鹅和金蛋:盐河畔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宝典之一 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 - 飘泊税官王越的博客 -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03:35:20

盐河畔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宝典之一

上一篇 新税收稽查工作规程及其个人解读之九 / 下一篇 盐河畔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宝典之二   2010-01-12 08:17:02

查看( 597 ) / 评论( 0 ) / 评分( 0 / 0 )

盐河畔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辅导

2010年向我们走来,希望我们的未来象今年的春节、情人节一样双喜临门,新的一年工资奖金增长能象税收增速一样超GDP,但是前提是得做点实在的事,无功不受禄,在其位谋其职,本辅导宗旨即是通过个人的学习实践将企税汇算心得体会与诸友分享,资诸友工作一臂之力,对得起工资奖金!

一、  收入类辅导

1、某企业09年12月20日销售货物100万,增值税金17万,成本80万,约定6个月试用期满后,如满意则付款,不满意可退货.

税收与会计确认销售收入的区别是: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超过50%)会计要考虑,税收不必考虑,能不能流入属于企业主观判断,税务不便于参照,正如税务知道企业老总有几个老婆(有结婚证为证),不知道老总有几个情人一样.如果相关经济流入概率低于50%怎么办?

会计处理不确认收入:借:发出商品80万

                  贷:库存商品80万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规定的各项销售结算方式并不包括上述这种销售行为,因此12月不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然如果企业认为收回货款有把握,可以开据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税收处理:满足(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因此调增收入100万,调增销售成本80万,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

2010年6月20日如果退货,企业作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80

贷:发出商品80 同时调减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

2010年6月20日对方确认产品合格,同意付款,企业作会计处理:借:应收帐款或银行存款117            借:主营业务成本8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贷:发出商品8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税收作2010年调减收入100万,调减成本80万处理,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万.

2、视同销售问题若干举例

例:A企业以外购存货一批与B企业换入一生产设备,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无补价。存货成本80万,公允价值100万,增值税税率17%,  

A企业帐务处理如下:

借: 固定资产8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贷: 存货8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购进存货移送他人属于国税函828号第二条第六项:其它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此应按国税函828号第三条规定以购进价80万确认应纳税收入,同时确认销售成本80万,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零,同时应当按照销售货物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金,即以公允价为计税依据。这里的增值税计税依据100万就不同于企业所得祝视同销售确认的收入额80万。

备注:有人认为不允许按照80万元,而是要按照市场价格100万元确认。(辛连珠观点)应正确理解828号文件的含义,由于部分税务机关对购入的小礼品用于赠送等用途,不切合实际的加成本利润率征税。例如,从超市购买了10万元的毛毛熊,赠送给顾客,不能应为发生了视同销售行为就要加成本利润率。为了解决这个问题,828号文件,规定在这种情形下,市场公允价值依然为10万元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购入价格确认销售收入。

探讨如下:在总局会议上有关省局提出此问题,但828号文件已下有问题亦不能动,税法允许按80万元作为视同销售收入,下家由于以80万而非100万作为计税基础,将来视同销售方所减少的20万所得在购买方处置时可以收回来,整体税负国家不受损失.

例:A企业以库存商品100万与B企业某设备进行交换,增值税税率17%,库存商品公允价值120万,某设备公允价值140.4万,两企业均系一般纳税人.由于两企业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故A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12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0.4

 贷:主营业务收入12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

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100

        贷:库存商品100

会计与税务上均确认2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而且增值税计税依据120万元也等同于应纳税收入额120万元。

例:A企业将购进的B商品用于发放生产车间工人职工福利,B商品成本5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8.5万元,则帐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58.5

      贷:主营业务收入5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5

借:主营业务成本50

       贷:库存商品50

增值税作进项转出不作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作视同销售处理。

3、买一赠一问题

国税函(2008)875号文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例:某企业为促销,购买笔记本电脑者再赠送精美背包一只,背包成本300元,笔记本电脑成本5000元,企业按10000元确认笔记本销售收入,假设笔记本电脑公允价值9500,背包公允价值500。

企业应当作如下帐务处理:

(1)          借:银行存款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笔记本9500(10000×9500÷1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背包500(10000×500÷100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2)借:主营业务成本-笔记本5000

       主营业务成本-背包300

     贷:库存商品 5300

例:某房地产公司出售住房一套,价格100万,成本80万,附赠价值1000元手机一部,假设手机公允价值1000元,住房公允价值99.9万元,

  借:银行存款100万

  贷:经营收入100万(房屋销售收入99.9,手机销售0.1)

  借:经营成本(房屋80,手机0.1)

  贷:开发产品80

  贷:库存商品0.1

根据营业税实施细则第6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而增值税实施细则第5条也有相同规定,而我们注意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4条第8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为视同销售货物,

显然房产商的这一项销售行为是既涉及销售不动产(不属于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不属于混合销售,那么是不是视同销售呢?营业税实施细则第5条的视同应税行为并不包括这种情形,因此对于赠送的手机不能核定征收营业税.那么是否应当按照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呢?

875号文明文规定买一赠一不属于捐赠,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第21条也规定:捐赠是无偿给予的资产,捐赠的根本特征在于其无偿性,这也是捐赠区别于其他财产转让的标志,无偿性是出于某种原因,不支付金钱或付出其他相应代价而取得某项资产.买一赠一不符合捐赠的特征,没有买便不会有赠,因此买一赠一不属于无偿赠送,增值税纳税人的买一赠一(比如销售货物同时无偿安装)还是营业税纳税人的买一赠一(提供电信服务附赠送手机)实际上均是通俗的所谓捆绑销售行为,只就向对方收取的价款计算增值税或营业税,不必再单独对增值税纳税人赠送的非应税劳务或营业税纳税人赠送的货物计算增值税或营业税.

借:经营税金及附加5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5万(附加不考虑)

混合销售行为不同于视同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行为是没有获得货币性资产对价的销售行为,而混合销售行为是获得了相应货币性资产对价的销售行为,实质上均应当是分别作价(无论企业是否分别作价)销售的,只不过因为同属于一项销售行为产生了混合销售问题,

因此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

冀国税函[2009]247号:二、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三、对于企业采取进店有礼等活动无偿赠送的礼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07〕13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服务或实物形式的业务有关流转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开展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电信服务业务(包括赠送用户一定的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额度,赠送有价卡预存款或者有价卡)的过程中,其附带赠送的电信服务是无偿提供电信业劳务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解释:提供应税劳务附赠应税劳务不属于混合销售,也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视同销售,所以不征营业税.

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pim卡、手机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解释:提供应税劳务和货物,属于混合销售,无偿赠送实质上不是无偿的,属于买一赠一,按实收价款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