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斯兰喜欢谁:中国广州从化 从府〔2008〕88号 关于印发从化市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实施集中经营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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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府〔2008〕88号 关于印发从化市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实施集中经营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发表时间:2008-11-14 11:05:06 来源:市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副局以上单位:    《从化市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实施集中经营的指导意见(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从化市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实施集中经营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  目的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引导我市农村基层集体经济组织建立运营成本低、经营风险小、经济收益长远稳定的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经营机制,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省和广州市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定义  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后,按征地面积的一定比例,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第二、第三产业生产经营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储备用地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或开发区整体开发征地所安排的留用地在涉及行政村的两个或多个经济合作社的情况下,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四条  留用地的规划选址  在项目征地或整体开发征地时,应将留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指标纳入项目用地指标统筹考虑,原则上优先规划和确定留用地选址,先行或同步征用留用地。在规划选址留用地时,应以“集约节约利用土地”为原则,创造条件建立留用地集中发展区,并预先确定留用地涉及的各行政村和村所属经济合作社所占留用地的面积比例。鼓励留用地集中发展区成立经营实体对留用地实施统一经营。    第五条  留用地实施集中经营的主体  以征地涉及的各经济合作社所在行政村为单位,以自愿、平等、互利为原则,各经济合作社(含村)为股东,按所占留用地的比例出资组建成立规范的经济实体(下称留用地集中经营企业), 按《公司法》对留用地进行规范经营。留用地经营实体原则上不得开展其它经营活动。    第六条  留用地的办证  实施集中经营的留用地由国土部门将土地使用权证办至被征地村、经济合作社名下。规划、国土部门分别在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上注明土地用途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用地”。办证所需税费由征地单位负责。第七条  留用地的经营模式  留用地经营实体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自筹资金、自主招商或通过镇(街) 、开发区统一招商,建设标准工业厂房、仓库、商铺、宾馆、市场、出租公寓、社区服务设施等,原则上应采取租赁经营收取固定收益的经营模式。留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或销售。    第八条  留用地经营收益分配  留用地经营实体按《公司法》规范运作,并按比例分配经营收益给各股东。各股东根据自身的实际制定本村或经济合作社留用地收益分配章程,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按章程实施分配。分配章程应明确不少于30%的纯收益优先用于为本集体农民购买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第九条  政策扶持措施  为鼓励留用地实施集中经营,并扶持留用地集中经营企业的发展和保障农民的利益,留用地集中经营企业前三年对市本级财政贡献(即企业所创增值税、租赁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留成市本级财政部分)以及在留用地内经营的企业所缴交的城市建设配套费的100%奖励给留用地集中经营企业作为发展基金。    第十条  生效时间  本指导意见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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