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蛇180度转身宏:泰和县乡纪检监察机构管理体制改革之我见2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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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县乡纪检监察机构管理体制改革之我见  发布时间: 2010-08-16     来源: 泰和县纪委     作者: 凌扬海 欧阳可辉

   六月以来,泰和县根据全省统一部署,按照“整合基层力量、科学设置机构、强化监督职能”的原则,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县乡纪检监察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改革的目标是:维持乡镇场纪委设置不变,保留政法机关和垂直管理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撤销其他单位设置的纪检监察机构,组建5个面向县直单位和乡镇场的纪工委、监察分局,归县纪委监察局直接领导,其业务工作、干部管理和后勤保障以及党(团)组织关系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根据省关于县乡纪检监察机构改革文件的精神,结合泰和县的县情,笔者拟就此次机构改革发表个人粗浅的看法,以期对改革工作有所帮助。

一、改革的预期成效

一是有效整合整体力量。通过改革,撤销相关县直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将原任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编制和人员收归县纪委监察局,组建面向县直单位和乡镇场的纪工委、监察分局,增强了县纪委监察局的力量。基层纪检监察干部以纪工委、监察分局为单位,团结协作,优势互补,将原来的“分兵把守”变为“集团作战”,“分散监督”变为“集中监督”,“松散型管理”变为“紧密型管理”,切实整合了力量,形成了反腐败的整体合力。特别是在信访初核和案件查办方面,增加了县纪委监察局的可调配力量,在处理重大、紧急案件时能保证充足力量,为案件的查办赢得时间。

二是有效破解监督难题。改革后,派出机构由县区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变“双重管理”为“垂直管理”,改变了原先因派驻机构干部的人员编制、组织关系、工资福利等都在驻在单位,造成监督难以到位的“脱节”现象,把“同体监督”变为“异体监督”,实现了监督主体和决策执行主体的分离,增强了纪检监察派出机构的独立性,初步形成了决策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较好地解决了原体制中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监督不力、监督不畅等问题。

三是有效拓宽工作范围。改革前,县直部门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实际上“名义”派驻,工作开展不到位,导致监督盲点较多,而乡镇纪委干部的财权、事权都受乡镇党委政府的管理和制约,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往往处于被动工作、“见子打子”的状态,主动出击,因地制宜地开展工作较少,工作面过窄。改革后,县纪委监察局新成立5个纪工委、监察分局,联系县直单位和乡镇党员的监督和教育管理工作;同时,县直单位按要求明确1名班子成员分管纪检监察工作、1个部门具体负责纪检监察相关业务工作,乡镇纪委调整人员和工作重心,基本形成县纪委监察局管面,派出机构管片,县直单位及乡镇纪委管点的纪检监察工作网络,较好地解决了原先监督面过窄、辐射面不宽等问题。

四是有效提升人员素质。改革前,县直单位、乡镇的纪检监人员严重不足,装备差,专业水平低,科学有效的监督办法和措施少,导致开展纪检监察工作时方法不多、质量不高、效果不明显。改革后,派驻机构实行统一办公、统一管理,不用承担原先单位的其他业务工作,比改革前更为“专业化”,尤其在信访初核和案件查办方面,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提供了锻炼和成长的机会,有利于业务能力和水平的提高,从而大大提高派驻机构干部的综合素质,较好地解决了原先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综合素质不高、工作成效不明显等问题。

二、改革中的几个问题及解决对策

(一)派驻机构职能定位要恰当

派驻纪工委、监察分局职能定位是改革中的关键问题。对派驻纪工委、监察分局赋予怎样的职能权限,决定了派驻纪工委、监察分局今后能否真正发挥预期作用,影响着改革的成效。

笔者认为,对派驻纪工委、监察分局的职能定位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有所侧重,不能按上级文件照搬照套。总的来说,派驻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基本职能就是对所联系的县直单位和乡镇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情况进行督导、巡查。具体的说,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应侧重于查处所联系县直单位和乡镇党员干部涉及的违纪案件,其中对乡镇所涉及的违纪案件主要侧重于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村两委班子主要负责人等管理对象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一般党员干部涉及的一般违纪案件原则上由乡镇纪委查处。

二是监督检查所联系单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情况。

三是监督所联系县直单位和乡镇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定等。所联系县直单位和乡镇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事务及廉政文化宣传等由各单位和乡镇主抓,纪工委、监察分局进行指导。

(二)机关职能科室设置要合理

由于改革后派驻纪工委、监察分局承担了查办案件以及监督、巡查的职能,实际上就是将目前县纪委监察局机关职能室的部分职责转移到派驻纪工委、监察分局履行。因此,应按照“精简机构、提高效能”的原则,对县纪委监察局机关职能室进行合理的撤并,相关的工作职责作相应的调整。按省里的文件规定,改革后县纪委监察局内设科室原则上不超过8个。在实际工作中,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将监察综合室合并至办公室,监察综合室本身职能交由办公室履行;我县的监察综合室另外承担的纠风工作移至执法监察室,配强执法监察室的力量。

二是将纪检监察室改为案件管理室,主要承担案件查办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数据统计工作,考虑到案件管理室的日常工作较少,可精简人员并与案件审理室合署办公,配合案审工作,实现力量整合、优势互补。

三是纪检监察室查办案件的职能全部转移到纪工委、监察分局,可着重配强一个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力量,指定其负责全县查办大要案的组织协调工作、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部门和司法机关的业务联系工作。

四是保留县纪委监察局其它职能室,干部室因业务量小,也可与办公室合署办公。所有的职能室不再承担查办案件工作,主要负责本室的业务工作,同时对县直单位、乡镇进行业务指导。

(三)派驻机构工作关系要理顺

理顺派驻机构工作关系,也就是要科学界定纪工委、监察分局与县直单位、乡镇的关系,纪工委、监察分局与县纪委监察局职能室的关系。

纪工委、监察分局与县直单位、乡镇场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上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乡镇场纪委受同级党委和县纪委双重领导,信访初核与案件查办业务接受纪工委、监察分局的指导。纪工委、监察分局在日常的监督工作中主要掌握所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并严格做到“四不”,即:不干预所联系单位的日常工作;对涉及的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不作个人表态;不处理所联系单位的具体问题;不泄露监督工作中掌握的有关情况。

纪工委、监察分局与县纪委监察局职能室的关系应是“分工明确、各有侧重、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纪工委、监察分局配合县纪委监察局有关职能室的工作并接受业务指导。对存在分歧的重大问题,要在委局分管领导的统一协调下,相互协商解决。

(四)派驻机构管理机制要灵活

要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目标管理方案,明确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具体工作任务,并进行可操作性的考核。虽然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干部管理、后勤保障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但在实际工作中,干部的日常管理以各派驻机构为主,县纪委监察局干部室侧重于年度考核和人事调整前的考评;由于纪工委、监察分局将承担全部信访初核、案件查办任务,并监督指导所联系单位和乡镇的党风廉政建设,下基层开展工作情况较多,因此在后勤保障机制上,应在县纪委监察局的统一管理下,向纪工委、监察分局倾斜,配齐办案用车、电脑等硬件设备,给予其一定的经费支出自主权,并实行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奖优罚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