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税务问题解答汇集(2011-2-18共192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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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税务问题解答汇集
    (更新至2011年2月18日192个问答录)
问192:外资企业是否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011-2-14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的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5年及198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同时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规定,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 191:对已享受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期满的企业可否继续享受优惠政策?2011-2-12问题内容:    对以前年度已招收下岗人员,享受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期满的企业,可否按财税[2010]84号规定,重新招收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享受财税[2010]84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 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    (五)《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    1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政策至期满为止;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申请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截至2010年12月31日。    四、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五、……    本通知所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新招收符合条件的员工可以享受税收优惠。问190:企业向信托公司支付借款利息,是否需要取得发票?2011-2-15    问题内容:    企业向信托公司支付借款利息,是否需要取得发票?可否只以利息单作为入账凭证?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信托公司提供贷款业务收取利息属于营业税金融保险业应税行为,应当开具相应税务发票。问 189:已投入使用的无形资产尚未付清款项,可否税前列支无形资产摊销额?2011-2-14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2009 年与境外一家非关联公司签订独家特许分销协议,由我公司在境内分销其产品。协议约定对方应于2010年8月1日前配合我公司完成产品上市的所有手续,作为回报,我公司应向对方(按照协议约定的阶段)分四期支付前期付款(或称为授权费)共计1,000万元。到2010年8月,该产品在中国顺利上市。但由于后来双方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一些法律纠纷,至今尚未解决,也未签订任何补充协议。我公司实际仅在2009年支付了第一期授权费200万元,并按照15%扣缴了营业税和所得税。其余800万元截至到2010年未支付。在会计处理上,我们认为基于双方最初签署的协议,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已达到,于是在2010年8月将此全部合同约定前期付款1,000万元确认为无形资产——独家经销权,开始在合同剩余期限内摊销,借计管理费用。尚未支付800万贷计预计负债(既大于50%可能性此款项仍需支付)。问题是对于2010年8至12月我公司摊销的无形资产额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2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第六十六条一款规定:“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的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由于你公司与外方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法律纠纷,且至今尚未解决,因此该资产费用尚未实际支付,未取得符合规定的确定计税基础凭据。因此,你公司2010年8-12月摊销的预计负债不得税前扣除。
问188:工程发票如何进行税务处理?2011-2-12问题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上述是针对固定资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协议约定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但该项改建支出也存在上述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情形,剩余发票取得有期限规定吗?还是按照固定资产的规定?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加大日常管理力度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 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因此,企业改建支出尚未取得发票的不允许摊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问187:装饰成本可否加计扣除?2011-2-11问题内容:    现有一家房地产公司开发沿街两层商铺14000平方米,每平方米销售价格6000元,现为提高沿街商铺商业价值,房地产公司于购房客户达成协议,由房地产公司代为沿街商铺统一装饰,收取购房户装饰款5000万元,实际发生装饰成本4300万元,收入5000万元应计缴土地增值税,请问,装饰成本4300万元可否享受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    回复意见:    您好:    3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因此,房地产公司销售房屋建筑物所收取的有关经济利益均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装饰成本属于开发成本一部分,可以按规定加计扣除。问186:转让人防设施如何进行税务处理?2011-2-11问题内容:    公司整体转让一处商业房产(商业房产上面还有住宅,不在转让资产之内),包括地下停车位(地下停车位属于人防设施,无房产证),请问,其中地下停车位转让收入需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受让方是否要缴纳契税?如不需要缴纳,如何确定停车位部分的转让收入才符合税收政策,还会涉及哪些税种?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据此,房地产企业出售的地下停车位,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对取得销售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受让方不能办理车位产权手续,不需要缴纳车位契税。问185:收到的市场支持费如何缴税?问题内容:    A公司取得B公司某产品的全国总代理资格,B公司为鼓励/支持A公司加大广告宣传、建立销售网络等,每年不定期会根据 A公司销售网络建设情况、广告宣传力度等情况,综合评定后给予A公司不定额的市场支持费,请问: A公司收到的与销售额没有直接对应关系的该市场支持费是否应税?如何缴税?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一条(一)项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    4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因此,A公司收取的B公司与产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关的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开具服务业发票。问184:农村违规建房销售是否要缴税?2011-2-10问题内容:    个人合伙在农村居民集体土地上未经政府审批、无合法手续建房销售,是否要缴税?如果要缴税,要缴哪些税种?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国税发[1993]149 号规定,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因此,未经政府审批的房屋销售业应当正常缴纳各项税收。    外商投资企业新设的分支机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问183:股权转让损失可否税前扣除?2011-2-1问题内容:    2007年12月与北京一家单位投资成立天津纳特,我公司投资900万元,北京那家公司投资100万元,投资后就发生金融危机,2010年6月我公司将900万元股权转让给北京那家公司,转让价格450万元,当时在转让那个时间点上,天津纳特所有者权益已经只有280万元,这还不包括2008年筹备期进入长期待摊费用的开办费用,我想问一下,我们这个投资转让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    一、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二、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因此,你单位股权投资损失,经审批后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5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
问182: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2011-2-1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超过账面价值的部分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呢?如果是中外合资企业或外国企业是否缴纳相应的外资(外国)企业所得税呢?请问相关的文号分别是多少?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因此,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超过账面价值的部分应根据以上规定缴纳所得税。
问181:担保公司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可否税前扣除?2011-1-30问题内容:    银监会等七部委在2010年3月下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要求各担保公司按收入的50%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请问:该准备是否能按保险公司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一样,根据财税[2009]48号文,在税前予以扣除?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文件仅针对保险公司,不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问180:机构所在地补征税款时如何定性?2011-1-30  问题内容:    问题内容: 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那么,机构所在地补征税款时如何定性,是应按当申报未申报还是按偷税定性?滞纳金加收从什么时间开始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如何定性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偷税的定义与不进行纳税申报的表述来判别,如果采取了六十三条偷税的手段并造成了偷税结果,应按第六十三条处罚,如果属于六十四条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则应按第六十四条处罚。    6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此应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后应缴纳税款期限截止后的次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问179:公务员“工资、薪金所得”是否缴纳个税?2011.1.28问题内容:    将公务员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艰边补贴纳入扣缴 “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所得税范畴与税法是否相搏?其相关政策如下:    一、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构成。 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 综上所述,公务员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艰边补贴属于不纳税范畴。 不知我对政策的理解是否正确?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公务员取得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津贴、艰边补贴等,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178:未取得产权的房屋租金收入是否要缴营业税?问:企业将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现行营业税是对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明确,租赁业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因此,不论企业有无取得产权证,只要取得租赁收入,就应依租金的全部收入,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2011-1-17问177:再次发票处罚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问:因发票违法被处罚后再次出现同样的问题,是否还要进行处罚,再次处罚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7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    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然而发生发票违法行为后,再次出现同样问题的,就应该理解为第二次发票违法行为,不属于同一个违法行为。因此,再次处罚不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问176:经法院判决撤销了已纳税的房屋,契税能否退还?问:房屋交易后,按规定缴纳了契税,但后因故法院判决撤销了房屋所有权证,请问契税能否退还?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即只有法院判决该房屋产权交易行为始终无效的情况,才不征收契税,已缴契税可以退还。若法院仅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则不能作为退还契税的政策依据。问175: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的企业,附征的附加税费是否可以退还?问: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的企业,附征的附加税费是否可以退还?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规定,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问174:通过协议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如何缴纳契税?问:某公司通过协议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问其应纳的契税计税价格中是否包括市政建设配套费?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的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的计税价格是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其中,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的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市政建设配套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问173:同一投资主体内部两个公司之间的土地权属转移是否缴纳契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因此,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进行的土地、房屋权属无偿划转行为,也不征收契税。    2011-2-14问172:从事不在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可否开具相关内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问:我公司是生产型一般纳税人企业,最近准备加工一批手推车,原料由对方自备,公司只收取加工费,但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并没有受托加工这项内容。请问,公司如果从事该业务,可不可以开具有加工费内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8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另外,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上述公司收取的加工费在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一项时,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可以开具为加工费,并依法缴纳增值税。    如果公司长期从事该项业务,且经营范围中没有这一项,属于超范围经营,建议公司的相关人员及时到工商局去办理增项业务(变更经营范围),然后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变更手续。    2011年01月17日问171:企业内部发生不属于应税行为的收付款项,是否需要开具发票?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集团内部发生的业务往来如果不属于涉税业务,则可以按照会计法中的有关规定使用相关的会计凭证,如果属于涉税业务,则必须开具相应的发票或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问170:退房是否可以退契税?问:退房是否可以退契税?    答:完税后办理退房的情况有两种:一是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但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二是已签订合同,并办理了房地产权属登记。    第一种情况,原则上给予办理退税,但也有例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622号)规定,交易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完成交易的,如果购房者已按规定缴纳契税,在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对其已纳税款应予以退还。但其中有例外的情况,即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613号)规定,当购房人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购房人与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必须依法缴纳契税,这种情况退房就不再给予退税。    第二种情况,原则上已纳契税不予退还,但也有例外,即经法定程序判定(如法院判决)该房地产交易合同及发生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无效的,已缴契税可以给予退税。问:某纳税人取得一张运输发票,但运输发票上没有填写运价和里程。请问,该张运输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问169:运输发票内容填写不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规定,一项运输业务无法明确单位运价和运费里程时,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第五条第五项规定,“运价”和“里程”两项内容可不填列。    另外,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必须填写齐全,与货运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该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问168:已投入使用的无形资产尚未付清款项,可否税前列支无形资产摊销额?    9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2009 年与境外一家非关联公司签订独家特许分销协议,由我公司在境内分销其产品。协议约定对方应于2010年8月1日前配合我公司完成产品上市的所有手续,作为回报,我公司应向对方(按照协议约定的阶段)分四期支付前期付款(或称为授权费)共计1,000万元。到2010年8月,该产品在中国顺利上市。但由于后来双方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一些法律纠纷,至今尚未解决,也未签订任何补充协议。我公司实际仅在2009年支付了第一期授权费200万元,并按照15%扣缴了营业税和所得税。其余800万元截至到2010年未支付。在会计处理上,我们认为基于双方最初签署的协议,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已达到,于是在2010年8月将此全部合同约定前期付款1,000万元确认为无形资产——独家经销权,开始在合同剩余期限内摊销,借计管理费用。尚未支付800万贷计预计负债(既大于50%可能性此款项仍需支付)。问题是对于2010年8至12月我公司摊销的无形资产额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第六十六条一款规定:“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的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由于你公司与外方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法律纠纷,且至今尚未解决,因此该资产费用尚未实际支付,未取得符合规定的确定计税基础凭据。因此,你公司2010年8-12月摊销的预计负债不得税前扣除。问167:上下班交通补贴是否缴纳个税?问题内容:    单位在工资里发放的交通补贴,是因职工上下班必须乘坐交通工具而发放的,且单位发放的交通补贴只能是在不转乘的的情况下刚够上下班用,如需要转乘所发放的交通补贴还不够。单位按出勤天数每天发放的四元交通补贴,职工由于每天上下班需乘车已购买交通车票使用了。如果单位每月按职工人数和出勤天数来报销交通费,那工作量较大,如在工资里发放,又多交了个税。请问:在工资里发放的上下班通勤补贴是否能免交个税?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和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    职工上下班交通费用不属于免税的差旅费津贴,差旅费津贴系公务出差提供的相应津贴,所以在工资里发放的上下班通勤补贴不予免征个税,应纳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10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
