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嘉县政府信息中心:石飞:“恶意欠薪罪”岂能对政府豁免?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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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飞:“恶意欠薪罪”岂能对政府豁免?

2011-02-27 22:06:09 来源: 南方网 跟贴 31 条 手机看新闻

如果政府欠薪问题不严重,国家5部委决不会在“红头文件”中挑明,不留情面。既然政府也存在“恶意欠薪”行为,那就应该将其列入“恶意欠薪罪”处罚之列。

作者:石飞

全国人大常委会2月23日第三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草案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京华时报》2月24日)

目前,社会上恶意欠薪现象普遍存在,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频繁引发社会矛盾,甚至酿成恶性案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据此,专门设立“恶意欠薪罪”,运用刑法打击恶意欠薪行为,非常必要。但是,就“草案”的表述来看,其弊端依然突显。

首先,不能豁免政府的“恶意欠薪罪”。“草案”在对“恶意欠薪罪”的表述中说,“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才可予以处罚。据此,我们可以断言,“恶意欠薪”现象,只存在于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政府是没有这类情况,因为“政府有关部门”不可能也无权责令“政府”。其实不然,许多年来,恰恰不少地方政府严重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新华社曾报道,2004年全国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多达900亿元。有的地方党政办公大楼使用10多年了,仍然有数百万元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赖着不还。时至今日,这种情况依然严重存在并继续发生着。今年春节前夕,国家人社部、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住建部5部委在“要求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联合通知中专门强调:“对于政府或政府部门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本级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予以清偿,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1月29日新华网)如果政府欠薪问题不严重,国家5部委决不会在“红头文件”中挑明,不留情面。既然政府也存在“恶意欠薪”行为,那就应该将其列入“恶意欠薪罪”处罚之列。因为点名“政府”不妥,故必须在条文中删除“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没有了这句表述,那政府“恶意欠薪罪”也就包含其中了。为什么要追求这一点?因为政府也必须遵守法律,在法律范围内活动。

 

再者,惩罚犯罪不能前置屏障。只要认定“恶意欠薪罪”,就要依法惩罚。“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情形”之云,不仅“多此一举”,毫无必要,而且将会给法律实施造成掣肘。若据此规定,某“恶意欠薪罪”嫌疑人,如果政府有关部门没有责令其支付,原因有多种,或者没有发现,或者不作为,或者 “猫鼠同盟”故意庇护……是不是政府有关部门未责令其支付,法院就不能对其处罚了呢?譬如,盗窃罪,是不是也要增加“经政府有关部门警告仍实施盗窃”的内容呢?打击“恶意欠薪罪”,同样是这个道理。

进而析之,从某种程度上说,增加这句赘述,给权力寻租凭开了一道方便之门,给打击“恶意欠薪罪”和劳动者维护薪酬权益徒添了一道障碍。还是应该把“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情形”云云删除为妥。

(本文来源:南方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