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汞污染阅读答案:论心理学战术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 中国法院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8:38:04

论心理学战术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 作者:张涛涛   发布时间:2011-04-02 09:25:50



    论文提要:

    心理学战术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广泛运用,但是无论司法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对其重视不够。本文对心理学战术在民事审判中广泛运用原因进行深入的分析,根据对象不同将心理学战术的运用分为针对当事人的运用形态和针对诉讼代理人的运用形态,通过案例分析入手,描述心理学战术两种运用形态,并提出对心理学战术在民事审判中进行规制的一些建议。

    以下正文:

    心理学战术[1]在民事审判实践当中广泛应用,但是由于制度规范的缺位,该战术的应用在现实中导致法官权利不合理膨胀、当事人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当然,心理学战术的广泛应用在很大程度上促成了纠纷的和解,从根本上解决了矛盾,对于当前构建和谐社会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为了能够充分发挥心理学战术的优势,最大可能的减少其负面影响,确保公正、廉洁、高效的行使司法权,我们必须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心理学战术在民事审判中广泛应用的原因

    当前,我国法院系统司法指导思想从“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转向“调解优先,调判结合”,衡量法官办案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就是调解率。调解率直接与法官职级晋升、奖金津贴挂钩,导致法官们在审判实践中更倾向于调解。

    我国不合理的信访制度也是导致法官们选择调解结案的重要原因。由于司法的不独立,党委、人大、政府等国家机构的个别领导通过各种方式向法院及案件承办法官施压,影响案件的裁判结果。裁判结果的不公正导致社会公众对法官的不信任,从而要求国家对法院、法官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而这所谓的监督就给了其他国家机构一些领导进一步干涉法院独立审判的权力。其中对法院审判干涉最为常见的方式就是信访。当事人不满法院判决不是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上诉、申诉,而是选择通过信访、上访向党委政府人大反映情况,这些接受信访上访的机构便通过函件等方式反馈给法院。一旦当事人信访上访,某些上级领导一般不去考虑案件审理本身是否正确,而且很多领导本就不是法律专业出身,仅仅看到当事人煽情的信访上访便直接认为法院审理有问题、没有最终解决矛盾、给党委政府添乱。法院的领导虽然知道案件的审理绝大部分情况下没有错误,但是迫于上级压力不得不给案件承办法官惩戒。而调解结案便消除了当事人信访上访的可能性。

    为了提高调解的成功率,法官们在调解过程中通过各种心理学战术向双方当事人引导甚至施压,虽然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但是由于调解过程并不记录在案,法官们运用心理学战术的方式一般比较隐晦,在经过技术处理的调解笔录中不会反映出来,当事人也由于案件最终解决,自己也没有吃太大的亏,最终服从调解。即使法官通过运用各种心理学战术后,当事人并未接受调解,双方当事人也更倾向于服从判决。

    二、心理学战术在民事审判中运用的形态

   (一)针对当事人的心理学战术运用形态

    1.直接提出调解意见。法官在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的过程中,强势的提出自己对纠纷发生原因及双方责任划分的认识,并暗示当事人如果一方不接受调解意见,将会承担更大的责任[2]。例如,王某某诉李某某父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王某某与李某某是同村村民,在一次帮同村一村民修房子的过程中发生口角,王某某激动之下冲上前去打了李某某一巴掌,李某某不甘受辱动手反击。刚好路过的李某某的儿子看到父亲被王某某打,顺手拿起一块砖头冲上前拍在王某某头上,王某某应声倒下。王某某被送去医院住院一个月,花费2000余元,经鉴定王某某头部创伤构成轻伤。后王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李某某父子赔偿共24000元。

    本案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直接向双方当事人提出,两被告共赔偿原告王某某16000元,双方纠纷就此了结。由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难以接受法官意见,承办法官分别和双方当事人单独协商调解意见。承办法官对原告王某某说,“这次纠纷是你先动手打人,你对纠纷的后果富有更大的责任。况且从现在的证据来看,到底是李某某的儿子用板砖打伤你头部,还是你自己不慎摔倒碰伤头部并不明确,虽然两被告在调解中承认是李某某的儿子将你打伤,但是调解中双方的自认不得作为判决的依据,一旦调解不成,被告在审理过程中指认是你自己不慎跌倒碰上头部,那我也只能依据法律规定来判决了。[3]”同时,承办法官对被告李某某父子说,“你们既然承认是李某某的儿子将王某某打伤,事情已经很明确了,责任完全在你们一方,如果你们不接受调解,我依法判决可就不是现在这个赔偿数额了。另外,王某某的伤势已经构成轻伤,如果你们不接受调解,我也只有向领导汇报,考虑是否移送公安机关按犯罪来处理此案。”最终原被告双方接受承办法官调解意见。