问166:保险赔款是否需要交纳个税?问题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5款内容,其中免征个人所得税中:保险赔款。当工伤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须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那么,该比费用是否需要个人缴纳所得税?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9号)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职工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请对照上述定义判定您单位该员工取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符合。如不符合请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收取的检验费是否需要纳税?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从事农产品的收购、加工等业务。在收购农产品过程中我公司需收取农民产品的检验费,请问收取的检验费作为收入需缴纳何种税金?是不是应该缴纳营业税?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 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你公司利用相应技能为农产品提供检验属于营业税服务业应税劳务,应当申报缴纳营业税。问165:补缴去年的工会经费已取得专用收据在今年能否作纳税调整?问题内容:    我公司因故未能将2009年的工会经费缴足,已在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将未缴部分作了调增处理。2010年9月补缴去年的工会经费并取得了专用收据,请问:这部分补缴的2009年已作纳税调增的工会经费,在2010年取得专用收据后能否在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作纳税调整减少?    回复意见:    您好:    11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此,2010年缴纳的全部工会经费,不超过当年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2/16问164:证券公司投资者基金营业税如何缴纳?问题内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准许证券公司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从其营业部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但营业税是地税范围,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应该在各分支机构根据其营业收入按比例计提并扣减当地营业税额呢,还是由法人所在地即总部统一计提并扣减总部应交营业税?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2号)第二条规定:“准许证券公司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因此,证券公司按照营业收入比例计提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不能扣除,只有在实际上缴时方允许扣除。对于应由分支机构扣除还是总部统一扣除应以实际上缴机构进行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2/17问163:矿业企业的巷道和专门临时运输道路计提折旧年限如何确定?我们是一家铁矿开采企业,在铁矿开采中,有大量的巷道和专门临时运输道路,这类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可能仅五六年,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该类固定资产的计提折旧年限最低为20年,与我们的实际相差太大,请问:矿业企业的巷道和专门临时运输道路计提折旧年限可以低于20年,以实际使用年限或者按照10年计提折旧吗?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2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2009]81号)规定: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    三、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 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 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四、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五、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因此,根据以上规定,贵公司可以选择加速折旧扣除方法,但最低折旧年限应在60%以上即至少12年,并应在取得该项固定资产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方可按上述规定实行加速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2/17问162:年终一次性收入怎样进行缴税?问题内容:    我对国税发[2005]9号文件中提到的对于“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提到的速算扣除数有疑问。按照我所知道的,我去年年终奖 6120,扣税587,到手5533。而我大哥年终奖6000,扣税才300,他到手5700。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我的公司对我采取的速算扣除数是25,所以导致了我虽然比我哥多得到120元的年终奖金,却比我哥多交了287元的税收,最终我拿到手的钱反而比我哥少了167元。 我认为此处的速算扣除数应该是月纳税速算扣除数的12倍,我的缴税金额应为312元,我应该能够得到5808元年终奖。请问:我的理解和我公司的执行情况,哪种更符合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实质?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6120/12=510元,适用10%税率,6000/12=500,适用5%税率,因此你的年终奖应纳个    13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人所得税=6120×10%-25=587元,你哥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5%=300元。    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超级累进税率,但年终奖计税方法不采取平均到月份的计税方法,上述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无误。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2/18问161:企业内部发生不属于应税行为的收付款项,是否需要开具发票企业内部发生不属于应税行为的收付款项,是否需要开具发票?回复意见: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集团内部发生的业务往来如果不属于涉税业务,则可以按照会计法中的有关规定使用相关的会计凭证,如果属于涉税业务,则必须开具相应的发票或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1/17问160:民办学校是否享有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税[2004]39号,学校免征营业税。那么,民办国家承认学历的中等职业学校,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可以免征吗?还有能否减免所得税?回复意见:1、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惩等事项,比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50号)第六条规定:“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因此免征营业税同时亦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 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    14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二条规定: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因此你学校应对照上述文件判断是否属于非营利组织,若属于非营利组织,可享受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1/26问159:商贸企业纳税人购进免税饲料产品销售是否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121号文的规定了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和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如何理解“国内环节”,国内环节是否仅指国内生产环节,是否还包括批发、零售环节?商贸企业纳税人购进免税饲料产品销售是否免征增值税?回复意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中规定,“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即“符合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饲料产品,在生产、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1/26问158:手续费和佣金税前扣除项目包括哪些项目我公司因历史原因有一些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委托财务公司帮我们催讨应收账款,我公司付给财务公司催回款项的20%,请问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所说的手续费和佣金内容,是否按5%的比例税前扣除?另外,财务[2009]29号中的手续费和佣金都包括哪些项目?回复意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可见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才是手续费和佣金的支付对象,如果该财务公司不具备上述合法经营资格,则不属于手续费或佣金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    15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    2011/01/26问157:贷款利息收入如何征税我公司将存放银行的资金委托开户银行贷给下属单位使用,并按银行同期利率收取利息,请问:我公司该笔利息收入计入“财务费用”还是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是否涉及营业税的缴纳?有文件依据吗?回答意见:    鉴于你公司非金融机构,上述利息收入应作为“财务费用”核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第十条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税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无论金融机构还是其它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你公司收取的上述利息应申报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1/25问156:股权转让如何进行契税处理?有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部门在进行名称变更的同时,股东(发起人)全部发生了变更(原先的股东都不存在,全部变成了新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经理等情况也发生了变更,这种情况是否减免契税?回答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文件规定:“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二条中规定的股权转让,仅包括股权转让后企业法人存续的情况,不包括企业法人注销的情况。在执行中,应根据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的登记认定,即企业不需办理变更和新设登记,或仅办理变更登记的,适用该条;企业办理新设登记的,不适用该条,对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应征收契税。”    因此你公司由于并没有注销企业法人,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1/24问155: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承租方将资产出售给有资质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可以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请问,如果承租方如果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仅仅签订《售后回租协议》,从融资租赁公司取得款项后没有向其开具销售发票,该承租方上述业务是否符合上述文件的要求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    16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
回答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因此,售后回租协议不是判定实质是否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唯一条件,只有具备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实质,可以按照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另外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所以也不产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1/19问154: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如何纳税?    公司有一项专有技术,账面成本为0元,经评估后作价3000万元对外进行投资。企业会计处理为长期股权投资3000万元和资本公积3000万元。问:该项投资是否要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并交纳相关税金以及应交纳哪些税金?回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以专有技术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性交换,应按照评估价值确认股权和资产转让所得进行税务处理。涉及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1/21问 153:因公用私人身份证购买的汽车,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0-12-13)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1.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2.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    17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63/n8136874/n8137366/10388476.html问152: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形成的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需要提供备案?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第十条规定,企业发生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2010年12月06日)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63/n8136874/n8137366/10388466.html问151:个人股权转让取得的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问150:按揭买房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计入房屋原值计征房产税?(2010年11月08日)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因此,按揭买房发生的利息支出,凡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应该计入房产原价的,需计征房产税。问149:探矿权及采矿权使用证核定面积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我司是山东省的一家黄金生产企业,拥有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采矿权证(号码3700000420183)及探矿权证(号码T37120080202001941、T37120080202001917),其中采矿权面积为5.1167平方公里 ,探矿权面积为 23.51平方公里 、10.1平方公里,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采矿权证及探矿权证是我公司用来进行地下探矿及采矿之用,不需要办理土地使用证。    我司拥有的探矿权及采矿权使用证核定面积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不以采矿权或探矿权证核定的面积为计税依据;你司拥有的探矿权及采矿权使用证核定面积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    18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    2011年1月4日问148:对纳税人转让旧房的,规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项目金额,2005年10月购买的房产在2010年6月出售,在加计扣除时应按几年计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七条对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问题作出了如下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1年。超过1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可以视同为1年计算。根据上述规定,2005年10月购置2010年6月出售的房产,可按5年计算加计扣除。问147:个人将林地使用权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700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并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如果转让的人工用材林是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4]2号)规定,可免征营业税。问146:我公司为了开拓市场,采购了一些礼品(如模型、小工具、雨具等)送给参加订货会的客户。请问,购进礼品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问145: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股东将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全部转让,该股东最初是以港币投资,中间用分得的税后利润增加了投资,现在转让股权时如何确定其股权转让所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    19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的股权转让金额。    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问144:企业订购一批房产,因出让方违约造成合同未履行,从出让方取得的违约金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因此,该企业收取的违约金是在未发生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缴纳营业税。问143:公司为提高知名度而印制宣传资料(传单和广告手册)向公众发放,是否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何确定销售额?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上述公司发放宣传资料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行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问142:按照现行增值税规定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请问,个人将自己使用过的设备向企业投资,个人在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能否免缴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因此,个人将自己使用过的设备向企业进行投资,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应免缴增值税。问141:无偿赠送货物是否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20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三条关于无偿赠送货物可否开具专用发票问题规定,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问140:企业签订的应税合同如果没有履行是否可免缴印花税?如果合同所载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同又该如何处理?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及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025号)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合同签订时、书据书立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贴花。