芋头的做法:张子林书法 收藏 关于政协界别工作理论学习认识(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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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界别工作理论学习认识

李墨龙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协,什么工作很重要?应该讲界别工作很重要,没有界别,就没有政协。许多专家认为——
  人民政协具有表达界别利益的功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表达区域利益要求的作用。人民政协是民意机构,一般由界别推选产生,按界别分组讨论,是以各族各界各党派纵向结构为依归的“条条”。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以地区、按人口比例,由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产生,一般按地区分组召集,是横向结构“块块”。两者纵横交错,体现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优势互补。

  一、人民政协由界别组成,委员按界别产生
  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界别是人民政协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政协委员是各界别有代表性的人士。熟悉人民政协历史的同志都知道:
  1949年9月21日,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开幕,毛主席在签名册题写签到词是“中国共产党代表团毛泽东”。
  言及人民政协历史,顺便摘抄几段文字,澄清几种模糊认识。
  (一)界别是人民政协产生、存在和发展的组织基础。不过,人民政协界别概念并非与生俱来。
  人民政协成立之初在一段相当长时间内,均使用“参加单位”概念表述自身的组织构成。例如:
  1949年8月,周恩来同志在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讲话,提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统一战线的组织,是各单位的集体。”
  人民政协界别概念随着人民政协发展渐趋明确,逐步取代“参加单位”概念成为人民政协组织特定用语。
  根据北京市政协张平夫同志主编《人民政协概论》回顾:
  人民政协成立之际亦有“界”与“各界”提法。例如:
  1954年,人民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成立,一些新增参加单位采取“医药卫生界”、“教育界”、“新闻界”、“宗教界”名称……
  “界别”概念规范使用,最早见之于1980年代,中共中央提出与各方面协商拟定政协委员名单,首次将全部政协参加单位统称为“界别”,并且首次使用“界别设置”概念。
  1993年3月至2003年3月,李瑞环同志担任全国政协主席期间,对界别概念内涵和外延不断进行具体阐释。例如:
  1996年3月—2002年3月,李瑞环同志多次指出:“人民政协由界别组成,政协委员是各个界别的代表”……
  2004年3月,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第一次在《政协章程修改案》中正式采取“设若干界别”与“界别设置”表述。
  (二)长期以来,一直流传一种概念,在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大职权。其实这一概念并不正确。正确表述应该是根据《共同纲领》和《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相关规定: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代表)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
  对此,董必武同志指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是革命统一战线组织,不是国家政权的最高组织(秦立海《民主联合政府与政治协商会议》,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461页)。
  (三)人民政协历届全国委员会皆是统一战线组织,均非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近年录用公务员考试,也将人民政协定性为人民团体。人民政协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只限于1949年9月21日—9月30日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代表)会议。
  1954年12月19日,毛主席《关于政协的性质和任务的谈话提纲》将人民政协明确定性为人民团体性质的各党派的协商机关。毛主席说:政协不仅是人民团体,而且是各党派的协商机关,是党派性的机关……
  (四)人民政协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中央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案,最早见之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二、人民政协不可替代作用与界别关系
  人民政协不可替代作用主要表现在界别与组织两大方面,人民政协界别与组织的不可替代性,决定人民政协作用的不可替代性。
      (一) 人民政协界别的不可替代性。
