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容月貌 在线观看:黑龙江省民政厅权力制约监督制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5 12:05:32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体系实施纲要》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基本制度,完善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制度。为把惩防体系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黑龙江省民政厅在深入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加强以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为重点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加大了对重点权力部位管理与监督的力度,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黑龙江省民政厅权力制约监督制度》,其中包括民政厅政务公开制度及10个处室局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制度,并以民政厅党组文件的形式印发,要求各单位做好反腐倡廉各项工作。

 

黑龙江省民政厅政务公开制度

 

一、便民优质服务承诺制度

(一)为了增强我厅全体工作人员的公仆意识,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全厅实行便民优质服务承诺制度。

(二)全厅工作人员应佩带胸卡上岗办公,举止文明,礼貌待人,为群众来访办事提供方便。

(三)树立服务意识,对民政管理对象和群众来信来访和民政业务咨询要热情接待,认真负责地切实解决问题。

(四)依法行政,各项民政审批审核工作,要及时快捷,程序公开,严格依据法定程序和期限办理,确属特殊情况,应主动予以解释说明。

(五)深入开展便民优质服务竞赛活动,不断提高便民优质服务承诺的质量和水平。

二、首问、首办责任制度

1、当办事人来我厅办事时,问到第一个工作人员时,无论是谁必须热情、周到回答问题,不得说“我不知道”而拒绝回答;

2、当办事人咨询的问题是属自己的范畴,必须回答,并对解答的问题负责;

 3、当办事人咨询的问题不属自己工作范畴或不清楚时,应主动耐心解释,并将办事人员引导到有关职能部门;

4、对属于自己工作范畴的问题,问清来意,并认真办理;
    5、对不属于自己的本职工作,协助相关单位办理;
    6、负责到底,直至满意。
    7、拒不解答、态度生硬、不予理睐,按违规追究。

三、审批事项“十公开”制度
1、审批执法收费事项公开;
2、审批执法收费职能单位公开;
3、审批执法收费政策依据公开 ;
4、审批执法收费办事条件公开;
5、审批执法收费办理程序公开;
6、审批执法收费时限公开;
7、审批执法收费结果公开;
8、审批执法收费工作纪律公开;
9、审批执法收费工作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制度公开;
10、投诉举报电话公开。

四、政务公开目标管理考核制度

1、厅办公室负责对厅机关各处室及厅各事业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2、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通过听汇报、看材料,群众座谈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3、监督检查考核的内容为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情况,决策事项公开情况,便民措施执行情况,承诺践行情况,政策依据公开情况以及群众满意情况等。
    4、监督检查考核人员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各处室,对存在主要问题或较严重问题的,责成整改。
    5、每年通报监督检查考核结果,好的处室给予表彰,差的通报批评乃至进行责任追究。

五、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1、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厅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2、本制度适用于厅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3、厅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4、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责任与处理相适应的原则。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处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没有实行政务公开;  2、政务公开流于形式,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诺;  3、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 4、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
5、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问题。

六、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2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3、不履行服务承诺;

4、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5、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

6、对手续不齐的办事当事人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冷、硬;

7、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其行为。 
   
 七、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厅机关处室、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责任的区分

l、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二)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将直接责任人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优抚处权力制约监督制度

 

按照省纪检委驻民政厅纪检组的要求,结合优抚工作实际,坚持权力分解,互相制约;公开透明,集体决策;完善制度规定,加强监管制约的原则,制定省民政厅优抚处权力制约监督制度。

一、残疾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和调整程序

1、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残疾军人等级评定、调整有关政策规定。

2、严格本人(精神病人由监护人)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初审、市(地)级民政部门复审、指定医院医学专家小组医学鉴定、省民政厅审批的工作流程,进行阳光操作。

3、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处务会研究决定残疾军人等级调整事宜。

4、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结有关手续,及时将有关证件发放到残疾军人手中,及时按规定享受抚恤。对于不符合评定和调整残疾等级的,及时将有关材料及书面答复意见返回到申请人手中。

