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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调查与思考

和谐路上有道“坎”

——苏州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调查与思考之一

苏州市发改委课题组 何光耀 陈 华 夏成华

 

  近30年的改革开放,把我国的改革发展推进到了一个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整体性、全局性的社会变革,既给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巨大的活力和生机,又不可避免地带来了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春江水暖鸭先知”。位于东部沿海地区的苏州市,紧紧抓住改革开放的先机,实现了经济社会的率先发展,同时,也先期遇到了社会深度变革带来的种种挑战和压力。在社会管理领域,新情况、新矛盾、新挑战层出不穷,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的现行社会管理体制,其弊端日益显现。根据调查中掌握的大量材料和数据,我们深切感到,严竣的社会管理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跨越的一道“坎”,积极推进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创新刻不容缓。

  一、从社会管理的对象看,社会管理的任务比往任何时候都更加繁重

社会管理是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及管理既相对应又相关联的社会公共管理,涉及的内容和范畴十分广泛,但其主要之处是协调社会活动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对人的管理。从苏州市的实际情况看,社会管理的任务日趋繁重,管理难度不断加大。

  ――市域人口规模急剧膨胀。在工业化、城市化持续快速发展的进程中,苏州辖区内的城市和城镇成了集聚各类人力资源的“高地”,伴随着巨大的物流、资金流、信息流,一批又一批外来投资商和劳动者纷至沓来,直接导致全市人口规模的迅速扩张。2006年底,全市户籍人口为616.08万,而同期登记外来暂住人口为497.50万,以保守的15%计,把漏登记外来暂住人口也统计在内,则为572.13万,加上3.99万境外常住人口,当年全市总人口(包括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已达1192.20万。这一人口规模,是1978年改革开放之初506.27万总人口的2.35倍。预计2007年全市总人口将超过1200万。

  ――城乡居民的社会归属深刻变化。在城市,随着国有(集体)企业和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改革改制的全面完成,职工、员工依附单位的关系被新型的双向选择的契约关系所取代,企事业单位原先大包大揽的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能基本上都推向了社会;在农村,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被废止以及乡镇集体企业普遍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和私营企业,广大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和择业、创业的自主权,原有公社和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能同样趋向社会化。微观层面的社会变革,使大多数城乡居民由“单位人”变成了“社会人”,他们的社会归属由此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公民社会已经突破高度行政化的单位制社会管理体制的坚壳,破土而出,初露端倪。

  ――人口结构日趋多元化、异质化。苏州市域人口规模的快速扩张主要是在大量外来人口不断涌入的条件下发生的。目前,全市户籍人口与各类暂住外来人口之比为1:1,越来越显现出移民城市的鲜明特征。来自全国、乃至全球各地的外来人员与原居住市民劳动、生活在同一个社会环境之中,必然发生不同生活方式、不同风俗习惯、不同文明程度、不同思想文化之间的交流与融合,磨擦与冲突。值得注意的是,当地户籍人口迅速老龄化和外来暂住人口文化素质相对低度化这两大社会矛盾非常突出。2006 年底,全市户籍人口中60岁以上的老人已超过111万,老龄化率高达18.2%。同期,以青壮年为主体的外来暂住人口中具有高中、大专以上学历学历的分别占25.7%和5.4%,总体受教育程度比当地相同年龄段的户籍人口低得多。

  ――人口迁徙几无约束,人口流动性不断加大。商品经济的空前繁荣,户籍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交通通讯条件的显著改善,使人口自由迁徙的外部约束大大弱化;人们依靠自身优势、追求幸福生活的内在冲动,则把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卷入跨地区、跨部门、跨产业、跨行业流动的大潮。由此,导致人口流动性的不断加大。苏州市域人口规模的机械性扩张,就是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大量人口跨地区流动的典型表现。2006年,全市铁路、公路客运总量3.52亿人次;剔除续约合同,劳动用人单位当年新签订劳动合同160.47万件,中止劳动合同39.85万件;招聘引进大专以上各类专业人才5.95万人;公安机关办理户籍迁出迁入合计15.33万件,新增外来暂住人口119.50万人,受理出入境合计19.57万件;接待境内外旅游者分别为4135.34万人次和181.49万人次。这些数据从不同侧面,揭示了人口流动的规模。

  ――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日益凸现。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上世纪九十年代之后,苏州市的开放型经济迅猛发展,城乡公有制经济改革改制加速到位,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壮大,大量新经济组织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形成了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与此同时,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各类交易经纪人组织、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等新社会组织也应运而生。据统计,截至2006年年底,全市累计开业外商投资企业1.02万家,实际到账外资366.8亿美元,员工总数219.69万人;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分别为11.01万家和24.98万户,合计注册资本2410.06亿元,从业人员225.34万人;各类中介服务机构4万多个,从业人员超过15万人;农村专业协会17个,联系团体会员2000多个;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106个。社会经济基础的深刻变革,“两新”组织的发展壮大,引发了社会阶层的分化和重组,造就了企业董事长和股东、职业经理、经纪人、各类自由职业者、农民工等新社会阶层,形成了各种不同的利益群体。利益不同,诉求不同,不可避免地带来各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和纠葛。社会财富分配两极分化的趋势,又加剧了各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冲突,人民内部矛盾出现了不同于以往的特点和表现方式。这些年来,企业劳资纠纷、企事业单位改制、城市拆迁改造、农村征地拆迁、环境污染事故等群众上访热点问题,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各利益群体之间利益纠纷、利益诉求的聚焦点。

