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楼带阁楼风水好不好: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1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21:59:16
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规范化建设问题的思考
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执法监督是其主要工作职责。执政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不但是宪法赋予的光荣历史使命,也是我国现阶段政法工作的客观需要。1998年,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出台,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工作随之全面铺开,并逐渐成为党委政法委的一项基本职能和重要工作内容。通过十年的实践,党委政法委对政法部门的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职能的地位和作用存在不同的认识,在实践中缺乏规范化的机制保障等原因,使执法监督工作还存在着诸多突出问题,难以发挥应有作用,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要求。
一、新形势下规范和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重大意义
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切实加强党对政法机关和执法工作的监督”。目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加强党对政法机关执法监督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同时加强对执法活动、执法行为的监督。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是党对政法工作实施领导的重要内容和措施,其监督的对象是政法部门和政法干警,监督的内容是执法活动、执法行为,监督的目的是要从深层次上解决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和监督不力问题。
二是提高政法队伍素质的需要。从总体上看,政法队伍和执法状况是好的。但是,执法不公、执法不严、违法乱纪,甚至司法腐败的现象依然存在,少数干警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事情时有发生。加强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有利于从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现象中发现队伍建设中存在问题,从而研究制定对策,加强队伍建设,遏制司法腐败,不断提高政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是弥补当前司法监督乏力的需要。在我国的司法体制中,虽然设定了监督制度,但还很不完善。而这时候,党委政法委则可起到支持和弥补作用。政法委虽然不是司法职能机关,但它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执法监督上有自己的优势。在其他监督难以取得实效的情况下,加强党委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和执法监督,对消除当前司法腐败问题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二、当前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认识存在误区。实践中,少数政法领导干部和部分干警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在认识上存在误区和错误倾向,认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是对司法独立的干预,把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监督、管理与司法独立对立起来,拒不接受党委政法委的监督。
二是缺乏可操作性强的执法监督依据。虽然中央政法委于1998年出台了《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简称《意见》),使各级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有了基本依据,但是该意见是粗线条的规定,注重宏观上的把握,缺乏微观上的细则,针对性弱、可操作性差,使各级党委政法委在执法监督工作中感到无所适从。
三是政法委执法监督与其他方式监督配合不够,形不成合力。人大的监督和司法监督是法律规定的重要的监督形式,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作为二者补充的党的监督(政法委执法监督)往往是单兵作战,没有与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建立起密切联系,无法发挥优势互补,以致执法监督力度不够,难以产生最佳效果。
四是执法监督职权不够充分。中政委的《意见》仅规定了五项职权且比较空泛,没有规定调查权和对责任者查究权等执法监督必备的重要职权,行使起来缺乏力度,起不到应有效果,这些职权显然不能适应当前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
五是执法监督工作中心发生偏移。涉法涉诉信访本来是执法监督工作的一项内容,党委政法委通过信访渠道了解政法部门执法状况,发现干警在执法中违法乱纪行为,提出纠正意见,查究责任人,以便更好的行使监督职能。但目前各级党委政法委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中心发生了偏移,把过多的精力花在了信访人身上以达到息诉罢访的目的,忽略了对政法部门执法行为的监督。
六是缺乏奖惩机制。奖惩者,权力之柄也。党委政法委负有协管干部的职责,但目前实际是,在干部考察、选任和班子配备上,主要是政法各部门提出意见,报党委组织部门研究、考察、任命。即使党委政法委参与组织部门的考察,但也起不了决定作用;对中层干部的任免由政法部门党委(党组)决定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完全把党委政法委排除在外。可以说政法委在协管干部上形同虚设,在政法干警的奖励层面上职责全无。同时党委政法委没有纪检监察机构,在干警发生问题时不负有查处职能。奖励和惩罚职能的缺失使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工作举步维艰。
