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的印记c调教学视频慢:左春和:女狱警在民意审判中的权利呻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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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春和:女狱警在民意审判中的权利呻吟

发布时间:2011-08-22 17:11 作者:左春和 字号:大 中 小 点击:564次

  济南女狱警林娜因为修电动车引发一起治安事件,由于当时身着警服,使案件不断激化并最终身份化,导致群众围攻,逼其下跪,最后由山东省有关部门迅速宣布将其开除,并将林娜与其丈夫拘留15天。在事件发生的同一时刻,网上开始围观,几乎一面倒地对其声讨,欲灭之而后快。近日又针对其职业身份传播各种笑话,哄客之声、落井下石之举滔滔不绝。

 

  如果事实本身确如网上公布的那样,林娜因为修电动车与修车师傅发生冲突,又叫来丈夫对修车人殴打,并让修车人给林娜下跪,的确有违人伦底线与职业道德,并应受到相应的谴责和惩罚。但网络事实不一定等于法律事实,法律事实也不一定等于客观事实,何况在民众审判的狂欢中,林娜根本没有还原事实真相的机会、时间和能力,她已无法自证清白。就这样,在民意的一片欢呼声中,在民意的裹挟之下,有关部门做出了迅速处理决定,这一决定又让民众感到了一种复仇之后的淋漓快感。我们的文化中的确有这样的基因和遗传,只要见到别人的灾难或人头落地就会有一种不战自胜的成就感,尤其见不得他人的成功和欢乐。在林娜事件中,有不少人认为这是民意的胜利,认为逼着林娜给对方下跪有着重要的进步和意义,甚至把事件的结果当作一种公民权利觉醒的胜利。还有人盛赞山东省有关部门的态度和做法,认为他们不护短,能够及时回应并尊重民意,对当事人进行严厉处罚,甚至认为看到了社会变革的希望。

 

  林娜事件的同时,在河北省张北县出现了万名群众泪送县委书记的场面,人们听说县委书记离任便打着各种感恩、歌颂的标语进行送别,还播放一首专门歌颂他的歌曲,其曲调类似宋祖英、张也之类献给祖国的颂歌。在泪送场面,群众的情绪也如当年人们见到毛泽东的盛景,恨不得把自己的一切交给这位书记。对比之下,济南街头人们对于女狱警林娜的批判与声讨让我想起批斗封资修的文革场面。两起事件,仿佛倒转乾坤,回到了从前,都是群众与民意,都是自发的群众运动,让我无法不对民意进行审视和检讨。张北县群众的感恩戴德在此不作讨论(另文),只是济南事件中的民意也需要质疑,许多情况下狂欢式的民意并不可靠,狂欢淹没了智慧。因为民意并不等于民主,民主也并不等于自由和公平,有时候,可能恰恰是民意影响或扭曲了自由与公平,民意是水,能承载自由与公平,也能将其淹没和吞噬。苏格拉底之死、路易十六被推上断头台和袁崇焕的千刀万剐也都是当时民意的结果,只是在群体中情绪的狂欢已经忘记了历史,成为集体无意识的从众与哄客。

 