  ――部分社会成员诚实缺失、道德失范。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在旧的社会秩序和制度框架被逐步打破,新的社会秩序和制度安排尚待确立和完善的社会变革时期,往往造成社会环境一定时期内的无序和失范,而这种无序和失范又必然反映到人们的思想道德观念中来,导致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诚实缺失、道德失范。外来消极、腐朽的文化思潮和生活方式的渗透,传统文化中的糟粕在一定程度上的死灰复燃,一些传播媒体不负责任的舆论导向,更使部分社会成员的道德规范、行为准则、价值取向和是非标准被严重误导。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人们不难感受到:诚实守信、忠厚老实不被看作美德,而言而无信、投机取巧反被视为处世之道;社会心态普遍浮躁,追逐名利在少数人群中成为时尚;弄虚作假、欺诈行骗现象表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人们相处少了互信,多了戒备;一些社会成员倍加珍惜私有财产和私人环境,而对公共财物和公共环境的爱护保护却漠不关心;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及封建迷信活动屡禁不止,并呈蔓延之势……部分公民道德素质下降,文明程度滑坡,已是不争的事实。

  二、从社会管理的主体看,社会管理中交叉错位与断层缺位并存的现象相当突出

经过近30年改革开放的历程,高度行政化的单位制社会管理体制已经发生嬗变,社会管理主体已由相对单一趋向多元化,然而,由于各项改革不配套,对接障碍重重,导致多元化的各类社会管理主体(包括行使公权力实施行政管理的政府部门、根据章程规章实行自律管理的社会组织、依据组织法实行自治管理的城乡基层居民自治组织以及以道德约束为基础进行自我管理的公民个人)管理职责不清,各自分工不明,相互对接困难,甚至严重脱节,社会管理中交叉错位与断层缺位的现象同时并存,或多头管理,或扯皮推诿,或无人问津,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无序化。从我们调查了解的情况分析,当前社会管理的无序状况,主要表现在:

  其一,企业和部分事业单位大量剥离社会管理和服务事务,造成了短时期内大量社会管理事务的管理主体缺位。在高度行政化的单位制社会管理体制下,政府习惯于以行政命令方式向工厂、矿山、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学校、机关等单位下达社会管理任务,要求大大小小的单位为本单位干部职工提供社会服务。那时,这些单位包揽了大量社会管理和服务事务,生老病死残,吃喝拉撒睡,几乎无所不包,一道道围墙里面,俨然一个个“小社会”。如今,无论是改制后的企事业单位,还是新涌现的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都不再包揽社会管理和服务事务。对各级政府而言,前脚刚从微观经济管理事务的“泥潭”拔出腿来,后脚又陷入了社会管理事务的“沼泽地”。政府毕竟不是万能的。如同经济管理事务一样,许多社会管理事务、特别是微观层面的社会管理事务,单靠政府是管不了,也管不好的。政府“补位”不及时又补不齐全,于是事实上的管理主体“缺位”在短时期内就在所难免了。

  其二,行政管理体制总体改革相对滞后,政府自身存在职责不清、关系不顺的问题。在经济体制改革大潮的推动下,苏州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起步较早,推进较快,政府职能转变取得了多方面的阶段性成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规范行政行为、实行政务公开、推进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有效监督和约束行政权力等单项改革居于全省乃至全国先进行列。但是,囿于宏观大环境的制约,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以及事关重大权力、利益格局调整的单项改革思路尚不明确,实际操作更是举步艰难。这种状况造成了行政管理体制的总体改革及重大单项改革的相对滞后,并使已经取得的改革成果难以巩固和进一步扩大。就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两大基本职能而言,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完备,致使政府行使社会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力边界和职责范围模糊不清,政出多门,条块分割,行政管理资源分散,管理合力难以形成。与此同时,由于外部改革措施不配套,政府许多应当剥离的社会管理职能因缺乏相应的社会管理载体而无法剥离,无奈之下,许多社会管理事务直接下放转嫁给城乡基层居民自治组织,而相当部分从企事业单位转移出来的社会管理事务又揽到了政府身上。从而,加剧了社会管理的无序化和低效率。

