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电脑系统10更新:陈有西《十论房产税》之五:论政府宏观调控权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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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十论房产税》之五:论政府宏观调控权的制约2011-2-20 22:01:55

 

东莞市民广场前的政府、人大和政协的三栋大楼。居于中间的是政府大楼,左侧是人大办公楼,右侧是政协大楼。政府的办公大楼居于中间,高于地方最高权力机关的人大办公楼,也高于民主议政参政的政协办公楼。这在中国各地是普遍的风景。这种物质形态的建筑结构,形象地体现了今日中国政治架构的实质。中国政府的强势,从这里形象地显示出来。

选自《大象稀形的网易博客》

 

十论房产税之五

论政府宏观调控权的制约

-------就房产税问题答网友之五

陈有西

     上海、重庆的房产税,在学者的一片反对声中,不但出台,而且重庆已经开始收了。有个别的官方学者,在中央电视台和大报上作了一些似是而非、语焉不详的解说,然后再不回应。对我们指出的这些法律的明显违法问题,也不作回应。在中国,行政权要推动一件损害民权的政策,几乎都能迅速实施;而要损害官员权利的政策,比如财产申报和阳光法案,则往往十年也出不了台。这是一个立法权属于官方、不属于民权的国家的必然结果。

     尽管如此,房产税的出台,原因还不只是因为官方立法。还有很多模糊观念在支持着这种做法。在这个问题上,很多人以为,出台这个政策不是为了“向人民征税”,而是“为人民抑制房价”。因此,这个政策的官方向民间开征一种新税的本质被掩盖了。很多买不起房的百姓,反而欢呼这个税的出台,他们以为救星来了。

    另外一方面,很多法律、经济界人士也保持观望,而不对这一违法措施直接批评,是因为将其理解为一种政府固有的宏观调控权力和措施。很多主流学者,表面上都同意国务院采取一切措施,去打压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哪怕做法上不那么合法合宪。

    “存在的就是合理的”、“能达到目的的政策就是好政策”。这种实用主义理论成了国务院授权两市擅自开征房产税的主要原因。在中国,没有政府不敢做、做不到的事。

    毫无疑问,政府有宏观调控权。改革开放三十年,各届政府主导经济运营,实际上在宏观调控上做出了很多成功的举措。“治理整顿”、“宏观调控”,是中国市场经济演进大戏中的“计划经济风景”,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全过程,一直没有停止过。赵、李、朱三任总理时代,“软着陆”、“硬着陆”、经济一下过冷、一下过热、一下收、一下放的悲喜剧也一直在演出。因此我们的政府在主导经济建设问题上,越来越自信和强势。因为中国的经济改革确实取得了成功,有了全球公认的成就。

    但是,这不等于政府可以抛开法律的约束,完全我行我素。

    去年6月,我在中央党校《学习时报》上发表的《依法治国需要强势法院》(新华网已转发)一文中,已经比较全面地论述过这个问题,我们中国的政府权力太大了。政府权力失控,没有法律制约,已经并将继续造成严重的后果。一篇人民日报文章可以让中国股市市值几周内蒸发一半以上,一个国务院文件可以让中国的房地产一周内享受隆冬和酷署。四万亿的投放,可以不要人大审议同意;买全球两个发达国家的国债并成为第一债权国,也不要人大审议。中国政府的权力太大了。人大完全成了个摆设。政府的“政策市”是投资中国的外国商人们人人皆知的常识。

    当前的几个热点问题,一是楼市、二是股市、三是物价,全社会的目光都随时盯在了政府如何出手上。大家都希望政府有所为,希望政府救市,希望其平抑物价,希望其把楼价压下来。政府权力很大的同时,也承受了全部的压力。2008年,深圳市民因为楼市下跌,向政府上访要求房产商退还差价款。这是一个典型的“法制无序”环境下的产物。楼市跌了,找房产商退,涨了,你还给房产商吗?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平等自愿、公平交易、契约自由、保护合同稳定和效力,都被一种情绪冲毁了。楼跌可退,那么股市跌了,又找谁去退还?合同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又在哪里?

    中国的楼市,不但地量、地价掌握在政府手中,经济房、廉租房、二手房交易税、房贷政策、土地增值税等一系列影响楼市的政策,无一不是被政府控制着。

    计划经济时代,政府通过直接指令性计划指挥全国的经济运行。市场经济环境下,对经济的运营本来是要求尽量退出少干预,即所谓“符合市场经济特征的小政府大社会”,“只当守夜人不当操纵者”。但从实际情况看,当下我国政府的干预不但没有减弱,反而更加有力、手段更多了。社会心理也同样,如果政府对这些重大社会问题不干预放任自流,则会被指责为不负责任的政府。政府管也不好,不管更不好,问题究竟出在哪里?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人大已经基本放弃了同国务院一起共担风险、共谋危机应对、并制约国务院过度短期行为的调节作用。人大的弱化,把人民干预政府的作用割断了、虚化了。

