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以实的资料: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21:40:35
第一条  为保障省民政厅行政权力规范运行,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黑龙江省损害发展环境行政行为责任追究办法》、《黑龙江省贯彻〈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民政厅具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审核)职能的处、室、局及其工作人员;受省民政厅委托行使部分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损害行政管理对象合法权益,对社会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所进行的责任追究,实施问责。
第四条  责任追究在厅党组领导下进行。纪检组、监察室、法规处、人事教育处负责事实调查、性质认定和提出责任追究意见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的原则,坚持追究责任与纠正过错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的办法办理。
第六条  承担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审核)的处、室、局工作人员,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责任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责任人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应予一次性告知补充事项,或者首问不予清楚告知申请基本要求的;
(三)责任人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行权事项或者应告知审批结果而不告知的;
(四)责任人在处务会、调查核实、审议复议等集体决策环节中违规违纪,导致决定失误的;
(五)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未公开公示的;
(六)责任人不尽职尽责,导致行权事项超越制度规定时限办结的;
(七)责任人在审批(审核)过程中,有索要或者收受当事人及其亲属财物、接受宴请、礼品或者让其代支付其他费用等以权谋私行为的;
(八)涉及多部门的协办事项,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行权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九)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的;
(十)违法准许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许可代理活动的;
(十一)非法设立咨询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二)违反制度规定,贻误工作或者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本条所称许可,指依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批准、核准、登记及其他性质相同的行政行为。
第七条  责任主体认定
行权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批,直接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权错误的,负直接责任;
(二)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权错误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三)虽经审核人核准、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权错误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四)承办人提出的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权错误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五)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权错误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决定,导致行权错误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六)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行权错误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导致行权错误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七)领导指令、干预,导致行权错误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八)集体决策环节中经集体讨论做出的错误决定,主持人(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持错误意见的人负重要领导责任;未提出抵制意见的其他有关人员负次要责任;
(九)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权错误后果发生的,上级机关负责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十)不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的,按原因追究重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承办人的责任。
第八条  责任追究的种类
(一)批评教育;
(二)行政告诫;
(三)通报批评;
(四)纪律处分;
(五)年终考核为不称职;
(六)调离现工作岗位。
以上责任追究应根据责任人违反制度的事实、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予以单处或并处。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行权过错分为轻微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一)情节轻微: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影响较小的,属轻微错误;
(二)情节严重: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属严重错误;
(三)情节特别严重: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属特别严重错误。
第十条  责任追究
(一)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情节轻微的,对直接责任者单独或者合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告诫;
(二)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单独或者合并给予行政告诫或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对承担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告诫;
(三)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单独或者合并给予纪律处分或调离现工作岗位,2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对承担主要领导责任者单独或者合并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有关《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行权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及接受当事人财物、宴请或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和娱乐活动的。
第十二条  省民政厅设立由分管厅领导任组长,由纪检监察、法规、人事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行权过错责任当事人为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成员的,应予回避。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投诉、检举和控告;
(二)调查行权过错行为;
(三)草拟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经厅党组会或厅长办公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四条  具体行权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调查,以确定具体行权人是否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检举、控告的;
(二)上级机关要求调查追究的;
(三)发布规范性文件和制定行政措施有违法情形,被上级机关或主管机关依法撤销的;
(四)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上级机关变更行权决定,或撤销发回重新做出行权决定的;
(五)在上级机关和主管部门、同级人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被认定错误的行权行为,要求调查处理的。
第十五条  调查工作一般应在受理投诉、检举、控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厅主要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违法违纪的,按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行权过错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在做出问责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被追究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第十七条  对行权过错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应当制作并使用《干部问责决定书》。此书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或人事部门草拟,报厅主管领导签批。
《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行权错误事实、处理依据、追究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受理机关等。
第十八条 《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的行权过错人,并派专人与其谈话,做好思想稳定工作。
第十九条  人事部门应当将责任追究有关材料归入被问责人员个人档案。
第二十条  对行权过错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的,应由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告知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