七是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存在问题。通过上网查询发现,各地各级党委政法委工作人员往往人数不多,有些地方的政法委没有设置执法监督科,或者虽然设置了执法监督科却没有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大多由其他科室工作人员兼职。另一方面,执法监督工作人员素质上也存在问题,有不少地方的执法监督工作人员不具有法律教育背景,对政法业务不熟悉,综合素质不高,很难有效地开展工作。
八是缺乏考核机制。执法监督是各级政法委的重要职能,但在实际工作中,上级党委政法委对下级党委政法委,地方党委政法委对政法部门却没建立起相应考核制度,既没有考核标准、考核办法,也不进行季度、年度考核,这项工作的好坏不与政法干警评优评先挂钩,政法工作会议上也不进行表彰,考核制度的缺失,严重影响了执法监督工作人员积极性。
三、对策和建议
一是正确处理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与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关系,纠正少数政法干警的错误观念。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独立办案,这两者之间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不是相互排斥,而是相辅相成的。正确处理党委政法委的监督与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关系,就是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执法监督与支持司法机关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尊重司法机关的职权,坚持多联系、多沟通、多协调,以支持政法工作的愿望出发去开展监督工作。在政法系统继续加强党员先进性教育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广大干警树立宗旨观念,提高对现阶段我国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监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从思想上纠正少数人的错误观念。
二是建议中央政法委制定新的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具体办法,以中共中央的文件下发。新的办法不能是没有强制约束性的意见,要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要把执法监督的每个环节细化,做到程序上衔接紧密,实体上处理有力。具体到一件违法案件的监督过程来说,要从违法案件的发现,立案、督办、调查、处理等阶段一条龙规定下来,从时效到各种文书,事无巨细,一一具明,使从事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由章可循,有法可依。
三是建立政法委执法监督与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经常性联系机制。政法委在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法官、检察官有违法违纪行为,在依法做出处理的基础上,如果认为责任者不再适宜从事审判、检察工作,可以提请人大机关实施监督权,依法罢免其审判员、检察员职务;政法委在监督工作中发现政法干警有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执法不公等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启动司法监督程序。党委政法委与人大、司法部门建立经常性监督联系机制,可以使三种监督形式形成合力,最大限度发挥政法委执法监督的效能。
四是扩充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职权。鉴于98年中政委《意见》赋予党委政法委职权较少,不利于执法监督工作的开展,建议增加如下职权:1、调阅案卷权。在党委政法委接到有关当事人反映政法干警办案不公、违法办案的情形下,可以调阅查看案卷。2、听取案情汇报权。应执法监督人员的要求,办案人员应对其所办案件向执法监督人员汇报,并说明案件办理的经过。3、调查案情权。必要时执法监督人员会同办案单位纪检部门实地调查以了解案情。4、对有关责任人处分权。对通过各种途径发现政法干警有违法违纪嫌疑的,政法委执法监督部门查证属实的,给予相应的处分并在全市政法系统内部通报,构成犯罪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五是涉法涉诉信访是党委政法委了解政法部门执法状况的窗口,是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实践中,防止以偏盖全,纠正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就是执法监督的全部内容的错误认识,避免把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与执法监督工作划等号。党委政法委在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时,应重点考察政法部门执法行为是否规范,程序是否得当,实体是否公正,不能一味追求信访人息诉罢访目的而忽略了对政法部门执法行为的监督。
六是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党委政法委作为党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着越来越繁重复杂的任务,发挥政法委的职能作用,必须切实解决好管人和管事相脱节的问题。建议从中央到地方健全政法委协管干部工作机制,有政法委会同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联合出台一套协管政法干部的规范性文件,由同级党委转发。政法委应全方位参与对政法机关领导干部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推荐、考察、选任、管理和监督,协助党委和组织部门把好用人关。政法部门中层干部的考察任免,有党委政法委牵头组织实施。另一方面,建议党委政法委层层设立纪检监察机构,以加强对政法干警的日常执法行为的监督,对政法干警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政法委在参与研究政法部门干部任免时,应有政法委政工、执法监督相关科室负责人在场并提出意见,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任用,党委政法委坚决实行否决权。奖惩机制的建立健全是有效开展执法监督工作的根本保证。