  其三,各类社会组织发展壮大步履维艰,社会“中介”的自律管理出现明显“断层”。这些年来,各类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及规范运行越来越受到各级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发展速度有所加快,开始在参与社会管理、提供社会服务中崭露头角。截至2006年年底,全市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社会组织2605个,其中社会团体1515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082个,基金会8个;在基层政权组织备案的基层民间组织3821个。但是,受制于传统管理理念根深蒂固的影响、法律保障的脆弱甚至缺失、政策扶持的欠缺、公民意识的淡薄等综合因素,全市各类社会组织的整体发育程度和发展水平还是严重滞后的。一是数量偏少,规模偏小,远不能满足各界别、各群体、各行业公民、法人表达利益诉求、实现共同意愿、加强自律管理、提供社会服务、谋求自我发展等多方面的巨大社会需求;二是结构不甚合理,维权类、公益类社会组织发展缓慢,所占比例偏低,不利于社会“中介”利益表达功能和自律管理功能的充分发挥;三是所有社会团体经清理整顿,名义上已与党政机关脱钩,但仍有部分社会团体与原挂靠的党政机关藕断丝连,“明脱暗不脱”,行政化现象依然存在,自我发展、自律管理能力不强;四是准入门槛高,严重制约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在一些无主管部门管理领域,申请建立社会组织往往因合法性依据不足而被拒之门外;五是政策扶持力度不强,发展环境不宽松,在公共服务领域几无社会组织的立足之地,多数社会组织发展后劲不足,有些已陷入生存危机。社会组织发展滞后,不仅造成了社会自律管理的“中介”断层,而且直接间接地延缓了政府职能转变的进程,加重了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在社会管理和服务方面的额外负担。

  其四,行政性、社会性事务的过重负担,削弱了基层自治组织实行自治管理的能力。多年来,城乡基层居民自治组织一直存在行政工作负担过重,自治功能难以充分发挥,自我管理能力不见显著提高的“老大难”问题。在企事业单位的社会管理和服务事务大量溢出,政府许多社会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事务向社会转移,而社会“中介”管理载体又缺位的现实条件下,社区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便成了装载大量社会管理和服务事务的“筐”。据市区观前街道察院场社区、双塔街道沧浪亭社区和石路街道信记社区的抽样调查,在试行社区体制改革之前,这三个社区居委会平均承接上级政府部门的工作任务多达56项,涉及退休人员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社会治安管理、城市市容环境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外来人员管理等多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务;上级条线部门硬性要求建立的台账、资料多达145册,指定上墙挂牌多达19块;各类评比、创建、检查、达标活动更是多得不胜其烦。过重的行政性、社会性工作负担,使“小巷总理”们忙于耕种别人的“责任田”,而荒了自家的“自留地”。社区居委会工作的行政化、半行政化倾向,必然导致自治功能的削弱和自我管理能力的弱化。在农村,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同样存在行政化、半行政化现象,某些方面比社区居委会更甚。至今仍有不少社会成员误以为村民委员会是一级基层政权组织,也就不足为奇了。

  其五,公民在社会管理中的主体意识和参与意识淡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自觉程度不尽如人意。公民本身就是多元化的社会管理主体中的重要一员。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许多公民却意识不到这一点。面对社会管理中发生的种种无序现象,他们只会指责政府或他人的失职和过错,而不在自己身上找责任、找毛病、找原因。事实上,社会管理中暴露出来的许多问题,恰恰是由一些公民不遵守社会公德造成的,如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乱丢杂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践踏绿地、违章驾驶、乱停车辆等等。在成熟的公民社会里,上述问题很少发生,不少社会管理成本无需支付。

  三、从社会管理的理念和方式看,传统的套路和手段严重妨碍着管理成本的降低和管理效率的提高

调查中,我们深有感触,在社会结构深刻变革的历史进程中,全市各社会管理主体面对不断涌现的新矛盾、新挑战,都在更新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上进行了积极的实践探索,并取得了一些可喜成果。问题在于,这些实践探索大多是在各自为政的分散状态下进行的,就其性质,当属“微调”,因而取得的成果往往是局部的、阶段性的。管理理念落后,管理方式陈旧,是造成社会管理效率无法显著提高、尤其是长效管理机制难以形成,管理成本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政府层面上,行政手段多、形式主义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相对较少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传统是一种巨大的惯性力量。从根本上转变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不可能一蹴而就。调查座谈中大家普遍认为,在社会结构整体转型时期,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虽然加大了社会管理力度,但并未彻底摆脱原先的管理套路和方法,还是依赖于会议贯彻、文件部署、审批把关、执法检查等行政手段,缺乏以人为本的服务意识和跟踪服务、动态监管、绩效考核等合理机制,一些部门依法管理的自觉性不强,管理中的自由裁量度过大。同时,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还有较大市场,名目繁多的评比、达标、创建活动,运动式的突击行动,成了各部门竞相仿效的惯用手段,其结果,劳民伤财,治标不治本,甚至扰乱正常秩序,并为一些腐败分子提供了权力寻租的机会。此外,“各扫自家门前雪”的管理理念,人为地限制了现代信息化技术手段充分合理的使用。这些年来,各地、各部门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物力,开发了许多信息技术系统,然而,囿于各取所需,自成体系,社会公共管理信息资源却被割裂得支离破碎,互通互联障碍重重。

  在社会组织层面,外部行政干预和自身依赖政府的问题并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依据现行法规,各类社会组织登记成立必须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一些业务主管部门往往以此对社会组织进行行政干预,部分社会组织也由于人员、经费等方面的原因,与业务主管部门脱钩容易断“脐带”难,从而,窒息了这些社会组织的独立性、自主性,对内对外的运作、管理方式都带有较为浓厚的行政化色彩,难以在表达利益诉求、参与社会管理、提供社会服务和加强自律管理中发挥和显现独特的“中介”优势。

