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宁易购必须用易付宝:黑龙江省设立行政效能专项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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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设立行政效能专项投诉电话深圳太极电子监察网 2010年06月09日 14:35来源:黑龙江日报 网友评论 1条点击查看
为深入落实黑龙江省省委省政府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总体部署,提高行政效能,改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7日,全省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及行政投诉电话“963777”正式开通,统一受理全省影响和阻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问题的专项投诉。
该省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开展专项投诉范围包括12项,分别为:不落实、不执行省委省政府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政策措施的;对违反有关规定损害非公有制企业利益、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不受理,对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不处理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商引资和鼓励创业工作中不信守承诺、不兑现优惠政策,挫伤投资创业者积极性的;违反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审批)或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审批),暗箱操作、程序繁琐、效率低下,使企业错失发展机遇的;不落实首问负责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收费公示制等行政管理制度,行政许可(审批)“直通车”、“绿色通道”不畅通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职能,办事拖拉推诿、敷衍塞责,或在处理企业经济纠纷等涉法事项中,执法不公、执行不力、违反规定超时限办理的;政府及部门克扣、挪用、占用扶持非公有制企业专项发展资金或长期拖欠企业债务的;违反规定,强制企业为会议、培训、学术研究、技术考核以及协会、学会、研究会等提供赞助的;违反规定,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或搭车收费,强行指定社会中介机构检验、审计、鉴定的;政府及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非公有制企业申请事项时态度蛮横,作风霸道,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的;对投诉企业、个人进行刁难、打击报复的;其他影响和制约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及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
行政效能投诉全省统一电话号码为963777,省行政效能投诉中心通信地址为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45号,邮编是150008。今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不落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措施;影响、阻碍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等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可以向各级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举报。(王坤 徐大勇)
黑龙江省监察厅
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省行政监察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监察部和省政府有关行政监察的决定,督促检查省政府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市(州、地)政府(行署)及其主要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省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二)负责调查处理省政府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市(州、地)政府(行署)及其负责人和省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领导干部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政纪的行为;受理上述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个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
(三)负责作出关于维护政纪的决定。制定全省廉政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察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宣传工作,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廉政教育。
(四)负责监察工作理论及有关政策问题的调查研究,草拟或经授权制定省内执行的政纪条规。
(五)调查研究省政府各部门、市(州、地)政府(行署)制定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建议;变更或撤销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六)会同省政府各部门以及各市(州、地)政府(行署)做好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市(州、地)监察局领导班子人选;考察提出派驻省直行政部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承办监察干部的考察、任免和报批;组织和指导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七)承办监察部省政府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监察综合室、行政处、法规室、执法监察室、案件审理室、纪检监察一室、纪检监察二室、纪检监察三室、纪检监察四室、纪检监察五室
【信息来源: 黑龙江省政府网 】
黑龙江省监察厅
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省行政监察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监察部和省政府有关行政监察的决定,督促检查省政府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市(州、地)政府(行署)及其主要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省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二)负责调查处理省政府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市(州、地)政府(行署)及其负责人和省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领导干部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政纪的行为;受理上述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个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
(三)负责作出关于维护政纪的决定。制定全省廉政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察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宣传工作,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廉政教育。
(四)负责监察工作理论及有关政策问题的调查研究,草拟或经授权制定省内执行的政纪条规。
(五)调查研究省政府各部门、市(州、地)政府(行署)制定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建议;变更或撤销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六)会同省政府各部门以及各市(州、地)政府(行署)做好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市(州、地)监察局领导班子人选;考察提出派驻省直行政部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承办监察干部的考察、任免和报批;组织和指导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七)承办监察部省政府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监察综合室、行政处、法规室、执法监察室、案件审理室、纪检监察一室、纪检监察二室、纪检监察三室、纪检监察四室、纪检监察五室
【信息来源: 黑龙江省政府网 】
黑龙江省监察厅
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省行政监察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监察部和省政府有关行政监察的决定,督促检查省政府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市(州、地)政府(行署)及其主要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省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二)负责调查处理省政府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市(州、地)政府(行署)及其负责人和省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领导干部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政纪的行为;受理上述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个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
(三)负责作出关于维护政纪的决定。制定全省廉政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察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宣传工作,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廉政教育。
(四)负责监察工作理论及有关政策问题的调查研究,草拟或经授权制定省内执行的政纪条规。
(五)调查研究省政府各部门、市(州、地)政府(行署)制定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建议;变更或撤销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六)会同省政府各部门以及各市(州、地)政府(行署)做好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市(州、地)监察局领导班子人选;考察提出派驻省直行政部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承办监察干部的考察、任免和报批;组织和指导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七)承办监察部省政府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监察综合室、行政处、法规室、执法监察室、案件审理室、纪检监察一室、纪检监察二室、纪检监察三室、纪检监察四室、纪检监察五室
【信息来源: 黑龙江省政府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