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规定贴花。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凡修改合同后增加金额的,应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问139:《企业所得税法》要求职工福利费按实际发生额记账,请问在发生福利费事项时,是否必须凭合法发票列支?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合理性原则,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合理性”的解释,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职工福利费属于企业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要对具体事项具体对待。如职工困难补助费,合理的福利费列支范围的人员工资、补贴无法取得发票的,有关收据、凭证就可以作为合法凭据,对购买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的实物资产和发生对外的相关费用应取得合法发票。问138:总公司2008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那么其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跨地区分公司)可否享受15%的所得税率?    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以整个法人为主体进行的,高新技术企业执行15%的低税率优惠也是以整个法人来确认的。因此,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15%的税率,由整个法人统一计算享受。问137: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两个优惠政策的条件,享受了加计扣除后,是否还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总局2011-1-3)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提交相应的备案资料享受上述两项优    21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惠政策。问题 136:汽车用油和购买的办公用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进行抵扣?自建用房所购的建筑用品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是否可以抵扣?问题回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24号】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有以下情况:1、购进固定资产;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以,您单位如果购进办公用品和汽油取得进项票,可以抵扣进项税;自建用房所购的建筑用品属于非应税项目,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问题135:公司分离出一个独立法人企业,分离时分给该企业一部分原材料,这部分原材料做进项税额转出还是做销售收入?问题回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机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企业的这种行为应做视同销售处理。问题134:网络布线按什么税目征收营业税?(2010-3-22)答:应按“建筑业——安装”税目征收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二条规定,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网络布线应属于对设备的安装配置工程作业,应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 。问题132:我单位安装监控设备取得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2010-3-21)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22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建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建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监控设备作为智能化楼宇和配套设施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问题131:对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的购货方,供应商(一般纳税人)给予相应的补偿,如何开票?(2010-3-15)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对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因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而取得销货方给予的补偿款,可由购货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转交销货方,销货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购货方依据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问题130:销售方应开给一家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误开给了另一家公司,这家公司未认证抵扣,但是发票已经跨月。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由哪一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如果是由销售方申请,拒收证明应该由哪家公司开具呢?(2010-3-22)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有关规定,视下列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问题 129:纳税人购置工程车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2010-3-22)答:纳税人购置工程车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3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规定:    1.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企业(以下称机动车零售企业),应购买税务总局验证通过的税控盘,经税务机关初始化后安装使用。    3.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由90天延长至180天。认证通过的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问题128:取得国外的运输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吗?(2010-3-1)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增值税的地域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鉴于进口货物企业取得运输发票,运输劳务的承运起运地在境外,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因此取得国外的运输发票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问题127: 已抵扣并已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如何做进项税额转出?(2010-3-1)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问题126:我公司与购货方签订销货合同,后来对方违约,销货合同取消,我公司收取的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2010-3-1)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只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才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问题125:向国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是否可以扣除营业税?(2010-2-2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八条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的规定,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的下列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因此,向国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不能扣除营业税。问题124:我于2009年5月买了一辆二手车,车辆过户后发现原车主没有缴纳    24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2009年度的车船税。请问,我是否需要补缴?(2010-2-2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号)规定,在1个纳税年度内,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地方税务机关对原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予办理退税手续,对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再征收当年度的税款。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由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缴纳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因此,上述个人作为当前车船所有人需要补缴2009年度的车船税。问题123:我是某单位的职工,单位按月将我的工资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请问,我是否可以到地税局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2010-2-23)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因此,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是法定的凭证。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权益的具体措施。凡扣缴义务人实行了代扣代缴明细申报的,纳税人可以到地税局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规定,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要求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和有关扣缴税款的凭证,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开具其相应期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完税证明。问题122:某单位按照绩效考核办法发放工资,因绩效考核而扣除的部分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2010-2-23)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人应就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单位实行绩效考核办法发放工资时,因绩效考核而扣除的部分,在个人当期实际上没有取得该部分收入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121:自然人股东平价转让股权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010-2-23)答: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需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120:单位签订了技术合同,也通过了技术合同申请认定,那我们申请免营业税该怎么操作?(2010-2-10)答复: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或进一步咨询当地纳税    25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服务热线。问题119:在网上发生购销业务签订的协议要缴印花税吗?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问题118:房屋附属设施的契税应如何计算?(2010-2-1)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规定,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等)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果是单独计价,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果是与房屋统一计价,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问题117:某企业2008年度已进行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但因在2008年度以后出台的一些企业所得税政策,导致需要调增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请问在补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需要缴纳滞纳金?(2010-1-25)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第二条规定,对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问题116:行政罚款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那么银行罚息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010-1-25)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的附件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中规定,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1行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根据上述规定,银行罚息属于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行政罚款,因此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115:我公司购入一幢厂房作商业开发,由于厂房属于工业用地,我公司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请问土地出让金应如何进行摊销?(2010-1-25)
    26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
    答:上述公司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应作为无形资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六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因此,土地出让金应作为无形资产,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问题114:某公司与其他劳务输出单位签订用工合同,请问该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2010-1-13)答:《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因此,对于上述公司所签订的劳务输出合同应属于服务性合同,在税目、税率表中并未列举该类合同,因此不用缴纳印花税问题113:企业员工的特殊岗位津贴在税前列支时,应计入“工资、薪金”科目,还是“职工福利费”科目?(2010-1-6)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以及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因此,企业员工特殊岗位的津贴应计入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问题112:企业内部发生不属于应税行为的收付款项,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集团内部发生的业务往来如果不属于涉税业务,则可以按照会计法中的有关规定使用相关的会计凭证,如果属于涉税业务,则必须开具相应的发票或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27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问题111:某纳税人取得一张运输发票,但运输发票上没有填写运价和里程。请问,该张运输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2011-1-17)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规定,一项运输业务无法明确单位运价和运费里程时,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第五条第五项规定,“运价”和“里程”两项内容可不填列。    另外,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必须填写齐全,与货运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该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问题110:某单位是一家从事电力产品经营的单位,部分用户需要临时用电,与我单位签订了临时用电协议,并缴纳了一定数额的保证金。请问,逾期未退还的保证金是否缴纳增值税?(2009-12-24)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第三条规定,电力产品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在目录电价或上网电价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费用。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凡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一律并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问题109:定货会(展销会、交易会等)上签订的合同,应该在哪里缴纳印花税?(2009-11-2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定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1187 号)规定,在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展销会、交易会等)上所签合同应当缴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即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对此类合同的贴花完税情况,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并相应建立必要的纳税管理办法。对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定货会、展销会,所签合同的印花税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自行确定。问题108:企业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损失,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009年11月02日)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应收账款损失进行处理。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    28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问题 107:企业给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可否在税前扣除?(2009年10月26日)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问题106: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如何办理相关手续?(2009年10月26日)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1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1.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2.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问题105:2008年度后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如何税前扣除?(2009年10月26日)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下列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2.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3.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4.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29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    5.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6.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问题104:企业既生产应税货物又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如果原材料和固定资产不能准确区分,其进项税额该如何抵扣?(2009年10月19日)答:1.原材料: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2.固定资产: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问题103: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6个月后对外出租,请问该项固定资产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2009-10-19)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更新至国税总局热点问题解答问答23页
