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强娶 夫人超大牌:重庆市南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众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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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7-28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及有关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区原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政策。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土地补偿费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全区土地按规划区域划分为三类,一类城市建设区14000元/亩,二类中心镇规划区13000元/亩,三类其它地区12000元/亩(全区具体区域划分见附表1)。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二)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的计算,以征地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为准,每个征地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6000元。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份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三)青苗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按被征收土地的耕地面积计算补偿,经区政府划定的蔬菜生产专业社的青苗补偿可按粮食类补偿标准上浮20%计算(具体标准见附表2)。

(四)林木补偿费

征收成片林地中的林木补偿费采取综合定额的方式进行补偿,标准为每亩3500元(灌木林除外)。补偿后的林木由原林地经营单位或个人向区林业主管部门申办采伐许可证,纳入年森林采伐限额。伐除的林木归原权属单位或个人所有。

二、调整征地农转非人数的确定方法

被征地单位计算农转非人员,以拟征地通告发布之日清理核准的常住在籍农业人口(含现役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劳改劳教人员)为准。

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后,撤销单位建制,该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全部予以农转非。

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部分被征收的,农转非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数量(果园地、牧草地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和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人均耕地为集体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具体农转非人员由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组织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被征地的多少依次确定,也可按被征地多少依次实行按户农转非。

部分征地中除按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的人数外,还应以户为单位进行计算。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人平不足0.5亩的,被征地农户可以另行申请农转非并按照规定领取农转非人员的安置补助费,直至该户剩余的耕地达到人平0.5亩及以上为止。被征地农户未申请农转非,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条件的,应调整其承包耕地。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并将该户剩余全部承包土地无偿交归集体。

三、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

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审批土地时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以下简称“征地统筹费”)。征地统筹费按土地面积收取,对经营性用地(含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城镇发展用地按照每亩2万元的标准收取;对新征工业用地按照每亩0.5万元的标准收取。

征地统筹费计入土地成本,由区财政部门统一收取上缴市财政部门,作为市级财政专项收入,纳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统筹调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四、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促进被征地人员实现就业

   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改善优化就业环境,促进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相关优惠政策按照重庆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的规定执行。

(三)建立生活困难救助制度

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应建立多种形式的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对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由区民政部门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加强组织领导,采取积极措施,积极促进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认真落实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努力解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切实保障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现新旧政策的平稳过渡。

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和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费划转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转非人员及参保人员身份确认、登记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体系,制定相应办法。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统计、确认工作,并按规定做好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统筹费专户的监督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经费的划转、拨付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及征地统筹费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做好征地农转非人员统建安置还房的选址、施工、质量等管理工作。

六、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土地征收后的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政策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按原规定执行;若因被安置对象无法定理由,拒绝接受安置或拒不领取有关补偿安置费用,致使补偿安置未实施完毕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原《南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川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川府发〔2006〕17号)和《南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川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南川府发〔2006〕19号)同时废止。《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川府发〔2008〕62号)与本通知不相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八、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国土房管局、区劳动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解释。南川府发〔2008〕93号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及有关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区原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政策。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土地补偿费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全区土地按规划区域划分为三类,一类城市建设区14000元/亩,二类中心镇规划区13000元/亩,三类其它地区12000元/亩(全区具体区域划分见附表1)。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二)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的计算,以征地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为准,每个征地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6000元。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份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三)青苗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按被征收土地的耕地面积计算补偿,经区政府划定的蔬菜生产专业社的青苗补偿可按粮食类补偿标准上浮20%计算(具体标准见附表2)。

(四)林木补偿费

征收成片林地中的林木补偿费采取综合定额的方式进行补偿,标准为每亩3500元(灌木林除外)。补偿后的林木由原林地经营单位或个人向区林业主管部门申办采伐许可证,纳入年森林采伐限额。伐除的林木归原权属单位或个人所有。

二、调整征地农转非人数的确定方法

被征地单位计算农转非人员,以拟征地通告发布之日清理核准的常住在籍农业人口(含现役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劳改劳教人员)为准。

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后,撤销单位建制,该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全部予以农转非。

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部分被征收的,农转非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数量(果园地、牧草地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和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人均耕地为集体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具体农转非人员由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组织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被征地的多少依次确定,也可按被征地多少依次实行按户农转非。

部分征地中除按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的人数外,还应以户为单位进行计算。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人平不足0.5亩的,被征地农户可以另行申请农转非并按照规定领取农转非人员的安置补助费,直至该户剩余的耕地达到人平0.5亩及以上为止。被征地农户未申请农转非,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条件的,应调整其承包耕地。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并将该户剩余全部承包土地无偿交归集体。

三、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

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审批土地时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以下简称“征地统筹费”)。征地统筹费按土地面积收取,对经营性用地(含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城镇发展用地按照每亩2万元的标准收取;对新征工业用地按照每亩0.5万元的标准收取。

征地统筹费计入土地成本,由区财政部门统一收取上缴市财政部门,作为市级财政专项收入,纳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统筹调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四、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促进被征地人员实现就业

   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改善优化就业环境,促进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相关优惠政策按照重庆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的规定执行。

(三)建立生活困难救助制度

  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应建立多种形式的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对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由区民政部门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加强组织领导,采取积极措施,积极促进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认真落实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努力解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切实保障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现新旧政策的平稳过渡。

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和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费划转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转非人员及参保人员身份确认、登记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体系,制定相应办法。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统计、确认工作,并按规定做好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统筹费专户的监督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经费的划转、拨付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及征地统筹费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做好征地农转非人员统建安置还房的选址、施工、质量等管理工作。

六、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土地征收后的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政策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按原规定执行;若因被安置对象无法定理由,拒绝接受安置或拒不领取有关补偿安置费用,致使补偿安置未实施完毕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原《南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川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川府发〔2006〕17号)和《南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川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南川府发〔2006〕19号)同时废止。《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川府发〔2008〕62号)与本通知不相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八、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国土房管局、区劳动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