5、听取残疾军人的意见和建议,对漏办、迟办的要及时改正,自觉接受重点优抚对象监督。

二、革命烈士审批程序

1、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烈士审批的政策规定,严格把握标准条件。

2、要严格按照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市(地)级民政部门复核、省民政部门审定、省政府审批、省民政部门代政府批复和发放证明书的程序办理批烈事宜。

对省政府批转的各地市呈报的烈士报批材料,在主管人员审查,专门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由优抚处处务会研究,并报主管厅长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3、要及时按规定予以抚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批复结果后,依据省民政厅《革命烈士通知书》填写《革命烈士证明书》,并发给申请单位或代同级人民政府颁发给烈士遗属。同时,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给予办理相应抚恤手续。

三、经费管理使用制度

优抚和双拥经费按照国家、省和民政厅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严格落实,严格管理,专款专用。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人员数量制定经费下拨方案,经费下拨必须执行两人承办制度,按照阳光程序操作。超过一万元经费的使用,由处务会集体研究决定;经费划拨、五万元以下经费使用报主管厅长审批;五万元以上经费使用报厅长办公会审批;五万元以上双拥经费使用报双拥领导小组审批。

四、落实权力制约监督制度的措施

一是落实好处务会制度。涉及到国家优抚政策落实、烈士审批、优抚补助经费的划拨和1万元以上经费使用、干部推荐任用和奖惩呈报和其它需要上会研究的审批事项,由处务会研究决定。在紧急情况下,可由处长请示主管厅领导后临时决定,并在处务会上补议。二是严格对直属单位监管和民政系统检查监督制度。优抚处每半年对直属单位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指导,每年要对全系统优抚抚恤事业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检查纠正;各直属单位每年应向优抚处报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工作打算,涉及影响到本单位发展的重大事项、中层以上干部调整和大项经费使用要及时报告。三是抓好述职述廉。处内工作人员每年要向处写出述职述廉报告,处长要向厅党组写出述职述廉报告。直属单位主管每年应当向优抚处写出年度述职述廉报告。四是征求意见,接受群众监督。每年要向市、县征求意见,随时征求优抚对象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下级和群众的监督。五是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岗位轮换制度。根据优抚处工作职能,建立岗位责任制,根据岗位需要3—5年进行一次岗位轮换。落实相应的奖惩措施,表扬先进,批评后进,对违规违纪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安置处权力制约监督制度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贯彻落实源头防腐的方针,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促进安置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接收安置审批制度

1、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军队离退休和有关退役人员接收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军队离退休和有关退役人员接收安置必须按国家的计划和要求的时限进行,任何个人不允许超出计划范围和拒绝计划内接收,特殊情况经处务会集体研究后报国家民政部审定。

3、军队离退休和有关退役人员的接收审批工作,必须由两人以上承办,具体责任人审查档案,主管副处长审查,处长审批。特殊情况经处务会集体研究后报分管副厅长审批。进行阳光操作。

4、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对错办、漏办的要及时改正,自觉接受服务对象的监督。

二、安置经费管理使用制度

1、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安置经费使用的政策和规定。

2、按照规定标准、人员分布和各地实际所需要的经费请示报告制定安置经费下拨意见。

3、要有专人对经费下拨意见进行俱实审核,确保经费下拨意见真实、科学合理。

4、安置经费的下拨,必须由两人以上负责承办,按阳光程序运作,5万元以下的由处务会集体研究审定,5万元以上的报厅长办公会议决定。

安置经费管理使用必须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1、具体责任人根据规定标准、人员分布情况和各地经费请示报告,提出安置经费下拨意见。

2、主管副处长审核。

3、经处长同意后上处务会议集体研究。

4、报主管副厅长审批。5万元以上的由厅长办公会议决定。

三、保障措施

1、坚持政务公开。为进一步加强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

不断提高安置工作的社会开放度、透明度和参与度,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通过黑龙江民政信息网、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开安置工作职能、工作流程和各项政策法规,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2、定期岗位交流。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实行目标管理,每半年进行一次达标检查,定期进行岗位交流。

3、接受群众监督。全处人员自觉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各自的分工和职责主动征求意见和建议,每半年向下级民政部门和驻军单位征求一次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改进工作方法和作风。

4、加强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党中央、省委和民政厅党组关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每季度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对执行纪律和廉洁从政情况进行自查自纠。