  狱警林娜事件本来只是普通的民事摩擦,即便之后出现了较为恶劣的情节也仅属于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事件。之所以引起千人围观并迅速把事件放大主要因为一场民意的审判狂欢,在此之下,林娜的个人权利和辩解机会被全部剥夺,最后成为没有悬念,没有申辩的民意审判。要知道,林娜与修车人发生的冲突是在民事活动中,当时的林娜并不在岗位职能的范围内,也并不代表公权力在行使权力,也就是她当时的法律能力与修车人对等。这种对等也就是林娜并未拥有比修车人更多的法律优势,因为林娜的职业对于修车行业不存在任何管辖,其公职身份在民事争端的具体实践中还存在一定劣势。公务人员作为一名个体来说只是那架庞大机器上的零件,在机器内部几乎没有个人的权利和独立价值,只有绝对服从,而在机器之外又极易被当作是那架机器的代表和化身。机器是隐形的,林娜是具体的。隐形的无迹可追,具体的要替其受过。林娜事件的迅速放大并非因为其情节本身,关键是代表了职业和公权的那身警服。如果不是那身身份化的服装符号,我们可以很容易想象出另外几种结果:1,在店主与女顾客的争执、打斗中,群众很可能站到林娜一边,因为林娜具有双重弱势,一是女性,二是顾客;2,在事件中,群众也极易可能作为看客起哄,并盼望看到事件升级,这符合在民事争执中人们的看客心理,也符合我们见到类似事件的过往经验;3,虽有争执,但双方在自我利益的权衡下,在没有外力鼓动和情绪的感染下可能迅速达成和解、相握一笑了之……。但是,事件本身排除了其他选择的可能,因为那身令人痛恨的警服,林娜也被剥夺了申辩的权利和尊严。在场的群众不仅进行了毫无节制的道德批判,还逼其下跪,对其进行了人格侮辱,原因是她曾逼修车人为其下跪。这时候,林娜的所有人格尊严、申诉权利被瞬间剥夺,彻底成为一个妖魔化的罪人,成为了街头民众审判之下的公敌,也成为人们发泄长期压抑的仇恨的活靶。

 

  这次偶然事件的发生及其民意审判与其他的群众性抗暴运动不同,其他事件大都是群众性的权利觉醒来对抗肆无忌惮的公权力侵害,在捍卫权利方面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能够倒逼政治体制改革,推进民主化进程。而这次狱警事件中,群众针对的是一个在此没有丝毫公权力行使可能的个人,林娜虽然是公职人员,但并未因此给群众带来实质性威胁。然而,为什么一件普通的警服就迅速点燃了群众的怒火?只能说明社会在长期各种矛盾和民生问题的积攒下已经使燃点降得很低,稍有摩擦就可能引爆。所以说,这次事件是群众在长期挫折和社会不公的掠夺下在寻找释放通道,这种长久被压制的情绪已经形成对于体制的权力结构性和身份化认识,只要有一点儿合适的机会就会释放出一种否定、破坏和复仇的力量。由于在日常经验和间接信息中,民众不断发出对权力的失望和对立,尤其作为国家的一些暴力专政机关在维稳的压力下不断伤害民众感情,给一触即发的社会情绪埋下了重大隐患。根据群体没有理性或不受理性节制的特点,群体性围观中极易把彼此不同、只在表面上相似的事物混同一体,然后把具体的事件普遍化或把普遍的事件具体化。群体心理还会拒绝具体事物具体对待的理性判断,极易进行全面否定或株连式报复,或者把受虐经验迅速移植在当下的复仇中。由于民意并不想提供理性,在一些突发的群体性围观中,仇恨和情绪发泄极易相互感染,而后形成对于真相的掩盖和否定,最后致使事件向着民意的心理快感而发展。作为这次具体事件中的林娜不仅也属于弱者,还是群体狂欢的受害者,因为她在一个错误的时间和错误的地点成了人们释放仇恨和压力的导体。群体狂欢中理性的声音往往不起作用,真理有时显得非常懦弱。我想,事件中的林娜并不一定就是一个十分骄横的人,也并未有经验和证据支持说明她是一个惯于在岗位上施暴的人,最多是一种性格因素和偶然冲突,况且,事情的起因也并不一定就是她的过错。但是,整个结构化的权力信赖缺失让她承受了被剥尽尊严的代价,在这种民意狂欢与权力结构紧急避险的共振中,王娜只能为自己的一时冲动加倍埋单。

 

