胃胀气吃什么主食好:权责相一致 纳税应及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2 07:37:46

权责相一致 纳税应及时

          

今年六月,某市国税稽查局的检查人员根据该局工作任务的安排对某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人员根据检查预案,采取了先场地调查和账面检查相结合的方法,通过账、账核对,账实核对,发现该公司将征税年度的收入转移到免税年度以及销售滞后,偷逃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40万元的大要案。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与香港合资),法定代表人:杭某,经营范围:生产烧结机及台车等冶金机械产品,销售本公司自产品,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1、增值税申报情况:

2006年度申报销售收入4756697.10元,销项税金808638.50元,进项税金2128910.66元,应纳已纳税金15166.16元。

2007年度申报销售收入192079124.55元,销项税金32653451.19元,进项税金26831673.66元,上期留抵1335438.32元,应纳已纳税金4486339.21元。

2008年度申报销售收入159228600.05元,销项税金27068862.07元,进项税金24966495.47元,期末留 抵988851.66元,应纳已纳税金3091218.26元。

2、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

200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13418.35元。

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7982269.37元,第一年享受免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486487.83元, 第二年享受免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企业所得税。

二、检查过程和检查方法

检查实施过程中,检查人员深入各车间、在与生产一线工人交流中了解到,该公司生产的烧结机及台车等产品为大型成套冶金机械设备,生产周期较长,每套设备金额较大。通过走访调查该公司各职能科室,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各部门内部控制较为严密,资料较为齐全。为此,检查人员决定从成品库的发货台账入手,对照销售部门的销售合同,对账面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将该公司提供销售合同、发货台账与账面的资金回笼、销售记录进行系统的核对,经检查发现:

1、 该企业于2006年5月12日与唐山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该公司为唐山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72M2步进式烧结机,数量545.5吨,总价4516700.00元,交货时间2006年12月底,结算方式及期限为购方从2007年初起分期付款,至2007年底必须付到合同总价的90%,余款在半年内付清。经查,该企业从2006年5月至9月已取得预收货款2646786.00元,占合同总价的58.60%;货物已于2006年8月至10月全部发出;该企业于2007年1月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人员认定该企业上述销售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上述收入的实现应以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对销售的确认应在2006年度(所得税征免税所属期界定)。因2006年度账面亏损,所以企业经批准在2007年度、2008年度享受免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上述业务2006年度应记收入3999169.24元,成本2816646.79元,销售利润1182522.45元,弥补当年亏损113418.35元,应纳税所得额1069104.10元。

2、该企业于2008年1月31日与广东揭阳市某钢铁实业有限公司签定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该公司为广东揭阳市某钢铁实业有限公司生产84M2步进式烧结机,数量727.3吨,总价7345800.00元,交货时间2008年6月底前,2008年2月至2008年7月预收货款6611220.00元,占合同总价的90%(余款10%为质保金);2008年9月至12月已发货393.32吨,2008年11月已开票315吨,开票金额2719230.78元,2008年度少开票78.32吨,少记收入676095.83元。     

3、2008年8月9#凭证记载,外购采光板956.5M,发票代码:3200083140#,发票号码:00717079#,金额:29430.77元,税额:5003.23元。上述外购的采光板用于厂房维修,其增值税税款5003.23元,该企业已于2008年8月申报抵扣。

三、检查对象的违法事实

该企业于2006年度、2008年度存在以下涉税问题:

1、2006年度,应记应税收入3999169.24元,成本2816646.79元,销售利润1182522.45元,弥补当年亏损113418.35元,应纳税所得额1069104.1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上述收入的实现应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应追缴企业所得税288658.11元(适用所得税税率:24%、地方3%)。

2、2008年度, 9月至12月已发货393.32吨, 11月已开票315吨,开票金额2719230.78元,少开票78.32吨,少记收入676095.8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追缴增值税销项税114936.29元;应追缴2006年8月、10月份的增值税滞纳金38362.05元。

3、2008年度,外购的采光板用于厂房维修,其增值税税款5003.23元,该企业已于2008年8月申报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应追缴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5003.23元。

四、违法事实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企业上述违法事实已构成了偷税。建议追缴1、企业所得税288658.11元;2、增值税119939.52元;3、处以50%的罚款;4、对上述税款依法加收滞纳金同时应追缴2006年8月、10月份的增值税滞纳金38362.05元。 

五、检查后的思考

该案从案值上看是一起大要案,从该案件特征上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根据目前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时期以及纳税人的现有状况,引发以下几点的思考。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两税合并后,从2008年起实行所得税的优惠过渡期。在这期间,纳税人可将相关的收入提前实现(指生产周期长的产品),对相关的成本、期间费用滞后,达到税收优惠的最大化。

2、从2009年1月起增值税由“生产型”转“消费型”,纳税人特别是投资新办企业的纳税人,将2009年前签订的大型设备采购合同或将2009年前已购未开票设备,将合同等手续变更后,达到抵扣增值税税款目的。

3、销售滞后是企业的常规做法,工业企业有商贸企业也有。纳税人每月根据增值税的进项再做增值税的销项,统筹平衡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率。销售滞后的后果,一是国家税收不能及时入库,二是可能形成偷税的隐患。

六、稽查建议

1、税务稽查部门实施检查前,应充分了解被查单位生产经营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明确重点检查方向。在纳税检查中,应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查看,了解企业行业特点,产品结构。根据各方面信息进行综合评估,从中筛选出有价值线索,确定检查的重点内容。

2、征收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工作,是税务部门日常征管工作的一个难点,与刚性的增值税相比,企业所得税尽显柔的一面,它涉及税收政策多、事项广,一些业务核算较为复杂,是滋生偷税的温床,具有极强的隐蔽性,是存在税收执法风险的高危区。在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征免期间,尤其是在新旧企业所得税法衔接的当口,征收管理部门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的业务辅导和税收遵从度的监管尤为重要。

3、税务征管部门的管理人员应按照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加强对“管户”管理与服务。应与纳税人建立一定的联系制度,及时了解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的基本情况。对纳税人销售合同、发货台账及账面记录进行日常审核,规范企业纳税行为,杜绝较大金额偷税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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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