5、实行考核检查。每半年对全处执行制度情况进行一次考核检查。对模范执行制度者,在支部大会上进行表扬,并作为推荐优秀公务员的首要条件;对不严格执行制度者进行严肃批评教育,严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公务员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救灾救济处权力制约监督制度

 

按照厅党组的部署和要求,按照坚持权力分解,互相制约;明确权限,分组负责;公开透明,集体决策的原则,制定省民政厅救灾救济处权力制约监督制度。

一、严格救灾款物分配程序。建立灾情统计上报、救灾资金分配、救灾物资采购、老区资金分配、社会捐赠款物接收分配等5项具体工作流程。严格落实救灾款物分配中的具体工作人员提出分配意见,处务会研究确定具体方案,报主管厅长审定,上厅长办公会批准等规范程度,坚决防止救灾款物分配中的盲目性、随意性和个人说了算的现象发生。

二、加强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每次应急资金和冬春救济资金等大项资金下拨后,由全厅组成检查组,对各地救灾资金分配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督促各地落实好灾民申请、民主评议、村级公示、发放救助卡等阳光救助规程,防止滞拨、挪用、挤占救灾资金等问题的发生。

三、建立岗位责任制和轮换制。根据救灾救济工作职能,设置灾情信息管理、慈善捐赠、老区建设、减灾、备灾、文字综合等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落实相应奖惩措施。根据岗位需要每3年进行一次轮换,特殊情况下随时轮换。岗位轮换采取个人申报、竞岗演讲、民主测评、处领导集体决定等方式进行。

四、建立救灾工作包片责任制。为充分发挥机关职能作用,指导和督促各地市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建立包片工作责任制。主要指导和帮助地市制定好工作规划,建立经常性工作联系,定期对包片单位的工作目标落实情况、灾情情况、救助工作落实情况、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先进检查指导。每年年终对每名同志包片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作为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五、坚持处务会制度。处务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周一),特殊情况随时召开。处公会议主要讨论、研究涉及全省救灾救济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问题,总结和部署工作,研究落实厅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传达学习上级有关工作指示。处务会议对讨论问题形成决议后,必须认真执行落实,并由副处长协助处长进行检查、督促。

六、落实权力制约监督制度的措施。一是落实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采取个人找、大家帮、领导点的方式,检查每个同志在行使公共权力方面的情况。二是对下征求意见。每半年向地市下发征求意见函,了解和掌握全处同志执行廉政建设规定情况,请各地民政部门给予评价。三是进行述职述廉。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公务员考核等机时,每个同志向党支部汇报廉政建设情况,主动接受组织监督。四是落实奖惩制度。对于严格执行权力制约监督制度、廉洁用权、为民所用表现突出的同志,及时给予表扬和宣传,并作为处内评选“先优”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违反廉洁自律规定,以权谋私的严厉批评教育,轻则在处党支部进行检查,违规违纪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公务员处分条例》提出处理建议。

 

社会福利处权力制约监督制度

 

根据厅党组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本着权力分解、相互监督,明确权限,分级负责;公开透明、集体决策;完善制度,加强监管的原则,结合社会福利工作实际,制定民政厅社会福利处权力制约监督制度。

一、处内职责职权分解制度。根据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对处内法定的职责与职权,在处内人员之间进行分解,明确各自的岗位与职责;对涉及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政策法规的制定出台、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的确定、重要资金的分配等,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召开处务会集体讨论研究拿出初步意见,上报主管厅领导、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省本级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审批制度

1、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项目资助的有关政策法规。

     2、省本级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及资金分配,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严格程序的原则。

 3、要严格审批程序,由具体经办人员对各地申报资助项目的相关材料审核汇总,提交处务会讨论并形成初步意见,呈报主管厅长和厅长审阅,并请省本级福彩公益金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根据专家委员会评审意见,进一步形成书面报告和资助项目汇总表,提交厅长办公会讨论,并送财政厅审批。

4、要加强监督检查。对省本级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资助金的使用情况,处内工作人员按照岗位分工进行跟踪问效,并配合和接受有关部门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三、城镇孤儿、弃婴和“三无”精神病人入住社会福利机构审批制度