  在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层面,服从上级的思维情结还未彻底解开,“四个民主”的路径有待进一步拓展。进入新世纪以来,苏州市城乡社区建设健康发展,取得了一系列丰硕成果。近年来,市区沧浪区、金阊区、平江区又率先启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初步整合了社区各类管理资源,有力地促进了居民自治管理能力的提高。农村村民自治工作广泛而又深入地展开,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已基本形成。但从问题方面看,还有许多矛盾有待我们去研究、去解决。争脱“服从命令听指挥”的思维情结,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不断拓宽“四个民主”的路径,显著提高自治功能和自治管理效率,就是摆在城乡基层自治组织面前的现实课题。

整合资源求突破

——苏州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调查与思考之二

苏州市发改委课题组 何光耀 陈 华 夏成华

 

   坚持科学发展,建设和谐苏州,呼唤我们积极推进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创新,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建立法律制度和公共政策体系完备、由政府主导的多元社会管理主体密切配合、各类社会管理互联互动互补机制顺畅运行、管理高效有序、服务优良充分的社会管理体制。抓住主要矛盾,找准攻坚克难的突破口,对于推进这项重大体制改革至关重要。为此,在调查研究中我们与各级各部门领导同志和基层干部群众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大家的共识是,社会管理任务的日趋繁重与社会管理的重叠、缺失、无序,是现实社会生活中的一大矛盾。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应从化解这一矛盾入手,理顺政府、社会、公民在社会管理中的关系,整合包括政府、政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传播媒体、公民个人在内的方方面面的管理资源,做到各社会管理主体各司其职、各尽其能而又相互衔接、相互协同,为新的社会管理体制构建主体框架,合理配置资源。

  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步伐,优化配置行政管理资源

各级政府是掌握和行使公权力的行政机关,在多元化的社会管理主体中居于主导地位。因此,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必须首先整合和优化政府自身的行政管理资源。这就要求各级政府把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在更宽领域中和更高水平上提供公共服务,建设服务型政府。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权力边界和职责范围。如同经济管理一样,在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各级政府是以“裁判员”和“运动员”的双重身份实施社会管理的,从宏观到微观,事无巨细,大包大揽,管了大量管不了、又管不好的社会事务。为坚决克服这一体制性弊端,各级政府必须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依据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围绕“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四项基本职能,对政府公权力进行全面梳理,遵循权力法定原则,明确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权力边界和职责范围,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努力做到:凡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居民自治组织和其它群众自治组织有责任、有能力管理的社会事务,政府应放手让他们自主管理、自律管理、自治管理,而不再越殂代庖,插手干预;凡公民个人有要求、有能力参与的社会事务和能够自我管理的事务,政府应积极鼓励,并在他们遇到困难时给予支持和帮助。从而,真正体现政府该管的事一定管好,不该管的事坚决不管。

  坚持权责统一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原则,明确各级、各部门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事权。在推进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受利益机制的驱动,一些政府部门中出现了有利可图的社会管理事务争着管,无利可图的社会管理事务没人管的不正之风,条块之间、块块之间磨擦不断,内耗严重,导致社会管理中行政管理的“越位”、“错位”和“缺位”。各级政府应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根据权责统一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规范垂直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合法合理地调整现有的社会管理事项,该合并的合并,该下放的下放,明确事权,科学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优化资源配置,形成整体合力。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各政府部门则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自觉做到管理与责任挂钩,与利益脱钩,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显著提高社会管理效率。

  坚决克服社会管理中的形式主义,努力构建社会管理的长效机制。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党政机关热衷于搞形式主义。他们只求表面上的轰动效应,不求实际上的管理效果,巧立名目,花样翻新,策划了大量评比、达标、创建、检查等活动项目,使这些活动的参加单位和干部群众忙于应酬,疲于应付。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清醒地看到社会管理中形式主义盛行的严峻现实,把清理并大幅度减少上述活动作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我们认为,由市级及市级以下党政机关提出的评比、达标、创建、检查等活动项目,原则上都应取消。对上级领导机关要求开展的这类活动项目,如无多大实际成效的,则积极向上建议取消。对成效明显、确有必要保留的活动项目,也要合并“同类项”,公开标准,简化程序,“阳光”操作。与此同时,在党政机关大力倡导求真务实的作风,主动研究社会管理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矛盾,努力掌握新时期社会管理的规律,更新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真正把功夫下到长效管理机制的构建上,节省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大力发展各类社会组织,深度开发自律管理资源

从社会管理的视角看,社会组织是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管理和实行自律管理相统一的组织形式。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中,社会组织是一支“社会协同”的重要力量。大力发展、壮大各类社会组织,深度开发社会自律管理资源,充分发挥其社会协同的巨大潜能,对于架构“小政府、大社会”,提高社会管理整体水平,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我们必须充分认识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整体格局中的地位和作用,象扶持民营企业那样扶持社会组织,促进其不断发展、壮大。

