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魂最搞笑的几集:纳税服务2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16:32:46

第一节   国外纳税服务的发展

 

一、国外纳税服务概况

纳税服务(tapaper service)是税务部门在税收征收过程中向所有纳税人提供的,旨在方便其了解、履行纳税义务以及享受纳税权利的服务的总称。

 

四、国外纳税服务的主要启示

(一)纳税服务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

1.强化降低纳税成本与提高纳税效率的观念

2.着眼于提高纳税人遵从度,建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工作模式

3.高度重视纳税人满意度,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

(二)加强纳税服务的制度化建设

1.尊重纳税人的权利,建立纳税服务的法律规章

2.建立纳税人洞察体系,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

(三)推进纳税服务信息化建设

(四)发挥中介机构和社会力量,形成纳税服务社会化

 

第二节  纳税服务地位、基本要求与目标

 

一、纳税服务与税收征管是税务部门的核心业务

二、纳税服务工作的基本要求

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以信息化为依托,以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的,做好纳税服务工作。

三、纳税服务工作的基本目标

纳税服务需求及时响应。通过建立健全“收集纳税人需求、分析纳税人需求、满足纳税人需求”的快速响应机制,实现纳税人需求获取渠道日益畅通,纳税人需求分析机制全面建立,纳税人合理需求得到有效满足。

纳税人满意度持续提高。通过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手段、完善服务机制,全面、扎实、有效地推进纳税服务各项工作,不断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使税收征纳关系不断保持和谐。

 

四、纳税服务工作部门

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纳税服务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税务机关直接面向纳税人的部门或机构具体办理纳税服务的有关事宜。
  税务机关直接面向纳税人的部门或机构,是指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税源管理、税务检查、税收法律救济等事项的部门和机构

五、纳税服务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工作主题,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服务理念,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导向,以信息化为依托,以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的,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手段,完善服务机制,提升服务质效,积极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和服务型税务机关。

《全国税务系统2010-2012年纳税服务工作规划》(国税发〔2009131号)

(二)基本原则:

树立平等理念。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是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必然要求。要切实尊重纳税人的平等主体地位,在依法向纳税人行使征税权利的同时,也要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满足合理需求。以更好地帮助纳税人实现纳税义务和维护纳税人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倾听纳税人呼声,准确把握纳税人合理需求,更多地从纳税人角度考虑工作思路和措施,及时解决纳税人最关心的问题。

坚持统筹协调。综合考虑全国纳税服务工作的内外环境、基础条件和发展现状等因素,理顺纳税服务与税收执法、纳税服务与组织收入的关系,统筹长远与当前、整体与局部、创新与稳定、成本与效益等关系,做到科学筹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实现经济效能。充分运用现代管理和信息技术手段,优化服务流程,降低征纳成本,提高服务效益,为纳税人提供操作简便、成本节省、程序简化的纳税服务。

(三)规划目标

2012年末,初步形成以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导向,以持续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为目标,以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和纳税服务热线为平台,以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权益保护、信用管理、社会协作为任务,以健全组织、完善制度、优化平台、提高能力、强化预算、细化考评为保障的“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的纳税服务新格局。

最大规模地整合服务平台。以全国统一的税务网站群和纳税服务热线为核心内容的“一体化”纳税服务平台逐步完善,以即时互动、功能多样、便捷高效为主要特征的“网上税务局”基本建成,纳税人能够“足不出户”地办理绝大部分涉税事宜。

积极推进纳税服务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大力推进纳税服务全局性、系统性和基础性建设,着力发挥纳税服务的整体功能和社会影响力,建立健全以服务理念为统领的理论支撑体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的制度安排体系、以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税务网站为载体的平台建设体系、以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导向的业务体系、以科学化的组织架构和专业化的人才队伍为重点的组织保障体系、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为目标的绩效评价体系,努力打造服务型税务机关。