    在本案的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通过直接提出自己的调解意见,让双方当事人感受到法官对此纠纷的态度。给双方当事人如果不接受调解意见便会得罪法官的感觉。承办法官在进一步和双方当事人的单独接触中,通过言辞暗示原告如果不接受调解意见,他将会损失更大的利益;对被告则有意夸大法律制裁的严厉程度或其行为的严重法律后果(当然这种方式必须以当事人对制定法的具体规定不了解为前提),而法官却表现出一副通情达理的样子,为以后裁决留下一定的空间。最终双方迫于法官的压力接受调解意见。

    2.设身处地为当事人分析案情。法官真心的去关怀当事人,了解他的世界及感受,设身处地的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得到当事人充分的信任,从而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例如,郭某某诉中国电信绵阳分公司侵权纠纷一案。

    被告中国电信绵阳分公司因架设通信光缆在原告郭某某所有的房屋上安置支架,事前,被告通知原告将在其房屋上安置光缆支架,但原告并未明确表示同意。被告安装光缆支架后的15年中,原告没有提出过异议。“5.12”地震后,原告的房屋在被告安装光缆支架的侧墙产生裂痕,必须进行加固维修,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拆除光缆支架,赔偿经济损失并支付15年来占用房屋侧墙的费用。

    本案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和郭某某聊天一般拉起家常,先讲到地震造成的巨大损失,再聊起郭某某经营小商铺的成功之处,不知不觉回到本案。承办法官指出,“电信光缆属于涉及社会重大利益的范畴,我们根本不可能要求被告立刻拆除光缆支架,而且根据90年代的《电信条例》电信公司使用你的房屋侧墙安装光缆支架只需通知你,并不需要经过你同意,而且你要求的十五年侧墙使用费用法律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啊。即使,我们判决被告赔偿你损失,可是你要知道被告可是中国电信,如果被告拒绝履行判决,法院强制执行的难度可想而知,以后你还不知道跑多少次冤枉路呢,还不如少要点钱把事情了结,回去好好经营你的商铺,有这些跑法院的功夫早把钱挣回来了。”承办法官和被告交换意见则侧重从中国电信央企的身份入手,强调案子久拖下决,损害的必然是中国电信的形象,为了维护企业的形象即使损失些金钱也是值得的。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在本案的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直接站在当事人的立场考虑问题,针对当事人最关心、最重视的方面提出建议,令当事人感觉法官其实是在为自己的利益才提出调解的建议,从而自觉地接受调解。

    3.适当的恭维当事人。很多矛盾纠纷发生之后,双方当事人其实已经感受到到底谁对谁错,只是碍于面子不愿意承认自己错了罢了。在这种情况下,承办法官适当的恭维当事人,让他(或他们)感觉到法官都认为自己的的行为有一定合理性,面子上已经有了,从而接受调解。例如,在李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明明是原告优柔寡断,甚至婚姻问题都听从母亲个人安排,这才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承办法官却恭维原告做事有主见,自己的婚姻问题一定会由自己来做主,结果李某某男儿血性在承办法官的恭维声中被激起,当庭撤回起诉,向被告道歉并表示以后会好好待被告,尽一个丈夫应尽的所有义务;在贾某某诉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明明是杨某某恶意拖欠,到期不归还贾某某的借款,承办法官却恭维被告讲义气,即使在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的情况下,仍然积极承认欠原告的债务,并尽力先归还利息,同时,承办法官通过和原告商谈,原告表示理解被告的拖欠行为,只要被告尽快归还欠款,双方仍是朋友,结果案件调解后仅仅3日被告就将欠款归还原告。

    4.邀请对当事人拥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参加调解。处于纠纷中的当事人也许因为情绪过于激动,对法官等人的意见特别排斥,但是对一些在他们眼中地位尊崇的人的意见,他们还是能够听进去的[4]。因此,在调解的过程中法官们可以通过邀请这些对当事人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参与调解(有些时候甚至不需要这些人真正参加庭审,只需要抬出他们的名号就能起到震慑的作用),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这些对当事人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包括双方当事人共同的长辈、亲人朋友、所在社区的居委会工作人员(或村社干部)、所在单位的领导等等。如在调解一起打架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承办法官邀请原、被告所在村一位德高望重的老人参加调解。老人在村里辈分、威望均极高,做过几十年村小学老师,村里绝大多数人祖孙三代都是他的学生。老人来到法庭,当着法官的面,用拐杖分别敲原、被告几下,严厉地说,“你们两个小娃怎么这么不懂事,多大点事还到法院来麻烦法官同志,你们彻底把我们村的脸丢光了,回去我一定把你们爸爸爷爷都叫一起,好好让他们管教好自己的子孙。还嫌脸丢的不够啊!都跟我回去!”结果,原告当庭撤诉,被告自愿赔偿了原告的相关损失并赔礼道歉。

