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公司的运作模式:城市职业健康监管研讨会之二-------七大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6:15:07
 
 
 安监部门关注七大问题

 从这些副省级城市近几年的实践来看,安监部门在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但距国家和实际工作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从总体来看,职业安全健康监管队伍人员不齐且大多不是专业人员,各县区只有少数设立了专职机构。缺乏必要的检测装备和技术支撑体系。但这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作,只有不断改进才能稳步扎实推进。
 1 职业病防治形势严峻 都效军:《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新、改、扩建项目要做到“三同时”,但绝大多数建设项目没有依法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和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效果评价。部分招商企业由于未设限制,职业危害严重,存在职业病集中暴发的可能。
丛跃滋: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伤亡事故十分重视,而对职业病给职工、企业、社会带来的危害认识不足,没有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认识这项工作。
叶林润:社会各界对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发展、轻健康,重红伤、轻白伤,轻源头控制。 2 监管队伍建设力量不足 叶林润: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构建设进展缓慢。目前,成都市只有3个区县单独设立了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构。个别区县甚至没有一名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人员。
杨 哲:职业安全健康监督检查的交通工具、现场快速检测检验装备、调查取证工具、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方面投入不足,使得很多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
孙柏仁:目前,哈尔滨市市、区(县)两级尚未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构,没有专业、专职监管人员,兼职人员变动较大。 3 企业违法现象普遍 丛跃滋:企业在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中普遍存在专业人员极少,体检率、检测率、培训率低等问题。
都效军:一家大型企业临时用工近300人,每年采取到人力资源派遣公司招聘人员的方式转嫁职业病风险,派遣机构以赢利为目的,对职工的健康监护不到位,这给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提出新课题。
刘定汉: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职工的维权意识淡薄。不少用人单位漠视职业病防护,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懂也不愿意建立劳动健康监护制度。  4 技术服务机构严重不足 都效军: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少,服务滞后。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数量严重不足。 
杨 哲:大连市仅有5家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6家职业健康体检机构,无法保证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 
丛跃滋:南京市有资质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机构只有5家,职业健康体检单位有3家,不但数量少,而且分布不均衡,服务能力和水平也参差不齐。  5 现场执法缺乏科学依据 陈建智:国家和省投资建立了属于安监部门的检测中心和实验室,但市、县(区)还没有建立属于安监部门的检测机构。 丛跃滋:在职业危害申报和对企业职业健康工作进行日常监管的过程中,有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需要强制检测,而安监部门没有经费用于购置检测仪器和聘请有资质单位进行强制检测。 6 监管体制没有完全理顺张新民:在职业危害因素源头的管控上,卫生部门只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审查,而对作业现场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均交给安监部门,造成了卫生部门不管作业现场监督、无法控制企业,安监部门不管事前监督、无法从源头控制的现象。
孙柏仁:相关部门职能不顺,有两点为证:其一,安监部门负责作业场所现场监督检查,但不负责评价单位资质认证,造成安监部门对中介机构现场技术检测、评价缺乏有效指导监督,现场职业危害数据缺乏真实有效的监督依据。其二,卫生部门负责项目的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监督,与安监部门负责现场监督工作脱节。
丛跃滋:职业健康的监管体制划分不合理,造成相关部门监管错位。如安监部门负责作业场所现场的检测、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但却没有监管体系和技术支撑。这造成了安监部门只有监管责任,却没有履行职责的基本保证。  7 可操作性法律法规滞后张新民:《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以及将要颁布实施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与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在部门职责方面不一致,容易造成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监管部门行使执法权限的质疑。 
陈建智:目前还缺少相关的规章、标准、规范,法规建设有点滞后。 
刘定汉: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滞后。一是《职业病防治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滞后,法定执法主体仍为卫生行政部门。二是国家安监总局27号令出台后缺乏现场检查的相关条例。三是《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管理办法》至今未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