  这次偶发的事件中,山东省有关部门迅速做出对林娜开除的决定,并将夫妇二人进行拘留,为此,政府赢得了民意的又一次狂欢。其实,这种决定在表面看来顺应了民意,而在实质上是对人们利益的侵害,只是人们全然不知。我们知道,即便治安事件中构成轻微伤害,一般情况下,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很少对当事人进行半个月的拘留,并且还要进行复杂的司法程序。夫妇二人当晚就被拘留,显然是不容他们申辩和寻求司法救济,有关部门只是为了平息民愤。在此方面,公权力显然未能把持住自己的客观公正立场,只是被民意狂欢中的情绪力量所绑架,在关键时刻实际上成了一种权衡自己利益得失的安全自保。这样的大危险在于我们给了公权力一个合理合法的特权:就是只要顺应民意就可以突破程序正义,就可以特事特办。这样的话,有一天民意也会被操纵,然后也在民意的名义下侵害他人的权利和尊严。二十世纪人为的重大人类灾难无不是在民意的名义之下。另外,即便是林娜触犯了有关规定,如果必须对其做出开除的决定的话也要遵守一定程序,并且她本人应享有救济的渠道和权利。在事件发生的第二天,有关部门就宣布了这一决定,虽然应合了民众快意,但对公权力的随意性又打下了新的疑问。波普尔一再告诫我们,对于公权力一定要充满戒备,在任何时候都不要赋予其超乎法定程序的特权,因为与公民个人的力量相比,公权力具有很大的危险性,如果它在今天以顺应民意的名义获得一点儿特权,明天的致命危险将是不可抗拒的。民众群起的本来意愿是限制公权力,正是长期受到公权力的掠夺才形成了这次对于公权力符号的围攻,但是结果消除的不仅不是公权力的肆意,还使公权力得以成长并理直气壮地扭曲法律。这便形成了民意狂欢的悖论,自己满怀希望和热情投入的力量最后成为捆绑自己的绳索。这就像由各种群体狂欢支持起来的暴力革命,其目的是通过革命改变自身的命运和地位,但是,参与者恰恰又成为革命成功之后使新政权得以维持的奴隶。因为在群体狂欢中,个体的有意识人格会被消失,无意识人格会相互作用和暗示,然后把自己委托给一个新的权威,因此,这种缺少理性判断的群体民意极易走向他原初目的的反面。从另一方面看,对林娜的惩罚于整肃警察队伍的作用是微弱的,因为一些公权力的违法行为主要发生在岗职权之内,这样的惩处效果与捆住公权力的笼头几乎没有多大关联。况且,公职人员如果不在岗位权力之内,他本身的职业身份和自由边界会使他并不具有明显的民事优势。

 

  由此,我们看到民意审判的危害是巨大的,民意审判只是满足了一种不健康的情况冲动。民意审判只注重了过程的复仇快感,其情绪与愤怒扭曲了正义。群体狂欢与民意审判带有非常强烈的暴力倾向,它也是产生极权主义的种子。在林娜事件中,群众对其进行制止和谴责尚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但逼其下跪则是明显的群众私刑,而任何人不论有多么罪大恶极都不应被剥夺人格尊严,那怕他对别人犯下过此罪。这种民意审判和私刑滥用会培养一个社会的仇恨种子和报复力量,会捣毁基本的社会秩序和法治建设。在梁山情结和报复文化中,民意审判极易混淆成民间正义,极易在从众心理的支持下合法化、合理化、合道德化,如果这样,我们每个人将生活在时刻被梁山大刀取走首级的威胁之下。如果允许民意审判的合道德化,私刑的泛滥会进一步被合理化,借此,会有新的操纵民意的力量或集团出现,在原始正义的鼓动下酿成更大的人间灾难。这方面的历史教训尚未走远,文革中数以万计的无辜生命被残害无不是在民意的审判之下。群体的集体无意识会追求正义,也会成为邪恶的帮凶。正常的法治秩序中虽然也存在不公,但是相对于民意审判和私刑来说毕竟设置了一些安全装置系统,不但能紧急避险,还有救济渠道。虽然程序复杂,过程漫长,但这是为了个人的生命和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不得已而承受的必要代价,就像为了自由得到保障不得已必须出让我们的部分自由。在私刑合理化或被放纵的社会,群体民意往往并不能主持人间正义,反而会被邪恶的力量所利用,甚至被招安。如果这种群体狂欢没有得到理智的有效节制,还会形成对于弱者的镇压和对于强权的依附。之所以构成群体式的民意狂欢和审判,是因为群体中缺少独立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取向,只是把自己的虚弱投入到一种群体的力量想象之中。因此,群体运动中隐藏着一种深刻的奴性,对于显性的小恶可能打抱不平,但是对于隐性的大恶往往会趋炎附势,或以进入其体系为荣。群体情绪反复无常,缺少必要的分辨是非的能力,它不但具有对于邪恶和善良同等的破坏力,还会对真正的权势卑躬屈膝。我们见到的梁山一党的徒孙们,现在不正成为开发商铲除钉子户的铁杆打手?他们当初可都是以伸张人间正义起家的。经验使我们知道,群体中的奴性来自一种强大的恐惧而非健全的人格,一旦这种恐惧转变成报复的机会,其力量的火焰会失去原来的理想方向和正义目标。

