钩针编织小熊:“死刑不是灵丹妙药,民意不能替代法官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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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不是灵丹妙药,民意不能替代法官审判”
作者: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位不愿署名的法官
2011-07-14 13:56:23
 来源: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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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  评论43条 打印 | 字体:大 中 小 编者按:在李昌奎案中,公众舆论倾向于认为,由于该案情节恶劣,赞同对其判处死刑。此时,云南省高级法院有法官来信,从法理层面提出了不同观点,我们认为,这种不同声音,有助于人们理解法治的内涵。故刊之。
 云南男子奸杀少女摔死男童案事件过程 (CFP/图)
现代文明社会里,我们应当消除对死刑的迷信和崇拜,不能再把死刑当作是治理犯罪的灵丹妙药。
在轰轰烈烈的“民意”反映上,法院应该坚持正确的底线,司法屈从于民意、无原则的跟风,是扭曲的司法,是无权威的司法。
李昌奎一案被云南省高院由死刑改为了死缓,引发的热议和争议超出了所有人的预期。云南法院陷入了一场空前的舆论危机之中。
免死判决,触动了谁的神经?
本案李昌奎奸杀19岁少女,又将其年仅3岁的弟弟残忍摔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行严重,没有任何人会同情和容忍。在没有任何人为干预和法官违法之情形下,争议的焦点乃在量刑上。二审云南省高院缘何改判?所给出的理由是,有自首情节、属于邻里纠纷引发,符合宽严相济的死刑政策。
可民众不买账,一片喊杀,认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杀人偿命,天经地义。两种对立的意见没有谁对谁错之分,有的只是观念上的差异、理解的不同,它显现出传统“杀人偿命”的观念与现代司法“少杀、慎杀”的理念发生了断裂或碰撞。
“杀”,似乎是解决问题最简单的办法,符合传统、符合民意,大快人心。而“不杀”,民间也绝不可任意抹黑司法、妖魔法院、丑化法官。
在中国的法制语境中,法等于罚,法就是长着牙齿随时吃人的东西。在封建社会,除了笞、杖、徒、流、死,中国人还发明了各种折腾人的刑罚。几千年来,中国法留给我们的历史记忆慢慢变成了一种“惩罚”的常识和暴力传统,即“杀人偿命,天经地义”。由此可见,死刑改死缓的争议,实质是触动了国人传统观念中“杀人必须偿命”的死刑观念。
面对“杀”与“不杀”,李昌奎案引发的讨论,具有标本性意义,在当代的法治史上,注定会被反复提及。借此,我们应该重新审视中国人的生命观、人权观。李昌奎案说明重刑主义、死刑主义还有深重的群众基础,在从“从严、从重”的严打政策走向“少杀、慎杀”的“宽严相济”政策时,须要考虑如何面对中国的国情、如何面对中国传统观念与现代司法理念的衔接。 
中国作为世界上唯一现存的文明古国,在经济全球化和政治多极化的发展潮流中已经逐渐崛起、占据主动。然而,我们更期待在世界法治舞台上中国能有重大的表现和贡献。生命属于我们只有一次,生命无价,一个人通过非法手段剥夺了另外的生命,我们再利用合法的手段去消灭这个生命,我们还欢欣鼓舞,这是不是一个民族应有的健康心态?
