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合练英语听力的app:深化十大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具体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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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十大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具体构想作者:何增科来源:《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来源日期:2010-4-10本站发布时间:2010-5-23 22:31:16阅读量:562次

摘要:笔者就利益协调体制、社会保障体制、弱势群体保护体制、流动人口管理体制、民间组织管理体制、基层社会管理体制、社会服务体制、社会工作体制、社会治安体制、社会应急管理体制等十大社会管理体制下一步改革委托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设想和建议。

关键词: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社会管理体系构建

社会管理体制是由体制机制组成的制度规则体系,它在社会管理体系①中处于核心地位,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的创新工程,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开拓思路、多策并举,有重点、有步骤地积极推进。这里拟深化十大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具一些体构想。

一、利益协调体制改革

以协调不同群体利益关系为目标的利益整合是社会整合的重要内容,有效的利益整合是社会团结的重要保证。利益协调体制改革的目标是通过制定和实施合理的社会政策法规,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缩小城乡差别、地区差别和阶层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的创造活力。利益整合是执政党最重要的功能,也是社会管理格局中党委领导的重要内容。只有执政党才能超越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和特定集团利益运用社会政策工具进行有效的利益整合。社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涉及的部门众多。需要在中央层面设立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协调机构,负责社会政策的通盘战略规划、社会政策实施的组织协调等重大工作。人大和政协作为民意代表机关和社会各界别利益代表机关是利益表达和利益综合的重要机构。为了增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代表性,有必要从区、县开始实行直接的、竞争性的选举,有必要增加来自社会中下阶层的代表和委员的比例,有必要进一步加强代表、委员和选民的沟通联系制度,使社会各个阶层、各个地区、各个界别的利益诉求都能在体制内得到充分表达。社会立法和社会政策决策需要秉承透明和开放的原则,公开的公众咨询应当成为社会立法和决策的必经程序。受社会政策和法律影响的利益相关方应当对社会立法和社会政策决策享有知情权和发言权,并能够对社会立法和政策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同时需要建立社会立法和社会政策实施效果的社会评价制度,为公众和专家提供参与社会政策法律评估的渠道。社会评价结果应当成为社会政策法规调整的主要依据。为了更加充分地发挥新闻传媒和网络的民意表达功能,应当积极推动新闻传媒体制的创新为不同群体提供利益表达的窗口,鼓励网络民意表达和官民网络直接对话。政府站在一个超然中立的位置上,在容易发生利益冲突的社会群体之间搭建集体协商和谈判平台,通过集体协商谈判就土地征用标准、房屋拆迁补偿、环境污染赔偿、物业管理、工资标准等矛盾纠纷寻找当事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为了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建议及时开征高额累进遗产税,并对垄断性的公共服务行业或部门开征利润调节税,同时进一步提高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以扩大中等收入者所占比重。为了缩小社会保障水平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地区差别和城乡差别,建议将政府社会发展支出占GDP比重从目前的13%提高到十二五规划期末(2016年)的17%,并重点向农民工集中和农村居民集中的城市和省份倾斜,社会保障覆盖面从目前的33.4%提高到2016年底的50%。

二、社会保障体制改革

社会保障旨在为全体社会成员特别是为无收入来源或中低收入人群提供生存保障,从而为社会安定和再生产奠定物质基础。经过多年的改革,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但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改革的目标是健全完善法制完备、体系完整、权利平等、责任分担的现代社会保障体系。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尽快完成《社会救助法》、《社会保险法》和《慈善事业促进法》的立法工作,为现代社会保障体系提供基本法律框架。将缴纳社会保障费满五年的农民工、非正规就业群体等非户籍常住人口全部纳入所在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将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全部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将他们的社会保障水平与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社会保障水平统一起来。普遍推行“以土地换社保”的做法,建立土地转让收益基金,对失地农民由一次性补偿改为以国家和集体为主缴纳社会保障费,使他们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率先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到十二五规划期末农村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争取达到农村老年人口的30%。由于政府财政是社会救助资金的主要来源,为了监督救助资金的使用效果,应当推广“阳光救助”政策,将救助对象和救助机构的收入、支出全部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为缩小社会保障水平的地区差别和城乡差别,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应当承担起更大的财政责任,大幅度增加社会保障支出。社会保障的统筹层次应当尽快全部提高到省一级并逐步向全国统筹过渡。应当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到2016年底,力争从目前的11%提高到20%。积极推行社会保障一卡通,便利社会保障的异地接续。建立遗产继承与赡养老人直接挂钩的制度,对不愿履行赡养老人义务的子女取消其遗产继承资格。鼓励商业银行与有房但无收入来源的老人开展“房产换养老金”远期协议交易。强化社会保险中个人的缴费责任,实行强制性缴费制度。与社会保险缴费责任国家、雇主、劳动者三方分担相适应,社会保险事务管理也需要走向多元自治的管理模式。为此可将现行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改造为由政府、雇主、劳动者三方加上专家组成的社会保险委员会,增加雇主、劳动者和外部专家的发言权,通过委员会决策体制实现对社会保险事务的监督管理。[1]