1、严格执行国家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2、城镇孤儿、弃婴和“三无”精神病人入住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必须至少有两人承办。具体工作人员根据规定的条件、标准对基层上报的审批表、有关鉴定书、有关证明材料等进行严格的调查审核,分管的副处长审批。

3、审批表及相关材料要及时存档备案,妥善保管。

4、每半年或一年由分管处长和具体工作人员向处务会报告城镇“三无”救助对象的审批管理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四、对直属福利事业单位及系统监管制度

1、监管的内容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福利政策法规情况;省厅和上级决定、决议及工作部署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及贯彻民主集中制情况;有关人财务的管理使用情况等。

2、监管的方式,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实地检查、协同有关部门审计等。

3、根据对基层监管情况,向厅党组、当地政府和民政部门提出表扬、表彰、奖励、惩处的意见和建议。

五、保障职权正常运行的监督机制与措施

1、推行政务公开。为进一步加强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不断提高社会福利工作的社会开放度、透明度和参与度,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通过黑龙江民政信息网、公示板(墙)、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开社会福利工作职能、工作流程和各项政策法规,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2、建立岗位责任制和轮换制。根据社会福利工作职能,设置老年福利、儿童福利、精神病人福利、福利企业管理、假肢行业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福彩公益金项目、文字综合等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建立岗位目标责任制,并落实相应奖惩措施。根据岗位需要每3年进行一次轮换,特殊情况下随时轮换。岗位轮换交流采取个人申报、竞岗演讲、民主测评、处领导集体决定等方式和程序进行。

3、坚持处务会制度。处务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周一),特殊情况随时召开。处公会议主要讨论、研究涉及全省社会福利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问题;总结和部署工作,研究落实厅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传达学习上级有关工作指示。处务会议对讨论问题形成决议后,处内同志必须认真执行落实,并由副处长协助处长进行检查、督促。

4、落实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采取个人查、大家帮、领导点的方式,检查每个同志在行使公共权力、落实职责方面的情况。

5、述职述廉和实施奖惩制度。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公务员考核等时机,每个同志向党支部汇报勤政廉政建设情况,主动接受组织监督。对于严格执行权力制约监督制度、廉洁用权、为民所用表现突出的同志,及时给予表扬和宣传,并作为处内评选“先优”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违反廉洁自律规定,以权谋私的严厉批评教育,轻则在处党支部进行检查,违规违纪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公务员处分条例》提出处理建议。

6、接受群众监督。全处同志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和厅党组关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按照各自的分工和职责主动征求意见和建议,每半年向下级民政部门和福利事业单位征求勤政廉政、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改进工作方法和作风。

 

社会事务处权力制约监督制度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防止以权谋私和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健全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遵循民主、公开、集体决定的办事原则,社会事务处制定如下制约监督制度。

一、严格公墓审批程序

分管殡葬的副处长,根据《黑龙江省公墓建设规划》和承办人提供审查市(地)公墓建设申报材料,组织人员实地踏查论证,提出办理意见。处长审阅后,召开处务会研究讨论,形成决议。承办人撰写公墓批复文书,由处长报送主管副厅长签批。

二、严格涉外婚姻登记程序

公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涉外涉港澳台人员办理婚姻登记相关文件、需要材料、办事程序、登记时间、发证时限、收费标准。由承办人审查材料,材料合格的办理登记手续,及时归档立卷。由涉外婚姻登记处负责人发给结婚证。涉外婚姻登记工作情况,半年向处务会汇报一次。

三、严格殡葬专用款分配程序

省厅和上级下拨的殡葬工作专项资金,由主管副处长根据具体工作人员的建议和基层实际情况,提出下拨资金分配方案,处长审阅后,组织处务会集体讨论议定,报主管副厅长审批。

四、严格表彰奖励程序

对出席省及民政部的表彰、奖励、发奖牌的单位和个人及省厅表彰、奖励的个人,由各分管副处长(负责人)根据市(地)上报材料,提出意见,处长审阅后,组织召开处务会讨论议定,呈主管副厅长同意后,报厅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五、保障制约监督措施

