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港部队深圳基地 级别:2011年注税考试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内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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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税考试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内容总结
2011-3-11 13:16:00 文章来源:财考网 打印 | 复制链接 | 本文Pdf下载 | 本文Word下载温馨提示: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即将到来,财考网为各位考生精心准备了学习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取得良好的成绩!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等。我国根据国际惯例,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采用了国际上常用的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
一、居民纳税人
(一)住所标准――习惯性住所
我国税法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界定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二)居住时间标准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住满365日,即以居住满1年为时间标准,达到这个标准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个人只要符合或达到其中任何一个标准,就可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均应向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
判定标准
征税对象范围
居民纳税人:
(负无限纳税义务)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二、非居民纳税人
(一)判定标准及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
判定标准
征税对象范围
非居民纳税人:
(负有限纳税义务)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境内所得
(二)对无住所的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规定
结合上述规定对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规定可归纳为下表:
(三)对无住所个人居住时间规定
1.判定纳税义务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天数
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2.对个人入、离境当日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
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其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三、所得来源的确定
四、扣缴义务人
除“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外,支付单位均有代扣代缴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