整合纳税服务资源。整合法规库、知识库和问题库等纳税咨询资源

 

第二章 税法宣传与纳税咨询

第一节  税法宣传

一、税法宣传工作的要求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及时、准确地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纳税知识。根据纳税人的需求,运用税收信息化手段,提供咨询服务、提醒服务、上门服务等多种服务。

1.丰富税法宣传内容2.优化税法宣传方式3.注重分类税法宣传

(一)进一步落实好税收文件解读三同步机制
  制度即文件和解读稿同步起草、同步报批、同步发布1.规范文件公开和解读的工作流程在总局发文首页设两类必选项,一是信息公开选项,二是是否解读选项。信息公开选项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是否解读选项分为解读不解读两个选项

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文件应为不公开。
文件要坚持以解读为原则、不解读为例外

2.规范与部委联合发文的解读 3.规范解读稿的内容和形式 4.加强连续性解读

(二)积极拓展税法宣传的途径和手段

1.丰富税务机关网站税法宣传栏目2.税务报刊有关专栏专刊常态化3.充分利用主流媒体4.积极开发利用新兴载体5.编发纳税人指南。既要关注实体法的宣传,也要突出程序法的宣传;既要重视法律法规的宣传,也要加强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宣传。

 第二节   纳税咨询

一、纳税咨询工作的要求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在接受纳税咨询时,应当准确、及时答复。对于能够即时准确解答的问题,给予当场答复;对于不能即时准确解答的问题,限时答复,并告知纳税人答复时限。

1.提供多种选择2.做到准确解答3.确保及时回复4.完善纳税指南

二、提高纳税咨询能力

1.拓展咨询渠道2.规范咨询运作3.建立咨询平台4.突出分类咨询

三、基层分局税收政策宣传咨询解读日制度

(一)基层分局税收政策宣传咨询解读日活动组织、领导和成员

税收政策宣传咨询解读日的宣讲人员组成:基层分局局长、副局长、各税源管理单位2-3名业务骨干,分局局长要亲自带头宣讲

(二) 基层分局税收政策宣传咨询解读日活动的内容包括

1.及时发布最新税收政策法规和制度2.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特点,结合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要求,及时组织为纳税人解读税收政策。3.针对税收政策中难以理解的部分,现场答复纳税人有关税收政策的提问。

4.宣传税务机关办税流程,指导纳税人如何办理涉税事项。

5.纳税人要求了解掌握其他有关税收政策等

第三章 办税服务

第一节 办税服务

一、办税服务工作要求

1.完善服务功能2. 拓展多元办税3.优化办税流程4.精简涉税资料

二、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源分布和税收征管工作需要,本着便利纳税人、降低征纳成本的原则,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提倡国税局、地税局共建办税服务厅

税务机关要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优化税收业务流程,深化信息技术应用,创造良好办税环境,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办税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二)办税服务厅的职责和工作事项
  办税服务厅的职责:

1.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事项;
  2.办理纳税申报、认证、税款征收等事项;
  3.办理发票发售、代开、审验、缴销等发票管理事项;
  4.实施税务违法的简易处罚;
  5.开展纳税咨询,提供办税辅导;
  6.公开涉税事项,宣传税收政策;
  7.受理涉税审批申请,办理备案事项;
  8.办理其他相关事项。

(三)办税服务厅环境与窗口设置

办税服务厅要推行办税公开,通过公告栏或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设施公开税收政策、办税程序、服务承诺、税务行政收费项目、税务违法处罚标准、办理时限、办公时间、咨询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应公开事项,综合服务、发票管理、申报纳税

(四)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

导税服务,全程服务,延时服务,提醒服务

  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当积极推行以下服务:

网上办税,联合办税,同城通办。办税服务厅实行“一站式”服务,全程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和首问责任等制度。“一站式”服务是指集中受理或办理纳税人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