  从党派界别看: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中国执政党……具有不可替代性。
  民主党派作为我国的参政党,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具有不可替代性。
  从无党派界别看:目前,无党派人士指没有参加任何党派、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无党派人士界别具有不可替代性。
  从人民团体界别看:中国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国妇联界别具有不可替代性。
  中国工商联和中国青联、侨联、台联等人民团体界别也都具有不可替代性。其余界别,例如少数民族和宗教等界别,同样具有不可替代性。
  (二)人民政协组织的不可替代性。
  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统一战线、武装斗争,党的建设,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中战胜敌人的三个法宝。人民政协作为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最大组织,具有不可替代性。
  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具有不可替代性。
  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人民政协是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载体,具有不可替代性。
  三、上海市政协界别状况和界别工作问题研究
  上海市政协参加单位共32个界别。中共界别,民主党派界别,团市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市青联、市工商联、市科协、市侨联、市台联等17个界别组织化程度高。
  政协委员中的共产党员,是受党组织委派从事人民政协工作的。同理,政协委员中民主党派界别、人民团体界别人士,是受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组织委派从事人民政协工作的。
     中共界别,民主党派界别、人民团体界别工作倘若做不好,问题在于担任领导职务尤其担任政协领导职务的常委或担任更高级领导职务的主席会议成员“界别意识缺位少作为”。做好中共界别、民主党派界别、人民团体界别工作,关键在于担任领导职务尤其担任政协领导职务的常委或担任更高级领导职务的主席会议成员“界别意识到位肯作为”。
  本届市政协,中共界别委员,包括市政协主席、市政协党组书记,市政协副主席、党组副书记,市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和市政协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市政协对外友好、民族宗教、区县指导组三个专委会主任。
  民主党派界别委员包括市政协副主席、民主党派市委副主委,市政协副秘书长,民主党派市委专职副主委,副主委。团市委界别委员包括团市委副书记。市总工会界别委员包括市总工会副主席、党组副书记,市妇联界别委员包括市妇联副主席,党组纪检组长。
  工商联界别委员包括市政协副主席、市工商联会长。市科协、市台联、市侨联界别委员包括市科协党组书记,市科委秘书长;市台联会长,市侨联专职副主席。唯市青联界别委员没有市青联领导。
  本届政协中共界别委员,民主党派界别和人民团体等17个界别委员,领导干部荟萃。无论能力、资源,都应具备做好政协界别工作的各种充分条件。
  上海市政协32个界别,农业、经济、文艺、科技、社科、教育、体育、新闻出版、医药卫生、对外友好、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少数民族、宗教、特邀人士等15个产业界别、专业界别组织化程度低于中共,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界别,但重要性不弱。
  政协委员中的中共党员,是受党组织委派从事政协工作的。同理,政协委员中农业、经济、科技等15个产业、专业界别人士是受本界别组织委派从事政协工作的。
  农业、经济、科技等15个产业界别、专业界别工作倘若做不好,问题也在于担任领导职务尤其担任政协常委的领导干部“界别角色缺位未作为”。做好农业、经济、科技等15个界别工作,关键也在于担任领导职务尤其担任政协常委的领导干部“界别角色到位愿作为”。
  本届市政协,农业界别委员包括市农委副主任、金山区副区长等;经济界别委员包括市经委副主任,市金融办副主任,国盛、电气、久事、华谊等大集团大公司董事长,交通、上海等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行长等;科技界别委员包括上海科学院长,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上海广电集团董事长,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等。
  文艺界别委员包括市文联党组副书记、副主席,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长等;社科界别委员包括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社联党组书记,市规划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市台办主任,市社科院副院长等;教育界别委员包括市教委副主任,高校与市重点中学校长等;体育界别委员包括市体育局党委书记、局长等;新闻出版界别委员包括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新闻出版局长,文广影视集团党委书记;等等。
