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有羊毛衫吗:探索党务公开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陈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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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党务公开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陈 敏) 发布时间: 2005-06-08     来源: 安福县纪委     作者: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使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这是我们党首次明确把实行党务公开提上日程,以前从未明确提出过。如何发挥党务公开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作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探索一条党务公开的新路子,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探索和实践的新课题。          何谓党务公开呢?党务公开就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和制度的规定,除依纪依法应当保密的重大事项外,将党组织的决策、决议、干部任免等党员关注的重大事项和热点问题,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在适当的范围内予以公开,以不断增强党组织工作的开放度和透明度,使党员更多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          一、党务公开为党风廉政建设创造了一个助推器         党务公开的重要特征是增强党的工作和党内事务的开放度和透明度,扩大党员和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拓宽党和人民群众沟通渠道,它既是改进党风廉政建设的有益探索,也是对政务公开的延伸和升华。         (一)党务公开开辟了一条改进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方式的新途径。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能力是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能力,不是一个人或一部人能完成的,需要全党同志的共同努力。因此,提高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能力,必须充分调动全党同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党务公开这一形式,改变了党组织的领导方式,进而也改变了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方式。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基本职能是教育、监督、惩处、保护。由于推行党务公开,使得教育的内容和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过去正面单一灌输教育变为现在的多元化多手段教育;监督的主体、对象、内容和方式同样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由过去自上而下监督变为现在的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的全方位立体式监督;惩处和保护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由过去的重惩处轻保护变为现在一手抓惩处,一手抓防范保护。纪律检查工作方式的转变,带来了纪律检查工作能力的提高。         (二)党务公开找准了一个强化党内监督的新抓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条例(试行)》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党内监督工作进入了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党务公开既是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的有效载体,也是大力发展党内民主的积极实践。强化党内监督,前提就是要实行党务公开,解决党务神秘化问题,增强其开放度和透明度,扩大党员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没有公开,就谈不上民主,更谈不上监督。从我们近几年查处的案件看,一些党员干部之所以违法违纪,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权力运作缺乏公开透明,权力行使失去监督。实行党务公开,让党员来监督党组织的权力运作,有利于关心和爱护干部,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三)党务公开搭建了一座密切党群关系的新平台。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支持和广泛参与,党风廉政建设是不可能取得成功的。长期以来,我们在改善党群关系上,动了不少脑筋,想了不少招数,出台了不少政策,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于政策不透明,宣传不到位,使一些群众产生了误解,阻碍了工作的开展。通过党务公开这个平台,将群众普遍关心的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策,为民办实事的内容、进度,干部任免等热点问题和农村征地、城市拆迁、社会保障等难点问题实行公开,使群众享有充分的知情权。也使群众的监督权得到了有效发挥,在很大程序上维护了群众的权益。原来带有的疑虑,容易引发的矛盾,通过公开取得了有效解决,党群关系也比以前更加密切,更为融洽。         (四)党务公开架设了一道严格廉洁自律的新屏障。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仅要坚决惩治腐败,更要有效预防腐败。党务工作不透明,不仅损害了党员的民主权利,妨碍党的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导致用人不公,决策失误,行为失范,造成重大的政治上和经济上损失和影响,还会为“暗箱操作”、权力滥用和寻租打开方便之门。运用党务公开这一“阳光作业”的鲜活方式,引导各级领导干部主动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实现了关口前移,起到了警示教育的作用,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地遏制了腐败现象的产生。把握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主动权,也体现出了对干部的关心和爱护。          