办税服务厅税务人员应当着装上岗,挂牌服务,语言文明,举止庄重,提倡讲普通话;准确掌握税收业务和计算机操作技能;出具税务文书要程序合法、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格式规范、字迹清晰。

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要统一着装上岗,推行首问责任制,做到爱岗敬业、公正执法、业务熟练、服务规范、清正廉洁。

税务机关应当从实际出发,提供上门申报、邮寄申报、电话申报、网上申报、银行网点申报等多元化申报纳税方式,由纳税人自愿选择

规范流程节点设置工作。各地要尽可能将县(市)区局以下审批环节前移至办税服务厅,设置一个核批节点。

第二节 优化办税服务

一、办税公开

(一)公开办税制度

公开办税制度:税务机关要坚持公开办税制度。公开内容主要有: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服务规范;税务检查程序;税务违法处罚标准;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税务行政收费标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标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情况

(二)推行办税公开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推行办税公开,坚持以下几项原则:1.严格依法2.全面真实3.及时便捷

          (三)办税公开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内容:税务机关应大力推行办税公开,实行“阳光作业1.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2.纳税服务工作规范3.办税程序4.征收管理5.税务检查6.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7.税务行政收费项目8.税务行政处罚9.举报投诉监督10.税务机构和职责11.税收法律救济12.涉税认定结果13.税务师事务所管理14.其他应公开的事项

形式都可以采用,主要有: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中心)等办税场所的触摸屏、显示屏、公告栏、办税指南、示意图;“12366”、税务网站、短信台;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指南;税务公示、公报、公告、函告等;宣传资料、宣传展板、公开信;新闻发布会、通报会、听证会、咨询会、座谈会、培训会、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会议;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环节中的宣传、辅导、受理咨询等服务事项和措施;其他便于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知晓的公开形式。要充分发挥通过现代信息化公开手段发布办税信息的作用,避免人为控制和主观干扰。
 
税务机关应根据公开事项执行时限确定公开期限。凡具有相对稳定性或经常性的办税事项应长期公开,阶段性事项定期公开,临时性事项随时公开

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办税公开备案制度和评议制度、办税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等

坚持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定期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分级负责。主要内容包括:
 1.加强监督检查2.实行业绩考核3.开展监督评价4.强化责任追究

必须把握好以下几点要求:1.统一思想,加强领导2.明确责任,加强协调3.突出重点,注重实效4.全面清理,夯实基础5.规范平台,丰富载体 6.加强培训,提高素质

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

一是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征管业务报表的通知》能够利用信息系统产生的报表,也不再要求基层上报

二是尽快规范纳税人报送报表资料的目录

三是依托信息化手段,对纳税人报送的财务报表等基础资料、各类登记、身份证件,采取“一次录入采集、‘一户式’存储、及时维护、多环节共享应用”的办法,解决重复报送问题。

四是通过压缩审批层次,改革审批方式,扩大信息流在审批审核工作中的运用,减少纸质资料流转,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负担

发挥数据集中优势,不断提高数据资源利用水平

一是全面深化对监控决策系统现有功能的应用,依托监控决策系统开展税收分析、纳税评估、报表生成、联动管理等深层次管理工作,切实解决数据资源利用率不高的问题。

二是规范软件开发。监控决策系统能够实现的功能和省局正在开发的软件,各地不要再组织开发,避免软件重复开发和数据重复采集

加大服务品牌建设力度:一是以限时办结制为重点,逐项落实各项涉税服务的办理时限,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

二是以落实税收管理员、稽查人员、办税厅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为重点,进一步推进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和管理服务的优质化。

