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业园区:汕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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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府办〔2010〕156号

印发汕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一0年十月九日


汕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汕发〔2009〕14号),设立汕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市卫生局。
  (三)将市卫生局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简称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增加消费环节餐饮服务许可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相关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消费环节的餐饮服务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订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发布消费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三)负责对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组织实施相关质量管理规范。
  (四)监督国家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标准和药品包装材料的国家及行业标准的执行;组织开展相关产品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监测、药物滥用的监测;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五)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的质量标准和监督管理规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六)监督管理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以下简称特殊药品)。
  (七)监测保健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广告。
  (八)组织开展消费环节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抽验;组织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
  (九)指导全市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指导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的科研实验、临床试验和检验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9个科(室、分局):
  (一)办公室(财务装备科、政策法规科)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统计、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信访、政务公开、督察督办、安全等工作;负责科技与信息化建设工作;拟订机关和直属单位装备规划、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经费收支预算、决算、政府采购、内部审计、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对本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查;负责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指导本系统法制工作。
  (二)食品安全监管科
  承担消费环节的餐饮服务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和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相关工作。
  (三)保健食品监管科   
  监督国家保健食品标准的执行;承担保健食品标准的有关监管工作;监督保健食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监测保健食品广告。
  (四)化妆品监管科
  监督国家化妆品标准的执行;承担化妆品标准的有关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化妆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承担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工作。
  (五)药品安全监管科
  监督国家药品标准的执行;承担药品标准的有关监管工作;组织实施药品生产、中药材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药物临床试验、药物非临床研究的质量管理规范;监督管理特殊药品;监督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的实施;监督药品包装材料的国家及行业标准的执行;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药物滥用的资料收集、上报工作;指导本地区食品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
  (六)药品流通监管科
  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核发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监管中药材专业市场;监测药品广告。
  (七)医疗器械监管科
  监督国家医疗器械标准的执行;承担医疗器械标准的有关监管工作;监督医疗器械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承担医疗器械注册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的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监测医疗器械广告。
  (八)人事科(与监察室、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指导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党群工作。
  (九)稽查分局
  组织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的监督抽验工作;协调开展相关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产品召回工作;指导和监督本系统的稽查执法工作。
  四、直属行政机构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负责中心城区消费环节食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中心城区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承担中心城区消费环节食品的监督抽验、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五、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27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2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科长(主任、分局长)9名,副科长(副主任、副分局长)13名。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7名。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另文核定。
  六、其他事项
  (一) 澄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潮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潮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附后。
  (二)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消费环节食品的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七、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澄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澄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科级,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市、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区卫生局。
  (三)将区卫生局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简称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增加消费环节餐饮服务许可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区有关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消费环节的餐饮服务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承担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
  (三)依法监督管理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组织实施相关质量管理规范。
  (四)监督国家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标准和药品包装材料的国家及行业标准的执行,组织开展相关产品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监测、药物滥用监测;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
  (五)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的质量标准和监督管理规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及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六)监督管理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以下简称特殊药品)。
  (七)监测保健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广告。
  (八)组织开展消费环节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抽验;组织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
  (九)组织实施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应急处置、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澄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5个股(室、分局):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档案、信息、宣传、保密、信访、法制、行政诉讼、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人事、党务、精神文明建设和纪检、监察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食品安全监管股
  负责消费环节食品的餐饮服务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承担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负责本地区餐饮许可证发放,组织协调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承担消费环节食品的监督抽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相关工作。
  (三)保健品化妆品监管股
  监督国家保健食品标准的执行;承担保健食品标准的有关监管工作;监督保健食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监督国家化妆品标准的执行;承担化妆品标准的有关监管工作;监督化妆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收集、上报本地区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监测保健食品广告。
  (四)药械监管股
  监督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监督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监督管理特殊药品;监督药品包装材料的国家及行业标准的执行;监督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组织实施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及药物滥用的资料收集、上报工作;核发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监测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五)稽查分局
  组织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协调开展相关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产品召回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澄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3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1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长(主任、分局长)5名,副股长(副主任、副分局长)6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2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潮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潮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科级,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市、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区卫生局。
  (三)将区卫生局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简称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增加消费环节餐饮服务许可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区有关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消费环节的餐饮服务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承担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
  (三)依法监督管理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组织实施相关质量管理规范。