  有序敞开“大门”,规范准入“门槛”,为社会组织的健康成长开辟广阔空间。社会组织涉及各界别、各阶层、各群体、各行业,门类很多,社会功能独特,未来发展前景看好。问题是,作为各类社会组织登记成立依据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三部行政法规,现已明显地不适应各类社会组织充分发展、健康成长的新形势。调查座谈中,大家在呼吁国家加快有关社会组织立法进程的同时,也期待苏州市在这方面主动进行探索,有所突破,有所进取,有序敞开“大门”,规范准入“门槛”,为全市各类社会组织的充分发展、健康成长提供法制保障。

  制定并兑现各项扶持政策,为增强社会组织自我发展能力提供良好环境。社会组织是公民为实现共同意愿而自愿组合的,通常具有非营利性、公益性、互助性等特征。在其初创阶段,自我发展能力往往比较脆弱。那些刚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脱钩的社会团体,由于“断脐”、“断奶”时间不长,同样缺乏自我发展能力。这就需要各级政府制定并兑现各项扶持政策,在会费收取、财务制度、票据管理、税收减免、社会保险等方面提供优惠和便利。其中,以市场化运作方式和相对优惠的价格,把大量社会管理事务和公共服务项目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社会组织办理,是最具实际意义的扶持措施。那些公民社会发育成熟的国家,就是通过委托授权,赋予相当部分公共服务职能的途径和方式,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注入活力。同时,减轻政府工作负担,节省公共财政支出。他们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各类社会组织则要克服“衙门”作风,淡化盈利动机,提高组织化程度,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增强参与社会管理能力,拓展社会服务领域,健全自律管理机制,增强内部凝聚力,提高社会公信力,挖掘自我发展、壮大的不竭源泉。

  坚持寓管理监督于优良服务之中,把社会组织引入规范、健康发展的轨道。依法对各类社会组织实施监管,是各级政府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职责。在实现了业务主管部门与社会团体“三脱钩”(即人员、财务、办公场所与行政机关脱钩)之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尽快转换角色,不当“婆婆”当“保姆”,以悉心指导和优良服务取代插手干预,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依据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非营利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活动,加强和改进对各类社会组织的管理与监督。其重点,是指导和监督社会组织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在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对内对外业务,参与社会管理,提供社会服务。同时,要求他们严格按组织章程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整体素质,规范业务行为,强化自律管理,坚持走制度化、规范化的发展之路。

  三、创新基层社会管理体制,用好基层自治管理资源

积极推进以城乡社区为主要载体的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整合基层社会管理资源,减轻基层自治组织的行政性、社会性工作负担,增强基层自治功能,是健全社会管理格局、提高社会管理能力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基于这一认识,苏州市市区较早启动了这项改革。2006年4月,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制定了《关于推进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的若干意见》。据此,沧浪区、金阊区、平江区各自选择一个社区进行试点,在取得经验、完善方案后,迅速在所有社区推开。这项改革的成效是明显的。如今,这三个区的所有社区都已基本形成了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社区民间组织各司其职、紧密协同的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同步提升了社区党建工作、居民自治管理和社区服务的水平,促进了和谐社区建设。我们应不失时机地在全市范围内推进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并把这项改革不断引向深入。

  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在城乡二元结构尚未彻底改变的现实条件下,推进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必须实行分类指导。在城市,所有社区都要根据市“两办”《关于推进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的若干意见》,架构社区大党建格局,强化居民委员会自治功能,增设社区工作站,发展社区民间组织,健全 “四位一体”的社区管理体制及彼此互联互通互补的管理机制,形成社区管理合力。在农村,则要选择一批管理基础较好的行政村进行试点,在取得经验后,逐步向面上推开。从农村实际出发,推进这项改革应与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设计改革思路。实际操作应从梳理现有的村级组织关系入手,整合基层管理资源,逐步建立健全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经济合作社、社区服务中心、基层民间组织“五位一体”的农村社区管理体制,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明确分工,各司其职,紧密配合,互联互补,以提高自治管理能力为重点,不断提升基层社会管理水平。需要指出,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必须以不挤占村级集体资产、不增加农民负担为前提。为加强面向基层的行政性社会管理、扩大面向农民群众的政府公共服务所需的资金,必须由政府财政安排支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都要积极配合,全力支持,为城乡社区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环境。

  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积极推进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题中要义,就是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为此,必须以极大的努力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建设,有序扩大基层民主,保障居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自治原则真正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完善基层自治组织的直接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推举、产生办法,提高群众参选率,扩大差额选举比例,保证选举结果真正体现选民意志;要健全民情恳谈会、民意听证会、民主评议会、民事调解会等基层民主制度,拓宽民意表达渠道,加强对政府工作和居委会、村委会工作的监督;要进一步完善社区事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扩大公开内容,提高民主决策和自治管理水平;要加强和改进对基层自治组织专职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帮助他们增强民主法制意识,扩大知识面,改进工作作风,愉快胜任地从事群众自治工作。