三是以完善“一窗式”管理和“一站式”服务为重点,进一步整合各类办税事项,尽可能把涉税事务的办理前移到办税窗口,切实方便纳税人。

四是进一步加强江苏国税网站建设,完善税收法规查询和政策咨询服务,拓展网上办税功能,积极打造税企互动、上下互通的“网上江苏国税”。

要按照全省的统一要求,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统一规范,统一标识,统一服务设施,以形成国税特色的形象标志。统一窗口设置,统一区域划分,统一公告内容,办税流程,统一服务设施
办税服务承诺制度:1.服务承诺的内容2.服务承诺的时限税务咨询。对纳税人的上门咨询、电话咨询,能明确答复的问题要做到即问即答,对需要研究的问题,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书面咨询的问题,自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网上咨询的问题,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税务登记。对纳税人申请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只要符合规定、手续齐全,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一般纳税人认定。一般纳税人认定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
     
发票购领、票证开具、纳税申报等事项由各市局或县局明确服务时限和要求。
    
税收优惠政策受理核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本环节办结。
    
举报案件受理。受理举报案件,有具体内容或线索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对署名举报并要求给予答复的案件,应根据案情明确答复时间3.服务承诺的原则要求:坚持文明办税,公正执法,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简化办税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4.违反承诺的责任追究

江苏省国税系统领导干部走访制度

走访的组织:以县级局和基层分局为单位建立走访制度

走访对象:主要是重点税源户、相关政府机关和职能部门、有来信来访的重点单位和个人等。

走访内容:走访内容主要是: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宣传税收政策法规;解决各种涉税问题;宣传税收工作的职能、主要成绩、开展的重点工作等;收集走访对象对税收征管、税收执法、税收服务、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走访形式:走访主要采取主动上门的形式,坚持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月至少开展一次走访活动。走访之前应做好准备工作

走访中受理问题的落实处理:对走访中发现的问题能现场解决的应及时解决;对不能现场解决的问题,应在走访结束后15日内作出反馈。对走访对象提出的有关意见和要求,要认真整理研究解决措施,对超出本职责范围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上报

江苏省国税系统一次投诉查实待岗制度

一次投诉查实待岗制是指税务人员因执法偏差、违反工作纪律和制度、职业道德、党风党纪以及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问题,被纳税人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经调查属实,给予待岗处理。经查实予以待岗:因执法偏差或失误给纳税人造成损失,造成不良影响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辖市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确定);违反服务承诺制度、首问责任制度等制度,或工作推诿、扯皮、故意刁难纳税人,造成不良影响的;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因工作不负责任,损害了纳税人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违反廉洁自律规定以及“六条禁令”,未达党纪、政纪处分标准的。

待岗期限:情节轻微,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10天以内的待岗处理;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给予10天以上、1个月以内的待岗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给予待岗3个月的处理;待岗期满,可申请复岗。经考核不能复岗的,可延长待岗时间,直至考核合格才能复岗。

待岗处理: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应接受本单位安排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知识等方面的学习教育培训,接受本单位安排的临时性工作;给予10天以内待岗处理的,扣除当月考核奖或岗位(能级)津贴;给予10天以上、1个月以内待岗处理的,扣发1个季度考核奖;给予3个月待岗处理的,扣发半年考核奖;一年内受到10天以内待岗处理1次的,取消年终评优资格;受到10天以上、1个月以内待岗处理1次,或10天以内待岗处理2次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受到3个月待岗处理1次,或10天以上、1个月以内待岗处理2次,或10天以内待岗处理3次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一节  权益保护与纳税人权利

一、权益保护工作要求

1.充分保障纳税人税前权益2.切实维护纳税人税中权益3.着力保护纳税人税后权益4.及时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

务机关应当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不得指定税务代理,不得刁难纳税人,不得滥用职权。

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执法权时,应当依法告知纳税人具有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请求税务行政赔偿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以及负责税务行政复议、赔偿和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

二、纳税人权利

1.知情权2.保密权3.税收监督权4.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5.申请延期申报权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9.委托税务代理权10.陈述与申辩权11.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12.税收法律救济权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第二节 纳税人复议权、听证权保护

