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电接地电阻值:中纪报:对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申诉复查工作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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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申诉复查工作的思考 2011年8月12日 10:31   中国纪检监察报    

  申诉复查,是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对申诉案件复议复查,是保障党员干部合法权利的一个重要措施,也是纠正处理不当案件的重要途径。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申诉复查工作中往往会遇到以下问题和困难:一是对原来的政策背景不熟悉,由于涉案时间久远,很多当时的办案人员已调离或者退休,审理人员对办案时的政策、背景掌握不准确;二是由于制度不完善等原因,导致档案不齐全;三是当事人钻法律和政策的空子,翻供悔证,不能正确对待自己的问题。
  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加大案件申诉复查工作力度,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处理申诉案件。一是建立健全案件申诉复查工作相关制度,规范申诉复查工作。根据《党章》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出台《关于党纪申诉案件和适用监督程序处理案件的暂行办法》,规定了“首诉必办”、“审复分开”、“有审必复”、“再审程序”、“回避制度”等基本制度,明确了申诉案件受理的范围、对象、条件以及办理申诉案件的程序、相关文书等,从制度上保证了申诉复查工作的规范化开展。
  二是认真做好申诉案件的办理工作,确保申诉人的合法权利。在办理申诉案件过程中,本着“全错全纠,不错不纠,部分错部分纠”的原则,全面、历史、辩证地分析问题,实事求是地审理案件,既教育了申诉人,又保障了申诉人的合法权利。运用“四看”的方法来审理:一看当时的政策,不能用现在的政策来理解当时的问题;二看当时的条规,特别是对贪污的认定,现有条规与以前的规定是有差异的;三看当时的证据,案卷中的证据是否扎实、充分;四看是畸轻畸重,如果不是,不能轻易地改变原处分决定。
  对于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如何推进申诉复查工作,我们有如下思考。一是完善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审复分设工作。实行审复分设,使审理和复议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有利于进一步严格和完善案件审理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有利于提高办案人员整体素质,使办案人员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杜绝“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更有利于切实保障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但是,基层纪委人员少,申诉案件少,人员变动快,建立专门的复查部门显然是不符合实际的。因此,建议结合实际成立案件申诉领导小组,针对个案实行原案件主审人员回避,由领导小组指定专人对申诉案件进行复查的案件复审形式。指定承办人可以化解人员少和申诉案件少的矛盾,可以避免办案人员先入为主或者出于其他个人考虑而影响到对案件的公正处理,能够切实有效地保障申诉对象的权利。
  二是推进申诉案件的公开审理。如何做好申诉案件复查工作,将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使申诉减少到最低限度,是案件审理部门必须认真思考的重要问题。我们认为,申诉案件是最适合公开审理的案件。申诉者之所以申诉,就是因为对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不服,他们往往认为纪检监察机关没有充分的证据,没有体现实事求是的原则,没有履行必要的程序,没有给他们一个充分阐述意见的机会,因此不肯息诉。如果对申诉案件公开审理,可以让申诉者畅所欲言,并且因为允许其他党员为其辩护,通过开展多层次监督下的公开举证、质证和辩论的程序,可以最大程度地保证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地保证复查决定的准确性,降低再申诉率,树立纪检监察机关公平、公正的良好形象。(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纪委、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