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延被谁杀: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探讨宝典(初稿)之五 税前扣除 企业 经营 地税 所得税 纳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5 06:09:46

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探讨宝典(初稿)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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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交通工具税前扣除问题
1.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具有营运资质的企业和个人或其他企业的交通运输工具,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费用,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

2.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向具有营运资质以外的个人租入交通运输工具,发生的租赁费,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租赁费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为什么要这么规定呢?我是从连环税角度考虑的,没有营运资质以外个人租赁交通工具如果允许扣除,一方面这些个人不可能做收入,另一方面会找票报销,而有营运资质企业和个人或其他企业一般均需入帐,收入跑不了,由此一想,天津地税维护收入之心够贼的.

(青岛地税)企业投资者将自己车辆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可否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企业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应当是企业本身发生的,而非企业投资者发生的,因此“私车公用”发生的诸如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笔者理解:首先属于关联方,投资者没有作收入,企业自然不应当作费用扣除,否则岂不是老板既不交税,自已企业又享扣除?

(江苏某市地税)问:企业职工私人车辆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请问汽油费和保险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职工将私人车辆提供给企业使用,企业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合理的租赁费,凭合法有效凭据准予税前扣除。企业为职工报销或支付的汽油费、汽油补贴应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税收规定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车辆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笔者理解:江苏的好,你不能无偿使用,开票来,汽油费汽油补贴作为交通补贴处理,征个税有依据,企税有14%上限,个人承担车辆网购置税和车辆保险费发票抬头是个人,本就不好扣除,折旧嘛,资产不在企业帐上,自然不好扣除!

15、折旧年限长于税法规定年限可否调整

笔者坚定支持可以调整,会计准则明确规定:由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长于一年,属于企业的非流动资产,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有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如果与原先预计数有差异,可以调整.

会计有规定,税法无规定,咱听会计的,会计是财政部定的,也是财税部门嘛.而据笔者记忆,总局在答问时也有类似表述,而且企业所得税法只是规定了最低折旧年限,而且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其它未作规定,因此企业可以调减.

由此推理,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莫不如是……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也可以提折旧,会计有规定,税法无规定嘛.

总局最近不是出台了纳税人权利文件嘛,没有纳税人,从事行政管理的税务人员吃啥,喝啥,(个别人玩啥)?

16、抗争之下,个人借款问题终得超度。

美国、意大利、法国。。。。。。包括中国,主体企业是中小企业,其实即使象美国的大型企业,其股东主体也是中小股民,让中产阶级在财富分配中占大头,这是社会稳定的前提,纵观古今中外,贫富悬殊都是造成社会动荡的根源,历代农民起义无不是土地兼并引发的贫者无立锥之地,富者田连阡陌,近现代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也是解决了农民的土地问题,我党才得以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我国中小企业没有国有垄断企业天然优势,且面临外资企业打压风险,加之内部血拼内耗,政府也往往目中无人(人指中小企业),银行也是嫌贫爱富,无奈之下,向个人融资成为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重要一源,浙江等地兴起的地下钱庄根源之一在于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利息支出又断了向个人借款税前列支之路。实施条例第38条第2款(这个条例真是三八)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言外之意,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企业自个消化吧,紧跟形势的某地税务部门迅速出台后续管理措施,干脆釜底抽薪,利息发票都给你断供!

一时,天下纷纷,天下扰扰,不满怨愤之声不绝于耳,有良心的税务部门不得不通融之,将三八条文从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理解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

群众的力量是无穷的,但是群众的力量是分散的,只有集中起来的群众力量才是无穷的,在强大的舆情压力下,777号文件出台了!

其实在此文出台前,总局所得税司何道成处长在31号文答疑时已经松了口,表明总局正在研究个人借款问题。

那么777号文件出台后,从什么时候执行,笔者认为毫无疑问,必须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否则就是对企业利益的侵犯。(声明本人绝不是中小企业的托)

我公司因融资需要,吸收部分私人存款,利率均未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在支付私人存款利息时,他们不能提供正式发票,请问我们能否根据他们的收据入帐,记入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总局回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上述情况,企业向个人借款,向其支付利息,取得的收据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适当凭据,因此,所发生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可要求个人到税务机关**,取得正规发票,方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虽然84号已成为故纸堆,但贷款收息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本身就应当开具发票,金融企业票据尚未纳入发票管理,但个人借款票据则应纳入管理,应当开票无疑。

17、对外投资借款费用的税收处理问题。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费用在税前扣除,但是国税发(2003)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但在最近的一个税收政策文件中,又重申了84号文,可谓再度来了个逆转,即《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第五款规定:利用长期借款对外投资,利息资本化处理问题,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费用在税前扣除,有以后年度的借款偿还以前年度的投资款,以后年度的借款利息按上述规定也应资本化。

那么会计是如何处理的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借款费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可以资本化,即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和承担带息债务形式所发生的支出,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那么企业以长期借款作为对外投资的利息费用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呢?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定义我们可以分析得出,对外投资借款的借款费用不符合资本化的定义,会计处理上作为当期财务费用处理,企便函效力低于45号文,且在企便函引发轩然大波这后总局紧急口头消肿,声明企便函仅针对自查企业,由此其他企业应继续执行45号文,其实执行45号文有好处,会计与税务处理一致,省得税务人员跑到借据里面乱找一气,也未必找得出哪部分应资本化哪部分应损益化!

18、问:保安公司购买的藏獒价值五十万元,税收上应当如何处理?

答:仅谈点笔者个人意见权供参考,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只有农林牧企业可以使用生物性生物资产会计科目,而其他企业不可以采用此一会计科目,藏獒显然不属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存货、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

笔者倾向于可以作为一次性费用在税前直接扣除,可能打的比喻不恰当,保安公司引进一只藏獒相当于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引进一名高层次人才,难道要将高科技人才作为资产处理?

一般理解长期待摊费用都是费用支出之后留待以后分摊,这藏獒买进来后还得维持它生命吧,如果买进时作长期待摊费用,这后期供的费用是否也要待摊?所以一次性进费用算了,别想着税税税。。。

19企业当年发生的营业费用可否列入下一个年度的营业费用?并可否税前列支?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79号)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但这个79号文已作废了,因此应当可以补提,但由此引起的所得额减少需要放到发生年度去。

新企税重要出彩点就是权责发生制,不允许企业补提补计就是不允许企业按权责发生制核算,岂不是天大的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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