一、纳税人复议权益保护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则。

复议机关必须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树立依法行政观念,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忠于法律,确保法律正确实施,坚持有错必纠;行政复议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二)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三)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四)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五)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六)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抵扣税款,退还税款,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七)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八)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九)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十)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十一)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十二)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二)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四)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虽非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第三人,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对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退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解除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二、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

1.畅通渠道,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2.秉公执法,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3.创新工作方法,提高解决行政争议的效率

4.及时反馈问题,完善税收政策,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5.制度完善是顺利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的必要条件

三、纳税人听证权益保护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是否准许,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决定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其代理人出具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注明有关事项,并经税务机关或者听证主持人审核确认。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

听证主持人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认为自己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不公开进行。

 对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先期公告当事人和本案调查人员的姓名、案由和听证的时间、地点。

公开进行的听证,应当允许群众旁听。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旁听群众可以发表意见。

对不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宣布不公开听证的理由。

对各类税务案件的调查取证由税务机关的有关调查机构负责;对案件调查结果的审查由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的比较超脱的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负责

第五章  社会协作与信用管理

第一节  社会协作

一、社会协作工作的要求

1.发挥涉税中介作用2.加强社会组织协作

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

(一)充分认识加强协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加强协作的主要内容: 第一,定期交换数据1.纳税人户籍数据 2.货运发票数据 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基的“两税”数据 4.国税局、地税局双方的收入数据第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 1.共同开展税收宣传:((1)共同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2)共同开展税法普及教育(3)共同开展涉税事务咨询活动。2.共同办好12366服务热线。3.联合加强税务登记管理。4.联合核定个体纳税户的税额。 5.联合核定企业所得税。6.联合评定信用等级。7.协调进行税务检查。8.共同加强国际税务事项管理。(1)对在中国境内从事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外国企业(2)对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的税收管理中(3)在售付汇税务凭证管理中(4)按照《税收情报交换规程(试行)》(国税发〔20013号)规定,对情报交换的查实、处理、信息采集等问题,国税局、地税局之间应及时沟通,配合查处。(5)凡审计调查跨国交易避税行为时,

三、税收志愿服务

税收志愿者服务队伍构成及条件
  志愿者基本条件
  1.乐于奉献,能够利用双休日、节假日等业余时间参与公益活动;
  2.身体健康,热心税收事业,具有吃苦耐劳精神;
  3.从社会招募的税收志愿者应具备相应的税法知识;
  4.遵纪守法,服从安排,具有较强社会公德意识。
  以下人员可作为税收志愿者
  1.经所在单位同意,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税务干部;
  2.在依法登记或备案的志愿者组织中注册的税务干部;
  3.税务机关招募的从事税收志愿服务活动的社会人员

(四)税收志愿者服务内容
  1.集中或经常性税收宣传;
  2.办税服务厅内的一般性服务工作;
  3.参加社会其他公益性志愿服务活动。
  以上12项内容由税务机关组织实施(五)税收志愿服务活动原则1.个人自愿原则从社会招募的税收志愿者和从事志愿服务的税务工作人员,均应坚持自愿参与。一般应在本职工作时间以外、从事非本人岗责工作范围内的税收志愿服务活动。税务机关予以鼓励、引导,实施必要的管理。
  2.无偿服务原则税务机关组织税收志愿服务活动,除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外,均不计付报酬,不接受与志愿服务无关的附加条件。各省(区、市)税务机关可对从事税收志愿服务时间长的出具书面证明,对工作突出的同志以适当的方式进行鼓励。
  3.严格管理原则税务机关负责组织管理税收志愿服务活动。不得从事除第四条规定内容外的其他税收工作。
(六)保障措施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志愿服务体现着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

2.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3.注重实践,锻炼队伍要注重在实践中培养税收志愿服务意识

4.强化培训,培养骨干

四、依法支持、规范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

(一)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规范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1.坚持自愿原则2.切实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支持和监管一是要实行“公告制度”。二是要落实支持措施,三是要加强对涉税鉴证业务的指导。四是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第二节 信用管理