七是加强执法监督队伍的建设。政法委要抓好自身建设,把政法委干部政法业务知识培训列入队伍建设重点,强化现有执法监督人员司法工作业务培训,以适应各项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政法委配齐配强法律工作专门人才,把懂法律、责任心强、执法监督水平高的人员调整到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岗位上来。为使执法监督规范化、日常化、制度化,建议中央政法委为各级政法委从事执法监督的工作人员统一制发执法监督工作证件。
八是建立执法监督考核制度。考核制度的中心内容是考核标准,而考核标准则是衡量执法监督工作的基本手段,是检验政法干警执法质量、执法水平的有效形式。建议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政法委层层建立执法监督考核制度,制定详细的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体系,实行平时考核与季度、年度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把考核结果与政法干警评先评优、晋升、晋级挂钩,用考核制度引导政法干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四、建立执法巡视制度
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讲话中指出:“要逐步建立执法巡视制度,对政法机关执法状况进行检查,会同当地党委切实解决政法机关和执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周永康提出了一项前所未有的制度—执法巡视制度,这是对政法委执法监督制度的完善。由于现在还在调研阶段,有关规定还未出台,下面对该制度作几点探讨。
一是执法巡视组的组建。党委政法委根据执法监督工作的实际情况,由分工执法监督的领导任组长,由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和从政法部门抽调的业务骨干任成员,组成执法巡视组,政法委统一制发执法巡视员工作证件,定期对政法各部门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巡视。
二是执法巡视组的任务。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或专项治理,深入查找和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并敦促政法机关落实。纠正执法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查处违法违纪干警,改进执法工作
三是执法巡视组的工作方式。巡视组主要采取“听、谈、阅、访”工作方式。听,即听取汇报,听取案件办理情况汇报、执法情况汇报等;谈,即采取与政法干警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了解执法状况,探察存在的问题;阅,即调阅有关案卷材料等资料;访,即深入基层调查了解,必要时可进行暗访,以掌握第一手资料。
执法巡视制度的建立必然能提高政法委执法监督的效能,更好的促进政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政法委协管
政法干部成为硬性规定的背后
近日,安徽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编办、省财政厅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县级党委政法委建设的若干意见》,对县级政法委的职能、任务、队伍建设和干部管理等,均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县级政法部门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由县级党委组织部会同上一级政法部门和同级政法委,共同考察提出任免意见”等干部协管内容,被称为落实干部协管工作上的一次突破。
安徽县级政法委建设意见出台于正在进行的机构改革过程中,其在全国的样本意义不容忽视,而意见出台的过程也格外引人关注。
意见出台一波三折
近年来,加强基层党委政法委规范化建设,列入到了全国政法工作要点,也是基层反映较为强烈的一个问题。安徽省委政法委以加强县级政法委建设为着力点,开始了这次艰苦跋涉。出台一个指导县级政法委规范化建设的文件被列在了突出位置。
经过广泛调研后,安徽省委政法委政治部起草了《关于加强县级党委政法委建设的意见(初稿)》,经安徽省委政法委左声平阅改后,开始征求安徽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财政厅的意见。
“可以说,上述3部门均出具了较为苛刻的书面修改意见,但我们十分理解,毕竟他们相对的不是政法委一个部门。”安徽省委政法委政治部副主任孙保东说。
据孙保东透露,安徽省委组织部的意见主要集中在干部管理问题上,他们认为:把好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提名、考察、审批关是组织部的事,政法委只是协助,应该去掉这一条;“县级党委政法委要会同同级党委组织部门进一步明确干部协管的范围、对象和工作程序”,要把其中的“明确”修改为“规范”,理由是已经有文件明确过了,就不要再发文明确了。
安徽省编办的意见主要集中在编制数上,他们认为:要把编制数“不少于”改为“左右”;把“现有编制不足的,可以从政法专项编制中调剂使用”修改为“现有编制不足的,在市、县(市)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使用”。
安徽省财政厅的意见主要集中在“把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经费、涉法涉诉救助资金、见义勇为专项基金、因公牺牲伤残特困政法干警资助资金、教育培训费等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删去,理由是没有文件规定。
可以看出,尽管这些多是文字上的修改,但对于意见初稿的“含金量”却产生了影响。