    5.权力符号的广泛应用。无论是法院恢弘的罗马建筑风格、门口怒目而视的独角兽、多达十几甚至几十级的台阶,还是法官们庄重的制服、警车、不为一般人熟知的法律语言,抑或是肃穆的庭审现场,等等,均是一种权力符号。这种权力符号彰显的是国家强制力,是一种让普通老百姓顺从的权力,并且使法律、司法活动及法官获得一种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和权威。当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置身于这样的权力符号包围圈之中,他们总会油然而生一种战栗感,面对着这样一个庞大的国家机器,个人的力量似乎完全可以忽略不计,让人失去与之抗争的勇气,从而自觉接受国家法律的统治,服从法院的裁判。这种权力符号运用最典型的实例体现在基层法院的巡回审理中[5],例如,朱某某诉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朱某某起诉虞某某要求法院准予双方离婚,由于被告虞某某下肢残疾,承办法官为了方便被告参加诉讼,决定到原、被告所在的村村委会办公室巡回审理。开庭当天,承办法官身着法官制服带领一名书记员、一名法院办公室干事驾驶一辆警车赴庭审地点。到达目的地后,承办法官让司机将警车停在村委会办公室门前最显眼的地方,通知该村村支书一起到办公室旁听庭审。双方当事人及村支书均到庭后,承办法官安排他们按顺序坐下(村支书坐在法官的右手边),然后掏出专门带来的法槌敲三声,才宣布正式开庭。随车来的办公室干事则在一旁负责照相,记录庭审现场秩序情况。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亲属情绪过于激动,与原告亲属发生肢体碰撞,在村支书制止未果后,承办法官电话通知当地派出所派来两名民警维持法庭秩序。在承办法官、民警及村支书的共同努力下,当事人双方终于停止无谓的纠缠,庭审得以顺利进行。虽然最终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调解协议,但是均表示服从法院判决,双方矛盾得以化解。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运用了多种权力符号向当事人施加影响。庭审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办公室及村支书的在场均向双方当事人暗示,这次法庭庭审得到村社内的“官员”的全力支持;法官身着的制服、专门携带的法槌均明确显示,此次庭审中法官代表的是国家权力机构的意志;村委会办公室门口停放的警车、维持法庭秩序的民警更是直接向当事人及旁听的群众表明,法官背后依靠的是国家暴力机器的强制力;随车而来负责信息宣传的办公室干事拿着专业的照相机拍摄庭审现场,并将庭审秩序状况记录下来的情形,在当事人及村里的群众看来,更像是记者在采访,一旦想到自己的“丑事”会传播到尽人皆知,当事人心里便会忐忑不安,希望尽可能无声无息的解决纠纷。

   (二)针对诉讼代理人的心理学战术运用形态

    在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经常代理案件的代理人一般都是本辖区内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的律师(以及法律工作者),法官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并不是通过单单一个案子,而是通过长期的工作、生活接触形成的,这也导致法官针对代理人运用心理学战术的形态与针对当事人运用心理学战术的形态迥然不同[6]。某些法官针对诉讼代理人的心理学战术运用形态主要包括如下两大方面:

    1.针对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本人的心理学战术运用形态。这种心理学战术运用的目的主要是让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明白,如果在自己代理的案件中不配合法官更好的处理纠纷,自己在以后的工作中将会遭受很大的打压:相反,如果他们能够在自己代理的案件中主动配合法官处理纠纷,法官们也会在工作中给予这些律师(或法律工作者)适度的方便。这种心理学战术的运用并没有解决具体案件,但是为法官们在以后长期的工作中持续得到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配合奠定了基础。

    a.立案过程中的抵制。对一些在自己代理的案件中拒绝积极配合法官促成案件调解的律师,法官们会通过内部网络传递到法院的各位工作人员耳中。因此,负责立案的法官一般会采取各种方式打压该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例如,在立案审查中刁难该律师(或法律工作者),诉状即使出现很小的错误也要求其全面修改,提高立案证据的标准,要求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证明,甚至利用七天审查期拖延完全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

    b.审理过程中的抵制。法院负责送达的法官们对一些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代理的全部案件消极送达,以至于立案一两个月后,案件还没有送达被告,原告往往会多次催促代理人,但是代理人对此却没有任何办法,这也导致委托人对代理人的不信任。法官们可以合理的利用“案情复杂”的标准将本应该很简单的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甚至在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时采取中止审理的手段。

