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读什么:对图书超期罚款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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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16 13:21:04)转载
标签: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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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本报·声音
本报特约评论员 人平
读7月15日《图书馆报》“每周声音”栏目的《图书超期罚款可以休矣》一文,颇不以为然。
首先声明,笔者任馆长管理的图书馆,对读者是不收取超期罚款的。一年多前,笔者在撰写关于图书馆罚款的论文时,曾一一检索本馆所在的江苏省内各高校图书馆的主页,从能查到的各馆标明的规章制度上看,当时只有两家图书馆不收取超期罚款。而和另一家不收取超期罚款的图书馆馆长的交流中得知,他们即将实行罚款制度。因此,笔者所在的图书馆估计现在是江苏省内高校图书馆中唯一不收取超期罚款的。然而,这丝毫不能改变笔者对整个行业取消罚款制度的不同意见。
看似矛盾,其实这里有着必然的统一。让我们看一下图书馆为什么要收取罚款:
如果图书馆只是为了增加收入,罚款是不应被赞同的,哪怕是为了将罚款用于再购买图书而不是用于职工福利。虽然公共图书馆的经费主要还是来自公民(包括读者)的纳税,但通过超期罚款这样使用过程中的变相收费,无意间已和公共图书馆为每个市民提供平等、免费的服务理念相违背。大学图书馆的经费来自公民的纳税和该校学生的学费,对读者合理使用过程中的任何收费,哪怕是以罚款或其他形式出现,也是不可接受的,因为这等于是对部分读者双重收费。
但如果为了和“零门槛”“全免费”相一致,体现图书馆的公益,从而取消超期罚款,也是不能赞同的。如果图书馆的经费足够多,在许多书借在外面长期不还的情况下,该馆的任何读者的任何阅读需求仍能得到满足,这固然可以取消超期罚款,但与对读者的温情没有任何关系。如果图书馆经费有限,一本超期外借的图书正是别的读者急切要读的,图书馆又没有别的办法可以满足,那么图书馆有什么理由不使用包括超期罚款在内的各种催还手段呢?难道对某些读者体现公益,必须以牺牲另外一些读者的权利为代价?尽管《图书超期罚款可以休矣》一文的作者通过一个民意调查证明了读者不喜欢超期罚款,图书馆似乎应该顺应民意,那么如果再搞一个民意调查,其中增加一个选项:“读者借书超期便可以无偿拥有该书,作为热爱阅读的奖励”,依据本国国情,大多数读者恐怕在无记名的前提下更乐意选这个选项。试问,难道图书馆就应该据此不断派发图书然后关门大吉?
图书馆对图书实行超期罚款的唯一理由,只能是有限的馆藏不能满足读者接近无限的需求。图书馆满足部分读者的需求,不能以损害其他读者的阅读权利为代价,哪怕那是经过民意调查和公众投票的。现实中,大多数图书馆的经费都不足,超期罚款制度只是为了更好地平衡读者的需求而已。我们无须站在道德的高度来取消超期罚款制度,但却应该反思:催还是否只有罚款这一种方式?停借就万无一失?
笔者在撰写论文时,曾通读中文数据库中所有相关论文,也研读了美国大学图书馆的罚款制度的细节。其实,国内对此的争议,无非一个是站在读者的立场,将之无限制地上升到道德和法律高度说事,完全无视图书馆的具体运作。另一个是站在图书馆的立场,一味强调超期罚款对遏制超期现象的必要性,以至于笔者怀疑醉翁之意不在酒,贪图所罚的钱款或懒于催还才是真实的理由。这两个都比较极端的做法,看似相差很大,但思考的套路却很雷同。其实这些不过是自说自话,所谓的引用借鉴也大多是工具性选择,真正能促进相互交流、共同提高的还真不多。
其实,国内图书馆在很早的时候就开始实行超期罚款制度,毕竟现代图书馆一开始就是跟美国等西方国家学的。“免责”也不是什么新鲜玩意儿,国外图书馆也早就在用,而且还有不少我们还没有学到的新东西。美国等西方国家那么强调法治、人权,但据笔者了解,他们对超期罚款却不如国内这么反应强烈,尽管读者也是不喜欢被罚款的。美国不是“也有部分图书馆以罚款的方式应对图书超期”(见《图书超期罚款可以休矣》),而是大多数图书馆都实行超期罚款。当然,不实行超期罚款的图书馆也不少。不像我国,除了极少数外,图书馆界千篇一律地在实行超期罚款。
在美国的很多大学图书馆,图书超期后,图书馆会不断通过信函等方式催讨。在数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会将超期图书直接列入“遗失赔偿”。注意:列入“遗失赔偿”的目的是为了催还,读者能够算清这笔账。更要注意的是,他们实行的是等价替代赔偿,而不是国内常见的遗失罚款。笔者倒认为,国内图书馆对图书遗失应该取消罚款,以等价替代赔偿为原则,毕竟现在是市场经济了嘛。现如今,创新已是时尚,国内图书馆界也不断有新技术设备或令人炫目的活动形式出现,但罚款制度却仍是千篇一律,其背后的因素并不简单。试问,国内有多少图书馆对待超期图书除了罚款以外,将人工催讨列入日常工作内容(不是心血来潮偶尔为之)了呢?我们应该反问自己,图书馆工作怎么总是学了皮毛,事实上却在以“自利”为工作原则了呢?
笔者根据本馆情况,经过摸索,采取的是读者权限和超期现象挂钩的做法,即学生读者从可外借4册到30册不等、教师读者从15册到100册不等设立三级读者权限。读者只要在没有超期的情况下借还书达到一定的数量,就可以升级读者权限,而一旦发生超期现象,即返回基本借书权限,以此提醒读者不要超期。同时,图书馆会在读者所借图书到期前、到期日、到期后若干天等时间点发送短信到读者的手机上,及时提醒读者,让读者感到催讨信息不胜其烦。多次自动催还仍未归还,图书馆负责催还的工作人员将充分利用校园环境的有利条件直接联系读者。如此一来,图书超期频次和超期时间与其他同类图书馆基本接近甚至还要少和短。那么,还有什么理由收取超期罚款呢?
各高校图书馆的藏书量、复本量、藏书结构、工作方式不同,现阶段取消超期罚款显然不符合实际,因为大量超期图书的存在损害的是读者的阅读权利。如果有一天,笔者所在图书馆的超期图书大幅增加,导致许多读者不能借到想看的书,又找不到更好的办法(目前我馆还有零星补购的服务),也会考虑实行超期罚款的。当然,这和道德、法律无关。我们不会迷信罚款万能而放弃其他努力,更不会坐视超期罚款与日俱增,也同样不会通过简单的停借就将读者拒之门外,更不会让一边在收取罚款,一边却有复本图书在书架上这样的滑稽场景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