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会计网官网:生育政策应该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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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政策应该平等

2011-08-13 08:3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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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政策应该平等

何亚福

8月10日南方都市报《深度周刊》刊发了关于生育政策酝酿改革的长篇报道。笔者认为,无论人口政策的走向如何,有一个原则是应该坚持的,这个原则就是----平等。

平等的权利,是古今中外无数仁人志士追求的目标。美国《独立宣言》最重要的一句话就是:“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让与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是:“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中国宪法也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然而,现行生育政策却存在诸多方面的不平等,下面从五个方面进行分析:

其一,城乡不平等。城市地区普遍实行独生子女政策,而农村地区普遍实行“一孩半”政策,这种政策的规定是:第一胎为男孩的农村夫妇不得再生育,而第一胎为女孩的农村夫妇允许生育第二胎。现在全国很多地方都在逐步推行城乡一元的户籍制度,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划分,一律成为“居民户口”。这样就出现一个问题:统一为“居民户口”后,生育政策是按农村的生育政策还是按城市的生育政策?

其二,男女不平等。“一孩半”政策,不但造成城乡不平等,而且也造成男女不平等,它隐含的意义是:一个女孩的价值远比不上一个男孩的价值,因此需要再补生一个,这种“心理暗示导向作用”的政策使重男轻女的观念更加根深蒂固。“一孩半”政策,是中国出生性别比失衡的根源。根据人口普查与国家计生委生育政策地区分类数据的研究表明,中国执行“一孩半”政策地区2000年出生性别比高达124.7,比二孩政策下的出生性别比高15.7个百分点。

其三,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不平等。现在夫妇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可生二胎,但非独生子女夫妇却不许生二胎,这就导致这样一种结果:一对夫妇能生多少个孩子,不是由他们自己决定的(因为人们并不能选择自己是不是独生子女),而是由这对夫妇的父母决定的,这似乎有一种“父债子还”的意味。

其四,地域不平等。现在全国绝大部分地区的生育政策都规定,夫妇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可生二胎;但在河南省,夫妇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也不能生二胎。这种有地域差别的生育政策,在实践中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例如,一个户口在河南省的独生子女与一个户口在广东省的独生子女结婚,这对夫妇是否享有生二胎的权利?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可生二胎;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夫妇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也不能生二胎。那么,这对夫妇应该遵守哪个省的生育政策呢?

其五,民族不平等。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城镇汉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汉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汉族公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而第十八条规定:“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笔者认为,一个合理的生育政策改革的方案,应该规定所有中国公民的生育权都是平等的。也就是说,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无论是男还是女,无论是独生子女还是非独生子女,无论是哪个地区的居民,无论是汉族还是少数民族,都应享有平等的生育权。

(刊于2011-8-12《南方都市报》,有删节)