    c.日常生活中的抵制。如果生活中律师(或法律工作者)能够与法官单独接触,甚至建立起一种较为紧密的关系,那么他们的地位在委托人的眼中也会大幅上升,这对他们扩大案源,提高收入具有不可忽略的影响。因此,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很乐意生活中接触法官,能够约到法官一起吃饭、喝茶甚至娱乐会让他们在以后的律师生涯中感到更踏实。这也是法官们能够在日常生活中抵制一些律师的基础。法官们通过拒绝与这些律师的任何接触令其产生这样一种念头,“既然你在代理的案子中拒绝配合我将纠纷尽快解决,那在以后我和你之间只能公事公办,如果有适当的机会我也会很乐意修整一下你。”[7]

    d.对配合法官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给予一定好处。对于那些一直以来配合法官们积极解决纠纷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法官们会在职权范围内尽可能的给予其便利。例如,在立案的时候如果这些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材料不全允许其稍后补充而现在直接立案;立案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如果副本还未送达被告,法官们会允许这些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直接用新的诉状更换立案时提交的诉状,而不用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在当事人面前,法官们会选择对这些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和颜悦色,一般不会打断他们发言,适当听取他们的意见,给当事人一种这些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在法官面前能说的上话的感觉;允许这些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使用法院的复印机等设备;等等。

    2.针对具体案件中的诉讼代理人的心理学战术运用形态。

    a.贬低诉讼代理人在委托人心目中的地位。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法官当众不给代理人面子,令其在委托人心目中形成一种在法官面前说不上话的形象,从而达到打压一些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目的。例如,在庭审过程中法官频繁打断诉讼代理人的发言,或者因为某些莫须有的原因当庭训诫诉讼代理人,或者对另一方诉讼代理人和颜悦色,而对这一方诉讼代理人疾言厉色。

    b.动摇诉讼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在案件诉至人民法院后,法官们单独和当事人一方接触,通过言行向当事人表明其委托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能力不高或者不能为其争取最大的利益,从而动摇诉讼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关系,甚至导致当事人单方接触与其诉讼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例如,王某某、陈某某诉杨某某、刘某某及B县某运输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

    原告王某某及陈某某的儿子在A区某地路边玩耍时被被告杨某某驾驶陈某某所有的汽车撞倒,当场死亡。据查,王某某、陈某某系A区居民,杨某某、刘某某系B县居民。王某某、陈某某委托C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C选择A区法院立案。A区法院立案人员向C解释,其可以选择被告所在地B县法院立案,这样能够方便通知被告到庭应诉及处理此案。但C态度强硬,声称,“选择在你们A区法院立案是当事人的权利,你们法院没有任何权力剥夺我们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立案法官迫于无奈接受本案立案。

    立案后,承办法官单独将原告王某某和陈某某约至办公室,向其进一步解释为什么立案的时候,本院立案法官建议其诉讼代理人去B县法院立案,“一方面,三个被告均是B县居民,在B县法院立案有利于迅速通知被告到庭应诉;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一方面,三被告所有的财产均在B县,一旦本案进入执行程序,我院作为外地法院进入B县强制执行三被告财产,难度可想而知,但是如果你们在B县法院立案诉讼,执行程序中B县法院将更容易查找被告财产线索及开展强制执行。你们的诉讼代理人之所以强烈要求在我院立案,其实只是为了方便他参加诉讼罢了,根本就不是为了你们的利益考虑。这样的代理人,哎,还不如没有。”接着承办法官就开始向原告建议,这种情况二原告应该申请法律援助,这样不但不用花费律师费,而且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更负责任。最后,二原告听从了承办法官建议,解除与C的委托关系,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一位律师代其出庭。

    其实,针对具体案件中的诉讼代理人的心理学战术运用的目的归根结底还是为了消磨一些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锐气,令其在以后代理的案件中主动配合法官们解决纠纷。由于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是当事人请来帮其处理法律事务的人员,出于“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传统心理,当事人更加信任其诉讼代理人。一旦在诉讼中这些诉讼代理人自愿配合法官们解决纠纷,当事人很容易会接受法官们的裁判或调解。

    三、心理学战术在民事审判中运用的规则构建

    心理学战术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极大的提高了案件的调解率,降低了当事人信访缠访的可能性,提高了当事人的服判率;但由于我国并没有针对心理学战术的运用出台任何规则,法官们在实际运用中很容易丧失中立性、公开性,破坏当事人调解自愿的原则,导致当事人丧失程序利益及对诉讼的处分权,存在偏袒一方当事人之嫌。针对心理学战术在民事审判中运用存在的诸多不足,笔者认为应该构建以下规则,予以引导、规制。