1.坚持政务公开,凡涉及法规政策性文件出台前,都要经集体讨论,防止专权、失误。

2.坚持办事原则,不循私情;坚持依法办事,遵纪守法。

3.坚持岗位轮换制度,工作人员五年岗位轮换一次。

4.加强廉洁自律,不许借工作之便搞“吃、拿、卡、要”的行业不正之风。出差、办事回来汇报工作时,要同时汇报廉政建设情况,主动接受组织监督。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

 

计划财务处权力制约监督制度

 

按照厅党组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民政计财工作的实际,坚持权力分解,互相制约;明确权限,分级负责;公开透明,集体决策;完善制度,加强监管的原则,制定省民政厅计财处权力制约监督制度。

一、明确工作程序和权限

1、办理各项支出的审批权限。经办人员审核后,1万元以下的支出由计财处长审批;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支出由分管财务厅长审批;5万元以上的支出由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严禁办理无审批的支出。

2、编制部门预算的审批权限。经办人员对各单位上报的申请资料审核汇总,提出初步方案,经处务会研究,报分管财务厅长同意后,提交厅长办公会研究后报财政厅。

3、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经办人员审核后,单台(件)原始价值5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计财处处长审批;单台(件)原始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资产,由分管财务厅长审批;房屋、土地等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资产,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报财政厅。

4、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权限。经办人员审核后,50万元以下的由计财处长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财务厅长审批;100万以上的由厅长办公会研究后报财政厅。

5、政府采购审批权限。所有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纳入预算管理。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批权限为:1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计财处长审批;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分管财务厅长审批;5万元以上的采购预算由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严禁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的采购事项。在实施采购时,凡是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由计财处经办人员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对各单位申报采购计划进行审核,经计财处长同意后,报财政厅审批,并由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具体办理采购事项。

6、下拨专项资金审批权限。下拨优抚、安置、救灾、低保等各项民政事业费、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及其他各项资金时,与各业务处协商后提出初步方案,报分管财务厅长同意并与省财政厅协商一致后,提交厅长办公会批准。

二、落实权力制约监督制度的措施

1、坚持处务会制度。处务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研究部署工作,落实厅领导交办重要事项,特殊情况随时召开。

2、落实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检查每名同志在行使公共权力方面的情况。

3、接受基层监督。每半年向地市民政局和厅直属事业单位下发征求意见函,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改进工作方法和作风。

4、进行述职述廉。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公务员考核等时机,进行述职述廉,每名同志向支部汇报执行纪律和廉洁从政的情况,主动接受组织的监督。

 

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局权力制约监督制度

 

按照厅党组的部署和要求,坚持权力分解,互相制约;明确权限,分组负责;公开透明,集体决策的原则,制定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局权力制约监督制度。

一、严格社会救助资金分配下拨程序。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下达城乡各项救助资金的通知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制定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五保供养(敬老院建设)、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城镇低保家庭生活用电补贴等项资金的分配、下拨工作流程。即:一是召开省低保局局长办公会研究讨论,确定资金分配额度和主要分配依据。二是按照局长办公会议的决定由具体业务部(室),根据各市(地)、县(市)非农业(农业)人口、人均占有财力、地方财政努力程度和纳入救助范围人数等项因素,进行分配测算,提出拟分配意见后报主管局长审核。三是将拟分配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与省财政部门沟通协商一致。四是拟分配方案报厅长办公会,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与财政部门共同下拨各项救助资金。从而确保各项救助资金分配的公平、公正,杜绝资金分配中的随意性和个人说了算的现象发生。

二、强化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要组织两次对社会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督查,一次是各项救助资金下拨后,由省低保局组成工作组,对各地市、县工作开展情况、规范化管理情况、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第二次是结合省委“十项利民行动”、市地党政干部经济工作实绩考核和省政府与各地市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状完成情况,由厅领导带队,全厅抽调人员,在年底前对各地进行全面督查。每年还要结合具体工作及临时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监督,同时,邀请审计、监察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省级和地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指导各地进一步强化各项救助待遇的申请、审核、公示、审批、公示和发放等救助规程。加强政务公开,实行阳光操作,防止资金滞拨、挪用、串用等现象的发生。