三、弱势群体保护体制改革

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可能成为社会弱势群体的一员,保护弱势群体权益是社会自我保护和维护社会凝聚力的内在需要。弱势群体权益受保障程度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但同时也应该看到,我国目前弱势群体数量庞大,形成原因复杂,权益保护难度很大,迫切需要进一步深化弱势群体权益保护体制改革。弱势群体保护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减少乃至消除社会歧视和社会排斥,加强弱势群体能力建设,促进弱势群体的社会融合。没有弱势群体的社会参与,难以制定出包容性的社会政策。没有主流社会对弱势群体的接纳、关爱和帮助,包容性的社会政策难以得到顺利实施。我国目前的弱势群体主要是残疾人、老年人、妇女、青少年、城乡失业者、农民工和失地农民。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与老龄协会等担负着反映和维护这些弱势群体利益的职能。这些群团组织应当成为建议成立的中央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协调机构的重要成员单位,在相关社会政策的制定中拥有发言权。为了防止这些弱势群体代言机构走向贵族化和行政化,应当积极支持和鼓励这些群团组织通过直接的、竞争性的选举产生其领导人,直选层级可从乡镇开始逐步提高。一些地方的群团组织在维护弱势群体权益过程中创造出了跨部门协作机制、社会化维权机制和法律援助机制,这些好的做法和经验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加以推广。为了提高弱势群体的自我发展能力,就业援助、技能培训、特殊教育、康复教育应当成为保护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残疾人权益工作的重中之重。同时鼓励弱势群体组织起来开展自助和互助,并支持民间公益组织为弱势群体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同时还需要在全社会普及对各个弱势群体的接纳、关爱和保护意识,形成共识,指导日常行动。

四、流动人口管理体制改革

人口流动性增强是工业化、城市化和全球化的必然产物。外来流动人口在我国总人口中所占比例已经超过十分之一。外来流动人口管理成为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建国以来我国对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先后经历了限制流动、粗放管理和控制管理等阶段,2003年以来进入了服务管理的阶段。[2]但我国目前的外来流动人口管理体制仍然面临一系列突出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深化流动人口管理体制改革。流动人口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户籍管理、居住证管理和身份证管理相互衔接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体系,消除壁垒、歧视和排斥,保证迁徙自由、移居有序、流动便利、权利平等,促进流动人口与当地人口的社会融合。户籍迁移管理应当以住宅变动后在新居住地是否拥有合法固定住所为主要条件,保证公民的迁徙自由。对于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外来流动人口不能永远让他们保持非户籍常住人口的身份,应当疏通渠道,居住满一定期限后,使他们能够申请和获得居住证并最终获得城市户籍。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加入城市户籍,可根据城市规模和人口容量制定合理的入籍条件,实行按入籍条件申请和受理入籍,实现有序的农民转市民的迁移定居和身份转换。入籍条件除有生活来源和合法固定住所外,可规定适当的居住年限,城市规模和人口容量不同居住年限规定可有所不同,但最长不应超过7年。获得城市户籍者应同时放弃原农村户籍,并相应获得与城市公民同等的全部权利,特别是享有在新居住地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赢得他们对所在城市的政治认同。对于尚未取得所在城市户籍的非户籍常住人口即所谓的外来流动人口,统一纳入所居住城市实有人口进行服务和管理,不再作为流动人口进行单独管理。对他们实行居住证管理。鼓励他们申领所在城市的常住人口居住证,使他们成为所在城市的新居民,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赢得他们对所在城市的社会认同。在就业创业、子女入学、住房租赁、购买住房、税收和行政收费、享受城市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实行公平对待,取消各种专门针对外来流动人口的歧视性规定。对自愿放弃集体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进城农民,政府要优先为他们提供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为他们提供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使他们享受和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同时对迁移定居之外的公民流动,则应实行单一的身份证管理。公民在户籍迁移之外的其他流动事项如就学、求职、务工、经商、旅行、投亲等,则只需凭公民身份证即可享受与当地常住人口同等的权利。[3]

