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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分手共买房怎分割
来源: 发布时间: 2009/10/01 字号: [大  中  小]
案例一:男方付大部分款,女方付小部分款,分手后,所买房屋如何分割
———女方向男方提出:既然是以两个人的名义购买的,合同上又是两个人的名字,自己应拥有此房屋的一半产权,即享有此房的一间半,要求男方按当时购买价折价15万元给她。但男方认为,此房女方只付首付款5万,其余的款项都是自己解决,按揭买房的利息也是从自己工资中每月扣除,因而女方享受不了此房屋的一半产权,只同意支付女方先前支付的5万元。两人为此始终达不成一致意见。
分析———有些人认为,谈恋爱婚前同居期间,双方同意购买的房屋应是“夫妻共同财产”,恋爱不成分手后,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其实,这是对共同财产认识上的一个误区:误把规律关系下的财产分割等同于恋爱关系下的财产分割。因为婚前同居不受法律保护,而不受法律保护的婚前同居财产也就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只能按照财产共有关系中的按份共有财产处理,而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所有人对于全部共有财产按照各自的份额分享权利和分担义务。由此可以断定:
1、不是法律承认的真正意义上的夫妻,因而他们共同购买的房屋就不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手后,也就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2、此套房屋女方实际只支付了首付款5万元,其余款项均由男方支付,所以,女方很难就5万元以外的房屋产权主张权利;
3、二人同居,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虽然要视房屋销售合同,特别是房屋产权证上的名字确定归属,但分手后最终要根据房屋付款来源,钱款走向,双方付款数额等原始数据进行查证确权,男方退还给女方5万元应该是合理的。所以,同样是爱情关系,同居生活,双方共同购房,就因为仅仅没有办理婚姻注册登记,这不能不说是女方的损失。
案例二:一方付款,另一方未付款,以双方名义购买的商品房,分手后,如何分割
———3年前,恋爱双方以两个人的名义共同购买商品房一套,房价40万元全部由男方一人一次性支付。二人住进新房后,男方要登记结婚,可女方认为结婚登记太繁琐,不如同居方便。同居3年后,二人因感情问题决定分手,结束同居生活,但女方以自己同男方共同购买且双方在此房屋共同生活3年为由,要求自己享受该房屋的一半产权,并要求男方变现补偿50%房款即20万元给她;男方则认为:双方共同选房、买房、生活的确不假,但房屋女方实际上一分未付,也就不享有此房屋的任何产权,更不需付给女方任何钱。
分析———根据我国法律可以确定:
1、虽然以双方名义共同买房,但对房屋所享有的共同权属于按份共有,而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所有人对于全部共有财产按照各自的份额分享权利和分担义务;
2、在按份共有的财产关系中,除二人另有书面约定外,男方享有该房屋的全部产权,女方不享有该房屋的任何产权;
3、若女方执意要求得到该房屋的一半产权,须经男方同意,并支付给男方50%即20万元房款以及若干房屋维修、装修费用后,方能取得。
案例三:一方使用另一方的公积金条件贷款买房,分手后,房屋如何分割
———双方都是各自离异后走到一起的,由于各自的婚姻隐痛,都没有结婚登记的意思。经商量双方决定购买三室一厅住房,房屋总价50万元,男方只有40万元,正好女方按规定可享受10万元额度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贷款。于是,男方支付了该房款的40万元,余下的10万元男方以女方的名义办理了5年住房公积金贷款,每月的贷款利息均由男方交纳。5年后,贷款利息全部清偿完毕,男方领取了房屋产权证书。可是,一年半后,女方另有所爱,提出分手,男方应允。但女方提出:因双方买房时,动用了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要求男方分割一半房屋产权并补偿其10万元,遭到男方拒绝,为此二人争吵不休。
分析———二人的纠纷并不难解决,但需明确的是:
1、双方同居生活并不是夫妻共同生活,因而这种财产关系不是夫妻关系下的财产关系,而是恋爱下的财产关系;
2、在恋爱财产关系中,女方所占的份额并不是该房屋的一半,而是1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女方并没有支付房屋的任何钱,贷款后的利息也是由男方一人负责清偿;
3、女方无权就1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条件向男方索要该房屋的一半产权及补偿10万元。男方只能给予女方补偿1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使用条件要求,其补偿的具体数额可参照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息之差额来加以确定,二人按此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提醒正在热恋中的人们:为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房屋财产的合法权益,男女双方在热恋之中若要共同买房,是否在双方各自房屋实际出资比例、金额、权属,以及房屋财产双方所约定的各自份额,达成书面协议,以避免分手后,发生上述各种房屋财产纠纷和诉讼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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