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郡郡维国际中学图片:“迁徙自由”是如何从宪法中消失的?(2)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18:38:19
    民众对“迁徙自由”也存在着强烈的渴望。上海的沈浩建议:宪法应写上“公民有居住自由”;四川的胡先忠、郑海星,抚顺的赵清史,内蒙古的王建彪等都来信提出应规定“公民有迁徙自由”,后两封信还建议宪法规定“公民有自由选择工作的权利和移居国外的自由”。四川的裴在仁、广州的邝强盛建议宪法给两地分居的夫妻以迁徙与居住在一起的自由权利。     但是,82宪法最终没有恢复“迁徙自由”的条款。据参与本次宪法起草制定工作的法学家吴家麟的解释,理由是这样的:     “宪法要建立它的权威,要真正贯彻实施,有保证。有些做不到的就不要写进去。因为有法不依,不如无法。无法盼法,大家还觉得有希望;有法不依,连盼头都没有了。”     同样参加了本次宪法制定工作的法学家肖蔚云的说法也是一样的:     “这里面有的还提出来要写上迁徙自由,一九五四年是写了公民有迁徙自由。当时,情况不完全一样。现在要有迁徙自由,住在北京的人都知道,你要都迁到北京来,这也不可能。也解决不了住房、吃饭、上街、交通这些问题。写上也是做不到,做不到的因此就不写,没有别的理由。如果实行迁徙自由,现在农村的人口都往大城市迁,都往北京迁、上海迁,那实际上做不到。做不到写上宪法就是空的,就不能写。”     本次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长胡乔木的说法则是:“这个问题要考虑到实际不可能实现。不仅目前有困难,将来也是无法采纳的。不能让农村人口自由进城。现在城市很困难,有了权利大家便都到城里住来了,那是不能规定的。”     结语:“自由迁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公民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生存环境。故而,“自由迁徙”的权利是公民的“生存权”的一部分;而“生存权”是每个公民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1982年宪法很显然没有认识到这一点,而仍然将“自由迁徙”视作一种政府可操控的行政权利;具体到中国社会,城乡二元结构造就了种种福利、待遇差别,没有“迁徙自由”的农民,遂成了这个国家里的“二等公民”,而社会主义最重要的涵义则是“平等”,没有“迁徙自由”,不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又如何体现社会主义之“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