五、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

社会组织在我国是指政府和企业之外的民间组织,具有民间性、非营利性、独立性和组织性等特征,主要从事公益性、互助性和自律性活动。社会组织是公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及其与国家的良性互动关系是社会管理格局中发挥“社会协同”作用的前提条件。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我国逐步探索出较为有效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但“社会协同”对社会组织的发展和作用的发挥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任务也相应地提上了议事日程。深化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健全法制、规范管理、优化服务,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促进民间组织发展,强化政府与民间组织合作,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为此需要加紧研究并制定一部结社和社会组织管理的基本法,对公民的结社自由、社会组织登记成立、主体资格、法律地位、活动原则、经费来源、税收待遇、监督管理、内部治理结构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为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提供基本的法律框架。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降低准入门槛,对于群众文娱活动团队和兴趣团体等草根社会组织,可普遍实行简易的备案制度,同时变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许可为统一的登记许可体制。为了更加科学地管理社会组织,可将对民间组织的双重管理改为分类管理,将民间组织划分为动员资源型、公益服务型、社会协调型、政策倡导型等不同的功能类别,对不同类别的社会组织设计不同的管理体制机制。[4]为了实现社会组织的“去行政化”,应当积极推进各类社会组织与主管行政部门在机构、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彻底分开,政府职能部门不再担任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同时建立适合社会组织特征的人事编制管理、职务职级序列、职称评定和晋升、工资、税收、财务管理等具体制度。为了保证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需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资格管理和税收监管,社会组织获得法人资格需要登记注册,获得公共筹款资格、税收优惠、免税资格更要进行申请并接受监督,同时需要完善社会组织的内外部审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社会评估制度。为了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在政府主动转变职能为社会组织发展让渡空间的同时,还需要不断完善培育扶持政策,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对社会组织的资助和奖励机制,提高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比重,落实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使社会组织在提供公益性服务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六、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

社会管理的重心在基层。“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深化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一种政府与社会双向进入、良性互动的社区公民治理新模式①,整合资源,促进参与,提高社区服务和管理水平。城乡社区是城乡人口集中居住区,是居民日常社会生活和交往的重要共同体。随着单位制功能趋于单一和行政村规模的扩大而难以成为社会管理的微观载体,作为人口集中居住场所的社区成为基层社会最重要的细胞。社区重要性的日益凸显,使得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社区管理,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对社区进行“全覆盖”、“全进入”和“大投入”,城乡居民委员会也逐步由社区居民自治组织演变为乡镇或街道党委和政府的办事机构而具有高度行政化的特征。这种单向的“覆盖”、“进入”和“投入”,使社区其他各种组织和公民处于更加被动和从属的地位,实际效果并不理想。社区治理应该是以社区公民为中心的治理,社区公民治理要求的是国家和社会双向进入、良性互动。以公民为中心的社区治理,要求将村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改造为社区“小人大”,作为社区民意代表机构掌握社区事务决策权和监督权。社区党组织可通过民主选举使其领导人和党员代表进入“小人大”,将党意与民意统一起来。村民代表和居民代表要通过自由的、竞争性的直接选举产生,并定期和村民或居民进行沟通联系,听取意见,报告工作。社区“小人大”会议对社区公民开放,鼓励旁听和发言。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作为社区自治的执行机构,其职责是履行“小人大”就社区自治事务作出的各项决议而不是代为决策。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可通过设立村公所和社区工作站等方式在城乡社区层面履行上级政府交办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其工作须接受社区“小人大”的评议监督。在村民代表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外,应当鼓励社区公民成立各种参政议政小组或理财监督小组,对自治执行机构、政府的社区办事机构以及公共服务机构的业务工作参与讨论并展开监督。政府向社区的资源投入可采取项目制的方式,由社区自治机构在征求社区民意的基础上自主提出项目申请,上级政府审批通过后,社区自治机构自主组织项目实施。与城市社区相比,农村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投入严重不足,在开展农村社区化管理的同时,各级政府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社区的资源投入,提高农村社区的公共服务水平。