    另外一个原因,是司法的失效。作为社会稳定的一个公认的评价力量、经济行为稳健有序的一个梳理工具——法院,太弱了。而司法的失能,进一步导致了法律的沉睡,法律的不被遵守,法律的放纵。明显违法、违宪的事情,政府也没有了司法权的提醒和制约,政府于是更加肆无忌惮了。结果人民也习惯了。好多网民给我留言(包括正话反说)说:你陈律师说这些有什么用?你书生了,我们中国就是这样的,法律在我们这里算个什么东西?人民,反过来要求我们这些稍懂真相和原理的学者,也不要说话算了。

    在政府纵横捭阖干预经济的时候,法制的声音并没有通过法院的审判传播出来。诚然,中国也没有可以审查国务院的宪法法院。同时,法是滞后的,不同于政府行为的立竿见影,但法制的最终评判作用,和对其后行为的示范作用,梳理作用,是市场经济社会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因为法院通过审判的交锋、通过法律的甄别对照、通过大多数判决的不可推翻的稳定性,为社会树立起一个个行为标杆,不会象政府行为一样具有单向性、应急性和不稳定性。

   但时下,无论是股市、楼市、物价(垄断行为),法院的干预太弱了。法院有意无意地回避并放弃了干预社会重大行为的能力。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法院曾经很长时间停止受案;楼市行为的重大诉讼,法院在受理和审判环节都不敢触及深层次的问题,对拆迁、土地、规划、房产商的违法行为不敢依法判决,往往通过不受理、让群众败诉等方式,尽量分解可以依法制约开发商的重大诉讼。特别重要的一条是,对政府本身不当行为,甚至违法行为的司法审查,很多情况下是放弃了。行政审判只审小案,甚至连小案的审判也在萎缩。

    一个社会,把权力都交给政府,并不是好事。因为权力高度集中的同时,必然是矛盾的高度集中。法治政府,不单是指政府本身要依法行政,更体现为政府行为要受立法权、司法权的审查和制约。司法的作用,也不单是影响刑事治安、微观民事纠纷,更体现在对重大经济行为的依法评判和制约。一个社会把最终权力交给共同制订出来的法律,即通过法院的审判裁断,得出一个公认的标准,成为一种终局的结果,进行终局性的释放,矛盾就不会累积。政府把自己的行为也放到法律面前让法院去评判,就不会成为一切问题的矛头所向,不会陷入矛盾的漩涡。

    胡锦涛主席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时的讲话中,要求新一届政府要做到的第一件事就是“坚持民主法制”。吴邦国委员长最近又宣布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成。我们立了那么多的法,但是其得到遵守的程度如何?在我们的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司法制度改革的设计中,我们要有这样的思维,要大大提高法院的地位和权威性。政府的宏观调控权,必须受到立法、司法权的制约。否则忽冷忽热的经济流行病永远无法防止。象最近为了抑制通胀而不断收紧银根,不断提高存款准备金,有的商业银行开年后基本不放贷,温州等地民间高利高达一角。如果这种政策不改变,不出半年又会出现2009年的企业倒闭潮,然后又是投放四万亿。这种政府指挥棒下的冷热病,企业根本无法有序安排自己的生产,无法主宰自己的命运。

    房产税问题也一样。现在是“国八条”拼命打,等到房市真的出现崩盘,打死了房产商,政府卖不了地,房源更紧张,那时又会象2008年的想尽办法救房市。房价如果象股市一样大波动,会给投机者更大的机会,刚性需求者更大的损失,还会导致严重的社会综合症。

    因此,政府的宏观调控权,必须遵守法度,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如果违法进行了,应该有司法权可以纠正、制止他。有人大可以审议制约他,而不能完全让政府信马由缰随心所欲。(2011年2月20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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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十论房产税》之五:论政府宏观调控权的制约 陈有西《十论房产税》之五:论政府宏观调控权的制约 陈有西《十论房产税》之九:行政权优先与行政滥权的制约 陈有西《十论房产税》之九:行政权优先与行政滥权的制约 陈有西《十论房产税》之七:论用税权 陈有西《十论房产税》之六:论征税权 陈有西《十论房产税》之十:中国房产税下步会如何发展? 陈有西《十论房产税》之十:中国房产税下步会如何发展? 陈有西《十论房产税》之三:论税制授权立法 陈有西《十论房产税》之四:国务院早已立法征房产税了吗 陈有西《十论房产税》之四:国务院早已立法征房产税了吗 陈有西《十论房产税》之八:人民如何监督人大代表 陈有西《十论房产税》之八:人民如何监督人大代表 陈有西《十论房产税》之二:税制立法权的历史考察 陈有西《十论房产税》之一:再谈上海重庆开征房产税的违法性 房产税之累:再难承受的重负 政府,为谁理财 房产税之累:再难承受的重负 政府,为谁理财 房产税:政府的挑战真正开始 房产税:政府的挑战真正开始 宏观调控,猪肉,通货膨胀,石油峰值论,油价,人民币的未来 制约我国农产品品牌发展的五大因素分析 论“十二五”的十大关系 论“十二五”的十大关系 宋代刑事审判监督制约机制述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