  尊重群众首创精神,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群众中要求参与社会管理、表达利益诉求、实行自治管理的呼声日高,在基层由群众直接选举产生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及其它类型的群众自治组织开始脱颖而出。沧浪区养蚕里一村、二村两个住宅小区居民自愿成立小区自治管理委员会,卓有成效地对小区生活和治安环境实行自治管理,就是其中一例。2006年年底,这两个住宅小区由政府出资1100多万元完成了老新村改造,基础设施明显改善,环境面貌焕然一新。巩固小区改造成果,维护小区环境面貌,迫切需要加强后续管理。于是,在当地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的引导、支持下,以居民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了小区自治管理委员会,7名退休干部、职工当选为管委会委员,无偿地为居民提供保洁、护绿、保安等项服务。一年来,小区环境整洁,车辆停放有序,治安案件大幅度下降,得到了居民群众的欢迎和支持。然而,他们也遇到了不少麻烦,如:外来车辆停车收费,不能出具正规发票,常常引起纠纷;向居民收取少量物业服务费,难以得到物价部门认可;让那些退休老同志长期无偿提供服务,终非长久之策,等等。各级政府应当尊重基层群众的首创精神,把支持和帮助代表群众共同意愿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及其它类型的群众自治组织,当作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的有效途径,满腔热情地为他们排忧解难,并把他们引导到健康发展的轨道,最大限度地发挥群众自治管理的积极任用。

  四、努力提高公民文明素质,激活公民自我管理资源

公民是多元社会管理主体中的重要成员。在健全的社会管理格局中,公民参与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板块”。调查中了解到的许多社会管理问题,使我们意识到,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管理水平,归根到底取决于那里公民的文明程度,取决于公民参与社会管理和自我管理的能力。因此,必须着力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把提高公民的文明素质、提高全社会的文明程度,作为全面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健全社会管理格局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加强公民意识教育,使每一个公民知晓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我国是一个缺乏民主法制传统的国家。在思想道德领域,长达数千年的小农经济和农耕社会留给我们的负面遗产,就是公民意识的缺失。从这一国情出发,我们有责任结合普法教育,对广大干部群众进行公民意识的启蒙教育,以人们喜闻乐见的形式和行之有效的的方式,帮助广大干部群众学好这门“必修课”,确立当家作主的意识和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意识,懂得谋取个人利益、实现自我价值必须建立在知法守法、遵守公德、信守承诺、回报社会、尊重他人、互利双盈的基础之上,真正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投身社会管理事务,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严格实行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广大公务员更要牢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铲除“为民作主”的潜意识,确立“由民作主”的现代理念,在各项管理工作中坚定地相信群众,依靠群众。

  加强公民道德教育,使每一个公民都能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激活人民群众中蕴藏的自我管理资源,追求管理有序、秩序井然、充满活力的社会和谐状态,必须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切实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使每一个公民都能自觉遵守道德规范,履行社会责任。为了提高公民道德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无论是宣传部门、传播媒体,还是基层单位和基层组织,都要花大力气改进宣传教育工作,创新教育的内容和形式,坚持贴近干部群众的思想实际,使教育的内容及预期效果与他们的实际接受能力相吻合,克服“大而空”、“大而远”的空洞说教,少搞集中大块时间的“满堂灌”。要善于运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敏锐地捕捉发生在广大干部群众身边的具有典型意义的人和事,组织大家开展小见中大、由浅入深的讨论,弘扬正气,针砭时弊,让干部群众自己教育自己。

  加强党风政风建设,以好的党风、政风带动社会风气进一步好转。一个党员就是一面旗帜,一个公务员就是一杆标杆。提高公民文明程度,必须首先提高党员队伍和公务员队伍的文明素质。各级党委、政府都要切实加强自身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教育广大党员、广大公务员自觉保持道德操守和文明程度上的先进性。各级领导干部更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做理想坚定、道德高尚、情趣健康、行为文明的表率。

  社会管理资源是个蕴藏丰富的宝库,有效整合、合理配置的前景十分广阔。我们要拓宽整合社会管理资源的视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在社会管理中充分发挥司法管理职能。积极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更好地发挥组织群众、引导群众、服务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作用,团结广大群众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引导、支持企事业单位履行社会责任,在完善内部民主管理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参与社会管理和社会公益事业。重视宣传舆论阵地建设,发挥各种传播媒体在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正气、反映社情民意、疏导群众情绪、加强舆论监督等方面的社会功能。

统筹兼顾谋对策

——苏州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调查与思考之三

苏州市发改委课题组 何光耀 陈 华 夏成华

 

  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创新,是一项极为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又是一个动态深化的实践探索过程。积极推进这项重大的体制改革,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精心谋划总体思路,采取并落实一系列相应的配套措施,使之顺利实施,获取丰硕的创新成果。进而,为苏州市全方位的率先发展创造管理有序、政通人和、充满活力的社会环境。

  一、切实加强对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是一件直接关系到和谐社会建设进程、全面提升经济社会发展软实力的大事。各级党委、政府都要自觉站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总体布局的高度,把这件具有全局意义的大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调查中,一些部门负责同志指出,现有的政府机构设置和社会管理职能配置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现实社会管理任务日趋繁重的新形势,集中表现在社会管理职能分散化,综合管理和协调部门“缺位”。他们建议,在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实施并完成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之前,作为权宜之计,有必要成立全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对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保证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得到顺利贯彻,执行到位。