七、社会服务体制改革

只有满足了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的普遍需求,社会成员才能对社会政治共同体产生认同感和忠诚感,社会秩序才能得以维持。满足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的普遍需求,是社会公共服务的主要功能,同时也是社会管理的主要目的。深化社会服务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以政府为主导、企业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建立人人共享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同时促进社会公共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分权化、专业化,满足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的多层次、多方面的普遍需求。提供社会性公共服务,是政府的四大职能之一,也是现代公共财政的题中应有之义。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的普遍需求,既包括社会成员特别是贫困阶层和低收入人群的基本需求,也包括特殊的、个性化的需求,以及高级的需求。社会公共服务因此可以区分为基本公共服务、特色化公共服务和高端公共服务。政府应该是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投入主体和质量监管主体,承担起主要的责任。基本公共服务应该逐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均等化,首先保障公民在全国范围内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和选择自由,并着手建立基础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的国家标准,通过不断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等途径逐步缩小基本公共服务的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社会组织在提供个性化、特色化的公共服务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企业在满足中高收入人群对社会公共服务的更高的需求方面有着自身独特的优势。为此需要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不断提高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的比重,调动企业、社会组织乃至公民个人提供社会服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还可以制定土地使用、税收、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投资公共服务业,鼓励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国有事业单位展开公平竞争。同时还需要加快事业单位改革步伐,推动“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在科学分类基础上着力发展从事公益性社会服务的事业单位。条件成熟时,可成立社会服务部门改革的规划协调机构,统筹规划事业单位改革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综合协调各个地区、各个公共服务行业或部门的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保证社会服务部门改革的健康发展。

八、社会工作体制改革

专业社会工作是社会建设和管理的重要载体,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我国目前仍处在从行政化和非专业化的社会工作向专业社会工作的转型阶段。深化社会工作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社会工作的政策法规体系、组织机构体系、专职与志愿者相结合的人才体系和有力的财政支持体系,实现社会工作的专业化、职业化和社会化。社会工作既具有很强的综合性涉及到跨部门协调,同时专业性又很强需要专门的社会行政机构来规范管理。为了加强对社会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各级党委和政府需要建立社会工作的专门领导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以履行政策法规规划、组织协调、日常业务管理等职责。①同时完善社会工作的协调机制,在党委社会工作专门领导机构和政府业务管理机构之上成立党委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通过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例会等制度统筹协调社会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为了给社会工作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法规支撑,需要提出今后5到10年的社会工作立法规划,立法重点包括制定社会工作者职业管理的配套法规,明确社会工作总体专业标准和各个行业具体服务标准,规范社会工作者的岗位设置、薪酬待遇、考核评价和权益保护,完善社会工作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制度。社会工作的专业化需要社会工作机构去行政化,大力发展公益类社会服务机构以促进社会工作社会化是社会工作发展的重要方向。公益类社会服务机构是专业社会工作者的主要工作场所。公益类社会服务机构的兴办应当实行多种所有制形式、多种投资主体并举的方针,制定和实施税收优惠、财政补助、用地优惠、贷款优惠等优惠政策,鼓励公益服务类民间组织和社区服务组织的发展,积极推进福利服务等事业单位改革,实行“民办公助”、“官办民营”等灵活的经营机制,支持公、私社会服务机构展开公平竞争,不断提高公益类社会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为了造就一支专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需要制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5到10年规划,明确社会工作高级人才、中级人才和初级人才的培养目标、结构比例,提出社会志愿者发展的合理目标,并制定切实可行的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岗位开发与设置和在职人员培训方案。为了加强对社会工作的资金支持,可在各级政府财政科目体系中增加社会工作科目,每年划拨一定比例的财政经费,逐步形成自然增长机制。同时还应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社会公益服务的机制。逐步从政府直接提供社会服务向政府通过购买间接提供服务的方向转变,不断完善购买政策,逐步扩大采购范围,完善财政资金拨付和监管方式。

