鹅坡武校打死吗:盐河畔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宝典之二 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 - 飘泊税官王越的博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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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期收款销售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3条第一款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2009年1月1日,A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B公司销售商品,双方签订分期收款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价格90万元(不含税,税率17%),分三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商品成本6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该商品售价81.6974万元。

 由现价81.6974万元,年金30万元,三期可知折现率为5%。

 2009年1月1日根据新会计准则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作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应收款105.3       

             贷:主营业务收入81.6974

             贷:递延负债-待解增值税-销项税额15.3

             贷:未实现融资收益8.3026

            借:主营业务成本60

               贷:库存商品60

 2009年12月31日,收到35.1万元,含增值税5.1万元,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第3款规定,以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可见应于当日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作帐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35.1

               贷:长期应收款35.1

            借:递延负债-待解增值税-销项税额5.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

 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105.3-15.3-8.3026)×5%=4.0849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4.0849

               贷:财务费用4.0849

2009年此笔业务会计利润为81.6974-60+4.0849=25.7823万元,而按照税法应确认应纳税所得额30-60÷3=10万元,因此2009年此笔业务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5.7823-10=15.7823万元.

 2010年12月31日收到35.1万元时,作帐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35.1

               贷:长期应收款35.1

            借:递延负债-待解增值税-销项税额5.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

 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105.3-15.3-30)-(8.3026-4.0849)〕×5%=2.7891万元.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2.7891

              贷:财务费用2.7891

 2010年此笔业务会计利润为2.7891万元,而按照税法应确认应纳税所得额30-60÷3=10万元,因此2010年此笔业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2.7891=7.2109万元.

 2011年12月31日收到35.1万元时,作帐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35.1

              贷:长期应收款35.1

            借:递延负债-待解增值税-销项税额5.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

 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105.3-15.3-30-30)-(8.3026-4.0849-2.7891)〕×5%=1.4286万元.或者8.3026-4.0849-2.7891=1.4286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1.4286

              贷:财务费用1.4286

 2011年此笔业务会计利润为1.4286万元,而按照税法应确认应纳税所得额30-60÷3=10万元,因此2010年此笔业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1.4286=8.5714万元.

 而从分期收款合同约定的2009-2011年三年期间来看,此笔业务累计实现会计利润25.7823+2.7891+1.4286=30万元,而三年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10+10+10=30万元,由此可见上述差异属于暂时性差异。

5、免租期企业所得税处理

会计处理上,对于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出租人应当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它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而承租人则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它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但是在营业税、印花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处理上却与会计处理存在歧异,

某市市区A商场将临街铺面租赁给B连锁零售公司,签订经营租赁合同,双方非关联方,约定租赁期开始日为2009年1月1日,2009-2010两年免除租金,2011年-2013年每年收取租金200万元。分别于年初1月1日预付当年租金。

假设按直线法平均确认租金收入,2009年应确认租金收入=600÷5=120万,

             借:应收帐款120万

               贷:其他业务收入120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2009-2010年均不确认租金收入,企业每年确认的租金收入120万元作纳税调减处理,2011年-2013年企业每年确认租金收入120万元,而税法确认的租金收入为200万元,每年纳税调增80万元。前两年调减240万元,后三年调增240万元,属于暂时性差异。

6、财政拨款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立法本意是对地方盛行的给予企业的各种财政返还奖励予以征税,一定程度上抑制各地象市场买菜一样低价倾销以招商引资的恶劣行为,因此财政拨款只提到是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拨付,但不知为何,用了个等组织,结果09年6月16日财税(2009)87号文粉墨登场了,到2010年底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既然是以财税字发文,说明这个财政拨款就是不征税收入中列指的国务院财政部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就是对那个等的发挥!!!!!!

这里要注意,如果企业对该资金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未单独进行核算,显然就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有人想当然将其列作免税收入,其实免税收入是列举式四项,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投资收益与非营利组织收入,因此只能作为征税收入.

例:取得符合条件的100万元财政补贴,当年支出80万,当年其他项目应纳税所得额160万,应纳所得税40万.

如果未单独核算,按照免税收入处理,则支出可增加扣除80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80万,应纳所得税20万.

如果未单独核算,按照征税收入处理,则收入增加100万,支出增加80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80万,应纳所得税45万.

如果说不征税收入不单独核算即可列为免税收入的话,相信就不会存在不征税收入这个概念了,大家都往免税收入上靠去了!

7、不征税收入的利息收入,财税(2009)122号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孳生的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如何理解它?

非营利组织不征税收入的利息不再属于不征税收入,而是属于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因为非营利组织基本上是免税收入单位,因此将不征税收入的利息及免税收入的利息统一作为免税收入.

反对来说营利组织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利息就不属于免税收入而是征税收入,其实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存到银行去孳生的利息也没有必要免税,免税是有政策意图的,这种利息收入不属于四项免税收入,也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因此应当征税.

7、用于市场推广的样品,不能机械的理解只要是用于市场推广的样品均应视同销售,视同销售的前提是资产所有权属的改变,打个比方某个酒厂把酒装在玻璃柜子里用于展览会推介活动,活动完了还拿回厂里用于日后销售,就不能视同销售,反之如果是将酒拿出来让客户品尝,喝光了(没喝光估计也被销售人员偷着喝了或者拿回家了,现在这社会是没有人再为集体省一滴一毫了)就要视同销售.

我们理解税法一定要辨证,切忌机械呆板,正如个人所得税的其他所得问题,有些确实是所得,但只要不是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列举的其他所得就不能征税,不能把所得机械的理解为获得所得就是个税的所得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