安徽省委政法委没有气馁,政治部的同志们不厌其烦地穿梭于各个部门进行沟通协商,把有关文件规定、中央和安徽省委的要求以及基层存在的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等,向他们作解释说明,寻求支持。
“初稿完善后报请安徽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徐立全等领导阅改,形成讨论稿。”安徽省委政法委政治部主任陈国强说,根据组织部等部门提出的意见,省委政法委对有些内容进行了调整和修改,经过协商后基本达成了一致意见。“这期间来回多次,又是在机构改革的大背景下,难度可想而知。”
政法委协管干部得到“硬化”
“应该说,中央早有政法委协管干部的规定,但各地其实根本没有落实。中央文件不落实会对政法委的权威造成严重伤害。”某市一位市委政法委政治部主任说,该市调整法院部分班子成员,政法委根本不知道,后来还是从法院上报的材料里得知。“意见的最大亮点应当是把政法委协管政法部门领导干部制度化、规范化,界定了政法委在干部协管上的职能作用。”
在干部协管上,意见明确规定,县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与政法委的沟通,支持政法委切实履行好协管政法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职能。对县级党委政法委协助管理的政法部门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级党委组织部会同上一级政法部门和同级党委政法委,共同考察提出任免意见。根据政法部门工作需要及干部状况,政法委也可直接向组织部或有关部门提出任免、调动的建议。政法部门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名单,在报县级党委组织部的同时,抄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一级政法部门党组(党委)。考核县级政法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时,应听取县级党委政法委的意见。
意见要求各地要完善保障机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进一步改善县级党委政法委办公条件,逐步加大对通讯、信息网络等装备的投入,政法委履行职能所需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
科学界定政法委职能
“过程固然艰辛,但县级政法委存在的问题更让人揪心。”参与意见出台全过程的安徽省委政法委政治部干部刘兴华,谈起县级政法委的状况时,充满感慨。
县级党委政法委是县级党委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担负着维护稳定、综合治理、防处邪教、执法监督、工作协调和队伍建设等繁重任务。但在一些地方,县级党委政法委建设却存在许多突出问题。
从2007年初开始,为了摸清基层政法委的“家底”,安徽省委政法委就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研组,分赴各市进行集中调研。
经过调研,梳理出基层政法委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
一是职责任务不清:如果政法委书记强势,县(市、区)委用的顺手,则政法委什么事都管,也管了许多不该管的事;如果政法委书记配备的比较弱,县(市、区)委就一竿子插到底,遇事越过政法委,直接找相关的政法部门,则政法委的职能就逐步萎缩。
二是体制、机制不完善:如省辖市的区委政法委不领导区公安分局(受市公安局直接领导)、县(市、区)党委政法委在政法部门领导班子配备上没有提名动议权等体制不顺、机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问题,是制约县级党委政法委自身发展的重要原因。
三是机构设置不规范:如内设机构多少不均,多的达5个机构,如宿州市埇桥区委政法委,除了合署办公的综治办等外,设立了分工委、纪工委、干部室、办公室、执法监督室;少的只有1个机构,如宣城市所辖的县(市、区)政法委就仅内设有办公室;更少的则没有内设机构,如铜陵市狮子山区、郊区、铜官山区等,除了合署办公的综治办外,没有内设机构了。名称也不规范,仅以政工部门的设置为例,有叫政工科的,有叫干部室、人事科的,可谓五花八门。
四是人员编制不足:最少的铜陵市狮子山区有5个编制,被其他部门占用了两个,目前仅有正副书记各一人,没有具体干活儿的。
五是干部能力和素质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干部照顾性安置多,政法委成了一些不了解政法工作的乡镇街道党政正职的“养老委”、“安置办”,严重影响了政法工作的开展。
六是经费、硬件设施等保障不到位:这在区委政法委表现尤为突出,县、市相对要好一些。一些区委政法委每年的经费不足10万元,电脑就1台。
这些同样让参与调研的安徽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财政厅的同志感触颇深。
意见比较科学全面地对县级政法委的职能进行了定位,主要包括:对一定时期内的政法工作做出全局性安排,并督促贯彻落实;统筹协调指导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工作;检查政法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的情况,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的具体措施;支持和监督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执法权和司法权,指导和协调政法各部门在依法相互制约的同时密切配合,督促、推动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组织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推动各项措施的落实;研究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的措施,协助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纪委加强政法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等10项职能。而且,10项主要职能还派生出8大项、34小项具体内容,作为县级政法委建设任务。
“这是我所了解的对县级政法委最清晰的定位。”安徽和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达志说,意见有望改变县级政法委目前的状况。
