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门宴优秀课视频教学:盐河畔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宝典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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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外地工程被核定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抵扣
国税函(2009)221号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建筑公司外地被核定的企业所得税不得由总机构抵扣,再引用浙江衢州国地税文件:
一、凡在市区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外地建筑安装企业和外地在我市注册成立的建筑安装企业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在我市建账建证,并向我市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上述建筑安装企业应按税收政策的规定按期预缴企业所得税;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及未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上述建筑安装企业,对其依照8%应税所得率的50%按月预征企业所得税,并统一按建筑安装劳务收入的0.5%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凡在我市注册成立且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安装企业在市区外设立分支机构或外出市区施工的,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或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并按规定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市区建筑安装企业外出施工的,应在取得建筑安装劳务收入时按收入额的0.5%预缴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要分类建立外出施工项目税收管理台账,全面掌握企业取得建筑安装劳务收入的情况,并采取相关措施,及时督促企业做好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建筑安装企业外出施工工程项目的经营所得率高于2%的,已预征的企业所得税和按总机构分配额在施工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于年度汇算清缴时予以抵扣;企业外出施工工程项目的经营所得率低于2%的,已预征的企业所得税于年度汇算清缴时不予抵扣,企业在施工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也不予抵扣。 建筑安装企业在市区外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三、凡在我市注册成立的建筑安装企业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按8%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在施工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予抵扣。 本《通知》自
津地税企所[2009]15号:对外地施工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外地施工企业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有效证明,可以证明其二级分支机构身份的,凭总机构提供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和在我市主管国税(地税)税务机关申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及税收缴款书,在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开具发票时不代征企业所得税。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在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开具发票时,按照独立纳税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6、非货币性资产捐赠问题
例:2009年某企业通过某慈善机构(列名)向灾区捐赠一批成本80万的毛毯,同期同类售价100万,
企业作会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97
贷:库存商品8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所得税处理应当视同销售,调增收入100,调增成本80,调增所得额20,同时营业外支出应当调增20,最终无调增所得额.
财税(2009)124号规定出来了!!!!!公益性群众团体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价值,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证明上述证明,公益性群众团体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公允价值我们知道其实就是市场价格,既然124号文出来了,原始票据要求按公允价来,那么直接做收入就省得调增调减.
借:营业外支出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借:主营业务成本80
贷:库存商品80
按公允价确认捐赠额其实对企业没啥好处,无非多个虚名,捐了市价多少多少物品,但却使捐赠额离12%越来越近了!
7、查补所得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吗?
国税发[2006]56号文第四条第(五)项规定,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规定: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总局网站答复如下:根据上述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因此,国税发[2006]56号不再执行,按新法规定,查补以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属于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但如果是企业汇算清缴期进行的纳税调整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
举例:07年亏损300万,08年所得额50万,09年所得额100万,交税0万,假设10年检查发现08年少计所得额100万,则补缴08年所得税25万,余75万也不得用于弥补以前亏损,未弥补亏损150万,三年交税25万;如果允许弥补,则三年交税是零,未弥补亏损50万,
可见尽管不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可以先从企业拿上25万税款完成09年艰巨的税收任务,但是未弥补亏损却增大了,其实就是个暂时性差异!
吉国税发〔2009〕65号:关于弥补亏损问题税务机关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企业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仅限于弥补当年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
8、职工福利费余额问题
国税函(2008)2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第三条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可见2007年的职工福利费税务处理依循的是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而我们知道在
下面我们试举一例解析之,为便于说明问题,假设该上市公司2006年前应付福利费科目无余额.
某上市公司2006年计税工资1000万,计提职工福利费160万,使用40万;
2007年遵照新会计准则要求:职工福利费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因此将2006年应付福利费余额120万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2007年计税工资1200万,发放工资总额1500万,未计提职工福利费,发生职工福利费100万.
2008年发放工资总额2000万,发生职工福利费300万.
解析:2006年度:因为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超过了计税工资总额的14%,需要调增所得额160-1000X14%=20万元,
企业应付福利费帐面余额160-40=120万元,税法认定的累计计提但未实际使用的余额为1000X14%-40=100万元.
2007年度:企业应付福利费余额120-100=20万元,
税法认定的累计计提但未实使使用的余额为100+1200 X14%-100=168万元,
因为该上市公司是按照新会计准则要求不再计提职工福利费,而是采取按实发生的原则核算职工福利费,因此不属于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结转以后年度补扣的情况,所以2007年度应允许企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200 X14%=168万元.
2008年度:该上市公司作如下分录(假设300万元应付福利费一次性发生)
借:成本费用等科目280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280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280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余额)20
贷:银行存款300
(备注:为说明问题起见,将应付职工薪酬区分为当年度与以前年度,实际会计核算中无此必要.)