 

  群体狂欢与民意审判的危害还在于它否定了被惩处者的基本权利,在群体情绪的支配下,每一个参与者也都是责任的逃避者,因此,民意审判没有承担后果的能力和愿望。由于不计后果,或者说后果不是群体行为的兴趣,因此,群体式的民意审判也拒绝责任,会对处于群体漩涡中当事人的权利呼唤视而不见。这种典型的事例可算当年进行的土改运动,民意在政治抱负的操纵下,曾经朴实善良的农民对昔日的地主邻居进行千刀万剐、剥皮、油炸,甚至不放过无辜的老人、妇女和儿童。这样对于他人生命尊严和基本权利的蔑视激发了人性中的黑暗,助长了人性中的邪恶,使整个社会潜伏了更多的仇恨。因为每一刀砍下去的复仇都会以另一种方式、在另一种时间还给社会,我们当年砍下了地主、资产阶级的头,文革中又相互砍下了无产阶级的头。历史教训使我们知道,任何人都无权以正义之名来行使私刑,也不应该对他人进行道德审判,这是一个法治社会的基本底线。越过了这个界限,会丧失一个社会基本的价值共识。在一个文明社会,每个人的权利保障首先从尊重他人的权利开始,尤其在如何对待一个被法律惩罚者的权利身上会看到文明的标尺。我们都是普通人,每一个人都有可能因为日常琐事与他人发生争吵,人性中的弱点也都可能点燃心中的魔鬼冲动,我们中没有人愿意把自己的一次冲动和失误放大在群体的审判之中,因此,不应该在审判他人的过程中去享受这种鸦片般的快感。这种忽略了他人权利和痛苦的快感是一种毒药,会让一个人的理智陷入重度昏迷,会让一个社会的行走迷失了正确方向。群体狂欢和民意审判的前提并不是保卫权利的平等,而是报复。因此,群体活动极易造成破坏的极端形式,也会在情绪的作用下孕育谎言。这种群体运动还拥有极权主义的野心,因为它的兴趣并不是建立在理智和秩序之上,它有时候比公权力的横行更具道德优越感,自己把自己作为了正义的化身。但是,这样的人往往对日常的恶、身边的恶没有制止和斗争的兴趣与胆略,只是在加入这种没有任何责任后果的群体运动时才成为一种影视英雄。

 

  用人血馒头喂养起来的群体英雄并不能给人间带来公平和正义,更不能带来秩序和爱,因为它靠情绪和复仇来补充给养。这次群体快意的成功是以剥尽林娜的申辩权利和人格尊严开始的,最后以“从重从快”的对法律精神的扭曲而结束。林娜的这场人生噩梦给民意审判提供了信心,民意审判也在复仇快感中找到了自己的成就感。群体会一鼓而聚,也会一哄而散,因为这种群体没有理性的建设目标,来去无踪。但是,林娜与其丈夫会在看守所内度过15天的艰难时光,之后还将承受长期的社会压力和道德挞伐。群体狂欢结束之后,林娜将如何进行心理修复,如何重新面对社会则不是民意审判中考虑的问题。我们只知道在歌声中高唱“让世界充满爱”,可是在日常的行动中却对播种仇恨充满了激情。宽容是爱的基础,爱是公民社会的维系。理性是法治的心理基础,法治是每一个人免受无端侵害的保障。权威的合法性来自民意的委托和限制,而民意的合理范围离不开权威的节制。政府的权威不能肆意横行,群体的民意狂欢也不能助力权威的特例。

 

  2011年8月20日星期六


来源: 共识网 | 责任编辑:程仕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