    30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最新咨询问题问题内容102:财产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扣除?(2011年01月20日)    某银行(因涉及到个人隐私,未写企业全称)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客户存款资金N万元,经公安部门追回Y万元,09年员工被判刑入狱,并判追退所获全部赃款(实际追退Y万元),其余款项未追回,2010年客户支取存款,用追回款项抵扣后,余下10万元由某银行支付,现某银行申请对这10万元税前扣除,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规定:    第十条第二款 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一条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经济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十)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第十三条 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预付)账款损失等。    第十四条 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现金损失。现金损失确认应提供以下证据: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三)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提供司法机关的涉案材料。    因此,银行因职员涉及刑事犯罪造成的现金损失在提供必要的材料后,可以申请扣除。
问题内容101: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如何纳税    公司有一项专有技术,账面成本为0元,经评估后作价3000万元对外进行投资。企业    31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会计处理为长期股权投资3000万元和资本公积3000万元。问:该项投资是否要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并交纳相关税金以及应交纳哪些税金?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以专有技术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性交换,应按照评估价值确认股权和资产转让所得进行税务处理。涉及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1/21问题内容100:加班工资如何缴纳个税?    我单位实行的是按季度为单位的结算工资周期,基本工资是按月发放,但加班工资是3个月发一次,而个税缴纳的月工资标准却是按月基本工资+3个月加班工资为标准来缴纳,这就超出月工资收入范围的标准。这样缴纳对吗?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你单位在发放加班工资时,应当将三个月的加班工资和当月基本工资予以合并作为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1/20问题内容 99:参加土地竞拍时支付的佣金等费用可否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呢?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有各类附表作为附件。有部分地方税务局的工作人员解释说,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作为扣除项目,应以上述附表中列举的项目为准。那么,在参加土地竞拍时支付的佣金以及工程工程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又是否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呢?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一款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佣金是支付给中介机构而不是支付给土地出让方或转让方的,因此不应当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    32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所支付的金额,但可以计入管理费用计算比例扣除。    第二款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因此工程部门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1/19问题内容98: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承租方将资产出售给有资质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可以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请问,如果承租方如果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仅仅签订《售后回租协议》,从融资租赁公司取得款项后没有向其开具销售发票,该承租方上述业务是否符合上述文件的要求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因此,售后回租协议不是判定实质是否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唯一条件,只有具备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实质,可以按照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另外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所以也不产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1/19
问题内容97:企业自产产品用于市场推广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公司自产的一种产品,对外销售不含税单价为8.54元/个,单位生产成本6.5元/个。公司将为了提供市场占有率,将该产品用于市场推广。公司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除按8.54元的单价做收入、6.5元单位成本做成本申报外,请问:市场推广费用的申报口径如何确认?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    33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推广费用的申报口径应当为主营业务收入与销项税额之和。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1/07问题内容96:所得税可以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再缴纳吗?    我公司是深圳市一家加工制造企业,现在我司所属的国税局对我司2008年缴纳所得税提出异议,税局指出当时所得税税率使用错误,(具体情况如下:我司属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深圳市税收优惠,我司可享受两免六减半的优惠,08年我司所得税汇算清缴按照15%减半的税率缴纳所得税,但2008年正值国家所得税改革,深圳市当年所得税税率为18%,现所属国税局提出享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后不可以再减半纳税)按照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局要求我司补缴89万多的所得税,以及滞纳金10多万,并要求在2010年12月底前缴清。 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2009年我司经营情况不好,亏损683万,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请问,国税局现在调增征收的2008年所得税,我司是否符合条件可以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2009年度亏损)再缴纳?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的调增所得额可以弥补亏损指的是弥补检查调增年度及以前税法规定可以弥补的亏损,而不是检查调增年度之后的亏损。因此调增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得用于抵补2009年度的亏损,2009年度亏损只能用2009年之后五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抵补。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1/07问题内容95:融资租赁业务如何缴纳印花税?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如果一项融资租赁业务既包括借款合同、购销合同、租赁合同,请问此项业务如何缴纳印花税,是按一个合同缴税还是按多个合同缴税?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融资租赁合同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030号)的规定,根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按“合同”税目计税贴花。虽然此合同包括借款购销和租赁等行为,不应将其分开按多个合同计税。但如果一个合同里对多个不同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如既包含融资租赁业务,又有与融资租赁无关的购销业务,则应按两个合同计税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1/04问题内容94:法院判决企业支付的赔偿金可否税前扣除?    法院判决我公司侵犯另一公司的著作权,需赔偿相应款项,有判决书,请问可否税前抵扣,依据是什么?    34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企业支付的侵犯另一公司著作权的赔偿金可以税前扣除。但如属于罚金、罚款支出,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2010/12/29问题内容93:劳动合同补偿款要不要缴税?    我2002年在深圳一家公司工作到2009年10月,每月工资约5000元,2009年10月公司不愿在和我续签合同,由于公司2008年10月至2009年月没有与本人签订合同,公司和我解除合同。我向公司提出补偿,由法院判决公司补发我一年工资约5万元,请问,这5万元要不要交税?已扣税款10982.40元,本人认为这5万元,是我和公司解除合同得到补偿款,不用交税。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因此,应根据上述规定就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部分根据178号文件规定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10/12/28问题内容92:质量陪款可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35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    我公司于2008年销售一批设备,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今年我公司销售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对方将出现质量问题的设备退回我公司,同时要求我公司赔偿因产品质量问题给对方造成的损失3000万元。请问:我公司的3000万质量赔款,可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如可以扣除,进行账务处理时后附什么原始凭证。需不需要对方给我公司开具发票?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在经济交易行为中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允许在税前扣除。    由于该质量赔款是由销售方支付购货方,不属于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范围,因此,不需要开具发票,但是入账并税前扣除应具备必要的证据以证明该经济行为的真实性。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    2010/12/27问题内容91: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三十三条 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请问对此理解是否如下:1、规划为可售车位的,单独核算其成本,如果车位在地下,并不享受地上配套等,是否只核算土地和建安成本,不用再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开发间接费了?对于土地成本如何分摊?按车位建筑面积和其他开发产品平均分摊吗?2、如果是利用人防设施建造车位对外销售的,其成本是否按公共配套成本分摊到其他可售开发产品,其取得销售收入需要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吗?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售车位的开发成本应与其它开发产品一样,正常分摊共同成本,分摊方法,可以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九条、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分摊。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其成本费用由可售面积承担。    2、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利用人防设施建造的车位对外销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项第三点规定,其取得的收入要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2010/12/24    36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问题内容90:基建期间发生的赞助、工会经费支出如何记入基建工程成本?    1、整个企业处于基建期间,其发生的赞助支出,是全额记入基建工程成本中,还是按什么标准记入基建工程成本? 2、整个企业处于基建期间,发生的工会经费支出未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是否需要调减基建工程成本?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赞助支出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非广告性赞助支出应当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处理。    2、企业发生的工会经费支出未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的,不允许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2010/12/23问题内容89:重置固定资产的折旧可否在税前抵扣?    我司现正在搬迁,如从政府处取得的搬迁收入1000万元,重置固定资产100万元。按国税函[2010]118号的规定,以900万元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请问重置固定资产的折旧可如在税前抵扣,是否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相矛盾。还是118文中对搬迁税收方面有优惠?即重置固定资产的折旧可否在税前抵扣?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重置固定资产折旧,可以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2010/12/20问题内容88:混合销售如何缴纳税款?    我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兼营技术咨询业务,但以货物销售为主占总收入的90%。我公司目前开展业务:从A公司采购设备销售给客户C,同时委托B公司为客户C进行该设备的安装。我公司就设备的销售分别与A公司、客户C签订合同;设备安装业务分别与B公司、客户C签订合同。我公司从客户C分别收取设备款和安装费,然后分别支付给A公司与B公司。请问,我公司的业务属于混合销售吗?安装部分的收入也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回复意见:    您好:    37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你公司与客户C签订了销售设备和安装合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因此你公司上述业务属于混合销售,由于你单位委托他人提供安装业务,而且设备系外购,因此上述混合销售行为不适用实施细则第六条分别纳税的规定,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10/12/17问题内容87:向股东分红的预提所得税如何处理?    我司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今年10月,我司占股70%的子公司(外方占30%)董事会同意用未分配利润向股东分红9400万,其中该部分未分配利润包含了08年1月1日之前的已实现的4600万。然后我司用从子公司分配来的利润6580万全部在今年11月再向外方分红。按财税[2008]1号文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之后向外方分配的,也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故我子司向外方股东分配的2820万中的1380万是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 那么,请问:我司向外方再分红的6580万中,是否可以就来源于2008年1月1日前已实现的未分配利润而在后期分配的3220万是否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获取的子公司6580万元投资收益是你公司2010年的收益,而不是2008年之前的留存收益,因此不享受相应的免征预提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2010/12/16问题内容86:股权出资成立公司评估增值的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我公司以一个全资子公司的100%股权评估作价与甲公司合资成立A公司。我公司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成本1000万元,评估作价2200万元占A公司55%股权;甲公司以货币出资1800万元占A公司45%股权。我想咨询一下,我公司以子公司的股权评估对外投资,增值的1200万元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具体适用哪个法规?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    38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你公司用对全资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换取对A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应视同销售处理,相应评估增值应作为企业所得纳入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    2010/12/15问题内容85:生活用房相关税收政策问题    一、“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购买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 我想问这些政策怎么具体实施?怎么来证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当地住房建设部门根本没办法证明购房人只有唯一住房怎么办?(有的人户口不在本地;有的人的户口是农村的,建设局根本没底子;有的人的刚毕业大学生,户口档案在人才市场 ,而且是单身没有家庭;)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如果配偶还活着,但配偶及其他人放弃继承,由子女继承,是否还要征收契税? 有些税务部门认为:配偶放弃继承了,配偶放弃的那部分产权再由子女继承属于“遗赠”,是赠予关系,要按赠予征税。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规定,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 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规定,对于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均不征契税。即只要权属承受人为法定继承人,均享受该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2010/12/08问题内容84: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后,收到的股息红利是否要弥补亏损?    请问:2008年起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后,母公司亏损台帐中确认的以后年度累计可弥补亏损是否应扣除收到的股息红利(或者说:收到的股息红利是否要弥补亏损母公司的亏损)?(母子公司的税率一致,且子公司已纳税)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    “三、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    (六)税收优惠填报口径。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    39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国税函[2008]1081号)填列规则:居民企业间取得的股息红利属于纳税调整减少项目,不能弥补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    2010/12/02问题内容83:企业所得税滞纳金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    企业所得税滞纳金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企业自查发现所得税按季预申报预缴纳时有差错,并于预算清缴时补申报缴纳了该差错引起的少缴税款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度计算,以及国税函[1998]63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企业所得税滞纳金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起计算加收,该企业汇算清缴前已经自查自补的税款是否还应该计算滞纳金?如果要,为什么?    回复意见: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第三条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问题规定:“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国税函[1998]63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纳税人应按照规定期限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对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宜在纳税人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后进行。