一、信用管理工作要求

1.加强信用评定管理2.强化信用结果应用

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及结果报送时间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时间统一确定为偶数年的第3季度。各地应在当年925日前将AD级纳税人名单上报省国、地税局

三、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依据和原则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四、评定内容与标准

(一)评定内容

 1.税务登记情况2.纳税申报情况3.账簿、凭证管理情况 4.税款缴纳情况5.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

(二)评定标准

前款指标累计值为100分,具体分值为:税务登记情况15分;纳税申报情况25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税款缴纳情况25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各项内容分值进行分解细化。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照第四条的评定内容分指标计分,设置ABCD四级。

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

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评定期前两年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

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至评定日为止有新发生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自评定日起向前推算两年内发生,至评定日尚未清缴的),不具备评定为B级纳税人的资格。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

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考评分超过60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一律定为C级:

五、激励与监控

A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给予以下鼓励:

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

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相关资料后,当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放宽发票领购限量;

在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的前提下,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

各地可以根据当地情况采取激励办税的服务措施。

D级纳税人,除可采取上述C类纳税人的监管措施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并可实施以下措施:

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

六、评定组织与程序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核定的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分别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征求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没有重大异议的,即可确定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研究后予以确定并告知有关各方

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评定完毕,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擅自将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情况和有关评定资料向社会公布或泄露给他人。

第六章  纳税服务工作平台

     第一节 纳税服务工作平台

一、整合纳税服务平台

整合纳税服务平台,推进税务网站、服务热线和短信服务为主体的综合服务平台建设。

二、优化平台建设

1.建设全国统一的税务网站群2.建设全国统一的纳税服务热线3.实现纳税服务信息共享

三、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税务网站

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自动语音和人工座席为主要方式,涵盖纳税咨询、办税指南、涉税举报、投诉监督等服务功能

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主要服务功能包括:纳税咨询服务,主要是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征管规定、涉税信息等咨询查询服务;办税指南服务,主要是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发票购领、申报纳税等涉税事项的程序、手续提供咨询服务;涉税举报服务,主要是为纳税人举报税收违法行为等提供服务;投诉监督服务,主要是为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行风、服务质量及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投诉提供服务

1.“12366作为标识的设计主题。象征着一年12个月366天,全程为纳税人服务。

2.“6字与“水滴”的结合,象征人人纳税,滴水汇成江河,造福社会。

36字与“电话”结合,用“6字形象化为电话听筒,体现热线电话的概念和服务方式。

4.弧线,把“热线”形象化。红色象征社会大众纳税的热情。

第二节 江苏国税纳税服务信息化平台建设

一、纳税服务信息化平台建设要求

运用信息技术,提升纳税服务效率,实现纳税服务手段的现代化。推进江苏国税网站的资源整合,建设以全省统一的网上办税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短信平台及“掌上办税”为载体的纳税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丰富完善CTAIS2.0江苏优化版功能,拓展纳税服务事项,实现对纳税服务工作的全覆盖,完善对纳税服务工作的决策管理功能,促进纳税服务工作效能的提升。

二、纳税服务信息化平台建设具体工作

1.进一步增强江苏国税省、市两级网站对纳税服务的支撑功能2.按照“全国领先”的标准建设江苏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3.将“12366纳税服务热线建设成为“听得见”的纳税服务4.建设全省国税系统统一的短信平台,打造涉税信息传递的互动式“掌上通道”5.完善纳税服务工作流程体系。在CTAIS2.0江苏优化版中丰富完善纳税服务功能6.完善纳税服务决策管理功能

第七章 纳税服务工作考核

第一节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

一、纳税服务投诉管理

纳税服务投诉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中,必须坚持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县以上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管理部门具体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负责受理、调查纳税服务投诉,并草拟处理意见。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配备专门人员从事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保证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纳税服务投诉范围