意见规定,县级党委政法委应设书记1名,副书记1至2名,一般不得超过3名;县级党委政法委书记应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副书记应由正科级领导干部担任,书记、副书记的任免应事先书面征求省辖市党委政法委的意见;严格按照干部条件和班子职数选拔配备党委政法委书记、副书记,保持班子成员合理的年龄和知识结构,一律不得进行超职数照顾性安排;加强对政法委领导班子的教育培训,建立党委政法委书记、副书记的初任培训制度,并开展经常性轮训。
“意见出台后,我们最关注的是各市的落实情况。”用安徽省委政法委政治部有关人员的话说,意见的出台好比万里长征迈出第一步,基层政法委建设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关键在落实,“一个好政策,如果没有人喝彩,再好的‘演出’都是没有价值的”。
省委政法委制定出台若干规定规范和加强党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工作
党委政法委作为党委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中一项十分重要的职能,就是对政法部门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不断加强这项工作是保证政法部门正确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全面落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因此,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工作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社会政治稳定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督促政法部门严肃、公正执法,为维护和促进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的发展,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提供良好的执法环境。
一、新形势下规范和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重大意义
一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同时加强对执法活动、执法行为的监督。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是党对政法工作实施领导的重要内容和措施,其监督的对象是政法部门和政法干警,监督的内容是执法活动、执法行为,监督的目的是要从深层次上解决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和监督不力问题。
二是提高政法队伍素质的需要。要不断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从整体上看,政法队伍和执法状况是好的。但是,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甚至司法腐败的现象依然存在,少数干警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事情时有发生。加强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有利于从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现象中发现队伍建设中存在问题,从而研究制定对策,加强队伍建设,遏制司法腐败,不断提高政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是弥补当前司法监督乏力的需要。在我国的司法体制中,虽然设定了监督制度,但还很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而这时候,党委政法委则可起到支持和弥补作用。政法委虽然不是司法职能机关,但它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执法监督上有自己的优势。在其他监督难以取得实效的情况下,加强党委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和执法监督,对消除当前司法腐败问题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二、新形势下规范和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与其他形式的执法监督相比,在地位作用、工作原则、职责范围、工作方式等方面,都有其显著特点,有不同的运作规律。党委政法委在履行职责中要注意处理好三方面的关系:
一是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人大司法监督的关系。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司法监督权,是为了保证国家法律的实施,保证党的意志在司法工作中得到切实贯彻执行,与党的监督是一致的,也是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的体现。政法委作为党领导政法工作的专门机关,要与同级人大相关部门互通执法监督的情况,相互取得支持。某些重大问题、重要情况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共同督促司法机关启动内部监督程序,及时纠正错处错判的案件,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努力提高执法水平,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正确处理党的监督与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关系。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独立办案,这两者之间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不是相互排斥,而是相辅相成的。正确处理党的监督与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关系,就是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执法监督与支持司法机关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尊重司法机关的职权,坚持多联系、多沟通、多协调,以支持政法工作的愿望出发去开展监督工作。对政法部门提请协调的案件要及时研究,按有关程序依法协调。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不严、不廉的人和事敢抓、敢管,督促司法部门依法纠正。
