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置文件:人民公社化运动与公社体制(19)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8:0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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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公社化运动与公社体制(19)

 

    《农业六十条》在起草和修改过程中,对人民公社原有的体制作了相当程度的改变,其主要内容是:(一)缩小社、队规模。到1961年8月,据全国27个省、市、自治区的统计,共有公社55682个,比调整前增加30478个;生产大队为709万个,增加225万个。(二)下放基本核算单位。在公社化之初,是以公社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后来下放到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1961年9月,毛泽东根据几个省的意见,认为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导致了以腰为基础,而不是以脚为基础,仍是闹平均主义,建议“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即基本核算单位是小队而不是大队。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业六十条》修正草案中明确规定:“生产队是人民公社中的基本核算单位。它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组织收益的分配。这种制度定下来以后,至少三十年不变。”(三)取消供给制和公共食堂。《农业六十条》起草后,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领导人在调查中发现,群众纷纷要求改变供给制,解散公共食堂。在1961年6月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中,删去了原草案中关于供给制的条文。对于公共食堂,也规定办还是不办完全由社员自己决定。(四)恢复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农业六十条》草案中专门列了一章讲家庭副业问题,并且强调“人民公社社员的家庭副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的补充部分。它附属于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是它们的助手”。

    执行《农业六十条》修正草案后的人民公社,已经不再被认为是“建成社会主义和逐步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最好形式”,而被明确定位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和“我国社会主义政权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这是一个重要的改变。这个定位,使人民公社在所有制、生产经营管理、产品分配、公社与生产大队及生产队的关系上,都发生了一系列变化。人民公社虽然仍是“政社合一”的体制,但它更多的是承袭了作为农村基层政权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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