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花品种大全:“恶意欠薪”入刑:能否一劳永逸? -人民法院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2:39:20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恶意欠薪”罪写入。资料图片

  2010年12月29日,为了讨回自己的26万元血汗钱,20多名农民工在河南郑州佛岗新居小区门口摆出了一个“心”形,称民心工程让他们“心碎了”,希望“以这种文明的方式,换起拖欠我们工钱那些人的良知。”

  不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即在年终会议上“发飙”:“打工挣钱,天经地义!任何一个企业都不能拖欠农民工工资,你拖欠工资就没有良心,良心何在?我希望今年不要再出现这个问题!”

  据了解,我国大约有1.5亿左右农民工,每年年末都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高发期,屡禁不止。

  这也同时让我们想到了2010年9月全国总工会新闻发言人李守镇所言,他当时认为农民工讨薪难、维权难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在于欠薪现象长期得不到根治,而关键在于企业主欠薪成本低,惩治尚未触及其“痛点”,因而应当加大对欠薪者的惩罚力度,并重申了全总对“恶意欠薪罪”纳入刑法的态度。

  但当《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把这一建议写进去的时候,却似乎没有像之前人们所预想的那样引来一片叫好声,反而遭到了质疑。

  无益于消除“恶意欠薪”

  此前有评论认为,恶意欠薪之所以如此猖獗,其深层次的原因显然在于对这种行为的“严打”不够,尤其是在法律的层面追究不够。该评论指出,如果从法律角度介入,对欠薪者实施重罚,并对那些善于钻法律空子的恶意欠薪者追究刑事责任,才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尖锐矛盾。

  但此种说法遭到了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律师鹿帅的反对,他指出,即使恶意欠薪入刑,也无法从根源上解决恶意欠薪的问题,他进一步解释:道理很简单,杀人在各国、各个时期都是犯罪,但每天仍有人被杀。善良的人有感于劳动监察机关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不力,便试图借助国家公权力进行救济,试图一劳永逸地解决这个社会弊病,但实际上落入了重刑主义的圈套,犯了“刑罚万能”的幼稚病。

  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月超也对“恶意欠薪”入刑表示了反对,他认为,恶意欠薪本质上是违约行为,而在私法领域我们可以利用的手段还远远没有用尽,我们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和社会保证体系及工会系统建设上仍大有可为。刑法的过早介入,不仅会破坏现有的私法关系,也可能阻断当事人通过私法手段获得救济的可能性。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劳动关系教研室主任林燕玲颇为肯定这种说法,并表示,欠薪事件的发生,是由于地方的劳动监察、执法不到位,我们的法律不是太少了,而是太多了,法律重复制定,却得不到执行。

  

  另有学者也表示,即便“恶意欠薪”真的进入了刑法,也并不意味着执法部门的打击责任由此减轻,“恶意欠薪罪”只是依法打击恶意欠薪行为的最后手段。

  

  无益于保护弱势群体

  当我们说到讨薪时,往往首先联想到的是农民工,他们处于社会底层,其利益最容易受到损害;但他们同时也缺乏法律意识,而且往往因为无法负担高昂的律师费而丧失获得律师帮助的机会;甚至,他们会为了那些为数不多的薪水付出健康、付出生命。

  李守镇提出议案的初衷也正在于,希望能借助刑法、借助公权力机关的介入来平衡劳资双方悬殊的地位差异,改善劳动者的弱势情况。但日前有专家指出,“恶意欠薪”入刑不仅无益于改善劳动者的弱势地位,还有可能让他们的处境进一步恶化。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罗翔认为,“恶意欠薪罪”的标准并不明确,什么叫“造成严重后果”,这个后果是什么,需要明确界定。

  而上海律师协会业务研究和培训委员会副主席斯伟江指出,这个“严重后果”是可以想象的,如欠了很多人的薪水,或者有人为讨欠薪跳楼了。

  “欠了一千万薪但无人跳楼,与欠了一千元薪但有人跳楼,你认为哪个后果更严重?”罗翔一针见血地指出,“要求具备严重后果在某种意义上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如果理性地寻求解决,就无法得到公权力机关的救济,从而维权艰难;如果采取非理性的方式,公安机关就会介入进来,帮助自己讨要薪水。这种规定实质上是鼓励劳动者采取非理性的方式。”

  “即使采取非理性的方式也并不一定就能获得公权力机关的救济。”斯伟江针锋相对,“因为对方的辩护律师会提出这中间缺乏因果关系,毕竟跳楼并不是讨薪的普遍做法。”因此,最终是跳楼也好,自残也好,后果是严重了,但法律并不能算到公司老板头上。

  “无论从哪个方面看,劳动者的弱势状况都不会得到改善,甚至客观上还会进一步恶化。”罗翔总结道。

  链 接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第三十九条: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笔者注)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说明:对一些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响热烈,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建议规定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