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星 特立独行的猫简介:“出售斯文”怎么做成了产业-人民法院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1 19:57:15
“出售斯文”怎么做成了产业 本报记者 郑金雄 本报通讯员 朱新风 王 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资料图片)

  “出售斯文”能成为一个产业,有买方也有卖方。于是,文凭可以出售!文凭也可以中介!唐骏的西太平洋大学“学历门”在中国也不鲜见。那么,问题究竟出在了哪里?

  交196万元,保证131人通过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34.8万元“包拿”硕博学位;花10万元考试定金,“秘密”搭上博士专业学历学位班直通车……这些看似天方夜谭的文凭中介故事,却频频在上演。近日,记者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获悉,在厦门市紫星企业管理培训学校购买文凭者当中有国企人员、私营企业主,甚至还有外地的协会。仅2010年一年,紫星企业管理培训学校当被告的案件就有十余起,案由都是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多数是买方起诉要求退还“买文凭”的费用。

  196万元保131人“通过”职考

  朱某是四川省技术经济和管理现代化研究会高级工商管理专业委员会的负责人,为了让该委员会里的131名会员顺利通过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原告朱某代表该技术委员会与被告厦门紫星培训学校签订了一份“包过”的培养协议。

  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合作培养学员参加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原告为被告代理招生,被告须负责原告招收的学生通过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并确保全部学生在2007年8月15日前获得考试资格,考试顺利通过,考试成绩最迟于2008年5月31日前在国家指定网站查询到,以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公布为准;如被告未能在协议期间内让学员取得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则被告应对未能获得证书的同学无条件退款;被告保证其取得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为原告学员办理的一级建造师证具有真实有效性,并通过国家指定网站的验证。否则视为虚假证件,则被告无条件退回原告已缴纳的所有费用;对经过被告协助后通过考试,成绩合格的学生,获得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

  同时,在协议中,双方也对培训费用做了约定,每个学员需支付培养费、教务管理费共计2.3万元,在该协会向学校提供学员档案资料的同时,向该校交纳第一次费用,每人1.5万元。

  协议签订后,原告代理招生131人,并于2007年8月25日向被告支付196.5万元培训费。被告在收款后于2007年9月14日给原告42份准考证,但此后,这131人都没有顺利通过该资格考试。2008年7月、2009年2月,紫星培训学校先后向该协会退款共68万元,但剩下的128.5万元就和这些资格证书一样石沉大海了。

  2010年下半年,该协会将紫星培训学校告上法庭,要求退还128.5万元的学费和逾期付款利息。

  在法庭上,紫星培训学校又将责任推给了北京康明培训学校。其在法庭上辩称,该校只是第三方康明培训学校的招生代理,其在协议中作出的所有承诺,都是康明培训学校的承诺,在这过程中,紫星学校也陆续向康明培训学校支付了200.7万元,其也被康明学校骗了,并无获利。其已经向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报案,该案正在审理中。

  此外,由于2008年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发生大规模漏题的因素,该校也垫付给了该协会70万元。

  思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委员会按约定支付了第一期培训费用,但紫星培训学校没有按照约定使该委员会的工作人员通过考试并获得资格证书,依照合同约定,应全额退还培训费用,即剩余的128.5万元和逾期还款利息。

  34.8万元“包拿”硕博学位

  2008年3月,广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与紫星培训学校签订《硕、博研究生连续学习协议书》,约定原告指派两位老总自愿参加被告推荐报读的硕士与博士专业,被告承诺为两位老总提供硕士在读证明,使两人在2008年10月底前取得武汉大学经管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没有学历),并可以在教育部学生信息网查询;被告在2008年9月底前为两位老总办理好武汉大学经管院发出的博士录取通知书、学生证、学员编号;被告提供学生入学考试的专业课和公共课的辅导,并使学生通过学校的入学考试和入学。

  协议书还约定了每人的收费标准(34.8万元)及付款方式和双方其他的职责,并约定如果被告未能为两位老总获得硕士学位证或博士的正式入学资格而成为学校正式研究生,需退还原告已缴纳的全部费用。2008年3月26日,原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款前期费用的34.8万元给被告。

  但是,原告的钱交了,紫星培训学校却迟迟没有动静。几经交涉,种养集团公司、紫星培训学校及紫星培训学校的合作机构广州市思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协商,三方签订《硕博连读项目终止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由思迈公司将34.8万元代为退还种养集团公司,但思迈公司只退还了5万元。种养集团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将培训学校告上法院,将思迈公司列为第三人。

  思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紫星学校并无办理硕博连读资格的资质,却与原告签订连续学习协议书,内容实质为非法的文凭买卖,违反国家的招生政策法规,应确认为无效合同,因此,紫星学校应退还原告已交付的学费。

  10万定金“搭上”博士学位班

  2007年11月,李先生与紫星学校签订《华中师范大学博士管理学博士学历学位班学习合同》和《双方保密协议书》,李先生自愿承诺对外与紫星学校和大学的公开招生保持一致,不做额外渲染;双方均不得对就学条件、学费金额、申请学位条件和紫星学校协助等方面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向任何第三人泄露。同年12月,李先生向紫星学校支付了考试定金10万元。

  后来,李先生没有顺利获得博士班学习资格,于2010年初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紫星学校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

  法庭上,紫星学校却提供了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2008年单独选拔优秀人才攻读博士学位工作的实施细则、武汉大学2009年博士生研究生考生信息卡、登记表、专家推荐书等,认为已为原告提供前期准备工作,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在于李先生,是因为李先生拒不配合参加考试,已构成违约,无权要求退款。对此,李先生都不认可,认为这些武汉大学的材料与合同上的华中师范大学也不具有关联性。

  法院认为,因紫星学校并无办理相关学历学位培训资质,其与李先生签订的有关学历学位培训合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无效合同,判决紫星学校返还李先生定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