三是正确处理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在我国,法律和党的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在一些案件的协调处理上一定要注意处理好适用法律与执行政策的关系,不能把法律和政策割裂开来,片面强调某一方面而否定另一方面。要努力做到既维护法律的尊严,又积极稳妥地贯彻党的政策,维护社会稳定,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如何加强新形势下规范和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
党委政法委开展执法监督工作,是执政党领导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党领导政法工作的重要体现。在新的形势下规范和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建立健全政法委执法监督组织机构,加强执法监督队伍建设。执法监督工作的重点必须放在“有人办事、有机构办事”上,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尽可能地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构,选调政策法律水平高、政治素质好、事业心责任心强的干部负责执法监督工作。同时,要对执法监督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培训,使他们的整体素质等于甚至高于司法机关的法律水准,真正实现“内行”监督。
二是严格遵守工作程序,依法规范开展执法监督。要严格按照中央政法委1998年8号文件的规定,认真规范地开展各项执法监督工作。具体应做好以下三点:第一,根据每年或某个时期确定的执法工作重点和执法中存在的多发性问题,定期组织全面检查,纠正违法违纪问题,查处违法违纪干警。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或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普遍性问题,要组织专门的调查小组进行专项调查,实施重点突破、难点攻关,推动执法监督工作向纵深发展。第二,拓宽监督层面。坚持事前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追究相结合,经常性监督、定期监督和不定期监督相结合,形成全过程、多功能、广覆盖的监督网络,满足不同层次、不同对象、不同内容监督活动的需要。第三,完善执法监督的案件督办制度。政法委督办、协调的案件主要是有重大社会影响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对于督办案件,要进一步完善督办程序,建立登记、审批、交办、督查、协助调查、报告、立卷等制度。对于挂牌督办的案件,要责任到人,一督到底,对于报请协调的案件,执法监督部门也要认真审核立项,制定协调方案,做好协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要坚持充分协商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认真讨论研究,依照法律和政策进行协调。
三是要着力强化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权威。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是执政党的监督,一旦形成决定,有关方面必须执行。当前要在提高针对性、操作性、能管用上下功夫,在体制和制度上做到两个结合。第一,把执法监督职能与干部管理职能结合起来,把是否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作为政法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任用的重要内容。把执法监督与队伍建设结合起来,深入考察其思想操行,为加强队伍建设提供依据。第二,要把执法监督工作与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考核结合起来,将执法质量和办理执法监督案件情况纳入考核的内容,严格奖惩。把政法干警执法公正与否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严格实行领导责任制和责任查究制,从制度上保证执法公正。(完)
关于新形式下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规范化
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对各项工作包括政法工作的领导权,这是我国宪法赋予的历史使命,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政法工作的客观需要。党委政法委是党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执法监督是其主要职责。因此,认真分析新形势下政法工作的现状,研究执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制度创新,形成完善的执法监督机制成为必要,且势在必行。
一、新形势下规范和加强党委政法委监督的重大意义
由于在理论上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地位作用和职责权限存在不同认识,导致实践中对执法监督工作定位不准、监督不到位,新形势下,重新认识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廓清对执法监督工作的错误认识,保障执法监督的实效,形成执法监督的长效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需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就是在社会全体公民中,特别是执法者中养成自觉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的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律化。“徒法不可自行”,法治的实现,执法者的作用不可低估,而对执法活动和执法行为的监督又是保证良好执法效果的关键。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是党对政法工作实施领导的重要方式和途径,其监督的对象是政法部门和政法干警,监督的内容是执法活动和执法行为,监督的目的是要从深层次上解决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的问题。