三、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岗位交流制度。根据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基本职能,设置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五保供养、未参保困难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管理、城镇专项救助、低保信息系统管理、统计报表、会计、出纳等岗位,实行目标管理,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落实相应奖惩措施,定期进行岗位交流。

四、坚持局长办公会议制度。局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遇有紧急政务随时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召开由局长决定,或由副局长提出召开意见,经局长同意后召开。参加人员主要有局长、副局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做具体记录。局长办公会议具体内容有:研究部署上级各项政策、法规、重要决策的贯彻落实;总结部署年度工作、半年工作或月工作;研究通过各副局长提出的工作意见、安排;研究通过社会救助资金的拨付计划、额度分配;研究通过局内部行政事务、后勤管理事宜;研究通过局内部干部任免、工作调整、表彰奖励事宜;研究讨论在具体工作中临时遇到的其它需要局长办公会议定夺的问题。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主持,局长因故不能出席可由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局长办公会议对决策问题形成会议纪要后,由各分管副局长协助局长执行落实,并进行督办、检查。

五、坚持政务公开制度。充分利用省民政信息网、省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城乡社会救助政策、救助审批工作程序,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进一步增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透明度,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各级救助管理机关政策运行的监督。

六、落实权力制约监督制度的措施。

一是实行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半年或不定期召开低保局党支部民主生活会,采取集中学习、分组讨论、个人自查、集体点评等方式,检查每个工作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行使职能方面的情况。

二是季度、年终述职制度。结合工作需要,实行季度和年终述职,按照公务员考核办法的要求,每位工作人员定期向党支部汇报个人思想和廉洁从政情况,主动接受组织和其他同志的监督。、

三是向基层征求意见制度。年终向基层下发征求意见函,了解掌握全局同志执行廉政建设规定情况,请各级低保管理部门对每位工作人员给予客观真的评价。

四是落实奖惩制度。对严格执行权力制约监督制度、廉洁从政、工作主动积极,表现突出的同志,及时给予宣传和表扬,并作为局内评选“先优”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违反各项规定、以权谋私的,进行严厉批评教育,情节较轻的在局党支部进行检查,违规违纪严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人事教育处权力制约监督制度

 

按照厅党组的部署和要求,按照坚持权力分解,互相制约;明确权限,分组负责;分开透明,集体决策的原则,制定省民政厅人事教育处权力制约监督制度及保障措施如下:

1、加强廉洁教育。利用党员学习、处务会等时机组织全处党员干部学习中央、省委和民政厅党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不断强化党员干部的廉洁从政意识。

2、建立干部教育管理工作程序。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干部调动、编制管理、职称评定、竞争上岗等具体工作流程。严格落实干部管理中的具体工作人员提出拟定方案和意见,处务会研究确定具体方案,报主管人事厅长审定,提交厅党组会讨论批准等公开民主程序。

3、建立岗位责任制和轮换制。根据不同工作岗位,要建立相应的工作责任制,做到谁分管谁负责。建立工作岗位交流制度,对在同一工作岗位超过5年以上的同志要适时进行轮换,特殊情况下随时轮换。

4、坚持处务会制度。对涉及干部任免、干部调动、表彰奖励和职称评定等敏感问题一律经处务会讨论确定,不准个人说了算和自作主张。

5、进行述职述廉。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公务员考核等时机,每名党员干部要向党支部汇报廉政建设情况,主动接受组织监督。

6、坚持政务公开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

7、对下征求意见。每半年向厅机关干部职工、直属单位干部职工下发征求意见函,了解和掌握全处同志执行廉政建设规定情况。

 

机关纪委对权力制约监督教育制度

 

一、教育的主要内容

1、扎实开展好“三观”教育。即以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为根本,以艰苦奋斗、廉洁奉公为主题,以更好地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目标,重点对领导干部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进行理想信念和从政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教育和作风教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使领导干部切实做到勤政为民、廉洁从政,秉公用权。

2、继续巩固和深化“先进性”教育。把党员先进性教育作为对党员干部的一项经常性、基础性教育,经常抓、抓经常,确保党员干部把时刻保持党员先进性作为一种自觉行为,并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以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进一步打牢广大党员干部反腐倡廉的思想基础,推动党风廉政建设。

