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考科目二技巧口诀:2011年注会考试资料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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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会考试资料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2011-4-28 17:25:00   文章来源:财考网 打印 | 复制链接 |  本文Pdf下载 |  本文Word下载   

  一、居民纳税义务人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所谓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义务人包括有以下两类:

  (一)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但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却并没有在中国大陆定居,而是侨居海外的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同胞。

  (二)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境内居住的天数和境内实际工作期间按以下规定为准:

  (一)判定纳税义务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天数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1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二)对个人入、离境当日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

  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一条的规定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人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