二是提高政法队伍素质,遏制司法腐败的需要。从总体上看,政法队伍和执法状况是好的,但是,执法不公、执法不严,失职渎职,甚至司法腐败的现象依然存在,执法中特权思想、利益驱动、地方保护主义的现象较为普遍。这些因素的存在,将严重损害政法队伍的形象,妨害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加强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正视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围绕容易发生执法问题的岗位和环节,加强执法监管的制度建设,有利于遏制和消除司法腐败,不断提高政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是弥补当前执法监督乏力,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在我国的司法体制中,设有权力机关的监督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制度,另外还有纪检监察、新闻媒体及社会公众的多种监督形式,党委政法委是领导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能够凭借其独有的地位和权威优势,总揽全局,整合各种执法监督资源,让各类监督优势互补,形成监督合力,保障监督实效。
二、当前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执法监督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有的领导干部以及政法部门的部分干警认为执法监督干扰了执法权的行使,属于形式主义或是做表面文章,妨害政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影响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是部分从事执法监督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不能很好地适应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执法活动是一项理论性、技术性、科学性很强的工作,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法律的准确理解,并不是非职业人士所能做到的,更不是什么人都可以仅从一纸申诉状中就能判断出是非曲直的,要求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有效监督,执法监督人员必需具备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协调能力,做到内行监督内行,而现有从事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中熟悉法律、具有执法实践经验与能力的人员所占的比例很小,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和与执法相关的社会问题总是难于准确把握,更难实施有效的监督,正确履行好执法监督职责。
三是执法监督缺乏规范有序、科学可行的考核机制。现有的执法监督体系,普遍缺乏系统性和科学性,执法监督工作中主要表现为“三重三轻”:其一是重个案监督,轻宏观监管。即注重了个案的监督纠错,执法干警的责任追究,忽略了从具体个案中找出执法部门在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加强宏观监督。其二是重视对执法部门的监督约束,轻视对执法活动的保障服务。强调对执法行为的监督纠错,忽略了对改善执法环境,支持政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保障作用。多年来,一些地方执法环境欠佳,政法干警的待遇不高,在执法过程中的利益驱动,个别干警执法能力不强,执法权威丧失,社会公平正义难以得到维护。
三、对做好执法监督工作的建议
第一、明确监督职责、澄清模糊认识,增强执法监督的主动性和实效性。认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开展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确处理好执法监督中的四种关系:1.正确处理好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与人大、检察机关等法律监督的关系,利用党的领导地位,互通监督情况,整合监督资源,畅通监督渠道,实行有序、规范的监督;2.正确处理好监督执法行为与支持政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既不能无视执法部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又不得超越职权、取代政法部门对具体案件的定性处理,要积极排除政法部门执法过程中的人为干扰,保障公正执法;3.正确处理好执法监督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坚持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既不能以牺牲社会公平正义为代价,损害法律权威,片面强调执法的社会效果,也不能以机械执法,脱离实际,不顾社情民意,过分强调法律效果,要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穿于执法监督的过程中,与执行国家法律有机结合起来。
第二、健全执法监督组织机构,加强执法监督队伍建设。现阶段,各地党委政法委虽然都设置了相应的执法监督组织机构,但监督职责不够明确具体,人员的专业化程度还不高,应逐步选调政治素质好、政策法律水平高、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综合协调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强的人员从事执法监督工作,充实执法监督力量,经常性的加强执法监督人员的培训,使他们的业务能力和整体素质等于甚至高于执法机关人员的法律水准,真正实现内行对内行的监督,确保监督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