赶尸惊魂电影:昆明市五华区村(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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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村(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文章来源:云南省昆明五华区 发布人:县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8-11-19 15:03:3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全区实行村(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责任到人,执行和落实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云南省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暂行办法》及《五华区村(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实行村(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居民小组(以下简称“村(居)、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对象为: (一)乡、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责任人; (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及相关责任人。 第四条 责任追究原则: (一)从严治党、依法办事;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谁主管、谁负责; (四)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乡、街道办事处在村(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五华区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的规定进行问责。 (一)对村(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指导、检查、监督不力,导致村(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责任不到人,搞形式、走过场的; (二)对村(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认真及时解决,引发重大矛盾纠纷,群众大规模群体性上访,被上级部门通报或者对发生的重大事件,既不认真采取措施,也不及时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在指导督促村(居)组村(居)务公开的操作程序的监督、离任审计、民主评议、帐目审核工作中,不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村(居)务公开工作部署和工作措施的或做出与村(居)务公开制度相违背的决定的。 第六条 村(居)、组成员是村(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分工,给予责任人诫勉教育、通报批评,责成写出书面检查,限期纠正。 (一)村(居)务(财务)不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内容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规范或者应当公开的新农村建设重点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的; (二)村(居)、组公益事业不按《五华区村组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试行办法》筹资筹劳,未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讨论决定的; (三)村(居)、组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执行不到位的。 (四)其它违反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村(居)、 组主要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缴违纪资金;情节严重的,扣发岗位补贴,依法罢免其职务,是党员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违反本村(居)、组民主决策流程,滥用集体资金,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房产、企业、设备、设施等; (二)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村(居)民水电费的收缴及涉及本村村(居)民利益、村(居)民普遍关心的事项; (三)在村(居)、组重大事项决策和管理中违反程序,独断专行,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村(居)务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弄虚作假、侵犯村(居)民民主管理权利的; (四)村(居)、组成员对不应入村集体账目或不应报销的财务发票予以入帐或报销,造成集体所有财产流失的; (五)村(居)、组成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对上级的政策拒不执行的; (六)对提出意见或者举报的村(居)民进行打击报复的; (七)其它违反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各村(居)民理财小组、村(居)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及其他有关村(居)务公开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其情节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依法罢免其职务,构成违纪的予以纪律处分; (一)公开的事项弄虚作假,村(居)、组财务制度不健全,隐瞒欺骗村(居)民的; (二)未按照规定要求(内容、时间、地点、程序、方式)公开村(居)务的; (三)村(居)务公开工作人员对该公开的村务没有按规定公开的。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实施 第九条 乡、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及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区监察局办理。 第十条 对村(居)、组班子及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乡、街道办事处实施。特殊情形的可由区村务公开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会同民政、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区村务公开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暗访相结合,每年由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平时加强巡查暗访。各乡、街道办事处每半年对各村(居)委会的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对检查或巡查暗访中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将认真查处,及时对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凡受到责任追究的乡、街道办事处,村(居)、组,一律取消当年评比先进基层党组织等综合评选先进的资格;乡、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成员,村(居)、组成员当年不得评为各类先进。对违规决策造成集体经济损失需要追偿的,由乡、街道办事处从对村(居)、组奖励性补贴中扣除。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的处理决定,应当及时报送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监察局备案。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村(居)务公开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22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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