这种检查(包括汇算清缴期间的检查和汇算清缴结束后的检查)查补的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起计算加收,罚款及其他法律责任,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 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93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并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据此,企业所得税是按年度汇算清缴,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申报税款不属于发生滞纳税款行为,不需要计算滞纳金。但如果预缴期间少预缴的税收,按照规定需要计算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    2010/12/06问题内容82:股改后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和资本公积,个人股东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    40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函[1998]333号)规定:“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因此,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转增资本公积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10/11/30问题内容81:关于发票开具时间问题    目前大型企业在往来结算时均由合同确定一定的账期,如半个月结算付款或十天结算付款,特别在往来频繁时不可能分笔结算,只能以一定期限结算,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我们理解是,既然办法把发票定为收付款凭证,理应在收付款环节即结算环节开具,收入则按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在确认应收款时确认。这样发票开具时间与收入确认时间并不一致,每月开票金额与收入确认金额都不会相同,有时悬殊还较大,这也是目前大型企业普遍存在的实际况,对小企业来说在收入确认时开发票并不困难,但对大企业来说显然并不现实,不仅成本高而且效率低,在实际经营中也行不通。但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这明显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也与发票管理办法定义的发票是“收付款凭证”理应在收付款时开具不符,由于现在税务机关实施以票控税,发票开具额应与收入一致,或收入大开发票才可以申报,那如果在结算环节开票,收入与开票不一致如何解决?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发票的开具时限应依照上述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2010/11/26问题内容80:因单位更名是否仍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我单位原名为:“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简称“电研所”),系国科发政字[1999]197号文件规定中提到的国家轻工业局26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名单之一。依据国科发政字[1999]197号文和1999年12部委下发的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文规定,我单位于2002年初完成了改制工作,成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化管理的科研中介机构,并更名为“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自2002年始,我单位经费来源完全由经营收入获得,财政部不再拨付任何资金。2006年我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明确批复同意我单位自2002年起按转制科研机构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2009年10月,税务稽查认为我单位已作工商更名,不符合[1997]197号文件附件中列明的科研机构名称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的名字,认为应取消我单位已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请问:2002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中央编办字[2002]33号文《关于撤销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所属事业单位划转、更名的批复》,将    41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我单位改制前的名称(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改为现在名字为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但我单位不论组织机构、治理层、工作人员及经营范围等均未发生变化,在此种情况下能否因单位更名仍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按照上述描述情况,如确有证据证明该单位只是名称改变,该单位可以按照有关税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2010/11/25问题内容79:财产损失可以申报吗?    我单位是一家焦炭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名单要求,需要淘汰焦炉一座,该设备与10月已停产并开始拆除,预计2011年1月份拆除结束。淘汰焦炉账面净值2000万元,残值变价500万元(残值废料通过公开招标整体出售,已签订协议,收到定金100万元),问我单位形成的财产损失现在可以申报吗?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帐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你单位该项设备其实并没有处理完毕,收取的只是定金而并不是资产处理收入,因此此时不应当就该项财产损失申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2010/11/24问题内容78:国税函[2005]424号文件相关问题    请问存在国税函[2005]424号文件吗?因为我在网上只看到说有这个文件,是关于个人取得信托收益交纳所得税的一个文件.但在国家税务总局和其他地方税务局的网站上并没有找到该文件,另外,我还想问一下个人如何缴纳转让信托持股的个人所得税?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国税函[2005]424号文件是我局对山西、宁夏某涉税案件的批复,未向社会公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精神,个人取得信托产品收益,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转让信托持股的个人,如果所转让的是二级市场的股票,则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转让的是限售股,则应按财税[2009]167号文件执行。    42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    国家税务总局    2010/11/09问题内容77:股改限售股解禁的应纳税股份数量如何计算?    对于股改限售股纳税的一点疑问:该通知的纳税方式明显不合理,例如:2006年股改时受让1000股,如果公司没有分红送股,至2010年解禁后纳税仍按照1000股计算,对此无疑问。但是如果期间经历分红十股送十股,则到2010年持有股数为2000股,除权后其每股股权与净资产均只有股改复牌时的50%,但按照目前的证券公司预扣预缴纳税方法,其它所有数值在纳税公式公式中都不做改变,但纳税股数却变成2000股,纳税金额是之前一种情况的2倍。这明显是不公平的,能否给予解释?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精神,限售股解禁前的所送股份也属于限售股,应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您所举案例,2006年1000股十送十后,限售股为2000股,如上述限售股于2010年1月1日以后减持,则证券公司应按2000股扣缴税款。为加强税源监管和保护纳税人权益,证券公司所扣缴税款是预扣税款,纳税人如果认为预扣税款超过其实际应缴税款,可在扣缴税款次月起的三个月内,携带完整、真实的实际转让价格和实际转让成本的凭证到证券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申请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10/11/05问题内容76:无形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适用范围是哪些?    企业无形资产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原财产损失扣除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明确规定,无形资产损失允许在税前扣除。但在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原财产损失扣除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废止执行。在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资产损失又发布了财税[2009]57号和国税发[2009]88号文件,都没有对无形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进行明确。在2010年06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涉税诉求问题的函(国税办函[201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采取列举形式,对企业货币资产、固定资产存货等非货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认定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其中并没有规定无形资产损失税前不能扣除。鉴此,只要你公司发生的无形资产损失真实存在,损失金额可以准确计量,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认定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根据国税办函[2010]535号规定,无形资产损失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那么这个政策只针对中国移动公司,还是全部纳税人都适用?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企业发生的无形资产损失,属于正常损失的,可自行扣除;属于非正常损失的,由于国税发[2009]88号文件没有具体列举,企业可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财税[2009]57号文和国税发[2009]88号文规定原则审核批准。    国家税务总局    2010/10/19    43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问题内容 75:企业长期持有的大小非股票解禁后在股票市场上抛出,是否要交纳营业税?    我公司持有的大小非股票解禁后2009年在股票市场上抛出,按以前文件规定企业不用缴纳营业税金,按新营业税法也没有明确是否属于这范围,请问我公司大小非股票解禁后2009年在股票市场上抛出是否要缴纳营业税金?因不明确规定已经缴纳的该如何退回?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营业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公司持有的大小非股票解禁后在股票市场销售抛出,属于金融商品买卖行为,应当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10/10/22问题内容74:财税[2002]142号有关伴生金的含义如何理解?    财税[2002]142号文第一条: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关于伴生金的含义,广东省国税局《关于销售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批复》(粤国税函[2008]410号)是这样解释的:“伴生金”是指含有金元素的矿产品、冶炼中间产品中所伴生的黄金,包括矿砂含金、其他有色金属精矿含金、冶炼中间产品含金(如:粗铜、粗铅含金,铜、铅阳极泥含金)。请问,对此含义有无明确的解释?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财税[2002]142号文件中所指的伴生金不仅包括半生金矿,即含有金元素的矿产品,还包括冶炼中间产品中伴生的黄金。    国家税务总局    2010/10/14问题内容73:跨期发票能否税前扣除?    2009年12月开出的发票10万。由于经办人等原因,本公司在2010年6月份才取得发票,并计入账中,请问在计算2010年所得税时,该笔10万费用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    44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企业应当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合理划分费用的所属年度,属于2009年度的费用,不能在2010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2010/10-27问题内容72:售后服务费是否要代扣营业税?    外贸企业向境外第三方支付售后服务费,委托其对外贸企业境外客户进行售后服务,因提供劳务的是境外第三方,接受服务的境外客户,故接受方和提供方均在境外,这种情况是不是不用代扣代缴营业税?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中国境外提供劳务方并没有向中国境内的外贸企业提供相应劳务,因此不存在营业税扣缴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9/29问题内容71:总分机构固定资产调拨是否视同销售?    2009年以我总公司名义购入固定资产一批,抵扣了进项税额,总公司未使用,2010年全部调拨给不在同一县市的一生产性分支机构用于生产使用,该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我总公司缴纳,按比例在当地预缴,增值税在生产经营地独立缴纳,问这批调拨的机器设备是否应缴纳增值税?另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中的统一核算是增值税核算的统一还是指会计核算的统一?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根据以上规定,你公司调拨的机器设备如果用于生产使用,而不是用于销售,无需按视同销售处理。    45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中的统一核算指的是会计核算的统一。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9/20问题内容70:开发费未能达标的高新技术企业能享受15%的优惠政策吗?    我公司被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期限从2008-2010年,2008-2009年都符合高新技术认定标准,2010年由于新产品销售大增,造成我公司技术开发费不能达到规定标准,其他都符合高新技术认定标准,请问,我公司2010年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政策吗?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第六条规定;“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本通知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    因此,你公司在2010年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9/17问题内容69: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相关问题    1、员工偶尔的聚餐费是否要计算个人所得税? 2、春节期间,公司给在岗工作的员工发放几百元的红包是否要并入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 3、中秋节,公司给员工发的月饼是否要并入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 4、公司给生病和生育的员工发的慰问金是否要并入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物形式,包括实物、货币、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因此员工聚餐费用、红包、月饼属于员工获得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应当纳入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规定:“生活补助费是指由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因此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因生病或生育发放给员工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慰问金,可以作为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9/19问题内容68:贷款利息可否在税前扣除?    请问,企业取得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预付货款,在付款时记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但其贷款利息可否在税前扣除?    46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取得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预付货款,其贷款利息属于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9/13问题内容67:纳税人多缴印花税税款是否能申请退税?    纳税人以“税收通用缴款书”或者“税收通用完税证”形式多缴了印花税税款,是否能申请退税?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1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印花税是一特殊税种,只对特定行为贴花,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按所载的金额计税贴花。对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或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法规特别规定可申请按期汇总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属于印花税特殊的计税办法。签订合同时的合同金额与最终合同执行时的执行金额不一致的,按上述规定不需要调整,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如果已贴花的凭证进行了修改,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目前为止对多贴印花税票者,仍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9/10问题内容66:董事津贴是否征收个税?    某董事同时再A、B公司取得董事津贴,但不任职,请问此董事取得的津贴是否应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因此对于不在公司任职的董事津贴,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9/09问题内容65:税务机关检查企业,查增利润部分怎样处理    47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    税务机关检查企业,查增利润部分怎样处理?补税不?怎么罚款?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以上规定,  对企业采取以上手段而少计利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对企业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9/02问题内容64:从境外运货到境内如何纳税?    从境外125公里某地运货到境内100公里某地,全程运费都免税吗?还是分区段计算?    根据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8号)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因此,如果是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境外载运货物入境,则其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费收入免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9/07问题内容63:货物移库是否视同销售?    公司为了便于销售,在外地设立了仓库,所有与仓库有关的费用开支以及销售发票的开具和货款的回收均由总公司负责。公司在外地设立的仓库,一无营业执照,二无银行账号。公司向仓库移送货物的时候,并没有具体的销售对象,只是移送到仓库用于存放。那么,这种情况的移送货物是否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是否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果要缴纳,该如何定价呢?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应视同销售。这里的“用于销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48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根据以上规定,您公司这种情况的移送货物不应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8/12问题内容62:贷款银行收取的“财务顾问费”如何在企业账目上列支?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银行贷款,银行在正常的利息之外另行收取一块“财务顾问费”,这个“财务顾问费”完全是不顾不问的,实际上是贷款的一个附加条件,请问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将该“财务顾问费”计入管理费用,还是计入财务费用?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 “财务顾问费”可以计入 “财务费用”,但不属于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7/30问题内容61:不同税率购进原材料的普通发票可否分摊进项税额?    