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斯兰真飞鸟 关系:中国广州从化 从府〔2008〕53号 印发从化市学校闲置校产处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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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府〔2008〕53号 印发从化市学校闲置校产处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表时间:2008-09-01 15:56:18 来源:市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副局以上单位:    现将《从化市学校闲置校产处置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教育局反映。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 
从化市学校闲置校产处置的实施意见     为盘活闲置校产资源,发挥闲置校产应有效益,确保闲置校产不造成破坏和流失,使闲置校产得到合理保护、利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学校闲置校产处置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教育部《关于实事求是地做好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的通知》(教基〔2006〕10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穗府〔2005〕25号)的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妥善解决我市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闲置校产问题,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依据与原则(一)处置依据。    一是教育部《关于实事求是地做好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确实闲置的校园校舍,应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处置,处置所得应用于当地发展义务教育”。    二是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要求:“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公办学校的国有和集体所有的闲置建设用地及房产,由区、县级市政府统筹安排,原则上继续用于公办教育学校和农民职业教育与培训等;经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出租用于民办教育;用于非教育用途的,必须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建设用地及房产出租所得必须全部用于义务教育”。(二)处置原则。闲置校产是我市中小学布局调整,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必然产物。闲置校产具有分布广、规模较小、产权复杂等因素,造成处置难度大。因此,结合我市闲置校产的实际情况,其处置要按照“政府统筹、依法处置、盘活资源、收益共享”的原则进行,确保公共财产不流失。    三、处置办法学校闲置校产处置要体现“合理、有效利用是最好的保护”的总要求。(一)闲置校产的界定。闲置校产指为优化教育资源,提高办学效益,而实施学校布局调整,被整体撤并的中小学校校产。包括被撤并学校的校园用地、实践基地、小农场和房屋、树木及设施设备等。(二)闲置校产的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其辖区内闲置校产的管理主体,负责对闲置校产的保护,制止未经教育部门同意,而擅自占用学校闲置校产,打击偷窃、破坏闲置校产和强行分割闲置校产的行为。联办小学负责对闲置校产行使具体的管理权,负责对闲置校产的维护和日常管理。(三)闲置校产的主要用途。闲置校产属于公共教育资源。要确保闲置校产主要用于教育,原则上继续用于幼儿教育、义务教育、成人教育、农民职业教育与培训等。(四)闲置校产的出租、转让和征用。为盘活闲置校产资源,发挥其应有的效益,对可出租的闲置校产,由所在地村委会和教育指导中心共同提出,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教育局审批同意后,送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备案,方可将闲置的校产进行出租,出租期一般以五年内为宜。对已确权可转让的闲置校产,由所在地村委会和教育指导中心共同提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教育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具体操作由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并组织实施公开转让。对未确权闲置校产的转让,必须由所在地村委会和教育指导中心共同协商,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按有关程序确权给联办小学,再按已确权转让的闲置校产处置办法实施转让。    因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或城市整体规划需征用闲置校产的,按征地有关政策执行。具体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原则上采用“一校一案”办法。(五)闲置校产处置的收益分配。    闲置校产的出租、转让和征用的收益,在支付处置校产成本费用后,首先用于偿还经市政府确认的村级教育历史欠债,然后,按照“收益共享”的原则,余额原则上由联办学校与所在地村委按5:5比例分配,用于学校和村的教育公共费用支出。
四、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成立机构。    成立从化市学校闲置校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成员由市政府办、综治维稳办、公安、教育、财政、规划、国土等部门组成。加强对学校闲置校产处置工作的领导,负责研究中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校产的处置和管理工作,协调闲置校产处置中的争议问题。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相应成立工作机构,负责辖区内闲置校产处置的前期工作,提出具体的处置方案,协助市闲置校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工作。    (二)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闲置校产是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新问题、新情况。闲置校产的处置,事关维护社会稳定及和谐社会的构建。采取措施,确保闲置校产不造成破坏和流失,使闲置校产得到合理保护、利用。    五、本实施意见从2008年7月1日开始实施。原已处置的闲置校产要按本意见补办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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