  医药卫生界别委员包括多位医院院长、副院长等;对外友好界别委员包括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政府外办副主任,市对外友好协会常务副会长等;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界别委员包括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等;少数民族界别委员包括市民族宗教委员会副主任等;宗教界别委员包括天主教、基督教、佛教、道教知名人士等;特邀界别委员包括各区县政协主席、党组书记和各区县委统战部长;等等。
  本届政协农业、经济、科技等15个产业、专业界别委员,优秀人才密集。除少数界别,无论能力、资源,也不短少做好政协界别工作的各种必要条件。
  四、对人民政协不可替代作用的相对性分析
  我们肯定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作用,同时应该将人民政协的不可替代作用放到一定时间、地点、条件下,进行辩证的科学理解。
  大家知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应该比人民政协更加具有不可替代性。但是事实上, 1949年9月21日—1954年9月15日的5年里,先是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代表)会议在1949年9月21日—9月30日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后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1949年10月1日—1954年9月14日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资料说明1:1949年10月1日—1954年9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集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权力于一身,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除了无权修改或制定《共同纲领》和《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不仅有权制定并解释国家法律、颁布法令,而且通过其下属政务院、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署分别掌握国家最高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秦立海《民主联合政府与政治协商会议》,第468页)。
  资料说明2: 1952年10月,刘少奇同志率领中共代表团参加苏共第19次代表大会之后,按照毛主席委托向苏共总书记斯大林请示两个问题。其中第二个问题就是中国何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刘少奇说:“……因为人民政协在全国有很好的信誉,各民主党派也愿意召开人民政协,而不积极要求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选举的准备工作也还有些不够。因此,我们考虑在明年(1953年)春夏之间召开人民政协的第二次全体(代表)会议,而把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推到三年(1955年)以后召开。(《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529—530页)
  只是由于斯大林建议中共中央在1954年进行民主选举和制定宪法(《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536页),我们党才决定在1954年9月15日召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既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可替代作用在一定时间、地点、条件下,可以被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体(代表)会议、被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替代;那么应该承认,人民政协不可替代作用在一定时间、地点、条件下,也应该可以被替代。
  于光远同志1990年代《读史笔记》评论1954年《宪法》序言“集中了这么多的秀才,花了这么多的时间,在这篇不过千字左右的序言中,有一些重要的判断会写得这么不清楚”(于光远《新民主主义社会论的历史命运》,长江文艺出版社2005年版,第172页)。1953年12月底—1954年3月上旬,毛主席在杭州主持宪法草案的起草工作。
  《宪法》是国家大法,一切文件里最庄严的文件,可是文件也不一定全是毫无缺点、天衣无缝的杰作。正如毛主席自我界定:
  这是一个比较完整的宪法了。最先是中共中央起草,然后是北京500多高级干部讨论,全国8000多人讨论,然后是3个月的全国人民讨论,这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00多人又讨论。宪法的起草算是慎重的,每一条、每一字都是认真搞了的,但也不必讲是毫无缺点,天衣无缝。这个宪法是符合我们目前的实际情况的。它坚持了原则性,但是又有灵活性。
  宪法不是天衣无缝,总是会有缺点的……宪法,以及别的法律,都是会有缺点的。什么时候发现就及时修改。反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年一次,随时可以修改(逄先知 金冲及《毛泽东传》1949—1976(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338页)。