企业购进原材料税率有3%、17%还有未抵扣进项税的普通发票,原材料用于在建工程,是否能按《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分摊进项税额的公式计算应转出进项税额?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分摊进项税额的公式是针对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的情况下如何计算。您公司这种情况不属于无法区分。应根据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49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8/04问题内容60:因诉讼、仲裁胜诉而取得的收入是否应纳祱?    因诉讼胜诉、仲裁胜诉而取得违约金收入、同期利息收入以及赔偿收入是否应纳祱,依据是什么?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您所提出的收入均应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8/11问题内容59:企业员工讲课费所得如何缴纳个税?    我公司举办员工培训班,聘请部分内部管理人员授课,请问对于该部分人员领取的讲课费,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还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九条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种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因此,您单位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8/10问题内容58:办公饮用水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我公司在桶装水销售公司购买的桶装水,为职工工作时饮用,请问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    50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职工办公时的饮用水是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必须的,那么应该不属于福利费的范畴。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为职工办公提供饮用水而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因此,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7/22问题内容57:增值税销售中代收费用如何认定?    我们是一个生产挖掘机的工业企业,产品委托专业销售公司进行销售,其中有一部分产品是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售出,我们与销售公司及融资租赁公司签订有三方协议:融资租赁公司将产品销售收入款项转入我公司,我公司以与销售公司的协议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以此价确认收入,多收余款转给销售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多收的款项为代收费用,应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金,缴纳增值税,我认为我们只是款项过户,实际并没有取得这部分收入,不应该缴纳增值税,请问我们是否应该缴纳这部分税款?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您公司的这种销售结算方式属于委托代销。即您公司委托销售公司居间代理,购买方直接将购货款支付给生产商(您公司),生产商另行向代理方支付代理手续费的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您公司将余款支付给销售公司为销售公司产品过程中取得的代收款项。应按照您公司收到的全部款项和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7/21问题内容56: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要缴税吗?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今年1月其中卖了一套房收取首付款260万,5月因客户原因按揭办不下来,客户退房,我公扣留10万违约金,退还客户250万元。请问:5月我公司营业税应冲抵13万(260*5%)还是12.5万(250*5%)?也就是说这10万算不算未履行合同违约金?要不要交纳营业税?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或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客户退房,实质上您公司并没有发生销售不动产行为,因此原来按照预收款260万缴纳的营业税13万元应当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    51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申请退税或抵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7/20问题内容55:自然灾害损失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吗?    自然灾害损失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吗?    回复意见: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年第134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一)自然灾害损失;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三) 其它非正常损失。”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自然灾害损失”已不属于增值税法规规定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非正常损失”范围,因此,自然灾害造成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7/01问题内容54:矿山企业购买材料产生的进项税是否允许抵扣?    我公司时一家铁矿企业,开采方式既有露天开采又有井下开采,为了正确的指导采矿开采及提高矿山的服务年限,我公司成立了自己的勘探队伍,用于井下勘探(指导生产)和矿区补充勘探(提高矿山服务年限),请问我公司购买钻机及配件、钻机耗用的油料、电力等产生的进项税是否允许抵扣?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    52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您问题所述钻机应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25”的专用设备,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工具、器具等。您购买的钻机及配件、钻机耗用的油料、电力等凡不是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税的项目范围,如果取得合法扣税凭证,其进项税可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否则不得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6/18问题内容53:购进原材料没有进项税怎么办?    我公司是成都市荣胜木业有限公司新成立的的一家专业生产刨花板的企业,我们的原材料主要是以树枝、树梢、锯沫、桔杆、刨花、下脚料等为主要原材料,我们现在已经申请了一般纳税人,预计每年生产6万立方,产值4000万,现在已经建成在试机阶段,准备开始生产,但我们现在有一些税收问题不能解决,就是我们进的原材料没有进项税,占生产成本的70%;我们找了当地税务看能否帮助我们纳入农产品13%的低税率,但不解决,说我们不符合农产品,这样我们没有进项税企业就因交不起17% 而不能生产。请问这种情况该如何解决?    回复意见: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53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十)林业产品    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    4、其他林业产品。是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    (十一)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问题中所述树枝、树梢、锯沫、桔杆、刨花、下脚料等如果是上述规定范围内的,符合农产品定义。若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八条(三)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2010/05/24问题内容52:有关固定资产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请问这里的残值是指按预计残值率计算出来的残值,还是实际处置后残料收入?如果固定资产账上已做提前报废处理,但实物仍在用或者虽然不在用,仍未进行处理,这部分的损失可否申请税前扣除?    回复意见: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规定:    “第五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一)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可由企业逐项作出说明,并出具内部有关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    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也可以同时附送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    54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四)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五)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根据上述规定,您问题中描述固定资产账上已做提前报废处理,但实物仍在用或者虽然不在用,仍未进行处理,不属于自行申请计算扣除范围,应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的。文件中的残值是指符合实际处置后收入而不是依预计比例计算出的预计残值,这样计算出的损失才是真实发生的损失,方可在税前扣除。企业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置后,方可作为损失在资产处置当年提出税前扣除申请。企业尚未处置但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固定资产损失,应在实际处置后再申请报批。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5/24问题内容51:随工资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否缴纳个税?    单位每月随工资发给个人的5元独生子女费,应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二)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因此,支付给员工的独生子女费,不属于应征税的工资、薪金,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2010/05/25问题内容50:保险费等福利费用可在税前扣除吗?    所得税条例三十五条规定:投资者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扣除,但是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范围中没提到投资者。我想咨询一下,投资者的具体范围怎样界定?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可以扣吗?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因此,如果该投资者在本企业任职,企业为其发放工资薪金,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则贵公司以该投资人的工资为基数缴纳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55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    2010/05/17问题内容49:固定资产暂估入账,折旧能税前扣除吗?    我公司2009年3月购入一台设备,2009年4月正常投入使用,未取得发票,按合同金额暂估入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9条规定:在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我公司于2009年5月份计提折旧,请问,这种未取得发票按暂估金额所计提的折旧,能税前扣除吗?另外,外购的原材料未取得发票,同样按合同暂估入账,其形成的成本也能税前扣除吗?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    “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因此,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按上述规定处理。国家税务总局2010/05/28问题内容48:企业非正常财产损失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我企业为电子产品制造工厂,产品更新换代快,在平时采购原材料后会发生多余呆滞的现象,企业生产出的产成品因市场变化而发生的呆滞无法销售,经公司相关部门批准后进行报废,请问 1.这种情况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所得税非常损失的范围? 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此损失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是否需要做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贵公司因产品更新换代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进行进项税转出。贵公司处理该材料时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56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    2010/05/28问题内容47:自制产成品报废是否做进项税转出?    本公司自制的产成品报废,是否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您问题所述的情形如果不属于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而是由市场等其他原因造成的,那么应属于正常损失,不用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否则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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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46:企业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确认收不回可否税前扣除?    公司有部份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有的超过两年,公司确认收不回来(没有对方或第三方证明),企业财务做坏帐处理,需要向税务部门提交什么资料才能核销住来帐?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企业在财务上提取的坏账准备金不能在税前扣除,应于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增处理。但对于企业在实际经营中所发生的确实无法收回符合规定条件的坏账损失,可提供下列材料经税务机关审批按规定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字号(国税发[2009]88号)规定:    “第十六条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57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    (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八)其他相关证明。    第十七条 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第十八条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    “四、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5/11问题内容45:企业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可以税前列支吗?    我公司成立于2009年1月,2009年7月转入正常经营,筹建期间共发生开办费100万元,根据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我公司将开办费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并按5年进行摊销,09年共摊销10万元,请问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列支的费用是100万元还是10万元?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问题的描述,您是按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的规定,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的,您一经选定这一处理办法,则不得改变。因此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列支的费用应是摊销额1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5/06问题内容44:请问用于安装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的电费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回复意见:    58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非用于不得抵扣项目的电费的进项税额,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规定时间内经认证通过,按规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5/14问题内容43:请问企业所得税管理条例的第三十一条中的税金发生额是指实际交纳的税金还是依照征管法计算应交纳的税金?    回复意见: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所称税金是指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税金,这里的实际发生是指实际缴纳并取得相应的完税凭证,才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5/04问题内容42:如何理解经营损益“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中关于第7条“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的“自开始生产经营”是指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时候还是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或者有其他解释?有相关文件依据吗?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应是指企业的各项资产投入使用开始的年度,或者对外经营活动开始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4/27问题内容4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金额如何确定?    1.、外币为本位币的外商投资企业弥补亏损时,是否以税务机关出具的以前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中的本年度利润总额(负数,人民币为单位)为准?    2、“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中的“所    59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得”是收入还是应纳税所得额?是不是应该把收入,成本,费用等都换算成人民币填写在纳税申报表上计算出人民币的应纳税所得额? 而不是用美元的收入、成本、费用计算出美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再把美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换算成人民币的应纳税所得额?    回复意见: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纳税调整后所得”(第 23行,负数)为准。    2、应将收入、成本、费用等换算成人民币填写在纳税申报表上计算出人民币的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4/22问题内容40:国税函文件的使用范围    有一些国税函是对个别省局请示的批复,台头对的是某个省局,请问这样的函对其他省是否同样适用?国税总局的文件有几类,效力有什么区别,怎样区分适用地区?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税务总局对某个下级机关的请示进行批复时,如果批复仅对个别单位作出并且没有抄送其他单位的,该批复仅对其主送单位和批复中提及的个别问题具有约束力。如果该批复中涉及事项需要其他有关单位执行或周知的,可以抄送有关单位,该批复对主送单位及被抄送单位均具有约束力。    2、税务总局的文件主要有:税务总局令(规章)、国税发、国税函。税务总局令属于税务部门规章,其效力及于全国(除港、澳、台地区)。国税发、国税函属于税收规范性文件,具体适用地区根据主送单位、抄送单位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4/21问题内容39:修建厂房支付的运费是否可以抵扣进项?    我公司是一新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于筹建期,目前购进一批钢材用于修建厂房,为此支付的运费能否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那么,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进项税金,这样做可以吗?回复意见: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    60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用于修建厂房购进钢材的运输费用计算的进项税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4/16问题内容38:新办企业开办费如何处理?    请问: 1、新办企业的开办费,先在长期待摊费用里归集,直到企业有了第一笔收入后的次月,分5年摊销,这样做是否合规。 2、企业依据税法的口径做账,这样就不用纳税调整,可以吗,为什么?    