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应树立纳税权利保障理念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0:44:44
纳税服务应树立纳税权利保障理念IdPh

谭景卿 王振宇
眼下,纳税服务同税收管理一起构成了税务部门的两大基本职责。税务部门围绕纳税服务这一基本职责,采取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措施,纳税服务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取得了不小的成就。然而,在纳税服务工作中,有一个根本问题还不够明确,那就是应该围绕一个什么样的核心理念来开展纳税服务?笔者认为,在纳税服务工作中,应树立纳税权利保障的核心理念。
树立纳税权利保障的核心理念,有利于明确纳税服务的职责边界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权利保障与纳税权利保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按照国际通常的惯例,当一个国家的财政收入的一半以上来源于税收时,便称这个国家为税收国家。在税收国家里,征税具有普遍性。每一个公民不是直接的纳税人,就是间接的负税人。在税收国家里,纳税人的概念与公民的概念具有同等的含义。
正因为如此,纳税人权利保障是一个很大的概念,纳税人的权利至少应该包括选举代表权、纳税同意权、政府服务权、税款节约权等。与纳税人权利相比,纳税权利是一个小概念。它仅仅是指作为税款直接缴纳者的狭义纳税人在直接缴纳税款的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广义的纳税人权利,单凭税务部门的能力是无法保障的,税务部门所能保障的仅仅是狭义的纳税权利。至于狭义的纳税权利的内容,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发布的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就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中的权利与在纳税过程中应负有的义务进行了详细解读。按照公告的解读,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享有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税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与申辩权、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税收法律救济权、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等14项权利。纳税人的这些纳税权利是通过税务部门的纳税服务来实现的,这就是税务部门纳税服务的职责边界所在。只有坚守这个边界,才能使纳税服务工作有所为有所不为,做好自己应该做的事情。
回顾税收征管改革的历史,宽泛地说,税务部门一直在搞税收服务,但服务内容却在不断地变化。在“一员进厂,管查合一,各税统管”的专管员管户制下,把纳税人的纳税事宜作为服务内容,在纳税上搞包办代替。不仅如此,还把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作为服务内容,开展了“促产增收”工作,并且将此当作一条经验加以宣传和推广。取消专管员管户制后,在一段时间内又把税务代理作为税收服务的主要内容。实践证明,包办代替和税务代理都不是税务部门纳税服务的方向,因为它们都是在无偿地或有偿地替纳税人履行其应尽的纳税义务。把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利作为纳税服务的本质内容,才是税务部门纳税服务的方向选择。
树立纳税权利保障的核心理念,有利于明确服务质量的衡量标准
税务部门提出纳税服务应“基于纳税人满意”,那么如何才能让纳税人满意呢?纳税人满意是一个主观的评价指标,它必须基于一定的客观事实。纳税人之所以对纳税服务作出满意的评价,是基于税务部门对纳税权利的保障程度比较高这样一个客观基础;纳税人对纳税服务作出不太满意的评价,是基于对纳税权利的保障程度还不够高这样一个客观基础。所以,衡量纳税服务质量的好坏,不能单纯以纳税人的满意程度为标准,而应以纳税权利的保障程度为基础。
纳税权利是多方面的,衡量纳税服务质量的标准也应该是多方面的。不同的服务项目应该有不同的考核标准,应该将这些不同的标准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纳税服务质量考核指标体系,客观、全面地反映税务部门纳税服务质量的真实水平。
树立纳税权利保障的核心理念,有利于明确纳税服务的作用区间
笔者认为,纳税服务应“终于纳税遵从”。那么,纳税人如何才能做到纳税遵从呢?
纳税遵从是指纳税人基于对国家税法价值的认同或自身利益的权衡而表现出的主动遵从税法的态度。纳税人对于国家税法会表现出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即原生性税法遵从和原生性税法不遵从。原生性税法遵从表现为在主观上愿意遵从税法,正确及时地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客观上又知道如何正确及时地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原生性税法不遵从有两种类型,即无知性税法不遵从和故意性税法不遵从。无知性税法不遵从是指纳税人主观上愿意履行纳税义务,但由于对税收法律和税收政策不了解,不知道如何正确及时地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故意性税法不遵从是指纳税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主观上不愿意正确及时地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
税务部门的职责就在于让纳税人从税法不遵从状态转变为税法遵从状态。但对于不同类型的税法不遵从现象,所采取的对策应该不同。
在纳税遵从方面,税收执法是基础,纳税服务是促进。纳税服务在纳税遵从上的作用区间应该在于:通过保障纳税人的纳税权利,让纳税人知道自己应该纳多少税,以及如何及时准确地纳税。
作者单位:民生银行、吉林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