仇恨、残杀,到底能给这个社会带来什么。我们不仅要为民族振兴营造良好的国际环境,顺应世界潮流,更重要的是转变我们的刑罚理念。
我们必须保持刑罚应有的人道和谦抑,消除对杀人的迷信和崇拜,不能再把杀人当作是治理犯罪的灵丹妙药。死刑裁判不是“杀人偿命”的简单逻辑,它必须是法官对案件起因、主观恶性、政策形势、社情民意等等因素的综合考量、权衡判断。
法官不能做墙头草
“生死两重天”,二审法院留下李昌奎的活命,并不代表李昌奎不该杀。如果真杀了,倒也干脆,顺应民意、大快人心。但纵观二审,云南省高院没有任何程序和实体上的瑕疵或错误。如果因为舆论的反对,轻易、草率地说改就改、想变就变,会带来什么后果和影响?需要慎重对待。
当然,有错必纠。法院不能只顾自己的脸面而坚持错误到底,但如果是迫于民意和外在的压力,说改就改,何谈司法独立?法律权威?“杀”或“不杀”,表面上似乎只要法院迎合民意妥协一下,就可有台阶下,就皆大欢喜。大家都期待司法独立,反对“舆论杀人”,那怎能把自己扮演成正义的法官,任由激愤的情感替代理性,报复的冲动替代中立的审判,杀人的快感替代综合考量?李昌奎一案的处理,不仅是个利弊选择的问题,还需要回归到依法解决的路子上。
从古至今,中国式的司法裁判方式不仅仅要考虑判决的正当性、合理性、合法性,而且还要考虑社会的可接受性。但判断不是简单地对号入座,药家鑫案和李昌奎案存在着重大差异,没有可比性,适用法律不是一个呆板、机械的过程,在裁决案件过程中,总会受到政策、形势、理念等影响,受到少数服从多数的审判制约,如科学家那样精算出一个令众人都信服的裁判,是绝不可能的。对待法院判决,我们要给予充分的尊重,只有尊重法院的判决,法治才有希望。
当然,严格把关、防止“冤假错”案,是法院的职责。审判权的行使不是天马行空,任意妄为。如果裁判与民众普遍的正义情感、传统观念、集体良知背道而驰,如果裁判与民众的认知和接受太脱节,则必须对法律规定和刑事政策进行检讨、反思。毕竟民意的表达、民愤的平息、民心的理顺,是衡量社会公正的一个尺度,也是实现法律目的的一个标志。民意的表达如果符合大多数人的合理愿望和诉求,应该认真倾听和关注。完全忽视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与“司法为民”的理念是不相容的。
但是,民意始终只能是一种参考,而不能代替法官独立、负责的审判。处在舆论的风口浪尖之上,法官不能当墙头草,简单地迁就、迎合是要出问题的,轻易地承诺和改变,依附于各种非理性、不正当的民意只会没完没了,甚嚣尘上。
用舆论的方式来判定一个人的生死,是人治赤裸裸的重现。在相互矛盾、波动起伏的民意和稳定的法律规则之间,更应期待法官保持清醒的判断和明白的智慧。中国法治不能这样折腾,法院的判决如果没有证据和事实方面的错误,就不容许随意“翻烧饼”。
但愿在李昌奎案这场“博弈”中,不让舆论的压力影响到司法的独立与公正。这样,我们才能看到法律的胜利,法治的胜利。
健康的司法才能培育健康的民意
更多的民众参与到专业化的法律适用讨论中,对云南法院来说,是巨大的挑战,也是严峻的考验。无论结局如何,都提醒法院要从整体上考虑法律如何给社会带来持久、良性的发展和整体的法律效果,我们需要建立一种既能充分吸纳民意,又能确保法官独立工作的审判体制。
此案折射出今后的法院工作中需要有所面对。比如说,法院的判决要说清原由,讲透法理,不可简单粗糙;比如说要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统一执法尺度,不可同案不同判;处在网络时代的背景下,法官进行判决更要提高风险意识、应对策略,不可不闻不问;弥合传统的死刑观念与现代司法理念的冲突,消除职业化思维与民众期待之间的鸿沟,提高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上找到出路,需要我们共同找出路。
这个个案,具有强烈的标志性意义。司法权最重要的品格在于其独立性,法官对法律的适用,对社会良性发展的推动,有时需要能忍受一时的社会议论、压力甚至诋毁,秉持对法律的理解,严格执法,只有健康的司法才能培育健康的民意,不健康的司法只能滋生不健康的民意。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杰布南先生的一个观点,足以令我们深思和借鉴:
在法治国家,从来不主张法官根据群众意见或社会的普遍呼声去裁判。如果把群众意见或社会观念作为参照物,法院就会根据同情或义愤、根据政府当时的政策及流行的政治观念,或者专栏作家溃漫、武断的看法修正其判决。如果这样,他们就不能维护法治。在我们的法院,判决是否具有群众性并不是判断法官是否真正履行司法职责的准则。必要的时候,法治必须抵抗公众意见的力量,抵抗对公众意见可能产生影响的人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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