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具之王狼牙:荣昌县行政效能监察责任追究办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2 01:41:37
第一条  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能,加快我县服务型政府建设,保证行政机关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廉洁地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荣昌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含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县政府各部门、县政协各工作机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组织、在荣市属单位、各镇街、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和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以及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效能监察室负责监督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对本办法的执行,受理和转办对行政效能监察的投诉、检举和控告,并负责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  行政效能监察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行政机关和依法授权或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本单位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建立、完善、规范本单位岗位目标责任制、办事公开制和限时办结制等各项内部行政管理制度。科学、合理地确定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目标和管理办法;明确和公开办事依据、办事职责、办事条件、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办理结果、监督渠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定行政管理事项的总时限及各个环节的具体办理时限。 第六条  行政效能监察责任追究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以下简称行政审批)有关规定的行为。 1.对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继续进行许可审批的; 2.对应当办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顶着不办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益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未一次告知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申请人必须补正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和审批的理由的;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决定的; 8.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考核成绩择优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决定而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考核,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考核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决定的; 9.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有关规定的行为。 (二)行政不作为行为。 1.办理证照或其他手续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限的; 2.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作出明确答复的; 3.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解释、不说明,置之不理的; 4.工作中需要与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的事项,当与有关部门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时,未及时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后果的; 5.在工作时间内擅自脱岗、离岗或不委托有关人员代行其职责而损害行政相对人利益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不作为行为。 (三)失职行为。 1.不依照规定程序进行科学民主决策,致使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2.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委托或授权其他组织或个人代行相关职权,或者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管或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3.对来文、来电、来函,不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或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及时处理或报送领导批示,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4.在工作中丢失、损毁行政相对人有关材料或物件,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5.对管辖范围内的行政不作为问题失察失管,致使多次出现行政不作为问题,或因行政不作为导致出现严重责任事故的; 6.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灾情险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重要情况不及时报告和处置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失职行为。 (四)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1.截留、挪用、坐支、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2.实施征收中不开具合法收据或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的; 3.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五)行政乱作为行为。 1.违法采取强制措施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 2.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3.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申请态度冷漠,粗暴对待,甚至因言行不文明而导致发生冲突的; 4.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敲诈勒索的; 5.利用职权刁难、骚扰生产经营者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乱作为行为。
(六)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 1.拒不执行政务公开制度的;  2.对应当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的; 3.对政务公开工作敷衍应付、弄虚作假、搞假公开的; 4.政务公开责任不落实,承诺不践诺,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行政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不良后果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认其责任。 第八条  行政责任追究方式。 (一)对机关、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  1.责令整改; 2对领导班子集体诫勉谈话; 3.通报批评。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被集体诫勉谈话的,取消该单位当年评为实绩突出单位资格;被通报批评的,除取消该单位当年评为实绩突出单位资格外,还要取消主要领导干部和相关领导干部个人评优资格。 (二)对个人的责任追究方式。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效能告诫; 3.通报批评; 4.停职检查或调离工作岗位; 5.立案调查,给予相应的处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工作人员在一年内,受到本条第(二)项2、3、4中任何一种责任追究一次的,在本年度考核中不能评定为优秀;受到本条第(二)项5中责任追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受到两次责任追究的,在本年度考核中定为不称职并调整其工作岗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对有关责任机关、单位和责任人作出的处理,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决定或提出建议,并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有关不评优、取消评为实绩突出资格、停职检查或调离工作岗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监察  行政效能  责任追究  通知抄送: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市行政效能监察办公室,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9月25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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