  (一)提高法官素质。心理学战术的运用更多的是一种精神方面的影响,很难通过外部观察到它运用的时候是否有违法律,因此,只有切实提高法官的道德水平及业务素质,才能保证心理学战术的运用成为提升法院公信力、推动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因素,而不是成为个别法官滥用审判权的避风港。

   (二)法官运用心理学战术应当保证其公开性,避免与当事人一方单独接触,并注意心理学战术运用的场合和时机。法官若与一方当事人单独接触,无论接触的内容如何,都会引起另一方当事人对法官公正性的合理怀疑,损害法院裁判的公信力。

  (三)法院应当将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分离,不同的程序由不同的法官承办。调解程序在审判程序之前。调解程序中有一名调解法官主持双方调解,如果双方未达成调解,则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审判程序中审判法官不再主持双方调解而是径直开庭做出裁判,当然如果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法院仍然可以出具调解书。这样能够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因害怕如果不接受调解会得罪法官在裁判中吃亏而不得已接受调解的现象。

   (四)法官会见当事人,调解案件及审判案件均应在特定场所,并对其进行录像。如果法官在会见当事人、调解案件或审判案件中不合理运用心理学战术影响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决策,并且情况相当严重,上级法院就应该把这种因素作为撤销调解文书、裁判文书的理由。

  (五)法官运用心理学战术应当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及其规范精神。一旦法官运用心理学战术违反现行法律的规定及其规范精神,很可能导致最终的裁判因违反法律而被上级法院推翻或被本院提起再审而改判。即使有些情况下,法官运用心理学战术时的方式比较隐晦,并没有直接违反法律规定,只是有违有关法律的规范精神,所以该法官的裁判得以维持,但是这种裁判最终损害的将是法院的公信力,不利于群众形成对法律的信仰。例如,法官针对律师(及法律工作的)的心理学战术运用形态,均是以违反法律规定或有关法律的规范精神为前提的,极大的损害了法院中立、公正、廉洁的形象,损害了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合法开展诉讼代理业务的权利。因此,对这类明显有违法律规定及其规范精神的心理学战术运用形态应予以取缔或通过出台具体条例予以规范。

    结语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家园,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法院作为社会的“安全阀”和社会矛盾的“调解器”,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具有重大的作用。如果法官们能够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自觉地合法运用心理学战术,那么司法的过程抑或是结果都将充满亲和力。这样的司法过程及结果也将提高群众对司法的信心,提升司法的公信力,进一步推动群众法律信仰的形成。但是,司法实务界对心理学战术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仍然不够重视,只是少数法官在自觉或不自觉的运用心理学战术而已。笔者对心理学战术在民事审判中运用形态的总结也只是其各种形态中很少的一部分罢了,而且其中仍有一些有违法律规定或其规范精神。对心理学战术在民事审判中如何合法运用,笔者提出了一些规则构建的建议,但是仍显不够深入和具体,不过笔者仍期望抛砖引玉,引起司法实务界对心理学战术在民事审判中运用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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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将“心理学战术”界定为,法官通过行动、言语、表情、周围环境等因素影响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决策的行为。

[2] 其实更多的情况是,当事人自己在不断地给自己灌输“如果不接受调解会得罪法官”的思想,有些法官则通过外界因素加强当事人的这种自我威吓。

[3] 法官一般不会直接向一方当事人明确如果双方当事人不接受调解自己将作出何种具体裁判,只是暗示作出的裁判将对其更加不利。

[4] 越是在传统风俗保持完整的地方,这种方式也越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费孝通的《乡土中国》中描述的地方乡绅对于当地群众的影响其实比作为外来的国家法律更加大,但是地方乡绅在现代社会的冲击下正逐步在消失,这也将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关注的一个事实。

[5] 朱苏力在《送法下乡》中强调,作为一种外来力量的国家法律在进入相对封闭的乡土社会时,必须通过战术的合理运用,在局部构建一种国家法律占优势的情势,其中最大的倚仗其实也就是权力符号。

[6] 虽然司法实务中,采用下面列举的方式影响诉讼代理人的法官只是极个别,但是,为了本文的完整性以及为最高院或其他部门以后针对心理学战术出台更完善的规则,笔者特将其列出。

[7] 这种情况类似于当事人的自我威吓,代理人更多的情况是自己在向自己施压。当然也不排除,代理人遇到的个别法官真会采取代理人联想到的手段。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裴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