  根据这些负责同志的建议作进一步思考,我们认为,全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应由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别担任正副组长,具有法定社会管理职能的部门都要指定一名负责同志参加到领导小组中来。领导小组下属的工作机构,应由改革综合管理部门或社会管理职能相对较多的部门负责组建。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有四:一是初步审议全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阶段性和单项性改革方案及重大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提请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保证政令畅通;二是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调查研究,全面地、动态地掌握改革的进展情况,加强检查指导和督办查办工作,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到实处;三是加强综合协调,妥善处置、及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重大问题、尤其是深层次的利益和权力格局调整问题;四是加强与其它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沟通联系,以联席会议这种制度安排交流互通情况,使各项体制改革有机衔接,形成相互促进、良性互补的整体效应,防止工作环节上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障碍,节省改革成本支出。

  二、精心谋划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

随着调查工作的逐步展开和探讨问题的不断深入,我们真切感到,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包括多个层级、多项子系统且相互交织的复杂系统工程。这项体制改革涉及范围之广、包含内容之多,牵扯到的利益和权力关系之深,真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唯其如此,必须把精心谋划总体思路、精心设计总体方案作为顺利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充分必要条件。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全局在胸,深谋远虑,找准重点、难点,预见可能出现的风险,采取标本兼治的举措,务实有序地推进改革,争取事半功倍的实际效果。否则,难免“头疼医头,脚疼医脚”、治标不治本的结局,甚至陷入“剪不断,理还乱”的困境。

  谋划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注意把握以下要点:要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从苏州市社会管理的现状、特点及今后发展趋势出发,兼顾必要性和可能性,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设定改革的总体目标及阶段性目标;要牢牢把握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这一重点,疏理各类社会管理关系,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公共政策,对各社会管理主体的管理功能予以正确定位,并明确相互衔接的接点,使各管理主体都能做到有法可依或有章可循,规范运行,有效整合社会管理资源;要围绕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苏州”建设、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城市市容环境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城乡社区管理体制改革等项社会管理工作及与之相关的各项单项改革纳入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总盘子”,通盘考虑,全面谋划,实现社会管理体制改革与各单项改革的有机结合,以及各单项改革之间的紧密衔接,提高这项体制改革的整体推进效应;要着眼于体制机制创新,以整合社会建设资源和社会管理资源为抓手,“一揽子”设计并形成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以及公共安全机制,注重制度设计和安排,巩固和发展体制机制的创新成果。需要指出的是,谋划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其前提条件是对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管理规律的正确认识。据此,各级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对现实社会的调查研究,努力掌握真实的社情民意,把各类社会管理资源的“家底”摸清楚,透彻分析社会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矛盾及其产生的原因,为谋划改革总体思路奠定客观、全面的事实依据。

  三、建立健全有关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

把社会管理纳入法治化、民主化的轨道,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根本转变,是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的治本之策。鉴于现阶段在社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相对滞后的客观事实,我们必须更加自觉地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把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作为建立健全有关社会管理法律法规的过程,加快立法和法律法规修改进程,依靠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扫除社会管理中的种种体制性障碍,巩固和扩大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积极成果。

  建立健全有关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首先要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管理水平。为此,要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界定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权力边界和职责范围,规范政府在实施社会管理中的行政行为。对亟待政府加强管理,而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未作规定、或虽有规定但事权关系不明确的社会管理事务,需要制定或修改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明确规定,使政府实施的所有社会管理事项都有法律依据。同时,为提高依法管理的权威性,对一些重大的社会管理事务,实施管理的依据应由法规、规章层级上升到法律层级。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实施社会管理时,则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坚决纠正和克服政府部门之间“红头文件”打架,以及一些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其次,加强有关社会组织的立法工作,为各类社会组织依法登记成立、参与社会管理、表达利益诉求、扩展社会服务、强化自律管理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也为政府加强对各类社会组织的管理监督提供健全的法律依据。由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是涉及社会组织的三部法规,规范的重点又仅是登记管理。显然,已难以适应各类社会组织迅速发展和加强对其管理监督的需要,制定有关社会组织的《组织法》理应提到立法工作的重要日程,以期对各类社会组织的登记成立及其运作行为,以及政府的监管职责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促进各类社会组织有序健康地发展。再则,争取尽早颁布经修改完善的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组织法》,依法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据了解,《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经多次修改,并广泛征求意见。各区、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干部群众都迫切希望这部经修改的法律能及早提交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颁布实施。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应根据新农村建设、农村社区建设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实际需要,适时进行修改。我们深知,建立健全有关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是一项十分严肃的任务,必须严格按照《立法法》规定的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法规和规章。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把有关社会管理的课题列入地方立法计划,根据苏州市社会管理的现状及今后发展的趋势,在不与《宪法》和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适时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四、同步推进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

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互为依存,相辅相成,两者统一于和谐社会的建设。高水准的社会建设,是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的坚实基础;高效率的社会管理,是展现和放大社会建设成果的重要保障。通过对一些社会管理问题的具体分析,我们意识到,当前社会管理中暴露出来的许多问题,大多与社会建设的相对滞后有着直接间接的关系。从这一意义上讲,扎实推进社会建设,是顺利实施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的重要路径。