  (四)监督国家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标准和药品包装材料的国家及行业标准的执行,组织开展相关产品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监测、药物滥用监测;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
  (五)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的质量标准和监督管理规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及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六)监督管理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以下简称特殊药品)。
  (七)监测保健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广告。
  (八)组织开展消费环节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抽验;组织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
  (九)组织实施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应急处置、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潮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5个股(室、分局):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档案、信息、宣传、保密、信访、法制、行政诉讼、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人事、党务、精神文明建设和纪检、监察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食品安全监管股
  负责消费环节食品的餐饮服务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承担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负责本地区餐饮许可证发放,组织协调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承担消费环节食品的监督抽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相关工作。
  (三)保健品化妆品监管股
  监督国家保健食品标准的执行;承担保健食品标准的有关监管工作;监督保健食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监督国家化妆品标准的执行;承担化妆品标准的有关监管工作;监督化妆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收集、上报本地区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监测保健食品广告。
  (四)药械监管股
  监督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监督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监督管理特殊药品;监督药品包装材料的国家及行业标准的执行;监督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组织实施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及药物滥用的资料收集、上报工作;核发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监测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五)稽查分局
  组织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协调开展相关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产品召回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潮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2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长(主任、分局长)5名,副股长(副主任、副分局长)6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2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潮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潮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科级,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市、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区卫生局。
  (三)将区卫生局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简称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增加消费环节餐饮服务许可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区有关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消费环节的餐饮服务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承担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
  (三)依法监督管理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组织实施相关质量管理规范。
  (四)监督国家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标准和药品包装材料的国家及行业标准的执行,组织开展相关产品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监测、药物滥用监测;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
  (五)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的质量标准和监督管理规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及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六)监督管理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以下简称特殊药品)。
  (七)监测保健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广告。
  (八)组织开展消费环节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抽验;组织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
  (九)组织实施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应急处置、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潮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5个股(室、分局):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档案、信息、宣传、保密、信访、法制、行政诉讼、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人事、党务、精神文明建设和纪检、监察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食品安全监管股
  负责消费环节食品的餐饮服务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承担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负责本地区餐饮许可证发放,组织协调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承担消费环节食品的监督抽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相关工作。
  (三)保健品化妆品监管股
  监督国家保健食品标准的执行;承担保健食品标准的有关监管工作;监督保健食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监督国家化妆品标准的执行;承担化妆品标准的有关监管工作;监督化妆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收集、上报本地区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监测保健食品广告。
  (四)药械监管股
  监督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监督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监督管理特殊药品;监督药品包装材料的国家及行业标准的执行;监督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组织实施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及药物滥用的资料收集、上报工作;核发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监测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五)稽查分局
  组织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协调开展相关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产品召回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潮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1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长(主任、分局长)5名,副股长(副主任、副分局长)6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1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南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南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科级,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县卫生局。
  (三)将县卫生局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简称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增加消费环节餐饮服务许可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县有关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消费环节的餐饮服务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承担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
  (三)依法监督管理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组织实施相关质量管理规范。
  (四)监督国家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标准和药品包装材料的国家及行业标准的执行,组织开展相关产品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监测、药物滥用监测;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
  (五)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的质量标准和监督管理规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及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六)监督管理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以下简称特殊药品)。
  (七)监测保健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广告。
  (八)组织开展消费环节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抽验;组织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
  (九)组织实施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应急处置、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南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4个股(室、分局):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档案、信息、宣传、保密、信访、法制、行政诉讼、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人事、党务、精神文明建设和纪检、监察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食品安全监管股
  负责消费环节食品的餐饮服务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承担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负责本地区餐饮许可证发放,组织协调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承担消费环节食品的监督抽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相关工作。
  (三)综合业务股
  监督国家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的执行;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的有关监管工作;监督保健食品、化妆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监督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监督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监督管理特殊药品;监督药品包装材料的国家及行业标准的执行;监督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组织实施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及药物滥用的资料收集、上报工作;核发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监测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四)稽查分局
  组织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协调开展相关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产品召回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南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长(主任、分局长)4名、副股长(主任、副分局长)1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2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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