九、社会应急体制改革

应急管理是现代风险社会频繁发生的突发性危机的产物,同时又对于预防和处理突发性公共危机保证社会稳定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2003年“非典”事件过后,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经过六年努力,目前已初步建立起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国内外大量事实证明,仅有政府的应急管理是不够的,应急管理需要将政府的主导作用和社会的主体力量结合起来,建立社会应急体制。深化社会应急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将政府的主导作用和社会的参与和协同作用结合起来,建立健全法制完备、协调高效、信息透明、应对得力的社会应急体系,提高政府的危机管理能力和全民的应急意识。为了健全法制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应当加快《紧急状态法》的立法进程,为紧急状态下的危机管理提供“非常时期的小宪法”,同时需要在国家层面设立紧急事务部或应急管理委员会,发挥日常危机预防、统一指挥协调、统筹善后处置等职能。商业保险机构在各类安全事故的防范和灾害预防与管理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为此应当依法强制各类工矿企业购买安全事故保险、食品药品安全保险,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在安全监管方面的独特作用。同时在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的地区,可强制当地居民购买人身和财产意外保险,调动商业保险机构在为当地居民普及灾害防范意识方面的积极性。为了鼓励媒体积极介入危机管理,应当遵循主动告知、迅速告知和全部告知的信息沟通原则,按照“第一时间原则”启动新闻处置应急预案,完善新闻权威发布制度,满足媒体的正当信息报道需求,争取公众对政府的处置措施的理解和支持,消除社会恐慌心理。为了提高政府的危机应对能力,需要建立国家和地方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的标准化;需要完善物质储备机制,重视能力储备金和合同储备,建立快速反应的生产和物流系统;需要完善应急信息管理机制,提高应急信息管理的科学性;需要加强危机管理的研究工作,争取危机管理的预见性;需要加强危机管理的国际合作。为了提高社会的自救能力,需要大力培育专业化的应急知识培训和宣传机构,在全民范围内普及应急救援和自我救护的知识,提高全民的应急自救和互救能力。

十、社会治安体制改革

社会安全是一项重要的公共产品。公众社会安全感的高低是衡量社会管理成效的重要指标。社会治安体制是政府和社会为增进社会安全而进行综合性治理的体制机制的总称。改革的目标是: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创新体制,整合资源,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提高社会治安管理的法制化、专业化和社会化水平,长期有效地维护社会安全。为了提高社会治安管理的法制化水平,有必要尽快制定《社会治安法》、《社区矫正法》、《保安业法》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等基本法律,依法规范治安处罚、社区矫正、城管综合执法等行政执法或司法行为,理顺治安管理、社区矫正管理、保安服务业管理和城管综合执法体制,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并提供权利救济渠道。为了提高社会治安管理的专业化水平,需要加强基层公安队伍的业务建设,强化公安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作用,同时需要实现公安办保安向公安管保安的转变,大力发展保安服务产业,加强保安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为了提高社会治安管理的社会化水平,需要重点加强社区警务制度、社区矫正制度建设和矛盾纠纷调解制度制度建设。加强社区警务制度建设,应当密切警察与社区居民的联系,通过联合巡逻、入户走访、治安情况公开通报、24小时警务值班等方式,与社区居民共同维护社区治安。加强社区矫正制度建设,需要实现刑罚理念从惩罚向复原的转变,综合运用非监禁教育改造、赔偿和监禁等手段使罪犯重新回归社会,使社区矫正、赔偿和监禁形成一种相互补充的关系,尽可能通过社区矫正和赔偿等改造罪犯恢复社会秩序。与社区矫正重要性增加相适应,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协调管理机构,统一协调公、检、法、司、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社会矫正相关机构工作,充分发挥居委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和社区居民的积极性,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和帮教,便利其重新回归社会。加强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建设,需要做好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之间的衔接工作,使柔性的法律调解与刚性的司法判决相互补充,更加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

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纳入国家发展长远规划,统一筹划,精心设计,分步实施,有序推进。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探索和改革实践将会呈现出一种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对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探索会为下一步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作用。同时随着全国和各地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学术界对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研究也将进一步走向深入。

参考文献

[1]郑功成.从政府集权管理到多元自治管理———中国社会保险组织管理模式的未来发展[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5).

[2]冯晓英.改革开放以来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制度变迁评述[J].北京社会科学,2008(5):66-71.

[3]黄永红.户籍制度: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的路径分析[J].探索,2008(2):176-180.

[4]王名.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功能及其分类[J].学术月刊,2006(9).

作者简介:何增科(1965-),男,中共中央编译局当代马克思主义研究所所长,研究员,政治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