  资料说明3:1952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决定在中央人民政府下建立国家计划委员会,由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高岗任国家计委主席。1953年5月15日,政务院发出《关于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财政经济部门的工作领导的通知》,将重工业部、一机部、二机部、燃料工业部、建筑工程部、地质部、轻工业部、纺织工业部划归国家计委领导。这样,政务院部分职能实质上已被国家计划委员会替代。
  1953年,毛主席领导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同时,又将党的领导原则归纳为四字八句口诀:“大权独揽,小权分散,党委决定,各方去办,办也有决,不离原则,工作检查,党委有责。”意思是说,大权不可以分揽,主要权力应当集中于中央和地方党委的集体。
  1958年6月10日,中共中央决定成立财经、政法、外事、科学、文教小组,分别由陈云、彭真、陈毅、聂荣臻和陆定一同志任组长。
  毛主席指出:中央财经、政法、外事、科学、文教小组,直隶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向它们直接做报告。大政方针在政治局,具体部署在书记处。只有一个“政治设计院”,没有两个“政治设计院”。大政方针和具体部署,都是一元化,党政不分。
  这样,国务院许多职能已被中央财经、政法、外事、科学、文教小组替代。
  援引几则资料说明,并不评论得失,目的仅在推断人民政协不可替代作用的相对性。
  五、关于加强上海市政协界别工作的几点思考
  目前影响市政协界别工作的薄弱环节主要四点:
  一是界别设置面不齐全……
  二是界别代表性不充分……
  三是界别组织化不平衡……
  四是界别参与度不活跃……
  目前,加强市政协界别工作的具体建议主要四条:
  一是将社会新阶层视作统战对象单独设置界别……
  二是增补代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劳动群众委员……
  三是建设健全界别活动组织加强委员界别意识……
  四是规范界别活动制度与保证界别活动经常化……
  六、政协界别工作应该关注的严峻局面与复杂形势
  关于影响上海各界别群众的政治经济思想状态的严峻局面与复杂形势,上海市政协研究室理论处2005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课题曾借鉴杨继绳等研究报告视角,形成若干判断:
  (一)根据我国以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性质,上海各界群众基本成分与全国各界群众基本成分一样,可以划分为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等根本利益一致而利益主体多元的四大社会阶层。
  (二)上海各界群众基本成分与全国各界群众基本成分一样,可以按收入、财富及声望划分为上等收入阶层、中上收入阶层、中等收入阶层、中下收入阶层和下等收入阶层等根本利益一致而利益主体多元的五大社会收入阶层。
  上等收入阶层,主要构成为党政部门高级官员,大型国有控股企业或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大型三资企业中方高管、大中型私营企业主,总人数约1100万。
  中上收入阶层,主要构成为高级知识分子,国有中小型企业经理,中小型私营企业经理,三资企业管理技术人员,国家金融、保险、能源、电力、通讯等垄断行业职工,总人数约2580万。
  中等收入阶层,主要构成为专业技术人员、科技人员、律师、大中学教师,一般文艺工作者、新闻工作者,一般机关干部,企业中下层管理者、个体工商业者的中上层,总人数约9254万。
  中下收入阶层,主要构成为工人,即竞争性行业非垄断性国有企业工人、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人、城镇集体企业工人和乡镇企业工人,城乡两栖的农民工、农民,总人数约4.873亿。
  下等收入阶层主要构成为农村无地农民与无业农民,城市下岗、失业、贫困人口,农民工贫困人口,总人数约1.35亿。
  发展才是硬道理,稳定高于一切;从发展不能离开稳定角度分析,上海加快发展,需要政协各界别委员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发挥作用,帮助党和人民政府消除两类社会不和谐因素:
  一是中上收入阶层、中等收入阶层政治利益诉求不能满足的矛盾。二是中下收入阶层、下等收入阶层经济利益诉求不能满足的矛盾。
  历史教训值得注意: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多数人利益永远是力量对比最重要和最具决定性的因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多数人对自己切身利益的关注和追求,永远是推动经济发展的最具决定性的基本动力。“得人心与人才者得天下”,所谓人心就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多数人的情绪向背,所谓人才就是关键的少数,即为人民服务、谋人民幸福的政治经济文化精英。
  现实信号应该警觉:2004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基尼系数系数约0.48。刘国光等专家学者推断,如果计算正规收入范围之外不正规、不合理及不法性质隐形收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基尼系数比公布值高0.1左右,约0.53—0.59。按照西方收入分配理论:基尼系数0.4为社会贫富收入不公平指标,基尼系数0.6为社会贫富收入两极分化指标。