  社会建设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非常丰富。这些年来,苏州市各级政府坚持以人为本,从维护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出发,追加公共财政支出,提供更多公共服务产品,积极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在发展教育卫生等项社会事业、实施充分就业工程、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加快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创建城乡和谐社区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为人民群众所称道的可喜成果。大家所希望的,是各级政府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把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搞得更好、更扎实,真正做到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归纳干部群众的意见,今后一个时期社会建设应突出以下重点: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均衡发展小学、中学教育,努力化解当地学生“择校难”和外来民工子弟“入学难”;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的需要出发,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培养造就各类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和“看病贵”的问题;加快发展社区医疗卫生事业,方便群众就近就医、保健和康复治疗。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市场就业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鼓励创业,支持再就业,落实民生之本。大力实施“富民工程”,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把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体现到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之中,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以及各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机制,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适时调高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从而,以多种分配途径加速提高人民群众的富裕程度。以推进城乡一体化、逐步消除城乡二元结构为目标,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进一步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在落实国家调控政策,抑制过高商品房价格的同时,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调节商品房建设供地,适度扩大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规模,注重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从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计,还要加快“城中村”、“无地队”和老新村改造步伐、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显著改善城乡基础设施条件,不断改善城乡居民的居住环境和治安环境;依据城市规划,合理布局停车场、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小商小贩“疏导点”、公共厕所等设施,并加快建设进程,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管理提供良好的硬件条件。

  五、不断提高各级干部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

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改革发展全局,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拓展为四位一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理念的重大转变。社会整体转型时期的客观情势要求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与时俱进地更新理念,更新知识,提高领导和谐社会建设的本领。努力提高各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就是题中应有之义。

  为了有效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首要的任务是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根据新的形势、新的任务,优化领导班子整体的知识结构。调查过程中,我们接触了许多干部,感觉中他们对经济工作都很熟悉,谈论本地区、本单位经济发展的思路和对策,都有较强的针对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相反,一些干部对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却显得十分生疏。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我们在领导班子建设中必须注重培养、选拔熟悉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优秀干部,选好配强领导班子,实现班子内各类专业人才的优化组合。同时,把领导社会建设、管理社会事务的绩效列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增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追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自觉性。其次,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教育培训工作,引导各级干部深刻领会和掌握科学发展观这一重大战略思想,自觉加强社会建设理论和社会公共政策的学习研究,使各级干部成为既懂经济建设、又懂社会管理的优秀的复合型人才,不断提高依法管理社会事务、协调利益关系、开展群众工作、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保持社会长治久安的本领,增强应对和处置群发性、突发性事件的能力。再则,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作风,教育、引导各级干部加强对社会管理问题的调查研究,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真实地、动态地了解社情民意,尊重基层干部群众首创精神,善于总结、提炼源于实践的成功经验,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深化对社会管理规律的认识,不断增强管理社会事务的预见性和创造性。

  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还要求我们造就一支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要通过公开招聘和民主推荐等方式,把大批具有社会管理和服务专业知识的人才充实到这支队伍中去,尤其要充实到城乡社区工作者队伍中去,为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输入新鲜血液。同时,加强对现有社区工作者的教育培训工作,帮助他们更新观念,更新知识,开拓视野,增强才干。从而,把各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任务真正落实到基层。

  六、着力建设统一互联的社会公共管理信息平台

充分合理地运用以快捷、开放、互通为特征的现代信息化技术手段,是全面掌握社会发展变化情况,实现社会公共管理信息资源共享,显著提高社会管理效率,大幅度降低社会管理成本的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为了积极配合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很有必要建设统一互联的社会公共管理信息平台,并把这项工作列入近期市政府的实事工程,纳入“数字苏州”建设的大框架,抓紧制定方案,及早启动实施,尽快投入使用。

  牢固树立“全市一盘棋”的大局观念,是建设统一互联的社会公共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社会公共管理信息资源共享的前提条件。各部门都要自觉跳出狭隘的部门“小圈子”,破除“各扫自家门前雪”的陈旧管理理念,冲破人为设置的条块壁垒,积极主动地加入到社会公共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行列中来,为实现社会公共管理信息资源共享尽责尽力。在实际操作中,建议由市发改委牵头,在充分征求部门意见、汇总各方信息需求的基础上,制定全市社会公共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的实施方案,编制各类社会管理的信息目录,并在信息采集、汇总、加密、使用等环节加强统筹协调。各部门则要依据法定的社会管理权限,提出需要掌握和使用的社会公共管理信息条目,无保留地把已经采集、掌握的信息输入全市社会公共管理信息平台的数据库。市信息中心要负责信息的采集、更新、维护,优质高效地提供信息使用、设备运行中的技术服务,对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采取加密措施。经过几年时间的努力,逐步把信息中心建设成为信息完整、功能齐全的数据中心。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城乡群众自治组织都要积极配合全市社会公共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尤其在有关社会管理信息的采集上给予全力支持,为保证社会管理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更新,奠定扎实的基础。

 

来源: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