二、党风廉政建设为党务公开提供了广阔的发展前景和体制保证         党风廉政建设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建立“阳光政府”和“透明政党”,党的各级组织公开党员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不仅是党员群众的意愿,也是党内法规制度的要求,这为党务公开提供了广泛的发展前景和体制保证。           (一)党风廉政建设法规促使党组织必须实行党务公开。党内的许多法规都有明确规定,要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三章“监督制度”中关于“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询问和质询”。《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也明确规定:“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等等,所有这些规定,都鲜明地要求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而党务公开便是贯彻落实这些党内法规的具体有效载体,这就从制度层面要求各级党组织必须实行党务公开。         (二)党风廉政建设为党务公开创设了一个宽松的环境。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党的各级组织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党内各项工作制度,不断创新了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了以制度管权、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这也促使党的各级组织愿意也敢于实行党务公开。通过党务公开,“给党员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减少了磨擦和矛盾,利于凝心聚力,激发干劲,形成同心协力谋发展的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同时又增强了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这促使党的各级组织也想实行党务公开。          三、在党风廉政建设实践中开创一条党务公开的新路子         党务公开对党风廉政建设有如此重要的作用,党风廉政建设也需要党务公开这一鲜活方式并为党务公开开创了良好的发展前景。党务公开贵在探索,重在实践。因此,在党风廉政建设实践中应努力开创一条党务公开的新路子。        (一)在公开的内容上,要真实公正。凡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其他党内法规要求公开的内容,凡是本地区、本单位党员、群众关注的重大事项和热点问题,只要不涉及党内秘密,都应当公开。现在,有些单位的“党务公开栏”里,仅仅是一些上级颁布实施的法规制度,这是很不正常的。其实这些法规制度,群众从报刊、网络上到处可看到,这样的“党务公开”不仅没有效,反而让群众有被愚弄的感觉。江苏省丹阳市实行“群众最想知道什么,只要不涉及秘密就公开什么”。该市连基层所有领导班子的民主测评结果和廉洁自律情况通过公开栏的形式向社会“曝光”,同时向社会公开决定干部升迁去留的具体情况,彻底改变用人上的神秘性。干部们普遍感到了测评带来的压力,也真切地感受到来自群众的监督力量。         (二)在公开的形式上,要注重实效。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映内容。在实践中,应区分不同的对象,采取多种渠道和手段,适宜在党内公开的,主要通过党内有关会议、下发文件、定期通报、党员活动栏等形式公开;适宜对全社会公开的,则可采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和专门的党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安福县纪委在党务公开的形式上作了很好的探索和尝试,也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2004年12月,该县纪委开全市先河,对党员违纪案件实行公开审理。通过公开审理这一载体,使党纪案件的调查处理从过去的完全封闭的过程变成相对开放的过程,由过去纪检机关说了算,变成要征求其他党员群众的意见,大大增强了党纪案件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发展了党内民主,保障了党员权利,同时也提高了案件质量,减少了审理人员的主观随意性。该县纪委还采取召开通报会的形式,适时向社会各界通报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不仅加强了社会各界对反腐倡廉事业的理解和支持,还增强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三)在公开的时限上,要及时到位。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常规性工作要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要逐步公开,临时性工作要随时公开。对于重大或复杂性的问题,应根据公开后反馈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必要时再公开。有些地方尽管公开的内容是群众所关心的,形式也是群众所乐意的,但由于公开不及时也容易引发矛盾。安福县在公开及时到位上取得良好效果。县委、县政府每年都确定为民办十件实事,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向全县人民公开,得到了该县干群的大力支持和热情参与。自2003年以来,每年的十件实事都进展顺利。特别是在县城建设中,对征地和拆迁的难点问题,由于及时向群众公开了拆迁补偿办法和标准及承诺安置办法,自2003年以来,尽管拆迁房屋10多万平方米,涉及居民500余户,未因此出现一起集体访或越级访,未发生一起群体性事件。         (四)在公开的保障上,要有长效机制。党务公开要取得实效,还要靠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来加以保证。一是要明确责任,应明确规定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为党务公开第一责任人。同时要把党务公开工作作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量化考核标准,完善责任环节,严格责任追究。二是要健全制度。开展党务公开必须要有一套规范、实用的制度来保证。如制定《党务公开制度》,全面规范党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原则、内容、方式、时限等;制定《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对党务公开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制定《党务公开情况反馈制度》,对群众就公开的党务工作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应进行认真研究并加以回复,等等,通过制度建立党务公开的长效机制。  (作者系中共安福县委副书记、县纪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