蝉腹龟肠是什么意思:消费者维权,法官告诉你怎么做-人民法院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21:22:46
北京一中院发布3·15典型案例 消费者维权,法官告诉你怎么做 李承运 陈 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中国消费者协会召开新闻通报会,向社会各界发布了消费领域典型案例,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解读,对消费者进行维权提示。

  汽车销售:

  部分欺诈全额赔偿

  由某在某汽车公司购买了一辆白色奥迪汽车。提车5天后,由某得知该车曾发生事故,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买卖合同,退还购车款并赔偿一倍车款。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双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经营者若对消费者构成欺诈,要进行双倍赔偿,这是消费者权益案件中矛盾最集中的问题。而在汽车销售领域,欺诈问题表现出一定的特殊性,由于汽车是由各零部件组装而成,而车的各个组件对全车的价值影响是有大小之分的。若商家在汽车局部组件上对消费者进行欺诈,是否应当承担对整车的双倍赔偿责任是值得探讨的问题。在我国目前关于双倍赔偿的法律规定中,出现部分欺诈的情况时,是仅对欺诈部分进行双倍赔偿还是对商品整体进行双倍赔偿没有作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侧重于对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保护,若部分欺诈成立将对商品整体进行双倍赔偿。

  商品买卖:

  责任主体不只两家

  李某在中关村E世界广场购买手机一部,后发现所购手机信息未进网注册。因李某购机后柜台的摊主已搬离E世界广场,李某遂将E世界广场的开办管理单位E世界公司告上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向李某出售产品的销售方因其商品为假冒商品,已经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应当承担退货并赔偿一倍货款的责任。因该摊主已经注销并撤离该柜台,故法院判决E世界公司作为商场的实际管理者,向消费者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法院通过此案例明确了一个规则,即商场的管理者或者所有者对其场所内的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承担责任。为了全面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法律上对承担责任的主体进行了适当扩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和产品质量法规定,不只瑕疵商品的销售者、生产者,还有有责任的运输者、展销会或者租赁柜台的销售者、服务者和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均是侵权的责任主体。消费者可以向其任何一方主张权利。对责任主体的扩展,既能较为充分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也能使商品各个环节的占有人尽到更大的注意义务,相互监督,形成良好的市场流通秩序。

  旅游消费:

  格式合同不是护身符

  杜某参加了旅游公司组织的八日游活动,在旅行过程中,因车辆故障,旅游公司甩掉了部分景点。后杜某起诉要求旅游公司赔偿团费的20%。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为格式合同,而旅游公司对合同中免除和减轻自身责任的条款没有对消费者进行特别提示和说明,所以对此格式条款不能予以适用,判决支持杜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在旅游消费领域,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大多签订的是格式合同,而格式合同消费者基本没有协商合同内容的可能,因此格式合同往往成为经营者加重消费者义务或者减轻、免除自身责任的护身符。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格式合同的审查十分细致严格。对格式合同中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减轻、免除经营者责任的条款一般认定为无效。对格式合同条款双方理解不一致时,一般作出不利于合同提供方的法律解释。同时,对于合同中有损消费者相关利益的条款,经营者需要予以特别的提示和说明,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否则将因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而使条款无效。

  返券促销:

  返券不适用双倍赔偿

  2009年五一期间,某商场举办“满100送100”促销活动,刘某持VIP卡消费4000元后,商场将该卡冻结,致使刘某无法使用返券。刘某认为商场行为属于欺诈,要求双倍返还所持返券的消费金额。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虽为VIP卡的持有者,但其卡内消费不是其自己所为,即刘某是俗称的“黄牛”,专门为别人代刷卡,从中牟利。根据商场VIP会员卡规定,对不能提供80%以上购物凭证的VIP卡可以进行冻结。由于刘某是代他人刷卡,因而无法提供消费凭证。法院最终认定该商场冻结行为不构成欺诈,并且商场礼金促销活动的返券礼金有其使用条件及范围限定,不能等同于现金,不能适用消法中关于双倍赔偿的规定,故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本案反映的是“黄牛”代消费者刷卡牟利的现象,“黄牛”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其行为扰乱正常市场秩序,自然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而消费者需要重点关注的是返券金额的性质认定问题。法院通过判决确认,因返券金额使用的时间、地点、条件及范围特定,不具有货币的流通性和交换性。而且作为一种优惠活动,其本身是一种附加利益,不会给消费者造成自身利益的损害,因此不能视同于真实的货币。消费者若认为商家构成欺诈,返券金额部分不能适用双倍赔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