3、深入开展好警示教育。以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人和事以及《警示录》中揭示的一些走上违纪违法道路的反面典型为教材,警示和教育我们广大党员干部要珍视人民赋予的权力,在拥有权力时不忘自己的责任,在运用权力时不忘党的宗旨,在感受权力带来的荣誉和待遇时不忘权力是双刃剑,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已之心,时刻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二、教育的主要方式

1、抓好“三会一课”等经常性学习教育。认真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搞好经常性的党内教育活动,以召开会议和上党课的形式,及时统一党员干部的思想认识,做到防患于未然。

2、抓好集中学习。根据上级部署和要求由机关党委统一组织或参加厅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扩大会等方式进行。采取集中辅导、集体研讨、参观鉴学、举办专题讲座等方式,坚持用理论引导和武装头脑,指导反腐倡廉实践,确保权力的正确实施。

3、坚持短期培训和轮训。根据不同时期党员干部的现实思想反应和不同岗位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党员干部进行适时的培训和轮训,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理论水平和执政能力。

三、教育的有关要求

1、要做到制度化、经常化。不断健全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形成严密的教育计划,在保证人员、保证课时、保证质量的情况下,充实教育内容,每年有针对性地确定几个阶段,确定几个主题,并围绕这些主题开展教育,使教育更加旗帜鲜明,突出重点,效果显著。

2、要积极开展好活动。在党员领导干部中积极倡导开展“读文思廉”活动,通过读文章、思廉洁、树形象;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活动,广泛进行自查自纠,使领导干部常思已过,常修已德,增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自觉性,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意识和能力。

3、要落实责任。各级党组织对教育活动要做出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特别是单位“一把手”要负起全面责任,具体工作要落实到人,主要负责人每年要保证讲一次廉政党课。

4、要督促检查。要认真对照教育计划和工作安排搞好督促检查,对不执行计划或弄虚作假、走形式、走过场的,不但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要通过督促检查促进教育活动的深入开展,保证教育效果。

5、要突出重点。反腐倡廉教育要以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为重点,把反腐倡廉作为理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领导班子成员带头撰写体会文章,认真开展研讨和交流,保证专题学习取得实效。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坚持学以致用,要带头廉洁自律、秉公用权,发挥表率作用。

 

驻民政厅监察室加强对权力运行制约的检查监督制度

 

按照中央纪委和省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和对权力的制约监督的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制度监督。将厅机关各处室局制定的权力制约监督制度下发、上网并做到所在处室同志人手一份,要求必须按照制度和程序办事,防止制度流于形式和滥用权力情况的发生。

第二条  会议监督。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分期分批参加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召开的支部(党委)民主生活会,重点对执行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并通过参加相关会议,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第三条  条例法规监督。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要求对厅机关各党支部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对执行《公务员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依法行政、勤政廉政,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发生。

第四条  述职述廉监督。按照“三必做”制度要求,每年厅机关各处室局和厅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都要述职述廉,自觉接受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的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视情况参加各单位的述职述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谈话监督。按照“三必谈”制度的要求,对提拔的干部要进行廉政谈话,对有反映的干部视情况要进行警示谈话,对有举报的干部视情况进行诫勉谈话。通过谈话对干部及时提醒,指出应注意的问题,预防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

第六条  函询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对反映党员干部的情况,必要时采取函询的方式,由本人作出书面说明,并依据了解到的情况,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七条  检查监督。对厅机关各处室局和厅直属单位建立的对权力制约监督制度的执行情况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查采取召开座谈会和深入各单位听取汇报、个别谈话等形式,切实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八条  暗访监督。对厅机关和厅直属单位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和秉公用权情况进行暗访监督,听取群众反映,掌握真实情况,发现违纪违规问题,认真调查处理。

第九条  举报监督。将群众举报作为监督的渠道之一,及时受理、认真对待,实事求是地调查处理,既惩治腐败,又教育保护干部。

第十条  纪律监督。要严肃党纪政纪,加强纪律监督,对违反廉洁自律、秉公用权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九章规定,视情节给予党内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违反廉政行为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有关规定,给予行政记过直至开除处分。对构成贪污、受贿犯罪的,依法追究。其中,对贪污社保基金、救灾救济、优抚、扶贫等款物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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