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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府办〔2008〕173号 关于印发扶持和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表时间:2008-11-12 16:46:14 来源: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副局以上单位:
    《关于扶持和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局反映。                                                                                             二〇〇八年十月六日 
关于扶持和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支持、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进一步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和经营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结合从化实际,特制定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各项扶持意见。
    一、扶持对象
    经工商从化分局正式注册登记,并在从化市农业局存档备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扶持条件
    1、运行机制合理,有规范的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产权明晰,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财务公开,收益分配制度健全。
    2、服务与带动能力较强,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联系,能有效地为成员提供专业服务。
    3、围绕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而建立,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市场前景和预期效益。
    4、带动农民增收作用大,成员农户加入合作社后年人均纯收入比加入前增长10%以上。
    三、扶持内容
    1、提供方便快捷的审核登记服务。工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积极主动地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办照工作。凡符合登记条件的,工商部门凭村(社)出示的办公场地证明书和镇(街)加具的意见办理登记手续,免收登记费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工商部门在审核经营范围时,要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进入农产品流通和加工领域。
    2、提供用地用电和交通运输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标准化农业生产基地、种养殖基地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等需要的农业用地,可由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协调,动员群众采取租赁、经营权入股等流转方式优先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加工、储藏等生产经营活动所需建设用地,在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建设占用耕地的,原则上由企业或个人负责补充,市国土部门积极配合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养业的,其种植、养殖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规定车辆,交通部门应当优先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免费通行。
    3、实行税收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新办服务性企业,或者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的技术服务或者劳务所得,如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可按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业保险,家禽、牲畜及疫病防治与相关技术培训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4、加大信贷支持。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对具备法人资格、实力强、资信好、符合信贷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小额贷款应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倾斜(按专业合作社社员5000-10000元/人计算控制借款额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机构要开发具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积极为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提供保险服务,进一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品种和覆盖面,切实提高理赔服务水平,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抗风险的能力。
    5、实施项目支持。农业、科技、供销部门对农业产业化、扶贫开发、水利建设、农业科技入户工程、农技推广、农业标准化、农业综合开发等建设项目,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探索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业项目和运用扶持资金扶持农户的新途径。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购置农产品加工设施、新型农机具,可享受国家允许的政策性补贴与补助。
    6、政府安排资金扶持。市财政在2009至2011年每年从支农资金中安排一定的经费,对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补贴。原则上根据经营规模和带动农户发展能力分为10000元、5000元和3000元三个等级,主要用于专业合作社筹办建设、技术推广、农产品品牌建设以及设立专项奖励等费用。同时争取广州经费的支持,两级补贴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支付给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本实施意见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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