回复意见: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    “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    “七、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8号)规定:    “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    61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因此,新办企业的开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4/02问题内容37:职工福利费余额是否指按14%计提未用完的福利费余额?    国税函[2008]264号《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 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此条款中的职工福利费余额,是否指按14%计提后未用完的福利费余额,不包括企业在以前年度按税法规定已作纳税调增的应付福利费?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您的理解是正确的。国税函[2008]264号文中“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是指2008年度之前每年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而未实际使用的累计部分,不包括企业以前年度计提但按税法规定已作纳税调增的应付福利费部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4/07问题内容36:应收账款超过两年还未收回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如果企业的应收账款超过两年还未收回,这笔款项是否要征企业所得税呢?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    “第十六条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62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    (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八)其他相关证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应收账款超过两年未收回的损失应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可在税前扣除,贵企业应按国税发[2009]88号文提供相关依据就该项损失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3/31问题内容35:更换房屋的照明设备所耗用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根据增值税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对不能抵扣税的规定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对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解释以及财税[2009]113号对不动产的解释,当纳税人更换房屋的照明设备时是否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    63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更换房屋的照明设备属于修缮不动产,应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其所耗用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3/12问题内容34:企业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是否要资本化?    企业对外投资时资金不足,向银行借款,此笔借款产生的借款利息能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需要资本化?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文件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果对外投资资金不足,且对外投资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目前,税法没有对此费用限制扣除的规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3/17问题内容33:国外票据能否税前列支?    我公司外籍人员回国时买了部分办公用品带回公司,我们折合人民币后予以报销,这部分费用能否列支?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号)规定: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    64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在境外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取得境外票据,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并在税前列支。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3/23问题内容32: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可否税前扣除?    企业已为职工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并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第四条第(四)项以及《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第三第规定,为本企业职工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并相应制订了《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规定了补充医疗保险的筹集、提取、补助范围、账户管理、支付审批等手续,由企业自行管理,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企业按当年度工资总额的5%计提了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规定使用,但未全部使用完毕。请问企业自行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当地政府部门未要求交到医保部门)?如何才算自行建立?如果能扣除,应该按计提数扣除还是按实际使用数扣除?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规定:    “第三十五条 ……。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根据《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65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2009]27号)规定: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规定:    “一、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可在按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用于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以外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进行的适当补助,减轻参保职工的医药费负担。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因此,对符合补充医疗保险规定的,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计提而未实际支付的也不得税前扣除。如果不符合补充医疗保险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3/18问题内容31:关于成本、费用的白条列支的问题请问:1、从私人手中购买的沙、土、石料等建筑材料,收到了对方打的白条,列支了工程成本中;购买的柴油,取得了对方开具的发票(经税务机关验证,为假发票),列支了期间费用;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安置费,收到对方白条,列支了间接成本中。那么,上述白条、发票是否可以列支?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精神和规定,今后对白条列支问题如何对待?合法、合理、真实性原则如何把握?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66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强调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未取得真实、合理、有效的凭证不能税前扣除。贵公司所说的购买建筑材料应按规定取得发票,对取得的白条、购买柴油取得的假发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贵公司支付补偿费、安置费需要企业提供证明该支出确实已经实际发生、和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充分适当的凭据,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3/15问题内容30:甲供材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基本建设单位-房地产企业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请问基本建设单位——房地产企业是否就甲供材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甲供材料”建筑工程中,基本建设单位—房地产企业提供材料,施工单位提供建筑劳务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3/09问题内容29:锯末收购如何抵税?    我们是一家以锯末和木屑为原料的活性炭生产企业,在收购锯末和木屑的过程中,由于对方大多是农民提供,不能提供发票,我们能不能申请使用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锯末属于农副产品的范畴吗?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052号)规定:    67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十)林业产品    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1.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十九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根据上述规定,锯末属于农业产品的下脚料,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贵公司可以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3/11问题内容28:全资子公司承受的投资土地是否应缴纳契税    近日,我局承接一企业如下业务:公司股东研究决定,以公司新购土地原价投资于新办的一家全资子公司(公司是唯一投资人)。涉及税收问题大家发生分歧,对双方应缴纳印花税没有异议,但是接受投资方是否缴纳契税产生分歧:一种认为不属于公司改制重组,应征收契税;一种认为属于公司改制重组,不征收契税。几个时间点如下:新购土地时间2009年11月30日;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2009年12月7日;研究决定土地作价投资到全资子公司的时间2009年12月31日。请问:1.公司改制重组具体指什么类型、方式等?2.本问题情况是否属于公司改制重组情形?3.涉及印花税、契税如何确定征收?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你所反映的情况,不属于财税[2008]175号文件规定的无偿划转。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3/08问题内容27: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
    68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    根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计征方式,是指本条例第四十条所列的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9号》 规定了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办法,基本逻辑是: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了特定行业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另外《国税发[2005]9号》又规定了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 以上两种方法能否同时适用? 假设:1季度工资2万元,2季度工资2万元,3季度工资2万元,4度度工资2万元,年终一次性奖金2万元。税前扣除标准为2千元。下述为能否同时适用的举例,有两种不同的结果: 1、不能同时适用:全年合计10万元收入,平均到12个月,每月8333元。合计全年应纳税 10,699.20 2、能同时适用:全年合计10万元收入,一般工资薪金8万元,平均12个月每月6667元,12个月应纳个税 6900.6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2万元应纳税1975元。全年合计应纳税 8,875.60元。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的精神,全年一次性奖金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仅适用于日常按月所得计算税款的纳税人,主要考虑全年一次性奖金归属于各个月份的实际,避免作为一个月所得导致适用税率过高的问题。而对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采取按年计算、按月预缴税款的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行业,由于已采取按年计算税款的方法,因此,对上述行业的纳税人不再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收政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3/04
问题内容26:管道运输费可否抵扣进项税?    请问天然气公司取得的管道运输专用发票,是否可按7%抵扣进项税?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69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95号)规定:    “三、有关业务规程    (一) 国税机关    1.关于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试点地区“一窗式”比对要求    (1)目前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仅适用于公路、内河货运业务,尚不能开具“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海洋运输”等运输发票,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发票既包括由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公路、内河货运发票,同时也包括不是由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海洋运输等货运发票,因此国税机关进行货运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时,其运费发票数据采集存在两种方式。一是由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并允许计算抵扣的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由一般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采集,此类货运发票不填写在《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中,以免造成重复采集。二是取得的不是由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并允许计算抵扣的其他货运发票,一般纳税人仍按照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要求,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随同其他申报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依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管道运输发票,按照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要求,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随同其他申报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抵扣进项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3/01问题内容25:关于三免三减半相关问题    利用向大气中排放的废瓦斯气进行发电是否属于环境保护、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如果是是否享受三免三减半政策?    回复意见: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您所说的利用废瓦斯气发电,没有包括在财税[2009]166号文中《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范围内,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70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2/25问题内容24:固定资产改变用途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我公司2009.10购入一个机器设备,用于生产经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已经抵扣,2009.12将该固定资产出租给他人使用,预计出租一年,那么,将该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如果需要转出,应该如何计算进项税额转出额?是否按照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如果按照此文件规定的来做转出,则该固定资产大部分的进项税额都没有抵扣,实际上我只是有一年用于出租,那样,我们很吃亏。还是可以按照收入比例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到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到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上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根据咨询内容分析,该公司将固定资产出租给他人使用,应属于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述“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情形,应按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做转出处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3/08问题内容23:销售折扣问题    我单位有一笔销售100万元是在2007年发生并确认收入的。截止2010年1月末对方企业还欠我单位50万元。为了近快收回欠款,我方与对方企业形成了还款协议免除了对方5万元,对方企业将剩余45万元一次性付给我单位。请问一下协议中免除的5万元,我走入了当期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    71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    “第十六条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    (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贵公司的业务不属于销售折扣应为债务重组,企业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贵公司应在税务机关审批后再进行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所说的固定资产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可以抵扣,不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2/22问题内容2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工资薪金问题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工资薪金的扣除时,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企业的工作人员    72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的数量无法确定。因为企业的工资表一般说来是不真实的。企业的用工是老板说了算,一般没有劳动部门的合同。工资表上造的工资不一定就是真实发放的工资。请问,这个问题国家有没有明文规定?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根据上述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工资薪金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2/23问题内容21:是否同时对查补的城建税也加收滞纳金    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1985年3月22日[85]财税字第069号)七、纳税人在被查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被处以罚款时,依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和罚款。在对其偷漏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时,是否加收滞纳金?    回复意见: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    73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此,对欠缴营业税造成的欠缴城建税也应缴纳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2/08问题内容20:企业代开发票时代征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时可否抵减应纳税额?    我公司为查账征收纳税人,由于达不到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到税局到开发票时代征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时可否抵减应纳税额,如何才能抵减应纳税额?