  在阶层分化、利益分化、关系分化的严峻局面与复杂形势下,政协界别工作应该更多考虑巩固和壮大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最广泛爱国统一战线问题,将政协界别工作重点适度向基层倾斜,优先考虑解决中下收入阶层与下等收入阶层经济利益诉求不能满足的问题。
  毛泽东同志说,工人阶级是统一战线的领导阶级。忘记了“农民”这两个字,就是读100万册马克思主义的书,也是没有用处的。周恩来同志说,为多数人还是为少数人。如果个人或少数人利益与大多数人不冲突时则大多数加少数,如果少数人或个人利益与大多数人利益发生根本冲突时,则抛弃少数而照顾大多数。刘少奇同志说:建立统一战线,必须以下层统一战线为基础,尽可能地扩大上层统一战线。
  邓小平同志说:统战工作的战略性,就是要广泛地团结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和社会各阶层人民。江泽民同志说:政治问题,主要是对人民群众的态度问题,同人民群众的关系问题。胡锦涛同志说:要增强对劳动人民的感情。群众在我们心里的分量有多重,我们在群众心里的分量就有多重。
  市政协发挥界别作用,一个重要方面应该是围绕团结民主两大主题,着眼巩固和壮大新世纪新阶段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市政协界别工作,一个重要目标应该是围绕团结民主两大主题,努力实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内部不同社会收入阶层之间的大团结与人民内部统一战线上层、中层、下层之间的大联合。
  (本文1.5万字,原为2009年4月10日市政协研究室《关于政协界别作用》专题研讨会上的发言,因受篇幅限制,刊登时报作了删减,作者系市政协研究室理论处调研员)
 什么是政协的“界别”——析政协工作中的一个有待开解的“结”

周关东

      有一位在政协工作了多年的朋友告诉我:“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协,什么工作最重要?应该讲界别工作最重要,没有界别,就没有政协……”这句话,说得既通俗,又深奥,需要好好品味。
      然而,按照我的经验和经历,却觉得在这方面总还有个尚未开解的“结”,这就是:迄今为止,凡我所见到、听到和接触到的所有论及、述及和涉及关于人民政协的“界别”和“界别工作”的文章、讲演和工作指示,都存在着一个重大而致命的缺失,即它们都没有对究竟什么是人民政协的“界别”,这个最重要、最关键、最核心、最基本的基础性概念,作出正面的、明确的、直截了当的回答、诠释、阐述和解说。
      看来,还是两千多年前的孔夫子说得对:“必也,正名乎!”要写好文章、说通问题、头脑清醒地发布指示,首先就必须把文章、论题和工作指示所涉及的最基本、最核心、最关键的基础概念弄清楚。因为,在孔夫子看来: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刑罚不中,民无所措手足。我们这些年来的“界别”和“界别工作”,虽然声音很大,要求很高,但是在实际推进中,却成果不多、成效不大、成绩不彰。究其原因,实在同我们一直没有去下功夫认真弄清楚“政协的‘界别’究竟是个什么”,有着很大很大的关系。
      当然,话又得说回来。真要把“政协的‘界别’究竟是个什么”,说得明亮透彻,却又不是一桩容易的事。举个例子说吧——
      如果有这样一位女青年,祖籍台湾,家居海外,系少数民族代表人士,是某民主党派地方领袖;学成归国,从事医药科学研究,有多项科技进步成果,成绩斐然;精力充沛,投巨资经营着一家大型医疗器械企业,为行业翘楚;热心公益和社会活动,是某慈善团体发起人和某地青联组织、归侨侨眷组织领导成员;受家庭影响笃信宗教,是爱国爱教的女青年信众中的一面旗帜……对于这样一个至少足跨了“妇女”、“青年”、“台胞”、“少民”、“科技”、“宗教”、“党派”、“工商”、“医卫”和“社会福利”、“华人华侨”等十一个界别的人物,请问:她究竟该属哪路“神仙”?到底该当何“界”人士呢?以这么个极端的例子为分析研究对象,我们可以轻易地概括、归纳、抽象出一个“什么是政协的‘界别’”的“界别”之“界”和“界别”之“别”的统一的、公认的、普适的划分标准和概念定义吗?
      原来,事情的确不简单!但是,经验又告诉我们:再复杂的事情,也可以化繁为简;扣得再死的绳结、心结、症结,也终有办法逐步地一一解开。其方法之一,就是抛砖引玉,鼓励讨论,激发争鸣。在学术理论领域,所谓“不争论”者,不管是谁的“大发明”,都会有碍思想的升华、认识的提高、实践的深入、工作的推进。
      诚为是,我在这里就不揣浅陋,胆大地抛出几点旨在邀约争议的意见来——
      首先,既然政协所说的“界别”,说的是“社会各界”,并且各个界别都各有其“界别群众”,那么这个所谓的“界别”,就一定不是“一个人”或者“单个人”,必定应该是一群人、一批人或者一类人。用现在时兴的学术语言说,所谓“界别”,它首先应当是一个社会群体。独木不成林,无“群”不成“界”。对于这一点,只要稍稍了解点政协知识和政协工作的人,我想都是会予以首肯的。
      其次,是这样的“社会群体”,还应当是为社会所接纳、公众所认可的。“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不能说是无“群”无“体”,但是它具有反社会的邪恶性质,不能为正常的公民社会所容,因此就决不会被成为一个什么“界别”,或者被吸收、容纳到主流社会的某个“界别”中去。多如牛毛的各种“校友会”,虽然也有“群”有“体”,但是声望即使大到如北大、清华之“会”,依我看也最终不会作为一个“界别”而列身于组成人民政协的各个参加单位之中。其原因之一,亦盖出于公众接受否?社会承认否?对于这一点,我想也应该是能够为大家所认同的。
