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富经20160828: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回应“土地使用期满收回”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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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回应“土地使用期满收回”传闻
《 人民日报 》( 2011年01月19日   02 版)
本报上海1月18日电   (记者孙小静、包蹇)近日,上海传出“土地使用期满后会无偿收回”的消息,引起各方关注。17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官方网站上出现回应,并予以澄清。
今年上海土地交易市场首拍日前落幕,而预申请须知中出现“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的规定,引起争议,其中土地期满后“出让人无偿收回”的说法,更是在上海房地产市场掀起波澜。
上海规土局官网上的澄清说明题为《关于预申请须知所载出让合同信息中“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相关内容说明的通知》。该通知表示,《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27、28、29条规定中有相关内容。
第28条规定“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对于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28条显示可按下述约定履行: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或者,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该通知表示,引起争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第三条第(二)款第9项“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是针对《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第28条的内容,明确该宗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该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理方式。
虽然官网明确表示,但有上海市规土局人士解释道,预申请出让须知提到的“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其实是摘选了土地出让合同的部分语句,外界不了解实情,反而形成了对“使用期满土地要回收”的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