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志毅评价霍顿: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出售-人民法院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7:58:12
   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出售 ——江苏高院判决金钱豹公司诉世金公司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施工方生产、安装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其与建设方订立的合同应当解除。

  案情

  2006年9月28日、11月4日,金钱豹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简称金钱豹公司)与世金空调(漳州)有限公司(简称世金公司)签订《世金空调设备安装工程合同》,约定世金公司承包金钱豹公司旗下泰兴大酒店客房、餐厅大堂和包间的空调系统,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5匹以下空调压缩机采用松下品牌,5匹以上采用大金牌。世金公司交付并安装了11个不同型号的水源热泵192套,上述设备未标注认证标志,其中186套水源热泵属于应当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世金公司于2005年取得中国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认证证书,该证书所载明的产品型号与安装的192套水源热泵规格型号不同。金钱豹公司以空调系统达不到使用目的,起诉要求解除合同、世金公司返还已收取的款项。世金公司则反诉要求金钱豹公司给付剩余款项。

  裁判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鉴定报告,世金公司承揽的空调系统设计不合理,安装不规范,空调噪声大,不能满足酒店的经营需要,因此,金钱豹公司不能实现订约目的,法院判决:解除《世金空调设备安装工程合同》,世金公司返还金钱豹公司110万元,驳回世金公司的反诉请求。

  世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世金公司生产并安装的空调设备绝大部分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世金公司构成根本违约,金钱豹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故本案《世金空调设备安装工程合同》应当解除。2010年5月11日,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各国政府为保护公众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进一步深化认证认可工作改革,健全认证认可法制,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是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出厂销售或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强制性认证产品一致性是指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以及生产者(制造商)、加工场所等相关内容应当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描述的内容相一致,送检样品的型式结构和关键件与实际生产的产品的型式结构和关键件相一致。世金公司虽然取得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但该证书中所载明的规格型号为HFSFL(R)-003,与其安装的SKYSF-004R、005R、008R、014R等设备不具一致性,因此,其安装的设备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

  本案设备系机电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如果不经强制认证,则可能存在安全隐患,造成人身、财产损害。

  一审法院对空调设备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这一问题未能引起重视,而是直接依据鉴定结论作出判决。二审法院则是以空调设备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判决解除合同。虽然一、二审判决结果相同,但理由不同,二审判决凸现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重视,对企业必须依法经营,强化保护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的理念,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起到了较好的引导作用。

  本案案号:(2007)泰民二初字第159号,(2009)苏民二终字第0073号

  案例编写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史承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