现场鉴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鉴定时申请人、种子经营者和种子生产者应到场。   

六、种子抽样检验时,应把握3个问题

    (1)委托合法的检验机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30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抽样机构或者方式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委托相关机构或者按规定方式抽取样品。按照《种子法》及农业部相关规定选择合法的检验机构,送检种子的类型应当属于拟委托种子检验机构的检验范围。

    (2)做好封样工作。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第15条规定,监测所需样品由承检单位抽样人员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按照规定抽取。抽取的样品应当场封样,并由抽样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被监测人签字确认。根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3)要求种子检验机构提供检验机构合格证书与种子检测员证的复印件。

依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在适用相关机构出具的鉴定书前,应审查鉴定部门和鉴定人的鉴定资格。因此,在种子检验机构送达检验报告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一并要求其提供检验机构合格证书与种子检测员证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