(一)对税法宣传的投诉 1.根据"谁制定,谁发布"的原则2.主管税务机关未及时、全面向所辖区域内纳税人宣传新的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 3.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解释存在错误的。
(二)对纳税咨询的投诉1.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纳税人的涉税咨询未按规定时限给予回复的;2.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纳税人的涉税咨询作出错误答复的;3.属于本单位或者本岗位人员职责范围应予答复的咨询问题,采取推诿等方式不作答复的; 4.接受纳税咨询的税务人员未履行首问责任的
(三)对办税服务的投诉1.在办理涉税审批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时2.税务机关对已受理的税务行政许可或者涉税审批事项,3.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征收税款时,未按规定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完税证明的; 4.税务人员的工作用语、工作态度不符合文明规范要求的

(四)对纳税人权益保护的投诉1.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和检查过程中向纳税人重复要求报送相同涉税资料的;2.同一税务机关违反有关文件规定或者违背公开承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同一纳税人实施一次以上纳税评估或者进行两次以上税务检查的;3.税务机关未依照纳税人的请求,对拟给予纳税人的行政处罚依法举行听证的;4.税务机关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未按规定开付收据;查封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未按规定开付清单;或者对扣押、查封的纳税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未按规定及时返还的;5.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推广使用的系统软件或者推广安装的税控装置的售后服务质量不满意的;6.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有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三、纳税服务投诉提交与受理

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投诉一般应采取实名投诉。投诉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等形式提出。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投诉,应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

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投诉,可以向其所属税务机关提交,也可以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
  
纳税服务投诉受理:纳税服务投诉符合下列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1.投诉范围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2.纳税人进行实名投诉,且投诉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3.纳税人虽进行匿名投诉,但投诉的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有明确的被投诉人,投诉内容具有典型性;4.上级税务机关和政府相关部门转办的纳税服务投诉事项。
  
税务机关收到投诉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对符合规定的纳税服务投诉,税务机关审查受理后,应当告知投诉人

税务机关收到投诉后,未按期限审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转交相关部门处理的,自收到投诉之日起视为受理。
  
纳税人的同一投诉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的,由其共同上级税务机关负责受理。
四、纳税服务投诉调查与处理

税务机关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应本着注重调解、化解争议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调查人员与投诉事项或者投诉人、被投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调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调查:
  1.投诉内容不具体,通过调查无法核实,或者无法联系投诉人进行补正的;
  2.投诉事实经查不属于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的;
  3.投诉人自行撤销投诉,经核实,确实不需要进一步调查的;
  4.投诉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投诉得到解决的。
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受理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被投诉人应按照责令改正通知要求的限期,对投诉事项予以改正,并自限期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改正结果书面报告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

五、纳税服务投诉指导与监督

第二节   纳税服务的考核与保障

一、纳税服务工作的考核与监督

一)纳税服务的考核与监督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服务质量考核机制,坚持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定期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

(二)细化纳税服务绩效考评

1.建立指标体系按照“科学合理、普遍适用”的原则2.开展绩效考评。按照“内外结合、客观公正”的原则3.推行评比通报。按照“激励为主、均衡推进”的原则4.坚持持续改进。按照“协调发展、持续改进”的原则

二、纳税服务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机制1.健全纳税服务机构2.明确纳税服务职责3.建立领导协调机制

(二)推进制度建设1.推动完善相关法律2.健全纳税服务制度3.建立制度创新机制

(三)强化队伍建设

1.合理配置人力2.提高服务能力3.建立激励机制

第八章 纳税服务工作流相关操作

第一节   纳税知识咨询库系统操作

一、纳税咨询知识库系统

纳税咨询知识库为纳税咨询提供了一个完整、全面的知识支持。可以快速查询相关的税收法规政策、各类税务报表的填写口径、各类办税流程以及热点问题

二、项目主要功能:可以实现税收法规条文的精确查找,可以实现热点问题的归集、查询

三、场景描述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