      其三,这种被称为“界别”的社会群体,绝不是无章无序、随便拼凑乌合的。其既为“界别”,就必有 “界”和“别”的标准,亦就是必有其团聚起本社会群体的众人群心于一“群”和一“体”之中的特定的联系联结纽带。从人民政协目前所设有的34个界别的情况看,这种各界别联系联结自己群体的纽带,无非是两类:一类以社会的某一人文特征为联系联结纽带,譬如党派、团体、妇女、青年、民族、宗教、港澳台侨等等;另一类,则主要以共同或者相近相似的术业专长和专攻相结合类聚,譬如经济、文化、体育、教育、卫生、科技、法律等等。这种以“群”分、以“类”聚的界定区别原则,无疑是政协“界别”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特征。同时,这些以“群”以“类”而各自为“界”、相互区“别”的社会群体,又都是从联系联结各自界别群体所特定的人文特征或术业专长专攻的特定“纽带”出发,在政协中提出各自不同或者相同、相近的政治主张和利益诉求的。这一个特点,也相当明显:同样是妇女界的代表人士,对某一问题的主张和诉求,普通的劳动妇女与经营资产的企业女杰,既可能全然相同,也可能迥然不同,但不论如何,她们都是从“妇女”这个“界别”身份和“界别”纽带出发,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协商讨论问题的。对于这一点,依我想,若是经过细致的分析,似乎也应该为各方面所接受。
      其四,在人民政协工作中这种被称为“界别”的社会群体,其基本的活动形态和组织载体,亦分为两类。一类,是以中共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为主体的政团组织;另一类,则是其他非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社团组织。对于这一点,我估计可能会有不少争议。但是,只要读一下1949年6月19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参加新政治协商会议的单位及其代表名额的规定》①和对这个《规定(草案)的说明》②以及周恩来所作的《关于人民政协的几个问题》③的报告,即可以明白:当年我们人民共和国的开国元戎们创建人民政协的初衷,正是要求有意共襄建国大业的社会各界,以政团或社团的形态有组织地加入到人民政协中,成为组成人民政协的“参加单位”;政协委员,则是这些作为“参加单位”的政团、社团所推荐并选出的代表。正因为如此,所以政协章程在其“组织总则”中特有专条规定:“凡赞成本章程的党派和团体,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同意,得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个人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邀请,亦得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参加地方委员会者,由各级地方委员会按照本条上述规定办理。”总之,“团体”是组成政协的主体,由其推荐、选出的代表应当占政协委员的极大多数;而“个人”则作为一种“特别”,肯定应当是少量的、少数的,甚至是个别的。
      根据以上的四点意见,我觉得对什么是政协的“界别”,似可以有一个连贯的叙述,这就是:政协所谓的“界别”,是以党派、团体为主要载体,以某一人文特征或者术业专长为主要联结纽带,并且从这一作为本界别主要联结纽带的人文特征或者术业专长出发,提出自己的政治主张和利益诉求的客观存在的并为公众所接受与认可的社会群体。
      这样的叙述,是否正确、准确?是否回答了“什么是政协的‘界别’”?对政协的“界别”和“界别工作”究竟有何实际意义?实在需要好好地再打上几个“问号”。但是,我却从以上的叙述中,至少得到了大小不同的两点启示——
      就其“小”者而言之,看来政协中的“特别邀请人士”,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界别”而存在,也不应如同“无党派代表人士”那样,在人民政协的实际工作中,被作为一个“界别”来“对待”。所以,在人民政协的会议中、活动中和文件中,使用“特别邀请人士”的提法,是正确的、准确的;但若是换成了“特邀界”的说法和字眼,就顿时会显得费解、滑稽和近于荒唐了。
      而就其“大”者而言之,则不由人断然想起,这些年我们的政协组织中,有不少委员竟然不知道自己该属何“界”何“别”,亦不清楚自己为何会成为该“界”该“别”的“代表”,更不明白自己究竟该如何代表该“界”该“别”、本“界”本“别”在政协发表意见、履行责任。察其缘由之一,就是因为我们淡化了和淡忘了政协的委员们作为“界别”的代表,主要应当由作为政团、社团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的协商推荐并选举产生。
      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人民政协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了“完善委员推选制度”的重要任务。这短短的一句话,不多的几个字,举重若轻,将政协工作中这些年久已习惯的“推荐”,明确地改变为“推选”,从而历史性地揭开了新时期人民政协事业前进、发展的意义重大的崭新一页。
      据报载,深圳已经在该市律师协会中率先“试水”,通过选举产生市政协委员人选。这是一个“春”的信号,标示着人民政协事业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中,正迈出扎实有力、极具转变意义的一步。可以相信:随着试点的扩大,实践的深入,我们对于人民政协的“界别”和“界别工作”的认识,将一定会更全面、更丰富、更正确、更科学、更实际;政协委员是“界别群体的代表”,在人民政协的政治平台上代表行使本界别群体赋予的政治权利,将从理想、理念和口号、概念,转变为更具体的政治责任和行为要求。
      ①②③见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文史出版社:《人民政协重要文献选编(上)》P21-41。
      (作者系市政协委员,嘉定区政协党组书记、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