还是代开部分的收入不参加汇算清缴,成本费用按配比也调减?    回复意见: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第088号)规定:    “四、关于货运发票开具问题   (一)按代开票纳税人管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特区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凡按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一律按开票金额3%征收营业税,按营业税税款 7%预征城建税,按营业税税款 3%征收教育附加费。同时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预征的所得税年终时进行清算。但代开票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的,年终不再进行所得税清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08]819号)规定:    “现将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问题通知如下:    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企业,按开票金额2.5%预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一)项中“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同时废止。”    根据上述规定,查账征收的企业预征的所得税年终时参与汇算清缴进行清算。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的,年终不再进行所得税清算。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2/08问题内容19:超过亏损年限是否可以弥补?   《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文件第三款中指出:“三、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请问: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是指从调整亏损后5年内可以弥补,超过5年就不能弥补,对吗?    回复意见: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国税函[2009]772号文中“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    74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假设某企业2007年亏损100万元,2009年度追补审批资产损失300万元后,形成亏损400万元,则新增亏损300万元,新增亏损则需要在以后年度弥补,但弥补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如2008年实际利润200万元,已弥补2007年亏损100万元, 2008年缴纳所得税25万元(100×25%),那么按国税函[2009]772号文第三条的规定,2008年应追补弥补亏损100万元,实际缴纳所得税款为0,则其2008年度多缴的25万元税款应在2009年度抵缴。同时,在2009年度,应首先继续弥补2007年度亏损100万元,然后计算出2009年度应纳税款后抵缴2008年度的多缴税款。超过5年未弥补的亏损不能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2/12问题内容18:关于住房公积金的问题    我在深圳上班,公司按照应发工资总额的13%计提住房公积金,在个人前扣掉,然后又以现金的形式将这笔住房公积金发给我们,这种形式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回复意见: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    “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税前计提但并未实际缴存,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不能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并且贵公司按应发工资总额的13%计提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也超过了12%的标准,即使上述计提并实际缴存,超过比例的部分也不应从个人的工资总额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1/28
问题内容17:企业所得税“工会经费”税收金额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请问,企业在填列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工会经费的税收金额如何填列?填报说明是这样的“工会经费支出税收金额填报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工会经费,金额等于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2%减去没有工会专用凭据列支的工会经费后的余额。”条例中所说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2%是指是最高限额还是扣除标准?是按“工资薪金支出”栏的税收金额*2%计    75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算还是填列企业实际支出及上缴数?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规定,企业就实际上缴当地工会组织并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工会经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对于未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部分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1/20问题内容16:购进灯具是否可以抵扣?    我公司自建一房屋作为商场,现购进一大批日光灯具用于照明,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现有几个问题咨询; 1、请问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2、如正常营业后购进同样灯具用于维修和更换可以抵扣吗 3、如果上述房屋是经营租赁的,开业时由我公司购进的灯具可以抵扣吗?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    贵公司购进的日光灯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其进项税不得抵扣。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1/19问题内容15:卖固定资产的相关问题    76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    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2008年以前已经纳入扩抵范围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抵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我单位是扩抵的企业,但是当时购入的固定资产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在扩抵期间退税,请问,现在我单位卖这部分固定资产时,是按4%减半征收,还是按适用税率17%征收?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    “三、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2008 年以前已经纳入扩抵范围的贵公司,其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即适用17%的税率。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1/25问题内容14:收取对方损失赔偿金,我方是否开具发票?    我公司将部分原料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加工企业在加工过程中由于加工不当,产生很多不合格产品,给我公司造成损失,经两个公司协商后,加工企业答应赔偿我公司所造成损失,我公司从应付其加工费中扣除,但对方公司要求我公司开具发票,请问我公司是否开具增值税发票 ,依据是什么?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77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上述规定,加工企业加工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贵公司通过协商收到的补偿金,不是因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因此不可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1/19问题内容13:增值税发票开具是否确认收入?    客户给我们公司250万预付款,让我们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我们没有发货。我们已经就此笔业务确认了销项税,但是按照会计准则这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故此我们没有确认收入。但是当地税务机关非要我们确认收入,请问当地税务机关的说法是否正确?这种说法是否有税法依据?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78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商品如果提前开具发票,开具发票的当天即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企业所得税上要求销售商品时需同时满足国税函[2008]875号文第一条(一)规定的条件,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因此,贵公司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先开具发票,虽然商品未发出,但按规定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上不需要确认收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1/18问题内容12:实业投资公司分回的利润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经营范围是实业投资,除直接对外股权投资以外,无其它收入,从投资的热电厂和科技担保公司分回的税后利润是否回到本公司还要按25%交企业所得税?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对符合上述规定的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不缴企业所得税;否则应缴企业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1/12问题内容11:分得免税企业的利润,是否要补交税?    79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    我公司是内资企业,我公司参与投资一家中外合资企业,该企业2009年仍属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期内,该合资企业2009年有利润,按国家减免税政策免交企业所得税,现拟对各股东进行分利。请问,我公司所分得的利润是否要补交企业所得税?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对符合上述规定的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不缴企业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1/21问题内容10:支付个人劳务费是否代扣代缴营业税及附加?    我单位从事车站视频广告业务,各火车站安排相关人员为我方视频媒体(电视机)进行清洁、黑屏检查等工作,我单位按月支付相关人员劳务费,我单位按规定一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最近我单位注册地点变更,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我单位同时还要代扣代缴营业税及附加,我单位未查到相关的税法依据,要求现主管税务机关告知具体的税法条文依据,但具体人员一直未能明确告知。请问我单位是否有义务代扣代缴营业税及附加,具体法律条文依据是什么?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    80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年第362号)规定:    “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境内个人提供劳务,目前并不在营业税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范围内,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没有规定前,支付个人劳务费的单位和个人,并不是营业税法规规定的法定扣缴义务人,但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委托支付个人劳务费的单位代征税款。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1/12问题内容9:是否需要我单位代征营业税?    我公司委托国外咨询机构咨询国外的相关业务,我单位需购汇支付咨询服务费用,是否需要我公司代扣代缴营业税?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    “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    81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境内企业付给境外企业的咨询费,属于应征营业税范围。如境外企业在境内无代理人,则向境外支付咨询费的境内企业属于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因此,贵公司在支付咨询费时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1/07问题内容8: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是否有变化?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从国税发[2003]70号文,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这条规定还有效不?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五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2008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规定:    “三、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问题    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根据上述规定,在新税法下,基于原条例制定的政策性文件已不再适用,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残值不在统一确定。因此,贵公司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    82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1/04问题内容7:财企[2009]242号是否适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企[2009]242号对福利费开支所做的规定仅是财务政策的规定吗?是否适用于所得税税前扣除?它与国税函[2009]3 号规定有冲突的地方,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上以何为准。如:“ 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上是按工资列支还是按福利费列支。 财企[2009]242号发文对象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应当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它对国家税务总局有约束力吗?但第七条又同时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第八条规定:“ 以前有关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财务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感觉上又仅是财务核算方面的规定,不适用于税法。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是规范企业对职工福利费的财务核算,而《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规定,二者没有从属关系,互不影响。并且财企[2009]242号文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因此,企业会计处理时参照财企[2009]242号规定,纳税处理时参照国税函[2009]3号规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9/12/30问题内容6:出差补贴个人所得税问题    公司(非行政事业单位)出差,交通费、住宿等凭发票报销,另外根据出差地点的不同,给与一定的补贴(按天计算),请问,现金发放的补贴是否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83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规定:    “从2007年1月1日起,出差人员住宿,暂时按照副部长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司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对因公出差,在当地规定标准范围内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并入取得当月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9/12/18问题内容5:代发工资是否代扣所得税?    A公司让银行或其他单位代发工资等,请问A公司人员人所得税由A公司代扣还是由银行代扣?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85号)规定: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根据上述规定,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让银行或其他单位代发工资的 A公司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应由A公司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    2009/12/21问题内容4:委托外单位印刷的宣传资料,用于对外发放推广,是否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    84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    回复意见: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宣传资料赠与他人,要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果贵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并取得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可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    2009/12/25问题内容3:因公出国时取得的申请费收据能否作为有效票据报销?    企业人员因公出国,办理签证时取得了中信银行的《美利坚合众国非移民签证申请费》收据,该收据上只有银行的业务公章,没有税务部门的监制章。该票据能否作为有效票据报销?    回复意见: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号)规定:    “第三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    2009/12/24问题内容2:关于赔偿金问题    我公司与另一家公司签订的钢材购买合同因2008年市场价格大幅下滑而单方面违约,根据合同应赔偿对方1亿元,经过双方多次协商最后达成一致赔给对方6000万元。现在这笔赔偿金税务局说要有发票才可以税前列支,但这笔赔偿金根本不可能开出发票来它既不符合开据增值税发票的要求也不符合开据营业税发票的要求,现在对方只给我们开据了收据,我们可以提供协议还有银行的付款记录请问这样这笔赔偿金能否税前列支??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现行增值税规定,纳税人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同时,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纳税人在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没有发生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85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的情况下,因对方未履行合同而致的违约收取的违约金,不是经营活动,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贵公司可依违约金收款收据、相关合同协议及银行的付款凭据在税前列支。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9/12/16问题内容1:关于营业税暂行条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即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而同时本条例十四条(三)规定: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请问税务老师条例一并没有规定出租不动产缴纳营业税。而十四条确说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那到底出租不动产该不该缴纳营业税?怎么理解这两个条例?    回复意见: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规定: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    “七、服务业    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    (六)租赁业    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出租不动产属于营业税服务业中的租赁业应税劳务,应按租赁业计算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9/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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