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男的泰迪是什么梗:马平:尊严与自由:宪法的价值灵魂(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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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平:尊严与自由:宪法的价值灵魂(2)

发布时间:2011-04-13 14:12 作者:马平 字号:大 中 小 点击:217次

 


  从裁判角度,两者在权利保护的判断基准上也有不同。原起源于行政法律的比例原则(proportionality principle)作为判断基准被导入了宪法院不同法益、尤其是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衡量考察,它在德国宪法法理内占据着重要位置。在德国法治国的含义中,即包括了比例原则,意指不得给基本权利施加与目的不相适合的负担。虽然随着时间的推移,比例原则被细化、体系化,细致的法律研习技术被用以揭示法律体系的精义,[27]但是总的来说在具体案件中这样一个基准仍然略显粗疏,难以操作。对比之下,在现代实体正当程序条款之下,美国依然是经验主义的普通法法律方法,即使是在高度原则化的宪法法领域也是如此,它专注于对实体性的专断行为进行司法裁断。通过经验主义的方式,它建立了细致的基本权利保护的判断基准,[28]尤其是在个别性权利如表达自由领域,其判断基准更趋于精细。其对言论自由尤其特别施加保护:有“双轨”(针对言论内容的规制的审查基准比非针对言论内容的规制的审查基准更加严格)、“双阶”(低价值言论和高价值言论的不同基准)理论为基础做出的领域划分,审查基准则进一步有“禁止事前限制”、“明显而立即危险”、商业性言论的“四部分析”、公共性言论的“实际恶意”、象征性言论的“O’Brien基准”、“时间、地点与方法的合理限制”等等更为具体的基准。[8]艾伯乐认为,德国在这一点上需要向美国学习,这样可以有助于将自由的内涵细致化,而且,由于时代的发展,对信息的掌握和表达越来越重要,德国应提高对表达自由的保护程度,借鉴美国的审理技术,可以更有说服力。[3]271


  总之,艾伯乐认为,尊严与自由作为两部宪法的建构性价值(architectonic value),应该有所互补。在宪法法理上,美国需要重视人的尊严、关注人格的全面发展,因而有必要提高对个人内在自由的关注和保护,并进一步将权利保护理论体系化。在这一点上,德国的宪法价值秩序的理念,亦即德国基本权利的社会面向似乎值得美国特别关注。德国在更为多元化的时代中,也需要提高对自由、尤其是表达自由的重视,并应将宪法案件中权利保护的判断基准细致化。作者也已经指出,他的这些期待,实际上正在发生。


  参考文献


  [1] 林来梵. 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