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沙市房价:如何确认契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21:19:35
发布日期】: 2011年02月2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字体:【大】【中】【小】 问:仅取得房产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文本,而没有不动产销售发票,如何确认契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答: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签订合同的当天即为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房产开发商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即使没有取得不动产销售发票,也应当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答: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签订合同的当天即为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房产开发商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即使没有取得不动产销售发票,也应当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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