而根据国税函(2008)264号的要求,企业实际应当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应付福利费余额168万元,因此第一步应当调增168-20=148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余下的进入成本的280-148=132万元因为未超过实发工资总额2000万的14%即280万,所以不必进行纳税调整.
2008年企业应付福利费余额冲减完毕,而税法要求的冲减余额已冲减至零.2009年起该上市公司的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便一致起来.
假设2008年发生的福利费不属于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限定的范围,则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应付福利费余额168万元作纳税调增处理.
9、为他人代付个人所得税是否允许扣除,大家看文件别盯着新的看,由来只有新人笑,有谁听过旧人哭?其实无旧哪有新.象国税函(2005)715号值得一看,该文第三条: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尽管这个文是旧人,但新企税同样继承了衣钵,新企税支出的重要特征之一即为直接相关性,为他人代付个人所得税正如为个人代付诉讼费(国税函【2008】159号明文规定)一样,和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相关性.另外试想如果允许扣除,代付的税金应视同工资,岂不是又要重新计算个税,计算完再允许扣除,鸡生蛋,蛋生鸡,何时是个头.
所以踏破铁鞋无觅处,在旧人脸上惊鸿一瞥,嘿,得来全不费功夫!另外笔者记得有个文件替个人代付社会保险不得税前扣除,只是找来找去没找到.但以个人记忆力担保,确有此文,可再作一铁证!
10、合理工资问题.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09]15号: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问题,凡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或协议的,其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有些人别暗地里发笑,不要笑,让你不要笑你就不要笑,别以为自已找个打字员,到网上复制个劳动合同,然后代职工签个字就算有劳动合同了.劳动合同必须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的,这是尚方宝剑,没有的,别和我谈工资问题,你那不是工资!
企业要不要交社会保险,笔者认为要交,天经地义,中国最大的问题就是贫富悬殊,解决问题关键,别跟我谈什么经济结构调整,什么控制房价,先跟我谈如何解决收入分配再说,收入分配问题解决了,才有健康的内需,才有社会稳定,才有经济发展.
笔者举一万双手(当然只有两只手)同意社会保险执法从严!
至于年末未支付的工资是延迟一个月(天津)还是汇算清缴前(吉林)支付,无所谓,暂时性差异,12月末工资提了1月份付,不许扣除,当年调增,次年调减;允许扣除,不调增,不调减.
公司根据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派遣协议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及保险费等。请问,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可以当作工资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吗?能否做为计算三项经费税前扣除数的税基呢?
答案:准予税前扣除的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工资薪金支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务公司之间是购买劳务关系,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及保险费等属于给劳务公司的劳务费用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但不属于公司的工资薪金支出,不能做为计算三项经费税前扣除数的税基。(云中飞兄弟的,照搬过来,实际上很好理解,给劳务公司开的是劳务发票,如果是工资,还用得着开发票?)
11、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作为应付福利费,既然有个及字,说明设备设施购置也应由应付福利费来出,
例:09年11月集体福利部门购置一个新式灶具(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厂子大了,什么人都来了)购进价100万,进项17万,
借:固定资产117
贷:银行存款117
12月份计提折旧,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10(假设是10万)
贷:累计折旧
别忘了做这么一笔分录,因为职工福利费不存在计提了!
借:成本费用10
贷:应付职工薪酬10
12、工会经费的问题.
现在不少企业明明没有工会,而工会经费又委托国税或者地税代收,搭车收费,一点不累,(谁敢不交,立即倒霉).
但国税收了40%,开的是100%的工会拨缴款凭证,还有60%企业挂在其他应付款上.没有工会,付不出去,就挂着.
笔者认为,既然没有工会,则这笔款项就是虚列,应当调增此笔应付未付款,如果该工会日后成立了,这笔款拨给工会了,笔者认为从维护工人权益角度考虑,再予调减.如果严格点以前的也可以不调减!但是工会法有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上级工会派员帮助和指导尚未组建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为有关单位)的职工筹建工会组织,自筹建工作开始的下个月起,由有关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全额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上级工会收到工会经费(筹备金)后向有关单位开具“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有关单位凭专用收据在税前列支。
上级工会对有关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筹备金),除按现行工会经费分成办法解缴经费外,要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基层工会筹建期内所发生的有关费用
13、旅游费用的处理.
财政部令第41号2006年12月04日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照这个财政部令来说,确实旅游支出就要税前调增了,怎么解决这个问题,中国人好玩啊,不玩不行,不玩促进不了内需,国家都出台五一国庆春节三大黄金周来让大家出去狠了玩,税收不让人家玩不妥,于是合法的,你用工会经费出去玩,工会经费不是不够吗,好了,变通一下.
江苏某市税务局规定: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节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
其实笔者认为,这个公款消费公款旅游公款超标用车财政部倒要出个令好好规范一下!尽拿老百姓说事.
14、租车费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09]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